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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代大学生犯罪原因及预防/徐升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1:18:51  浏览:90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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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代大学生犯罪原因及预防
徐升权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210046 )

当代社会中,大学生犯罪有增长趋势,而且大学生犯罪向多样化、智能化方向发展。一些所谓的“学习尖子”也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些现象的出现决非偶然。

一 原因浅析

1. 市场经济深刻地影响、塑造大学生的行为、思想

上世纪90年代的中国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获得飞速发展。这种变化深刻地影响着社会成员,当然当代大学生也是被影响的一部分。这种影响是两面的。

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否认的巨大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也有相应的消极一面。由它带来的无序性引发了人们思想上的某种混乱。



2. 大学生自我价值观发生了变化

价值观是影响甚至支配人们行为的重要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生自我价值出现了变化。在不否认主流是好的条件下,我们要指出有为数不少的人的思想出现了消极、颓废的倾向。主要表现在:

A.对自身及社会认识的变化:看到社会中大学生比例的上增,大学生失业现象的频繁,现代大学生已经不再有过去大学生拥有的那种认为自己是出类拔萃的优秀者的想法,他们的自我预期下降。这使他们极易产生消极颓废心理。

市场经济影响下,物质利益成为现实生活的重头戏,许多大学生错误地以物质利益为尺度去评价个人得失,这诱发了众多大学生进行抢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甚至有些大学生为了经济利益,连最基本的道德也放弃了,例如:目前社会比较敏感而又众多的女大学生卖淫、大学生扮大款现象。

B.个人化个性化倾向:面对改革浪潮,大学生的价值观念就出现了个人化、个性化倾向。这种倾向是对不承认合理的个人利益、个人价值的“反对”,具有一定的积极性,但如果不能把握合适的“度”,就很容易陷入个人主义的泥潭,从而容易产生犯罪。



3. 大学生心理发展的不成熟性

大学生处于青年期,其心理正在迅速走向成熟但又未完全成熟,他们心理起伏比较大、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做事情欠缺考虑;加上大学生人生体验浅,而社会又极其复杂,故若没有正确的引导,他们很容易走上歧途,甚至诱发犯罪。

大学生的心理发展的不成熟性还表现在:他们心理的脆弱性上面,这种心理的脆弱,主要有原因有:A 对自我的要求过分高于自身的素质、能力;B 客观生活环境困难;C 父母过度关怀。

曾经被媒体热炒的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硫酸伤熊事件、北北京某高校学生马忠义携带仿真枪绑架案以及许多大学生因难以承受恋爱失意而导致的犯罪等等,都是因心理的脆弱而诱发的犯罪。



4. 社会文化的影响

由于改革开放,国内出现了多种文化。一些非主流文化的负面影响及不同背景的西方文化、港台文化对大学生产生的不可低估的影响。这些影响也是导致大学生犯罪的原因之一。社会的主流文化是健康向上的,对大学生起着积极的正面引导作用,但像色情、暴力、荒谬、享乐主义以及西方、港台文化中所宣传的私有化、极端个人主义文化及文化商业化作用下产生的文化糟粕,则在社会上起着极坏的影响,诱导大学生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5. 家庭因素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现在的家庭无论经济条件好坏,都对自家的“骄子”给予过多溺爱。有的父母不惜省吃俭用,也要为孩子设计舒适的环境;经济条件好的,更是把孩子当作“掌上明珠”,要啥给啥。这容易使大学生产生好逸恶劳,挥霍无度的不良习气,甚至导致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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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杨益民 

                      2013年9月4日

                            

                     

  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包括规划轨道交通、在建轨道交通和运营轨道交通。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桥及路基、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等附属)、风井、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变电站(所)、车辆、机电设备系统及其他附属设备等,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第四条 本市轨道交通实行统筹规划、分期建设、安全运营的原则。

  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安排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福州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日常指挥协调工作;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轨道交通建设。

  城乡规划、建设、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人防、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的相关工作。

  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配合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轨道交通规划主要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以及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第七条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轨道交通土地利用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轨道交通建设用地进行规划管理和控制。

  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客流量、换乘需要和用地条件,预留交通换乘枢纽、停车场等相关公共设施用地。

  第十条 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土地专项储备制度。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轨道交通、相关公共设施建设用地一并纳入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用)范围,并协调办理轨道交通建设用地出让、划拨手续。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进行。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前对轨道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沿线周边已有建(构)筑物和城市基础设施等进行调查和记录。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质量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建设实行 “地下优先”的原则。轨道交通的地下建设,不受其上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的限制。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地下、地表、地上空间的,其上方和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期间,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沿线上方和周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以及设施的安全。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及监测措施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擅自移动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沿线测量控制基点。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影响周边建(构)筑物或者通信、供电、供水、热力、排水、燃气、人防工程等管线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相关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详细资料。

  建设单位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进入沿线建(构)筑物内对建(构)筑物进行监测或鉴定的,应当提前向产权人发出协助通知,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因轨道交通建设必须拆除或迁移相关市政公用设施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产权单位协商,有关产权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可以恢复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予以恢复;不能恢复的,应当建设相应的替代设施。

  第十六条 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进行管线迁移的,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商确定管线迁移方案并主动协助实施。按照原标准迁移的,管线迁移费用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管线产权单位要求提高标准或者增加管线容量、数量的,提高或者增加的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局部和区域交通组织疏解方案、城市交通堵塞应急处理方案。

  第十八条 商业开发项目需要轨道交通配套对接出入口的,应当经市政府同意后,由项目业主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就接入通道权属等事项达成协议,项目业主应当承担相应的建设费用。

  第十九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期间的环保、文保、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设备)、监理,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安全质量职责,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实施安全质量管理。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按规定向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档案。

  第四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四条 轨道交通设置控制保护区,保证轨道交通规划、建设顺利进行和建成后的安全运营。

  规划线路控制保护区的范围为:以轨道规划线路中线为基线,每侧宽度为60米。

  在建和建成的线路,控制保护区范围为: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周边外侧50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控制中心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以及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范围外侧10米内;

  (四)穿过闽江的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第二十五条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设立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特别保护区的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边线外侧3米内;

  (四)出入口、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控制中心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以及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范围外侧5米内;

  (五)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六)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业主或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征得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钻探、基坑(槽)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取土、填土、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新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地下采水;

  (四)敷设管线、穿越或者跨越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五)在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段疏浚河道渠道和抛锚、拖锚作业;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范围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进行建设的,设计、施工方案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不少于3个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专家参与进行论证,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定期巡查,发现施工作业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施工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施工作业单位拒不停止作业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成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敷设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避免对轨道交通设施的安全产生影响。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五章 安全应急管理

  第三十一条 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在项目初步设计时,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安全质量风险评估专项设计。

  第三十二条 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

  第三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事故预防、报告和处理制度,执行建设过程动态安全监测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设置配备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救援设备器材,并保持其性能完好。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应急抢险队伍演练,随时做好轨道交通抢险准备。

  第三十五条 发生轨道交通建设安全事故,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发生轨道交通建设安全事故,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事故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批准,擅自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内施工作业未执行有效保护方案的,或者拒绝接受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安全监控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妨碍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施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1]29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各托管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进一步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监管,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从业人员应当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明确自身的法律主体性质;竭诚为基金投资人服务,在证券投资交易活动中应当与其他社会投资人履行相同的义务。

  二、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投资公众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更新投资理念,调整和规范现有的投资决策制度。

  三、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调整和完善内控制度和各项决策程序,明确各个岗位对保证规范交易行为的责任;要对公司职员强化职业操守规范,对基金经理等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加强法律意识、行业规范、品行操守等方面的监督和约束,并通过完善的制度确保其守法合规,严格自律。

  基金经理必须对其管理的基金运作中涉及的交易行为负责,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自律承诺书,对偶然发生的异常交易行为要做出合理的解释。

  督察员应恪尽职守,强化内部监察稽核和风险监控,及时、准确地发现公司管理制度中的缺陷和不足,对发生的异常交易行为要及时报告,并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

  四、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关注并接受社会公众对基金证券投资交易行为的合理评论和监督,及时根据证券交易制度的修订调整修正基金的证券投资和交易行为。

  五、证券交易所在日常交易监控中,应当将一个基金视为单一的投资人,将一个基金管理公司视为持有不同账户的单一投资人,比照同一投资人进行监控。当单一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证券交易所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以下处理:

  1、电话提示,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或有关基金经理做出解释;

  2、书面警告;

  3、公开谴责;

  4、对异常交易程度和性质的认定有争议的,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各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监督意识,强化监控手段,增加对基金证券投资交易监督的人员和技术系统配备。当所托管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各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有关基金管理公司;

  2、书面警示。对所托管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有关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所托管基金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公司并报中国证监会。

  七、中国证监会将建立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定期分析制度,对有争议的问题,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对证据确凿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