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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黑名单”上的行贿人诉权/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6:14:56  浏览:95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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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黑名单”上的行贿人诉权

  杨涛


记者从宁波市检察院获悉,宁波市行贿人资料库的人数已达200多人,情节严重恶劣、被列入黑名单的行贿人,将成为检察机关打击的重点对象。据了解,全市性的行贿人资料库已经于2003年6月建成,到目前为止,库内行贿人数已增至200多人,主要为建筑、医药等领域有行贿记录的行贿人。入选黑名单者将收到检察机关的书面通知,也可以申诉复议或听证。其中,已被列入黑名单的浙江某建筑集团公司宁波分公司等二家建筑企业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复议申请。(《现代金报》8月21日)
上行贿人黑名单的自然不是一件好事情,而且还可能给他们在法律上、经济上及其他社会活动中带来相当不利的后果。这些公民和法人今后在一定时期在从事经济活动中,比如进行各种工程投标中就会被限制准入的资格,从而因此丧失本应当获取的经济利益。可以说,上行贿人黑名单是剥夺公民和法人权利的一种法律措施。当然,检察机关在行使这一权力时,也完全有可能因为种种主客观因素致使权力行使不当从而对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侵害。
按照有权利就有救济的法理,公民和法人对于检察机关不当行使权力错误地将他们列入行贿人黑名单从而造成自身权利被侵害的行为,当然有权要求救济。我们注意到宁波市检察机关在建立行贿人资料库的同时,也做到了对当事人公开,书面通知入选黑名单者,并且还允许入选黑名单者申诉复议或要求听证,从最大程度上去实现公正,这是值得可取的。但是,笔者认为,这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无论申诉复议或要求 听证,最终的处理者还是作出先前决定的检察机关,这就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当事人对于结果的公正的怀疑。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对于检察机关这种建立行贿人黑名单的行为,公民和法人无法提起相关诉讼。首先,检察机关是公权力机关,其建立行贿人黑名单的行为是在行使公权,这时对公民和法人作出的决定,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行为,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其次,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其建立行贿人黑名单的行为也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而,也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因而,笔者建议,我们在建立行贿人资料库同时,相关对于入选黑名单者权利被侵害进行救济的完善的配套措施也应当建立,把检察机关行使建立行贿人资料库的权力时侵害公民、法人权利的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当中。入选黑名单者不仅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复议或要求听证,而且对于复议后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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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部和法兰西共和国对外关系部关于广播电视合作的议定书

中国广播电视部 法兰西共和国对外关系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部和法兰西共和国对外关系部关于广播电视合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3年5月5日 生效日期1983年5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部和法兰西共和国对外关系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两国在广播电视方面的合作及两国友好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法国方面决定向中国方面提供一个电视演播室的技术设备(附件一),以促进中国的电视教育的发展,特别是法语电视教学。
  法国方面将根据附件二所规定的日程承担运输、安装、调试并交付使用。
  中国方面将根据附件二所规定的期限承担:
  ——演播室技术设备进入中国的海关手续;
  ——演播室的土木建筑工程(隔音、隔热、电力配备、灯光系统、空气调节等);
  ——提供演播室用具。

  第二条 法国方面决定提供一套三十九节每节十五分钟的法语教学节目(附带影片和文字资料)。上述节目将在法国专家协助下由中国专家进行改编。
  为便利上述改编工作,法国方面还将提供一些手册和字典。
  法国方面将向中国方面提供影片和文字材料以便开办较高程度的法语课程。
  法国方面提供的一切形象、文字材料的版权问题将由法国方面负责解决。

  第三条 中国方面将从一九八四年十月起向全国播送法语初级讲座。
  为完善法语教学节目,法国方面将尽力提供法国文化生活、科学和技术方面的影片资料。

  第四条 法国方面将根据要求提供各个方面(数学、科学、技术等)的教育节目。
  上述节目将由双方专家翻译,必要时,可以改编,以适应中国观众。

  第五条 法国方面将协助法语电视教学人员(编辑、技术、导演)的培训,以保证该课程的质量。
  培训计划的期限、人数、方式将由双方在混合委员会(双边文化交流计划)的会议上确定。

  第六条 双方同意促进两国广播电视机构间节目交流和联合摄制的发展。

  第七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三年五月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


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财政职能转变的需要,加强对现有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其支持生产、培养财源、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借有还的原则周转使用的一部分财政资金(不含地方基本建设支出“拨改贷”,下同),是国家财政资金必要的补充。
第二条 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财经纪律、法规和规章;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和“专款专用,有借有还”的原则。
第三条 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使用,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不以盈利为目的;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更注重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
第四条 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地方财政预算支出中,国家制度规定可以改为有偿使用的财政资金;
(二)地方预算内机动财力安排的有偿使用基金;
(三)国家制度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资金;
(五)回收有偿使用资金的本金、占用费、存款利息及其他收益。
第五条 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二)支持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三)支持第三产业的发展;
(四)支持县乡经济的发展;
(五)支持产业结构的调整,支持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
(六)适合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使用期限,应根据扶持项目的性质和实现效益的时间确定。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三章 占 用 费
第七条 地方财政收取占用费主要是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因物价上涨以及风险的补偿。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取资金占用费本着低率、优惠的原则,对不同行业和部门可实行差别费率。占用费率应低于银行同类贷款的利息率。逾期不还的,可加收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占用费。地方
财政委托银行管理的资金,不得加收占用费。
第八条 收取的占用费,扣除必要的业务费后,分季度或年终一次转作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资本金。用于业务费方面的支出,一般不得超过占用费的10%,具体比例由各地财政部门结合本地情况确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资金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和有关预算管理事项,由财政预算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各业务处室分管的有偿使用资金,统一在预算部门或资金管理部门开户,统一核算;有偿使用资金的安排、使用与回收,由各业务处室负责,
项目的选择和资金的安排原则上要集体讨论确定。
第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负责有偿使用资金管理的业务部门,年初须编制年度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计划,年终编制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年度报表,并经本级财政预算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核算,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结算准确。对呆帐损失要定期清理,按规定的程序审批核销。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监督部门要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加强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要规定严格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对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违者要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试行。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99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