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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尽快厘定公物法和规划法的关系/刘建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19:38  浏览:96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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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尽快厘定公物法和规划法的关系——烟台成立规划执法支队的启示

刘建昆


  在很长一段时间,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是同一个行政机关的职权。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区分这几种职权的意义不大。然而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首先是城市公物管理和公物警察执法的的职责独立出来。烟台市早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设立城市管理局(与烟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只是两块牌子),管理城市道路、园林绿化等公物,并承担公众用公物的行政权保护职责。尽管这种公物管理有城乡二元结构的明显特征,并且“相对集中”这种做法并不科学,但是从公物法角度观察,将公物管理权和公物警察权分离出来,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公物行政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发展历程。

  目前,规划方面的工作包括执法工作的独立需求也日益显现出来。城乡规划在我国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不但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等事项由单独的行政机关掌握,根据行政规划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实施手段也有一同独立出来的倾向。烟台市成立“规划执法支队”即是这种分工的反应。

  如果按照新浪网新闻的说法,成立“规划执法支队”的意义在于违法建筑多了一个“婆婆”,那未免过于简单化了。部分规划执法从城市管理执法中独立出来的意义在于,以粗疏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名义集中的城市公物警察权,本来就不应该全部涵盖规划法的执法范围。简单化的以“城市领域”做划分的标准也没有把握问题的本质——行政法中公物法和规划法是应该不同的两个部门行政法。实际上,规划局并不是我国法上惟一的规划执法机关,根据有关法规,海域功能区划也是一种行政规划,在沿海城市的建设和管理中,往往同时受到两种规划的调整。

  公物法和规划法的联系在于,涉及公物建设和管理的规划是比较特殊的规划,是两种部门行政法交叉作用的地带。一方面城市公众用公物规划和建设在全部规划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尽管不是规划的全部,二者的主流是合作,另一方面,公物的管理和保护多少也涉及一些规划法律,二者在某些事项上又存在一些分工和职权冲突。比如日本学者盐野宏在其著作《行政法》中介绍日本法上存在一种预定的公物“预定公物,是指尚未成为公物,但预定将成为公物,对其管理处分予公共规制的物。在这种意义上,这并不是公物的分类。预定公物的概念,是以作为制定法的公物管理法为前提的,公园预定地、河川预定地、道路预定地即是其例。”可见在日本涉及公物的规划也有特殊性。我国学者宋雅芳等著作《行政规划的法制化》认为“能够纳入诉讼范围的行政规划,应是特定种类的行政规划,即对特定的土地利用、公共事业的设立或公共设施的设置等具体事件的规划。”尽管其表述相当模糊,但在涉及公物的规划或者规划的公物这些内容上与盐野宏的介绍有一定的相关性。

  既然涉及两个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和协调,为了避免公物法和规划法之间出现法律打架的情况,在理论和立法上早日厘定两种行政法的边界是必须的。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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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5〕87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地震局、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东莞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东莞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市地震局、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我市地震应急工作,规范地震应急检查,增强地震应急快速反应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和省地震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广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促进我市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实现高效、有序地实施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二、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地震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安监局等部门,会同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进行。具体组织工作由市地震局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

三、地震应急检查的对象是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居住区。地震应急检查的重点是镇区、市直有关部门以及重要企事业单位,包括生命线设施、重大次生灾害源、人员密集场所等。

四、地震应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对地震应急工作的领导;

(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三)地震应急机构建设;

(四)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五)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六)震情和灾情信息系统建设;

(七)救援的资金、物资及设备储备情况;

(八)重点目标(生命线设施、重大次生灾害源等)的应急保障措施;

(九)镇区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地震应急反应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十)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情况;

(十一)地震应急演练情况。

五、地震应急检查采取自查、抽查等方式。自查主要由受检单位依据检查内容进行自查、总结。抽查主要由检查组听取受查单位的汇报和进行实地调查,以及查看应急演练等。采取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

六、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全市的地震应急工作进行抽查。市检查组由市地震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组成,名称为“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

七、开展地震应急检查时,要防止发生地震谣传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对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做适度宣传。

八、市地震局负责对全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根据情况将总结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同时向有关单位进行通报。

九、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要严格纪律。参与检查的人员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受检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联名/认同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专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联名/认同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专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金穗卡系列品牌的业务管理,促进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精神,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联名/认同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专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总? ?信用卡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金穗联名/认同卡业务管理,促进卡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中国农银行金穗卡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穗联名/认同卡,是指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及其辖属各发卡行与合作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互利互惠基础上联合发行的金穗卡。
第三条 金穗联名/认同卡既可以是信用卡,也可以是借记卡(含转账卡、专用卡等),除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受金穗卡章程的约束。
第四条 持卡人领用金穗联名卡,可享受发卡行和联名单位提供的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持卡人领用金穗认同卡表示对认同单位事业的支持。

第二章 发卡条件
第五条 全国性联名/认同卡由总行决定发行。发行区域性金穗联名/认同卡的发卡行应具备条件:
一、必须是经总行批准的独立使用城市代号的发卡行;
二、必须有三年以上(含)发卡经验。
第六条 发行金穗联名/认同卡必须认真选择合作方。联名卡的联名单位应为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知名度高、影响面广的盈利性单位;认同卡的认同单位应为信誉程度高、社会普遍关注的团体。
第七条 发行金穗联名/认同卡,发卡行必须与合作方签订协议书,并体现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必要时应经国家公证部门公证。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联名/认同卡的具体名称;
二、发行范围及发行办法;
三、使用规则及对持卡人的优惠或特殊规定;
四、利益分配原则;
五、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八条 发行全国性联名/认同卡由总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发行区域性金穗联名/认同卡必须经过以下程序报批:
一、发卡行提出申请,报所在省(级)分行审定;
二、省级分行持发卡行申请材料和审批文件报总行审查同意;
三、省级分行持总行授权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省级分行审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九条 报批发行金穗联名/认同卡所需要的材料包括:
一、申报请示(行发文);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作方的级别、分支或连锁机构数量、经营规模等基本概况;
四、联名/认同卡章程或附则、业务操作规程、会计核算办法和卡样设计草案;
五、联名/认同卡信用卡或转账卡还需与合作方签订的协议书草本;
六、总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金穗联名/认同卡的发卡形式可以是发卡行独立发卡,也可以与合作方共同发卡。

第三章 操作规则
第十一条 发行金穗联名卡的合作方及其分支或连锁下属机构应是金穗卡特约商户,并具有广泛的客户群。
第十二条 以全国通用卡种发行区域性联名/认同卡的,由总行通报各分行受理。以省区域内通用卡种发行区域性联名/认同卡的,由所属省级分行通报各分支行受理。金穗卡的特约单位和银行受理网点,必须按有关规定受理金穗联名/认同卡,不得拒绝受理。金穗联名/认同卡均具有与
其相应卡种的所有功能,发行办法、使用规定和操作办法不得超出相应卡种的有关业务规定。
第十三条 各发卡行及联名单位或认同单位在宣传金穗联名/认同卡时,必须说明联名/认同卡是金穗卡的产品,共同宣传金穗卡和联名/认同单位标识。
第十四条 各行与合作方发行金穗认同卡,可适当加收年费,但加收部分最多不得超过该相应卡种年费的100%。加收年费部分和消费回扣可由发卡行与认同单位分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金穗联名/认同卡的卡片标准,总行另文下达。
第十六条 各发卡行须在正式发行金穗联名/认同卡三个月内,将与合作方签订的协议及样卡五张报总行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金穗专用卡业务的规范化建设,并促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穗专用卡,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具有特定使用对象、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流通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不允许透支,属于金穗卡系列产品。

第二章 发卡审批管理
第三条 金穗专用卡可由一个发卡行发行,也可由多个发卡行联合发行。
第四条 发行金穗专用卡的发卡行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经总行批准的信用卡发卡行;
二、必须有三年以上(含)发卡经验;
三、要有明确的发卡对象和特定的用途。
第六条 发卡行发行金穗专用卡,必须经以下程序报批:
一、发卡行提出申报,报所属省(级)分行审定;
二、省级分行持发卡行申请材料和审批文件报总行审查同意;
三、省级分行持总行授权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省级分行审批。
第七条 报批发行金穗专用卡所需要的有关材料包括:
一、申报请示(行发文);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专用卡章程、业务操作规程、会计核算办法和卡样设计草案;
四、业务需求书;
五、总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业务运作及管理
第八条 发行金穗专用卡必须在发卡前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体现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必要时应经国家公证部门公证。
合作方必须是商业信誉和社会形象良好、拥有稳定的客户群、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诉讼的行政或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金穗专用卡的章程中必须说明发行单位、使用对象、申领手续、使用方法、收费和计息标准、有效期限及其他有关事项,并制定金穗专用卡申请表。
第十条 发卡行必须为金穗专用卡持卡人开立固定账户并能重复使用。
第十一条 金穗专用卡账户资金可由持卡人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存入,以转账方式向合作方缴费,转账既可通过持卡人在合作方凭卡联机划转,也可经持卡人书面授权后由发卡行从持卡人账户向合作方划转。
专用卡取现必须联机进行。
第十二条 通过金穗专用卡办理的各项代理业务,发卡行不得为持卡人或合作方垫付资金。
第十三条 金穗专用卡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或个人密码办理书面或电话挂失,挂失前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 条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第四章 卡片规定
第十五条 金穗专用卡的名称为“中国农业银行××卡”,发卡行名称置于卡片背面。
第十六条 金穗专用卡卡面必须载有以下要素:中国农业银行行徽、行名、卡号(IC卡除外)、持卡人使用注意事项、持卡人签名条、客户服务电话、卡徽等。可脱机使用的还应有总行统一印制的防伪标志。
第十七条 卡号定义:
16位卡号由标识、发卡行联行行号、卡顺序号、校验位组成:
第1~2位为卡号标识“63”;
第3~6位为发卡行联行行号后4位;
第7~15位为卡顺序号;第16位为校验位。
第十八条 制卡格式:
第一行:卡号;
第二行:卡起始或终止日期及防伪标记;
第三行:持卡人性别[MR./MS.]、姓名汉语拼音(可自行选择)。
第十九条 金穗专用卡的磁条格式必须按照国际标准,以共享已有的机具设备,避免资源浪费。
第二十条 金穗专用卡不得使用国际信用卡组织卡标识符号,特殊情况确定需要使用国际信用卡组织卡标识的,必须报经总行审批同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金穗专用卡的业务操作规则和会计核算办法比照金穗信用卡业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金穗专用卡的收费标准和申领办法比照金穗转账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发卡行必须在正式发行金穗专用卡三个月内,将与合作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及样卡五张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省级分行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需要制定金穗专用卡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199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