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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侵犯商业秘密案/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18:06  浏览:82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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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侵犯商业秘密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刑初字第34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都是只限于特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或信息,对权利人而言都具有实用性、经济性,且都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主体不同,所涉及的范围不同,取得方式、产生程序、构成条件不同,权利客体、内容及流动性不同以及权利受侵害的危害性不同等。

三、基本案情(本案案情比较复杂,本书仅讨论介绍与商业秘密有关的部分)
2003年5月,力拓公司上海代表处成立,被告人胡某自2004年12月至2009年2月担任该代表处首席代表。力拓新加坡公司上海代表处于2008年2月成立,被告人胡某、葛某、刘某分别担任代表处首席代表、销售经理、销售主管。此外,葛某、刘某还曾分别担任力拓公司北京代表处销售经理、力拓公司上海代表处销售主管。罗泊公司上海代表处于2001年9月成立,被告人王某历任该代表处销售主管、销售经理。
被告人胡某在代表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铁矿石的市场开发,产品推荐、长协客户的发展等;被告人王某、葛某的主要职责是铁矿石销售、推荐长协客户等;被告人刘某的主要职责是铁矿石销售等。
2008年至2009年初,被告人胡某利用担任力拓新加坡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并负责在中国地区销售铁矿石及发展长期销售协议(以下简称长协)客户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谋取利益,分别非法收受河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李某(另案处理)给予的人民币100万元、河北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香港国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予的79.87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546.24万余元)。上述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646.24万余元。2003年至2009年6月,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罗泊公司上海代表处销售主管,销售经理并经办在中国地区销售铁矿石、推荐长协客户等职务便利,为天津荣程公司等五家单位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7514.43万余元。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葛某利用担任力拓公司北京代表处、力拓新加坡公司上海代表处销售经理并经办在中国地区销售铁矿石、推荐长协客户等职务便利,为中化国际公司等四家单位谋取利益,伙同他人非法收受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694.53万余元,个人实际分得钱款折合人民币245.74万余元。2007年至2009年7月,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力拓公司上海代表处、力拓新加坡公司上海代表处销售主管并经办在中国地区销售铁矿石的职务便利,为安阳保泰盈公司等十家单位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78.62万余元。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安阳保泰盈公司购买铁矿石。
2008年12月至2009年6月,被告人胡某、王某、葛某,刘某为掌握中国钢铁企业对2009年度国际铁矿石价格谈判的策略,以便其所属力拓公司制定相应对策,利用该公司在铁矿石贸易中的优势地位,采取利诱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中国钢铁企业2009年进口铁矿石价格谈判的多项商业秘密。此外,四名被告人还于2005年4月至2008年10月间,为力拓公司在对华铁矿石贸易中获取更多的销售利润,非法搜集了中国钢铁企业的多项商业秘密。具体事实为:
2008年12月18日,被告人葛某从力拓新加坡公司上海代表处销售经理李某处获悉中钢协于2008年12月17日在江苏沙钢公司召开的会议(以下简称沙钢会议)有关中国钢铁企业2009年度铁矿石进口价格的信息后,于次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被告人胡某等人。2009年4月,被告人胡某指使力拓公司上海代表处员工收集中钢协关于2009年度铁矿石进口价格的文件。被告人刘某遂向多家国内钢铁企业打探,同月29日,从力拓公司的长协客户莱钢国贸公司国际海运部经理王乙处获取中钢协[2009]66号《关于进口铁矿石商务合同开证问题的通报》(以下简称66号文)复印件,并于当日提供给胡某,胡又通过电子邮件上报给了力拓公司高层管理人员。2009年6月8日,涉案人首钢国贸公司总经理理谭某参加了中钢协有关下一步铁矿石谈判工作的会议(以下简称六八会议)当晚,经被告人葛某联系,被告人胡某在北京的中国大饭店与谭某会面。在二人会谈过程中,胡得悉谭希望从力拓公司购得铁矿石的想法,便借此机会从谭处获取了中钢协六八会议有关下一步铁矿石谈判的信息。次日,胡某将上述信息通过电子邮件上报给其上级。此后,经胡某等人帮助,首钢国贸公司从力拓公司购得一船杨地矿现货。2009年6月17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罗泊公司上海代表处负责人与谭某等人就铁矿石进口价格问题进行了洽谈。在会谈过程中,王获悉了中国钢铁企业与淡水河谷公司进行铁矿石进口价格谈判的相关信息。会后,王某通过电子邮件将上述信息向罗泊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作了汇报,同时转发给被告人胡某,罗泊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即通过电子邮件要求王某和胡某确认上述信息,由于胡在同月8日已从谭某处获悉淡水河谷公司与中方有关铁矿石进口价格谈判的相关情况,即于当晚回复电子邮件确认了上述信息的真实性。2005年4月18日,被告人王某在接待山东石横特钢公司外经处处长房某来沪拜访过程中,得悉房希望其所在单位能够成为罗泊公司长协客户,便借此机会从房处获取了中钢协于同月15日在无锡召开的会议(以下简称无锡会议)有关中国铁矿石进口委员会的信息。次日上午,王某将上述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罗泊公司上海代表处负责人。2005年11月29日,哈默斯利中国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王丙与谭某在首钢国贸公司会面,商谈有关首钢国贸公司求购铁矿石事宜,王丙借此机会从谭处获取了首钢国贸公司从澳大利亚必和必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和必拓公司)加价购买铁矿石的信息。次日,王丙将该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了胡某。2008年1月中旬,被告人胡某获悉中钢协当时在南宁召开会议(以下简称南宁会议),遂指使被告人葛某、王某等人搜集会议信息。同月17日,葛某利用力拓公司在铁矿石贸易中的优势地位,从邯郸钢铁公司商运科科长申某处获取了南宁会议相关信息,并通过电话向胡作了汇报。同日,王某等人亦搜集到南宁会议相关信息,并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给胡。次日,胡某向其上级汇报了上述信息。同月21日,葛某又向申某索取了南宁会议纪要。2008年10月,为应对当时铁矿石市场需求下降的形势,被告人胡某布置力拓公司上海代表处员工搜集中国钢铁企业有关信息。同月19日下午,被告人刘某非法获取了中钢协于同年10月17日在北京召开的生产经营座谈会(以下简称北京会议)上有关首钢公司减产情况的信息,然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胡某等人。
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刑诉[201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王某、葛某、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并于2010年2月10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5年4月至2009年6月,被告人胡某、王某、葛某、刘某为了使力拓公司获得更多的销售利润并谋求其在公司的地位和提高收入,采取利诱及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首钢国贸公司总经理助理谭某(另案处理)、莱钢国贸公司国际海运部经理王乙(另案处理)等人,多次获取中国有关钢铁企业的商业秘密。具体事实如下:
1.2005年4月18日晚,被告人王某从山东石横特钢公司外经处处长房某(另案处理)处获取了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钢协)在江苏无锡召开会议研究铁矿石进口谈判的相关信息,并于次日提供给罗泊公司上海代表处的首席代表。
2.2005年11月29日,被告人胡某从澳大利亚哈默斯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默斯利中国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王丙(另案处理)处获取了此前谭某提供给王丙的关于首钢国贸公司与澳大利亚必和必拓有限公司谈判购买铁矿石价格的相关信息。
3.2008年1月17日,被告人葛某、王某受胡某指使,将从邯郸钢铁公司商运科科长申某(另案处理)等处获取的中钢协在广西南宁召开会议研究对力拓公司向中国市场投放现货行为采取措施的相关信息提供给胡某。葛某还于同年1月21日向申某索取了上述会议的有关材料。
4.2008年10月19日下午,被告人刘某将其获取的中钢协召开生产经营座谈会以及首钢国贸公司减产的相关信息提供给胡某。
5.2008年12月中旬,被告人胡某指使员工收集中钢协相关会议的信息。12月18日,被告人葛某从力拓新加坡公司上海代表处销售总监李某(另案处理)处获取了中钢协12月17日在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召开会议研究2009年度开付信用证价格的相关信息并于次日提供给胡某。
6.2009年4月下旬,被告人胡某指使办事处员工收集中钢协2009年的铁矿石开证文件。4月29日上午,刘某在向莱钢国贸公司王乙索取了中钢协《关于进口铁矿石商务合同开证问题的通报》副本后,当日提供给胡某,并由胡某提供给力拓公司首席谈判代表。
7.2009年6月8日晚,被告人胡某指使葛某安排与谭某会面,从谭某处获取了中钢协当天下午召开会议研究铁矿石进口谈判的相关信息,并于次日提供给力拓公司首席谈判代表。
8.2009年6月17日下午,被告人胡某、王某将分别从谭某处获取的中钢协同年6月与巴西淡水河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淡水河谷公司)谈判进口铁矿石价格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力拓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被告人胡某、王某、葛某、刘某的行为,严重影响和损害了中国有关钢铁企业的竞争利益,使其在铁矿石进口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并致2009年中国钢铁企业与力拓公司铁矿石价格谈判突然中止,给中国有关钢铁企业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其中,首钢国贸公司、莱钢国贸公司等20余家单位多支出预付款人民币10.18亿元,仅2009年下半年的利息损失即达人民币1,170.30万余元。
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证人房某、申某等证人证言,电子邮件、资产评估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书证、鉴定结论以及被告人胡某、王某、葛某、刘某的供述等。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胡某提出:对于起诉指控的有关首钢国贸公司加价增购铁矿石以及首钢公司减产的信息,其未采取利诱及其他不正当手段主动搜集相关信息,而仅实施了被动的接收行为;对于起诉指控的有关中方与淡水河谷公司谈判的信息,其并不知情,故不应认定其参与了本节犯罪。胡某的辩护人还提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本案相关商业秘密与起诉认定的损失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胡某所涉七则商业秘密中,很多是胡被动获悉的,对此不能认定为采用利诱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胡某并未参与起诉指控的全部八节事实,而起诉认定的损失系八则商业秘密被侵犯造成的结果,故胡不应对全部损失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辩称:其在主观上并不明知起诉指控的三则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其并未采取利诱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具体而言,在起诉指控的第一节事实中,其只是根据工作职责将房某提供的中钢协无锡会议相关信息报送给上级;在起诉指控的第三节事实中,其并不知晓南宁会议的情况,只是将他人所发相关邮件的内容整理后转发给胡某;在起诉指控的第八节事实中,系谭某在会议中主动透露中方与淡水河谷公司谈判的相关信息,当时罗泊公司上海代表处负责人亦在场,其只是根据工作职责将相关信息予以记录并上报。王某的辩护人除同意王本人前述意见外,还提出:王某所涉三则信息与起诉认定的损失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在起诉指控的第一节事实中,中钢协无锡会议相关信息在王获悉前已在相关网站上公布,不具有非公知性,故该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起诉指控侵犯商业秘密系单位犯罪,但王某与胡某分属不同公司,公诉机关并未明确王某所在的单位构成犯罪,故指控王某构成相应的单位犯罪属程序违法。
被告人葛某辩称:在起诉指控的第五节事实中,其只是将他人获得的中钢协沙钢会议信息转告给胡某,并未直接采取利诱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搜集;在起诉指控的第七节事实中,其对于胡某与谭某见面的目的及双方交谈内容均不知情,故本节不构成犯罪。葛某的辩护人还提出:葛某所涉及的三则信息不具备刑法上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葛某仅实施了转述他人获得的信息以及安排胡某与谭某会面等行为,并未采取利诱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相关信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葛某所涉三则信息与本案的损失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本罪属结果犯,故应认定葛某无罪。
被告人刘某辩称:起诉指控其涉及的首钢公司减产信息不属商业秘密,且无证据证实其获得该节信息的具体手段。刘某的辩护人还提出:刘某所涉及的首钢公司减产信息不具有非公知性,故不属于商业秘密;刘某系利用与王乙的私人关系获得中钢协66号文《关于进口铁矿石商务合同开证问题的通报》,并未采取利诱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本案有关损失情况的评估结果并不客观,与刘某所涉两则信息之间的因果关系亦无证据能够予以证实;即使刘的行为构成犯罪,刘某也是主动供述了未被侦查机关掌握的侵犯商业秘密的相关事实,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综上,建议法庭对刘所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减轻处罚,所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从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为支持上述相关辩护意见,胡某的辩护人提交了“中钢协立‘军令状’今年铁矿石价格要降到07年水平”、《钢铁行业进口铁矿石贸易秩序自律公约》等书证;王某的辩护人提交了证人马宁、徐学禄,宋素玉、王伟的证言、铁矿石购销合同、进口代理协议、购销明细表等书证;刘某的辩护人提交了《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报告(2005-004)》、北京晚报“首钢老总和盘托出搬家秘密:2010年熄北京高炉”、首都建设报“首钢北京地区压产400万吨,首钢搬迁后遗有的工业区旧址将由首钢自主开发”、财经网“中钢协:中国钢企铁矿石预付款下调为60%”、第一财经日报“中钢协拒绝接受力拓降价20%,称降价幅度太低”等书证。

四、法院审理
针对控、辩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关于涉案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问题。
辩方提出,在本案八则信息中,中钢协无锡会议、南宁会议、首钢公司减产相关情况及66号文均不具有非公知性或实用性,故不属于商业秘密。经查,有关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钢国贸公司等权利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本案八则信息在被告人获取之前,相关权利单位均采取了保密措施,相关泄密人员也均知晓自己的保密义务,且在被告人获取相关信息之时均未解密,故上述信息具有非公知性;从相关信息内容来看,各条信息均与铁矿石贸易及贸易谈判相关联,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经济利益,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故上述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商业秘密的特征,应认定为商业秘密,辩方的相关意见不能成立,辩护人为支持该项辩护意见而提供的相关证据亦不予采信。
(二)关于四名被告人是否采取利诱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问题。
辩方提出,本案所涉八则商业秘密中,部分系相关企业人员主动透露,部分系他人获取后转告给被告人,还有部分具体来源不明,故不能认定四名被告人系采取利诱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经查,胡某、葛某、刘某、王某等人供述均证实,力拓新加坡公司上海代表处及罗泊公司上海代表处的员工负有搜集信息的职责,且在特定情况下胡还布置下属员工搜集具体信息。其次,四名被告人及涉案人谭某的供述、证人房某、申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在相关中国钢铁企业求购铁矿石或要求成为长协客户的场合,被告人获取了本案部分信息。再次,多名被告人及涉案人员均供述,多年来,力拓公司、罗泊公司在对华铁矿石贸易中大多处于优势地位,故中方钢铁企业相关人员在被告人探询涉案信息时均尽量予以满足。最后,司法鉴定意见书、权利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本案八则信息均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从公开途径无法获取。据此,可以认定上述信息系被告人采用利诱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
(三)关于本案损失认定是否合理及相关信息被泄露与损失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问题。
辩方提出,起诉认定的损失并不合理,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经查,四名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范成海、苏根强等人的证言、首钢国贸公司等权利人及中钢协出具的情况说明均证实,本案中有关中钢协会议内容及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信息属于相关企业的商业秘密;各被告人所在单位非法获取中国钢铁企业有关谈判策略等商业秘密后必然采取措施,使中国钢铁企业在谈判上陷入被动局面,这对于中国钢铁企业开展铁矿石谈判及其竞争利益均产生了直接的负面影响。上述事实还得到了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进一步确认,该评估报告系经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通过现场访谈、市场调查、评定估算等方法作出,评估所依据的基础数据客观真实,评估程序合法有效,故对该评估结论应予采信。综上,各被告人的行为与相关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关于被告人刘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问题。
刘某的辩护人提出,刘在侦查机关未掌握的情况下如实交代了侵犯商业秘密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经查,刘某并非自动投案,且其侵犯商业秘密的有关事实在到案前已被侦查机关掌握,故依法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王某、葛某、刘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胡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葛某、刘某作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利诱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又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胡某、葛某、刘某在侦查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当庭亦能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胡某、葛某、刘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胡某的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王某、葛某、刘某的涉案赃款已部分退缴,对上述四名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后,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胡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百万元;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百万元、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被告人葛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被告人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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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格鲁吉亚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中国 格鲁吉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格鲁吉亚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2年6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两国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并互派外交代表。
  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确认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维护民族独立、发展经济所做的努力。
  两国政府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为对方在其外交代表履行职务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联合公报以中文、格鲁吉亚文和俄文写成,一式两份,三种文本同等作准。中文本和格鲁吉亚文本同俄文本核对无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荩卿               奇克瓦伊泽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于第比利斯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决定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第12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决定》已经2002年6月17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市长臧胜业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的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02年6月17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市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不相适应,以及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和已被新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所代替的784件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目录(784件)

  一、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5件)

  《石家庄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政府令第42号1993年6月7日发布)(执法主体转变,《招标投标法》已作了具体规定)

  《石家庄市制止牟取暴利的实施办法》(政府令第67号1995年8月4日发布)(与《价格法》的规定不符)

  《石家庄市产品标识管理规定》(政府令第69号1995年12月27日发布)(《产品质量法》已作了具体规定)

  《石家庄市利用国外贷款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3号1996年12月30日发布)(国家政策调整)

  《石家庄市电信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4号1997年2月21日发布)(已有国家电信条例代替)

  二、决定废止的行政措施目录(779件)

  转发省人民政府和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办法的通知(市革〔1980〕26号1979年10月17日)(已过时)

  关于批转市体委《关于大力开展足球运动的意见》的通知(市革〔1980〕5号1980年1月9日)(已过时)

  关于印发《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革〔1980〕3号1980年1月10日)(与有关法规有抵触)

  河北省石家庄市革命委员会通知(市革〔1980〕14号1980年1月24日)(与现行法规相悖)

  关于转发河北省《关于坚决制止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市革〔1980〕10号1980年1月26日)(被新规定代替)

  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公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革〔1980〕17号1980年2月14日)(新政策代替)

  关于批转“防治付霍乱的方案”的通知 (市革〔1980〕33号1980年3月19日)(被新方案代替)

  关于木材加工剩余物由市木材公司统一回收利用的通知(市革〔1980〕39号1980年3月21日)(已过时)

  关于批转《石家庄市工建交企业基础管理整顿验收试行标准》的通知(市革〔1980〕44号1980年4月10日)(新文件代替)

  关于贯彻执行省革委〔1979〕248号文件补充意见的通知(市革〔1980〕45号1980年4月23日)(新文件代替)

  批转文办、农办《解决矿区中小学民办教师》通知(市革〔1980〕59号1980年5月26日)(已办理完毕)

  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1978〕276号文件的通知(有关搞好人防工程)(市革〔1980〕60号1980年5月27日)(已过时)

  关于《城市基本建设占用土地和旧城改造暂行规定》的报告(市革〔1980〕67号1980年6月1日)(已过时)

  关于调整私房征购价格及允许私房买卖的通知(市革〔1980〕71号1980年6月20日)(新法规代替)

  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改进内销服装生产和经营问题暂行办法》通知(市革〔1980〕69号1980年6月21日)(与现形势不符)

  印发省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工业品产销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市革〔1980〕76号1980年7月10日)(已有新政策)

  批转市财办《关于发展合作店(组)和个体经营户的意见》的通知(市革〔1980〕87号1980年7月23日)(已过时)

  关于贯彻落实国发〔1980〕100号文件的通知(加强民兵弹药管理)(市革〔1980〕81号1980年7月29日)(任务已完成)  
  关于处理阶级成分遗留问题由民政部门办理的通知(市革〔1980〕95号1980年8月25日)(被新法规替代)

  批转市人防办关于人防建设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市革〔1980〕101号1980年8月28日)(已过时)

  关于加强历史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市革〔1980〕104号1980年9月6日)(被新文件代替)

  关于贯彻执行冀政〔1980〕130号文件的通知(市革〔1980〕106号1980年9月11日)(已过时)

  关于批转市蔬菜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市革〔1980〕114号1980年9月27日)(已过时)

  批转市环保局《关于严禁生产和安装手烧燃煤锅炉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市革〔1980〕129号1980年10月28日)(与现行法规相悖)

  关于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和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通知(市革〔1980〕127号1980年10月29日)(被新政策代替)

  批转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对公费医疗经费实行预算包干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市革〔1980〕144号1980年11月16日)(已过时)

  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的规定(市革〔1980〕143号1980年12月12日)(已过时)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属集体工业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几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市革〔1981〕17号1980年12月18日)(已过时)

  关于加强市场物价管理的布告(市革〔1981〕2号1981年1月2日)(已过时)

  转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市区供水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革〔1981〕5号1981年1月12日)(已过时)

  通知(关于加强民兵武器弹药管理)(市革〔1981〕27号1981年3月26日)(事项已完成)

  关于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市革〔1981〕29号1981年3月28日)(已过时)

  关于执行《转发省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安排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革办〔1981〕4号1981年4月7日)(自然失效)

  贯彻城镇工商业若干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市革〔1981〕32号1981年4月15日)(新文件代替)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1981〕45号文件的通知(市革〔1981〕33号1981年4月20日)(已过时)

  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力量大力组织收入的通知(市革〔1981〕42号1981年5月25日)(已过时)

  关于认真执行外事政策和外事纪律的通知(市革〔1981〕45号1981年6月4日)(新文件代替)

  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成套局关于围绕国民经济调整加强设备成套工作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革〔1981〕46号1981年6月5日)(已过时)

  关于批转市教育局、市劳动局《关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请示报告》(市革〔1981〕47号1981年6月6日)(已过时)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物价纪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市革〔1981〕49号1981年6月10日)(已过时)

  关于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各区卫生防疫站人、财、物和妇幼人员仍归各区领导和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市革〔1981〕53号1981年6月17日)(被新意见取代)

  关于加强地名工作的通知(市革〔1981〕59号1981年6月22日)(被新条例、新办法替代)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市革〔1981〕61号1981年7月1日)(新规定代替)关于禁止任何单位私自出租、转让、交换或出售院落地皮的通知(市革〔1981〕66号1981年7月13日)(新规定替代)

  关于加强蔬菜生产和供应工作的若干规定(市革〔1981〕98号1981年8月6日)(已过时)

  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的通知》的通知(市革〔1981〕89号1981年8月13日)(新文件代替)

  关于颁发《石家庄市地下水资源开采利用办法》的通知(市革〔1981〕90号1981年8月19日)(已过时)

  关于贯彻执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育局党组〈关于整顿中小学民办教师队伍的请示报告〉的通知》的通知(市革〔1981〕99号1981年9月3日)(工作已完成)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节约用电的指令》的通知(市革〔1981〕104号1981年9月4日)(新文件替代)

  关于批转市粮食局《关于整顿粮食供应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市革〔1981〕103号1981年9月11日)(已过时)

  关于认真执行省政府〔1981〕169号文件的通知(市革〔1981〕106号1981年9月11日)(与现行法规相悖)批转市文化局《关于加强对新建影剧院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市革〔1981〕115号1981年10月4日)(已过时)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工人退休退职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市革〔1981〕114号1981年10月10日)(被新文件代替)

  批转市计委、市经委、市物资局、市工商局《全国物资局长会议汇报提纲》和《关于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这两个文件的通知(市革〔1981〕118号1981年10月20日)(过时)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工作的通知(市革〔1981〕119号1981年10月31日)(被新办法替代)

  关于落实中央〔1981〕11号文件精神的情况报告(调整民兵组织工作)(市革〔1981〕127号1981年11月4日)(事项已完成)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连续发生伤亡事故情况和加强安全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革〔1981〕129号1981年11月26日)(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施行细则修改补充规定》的通知(市革〔1981〕128号1981年11月27日)(已过时)

  关于印发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城镇集体企业扶持个体经济的决定》的通知(市革〔1981〕140号1981年12月15日)

  批转市经济调整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关停并转企业资产维护和处理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市革〔1981〕142号1981年12月26日)(过时)

  关于禁止擅自占用建设用地的紧急通知(市革〔1981〕144号1981年12月29日)(新规定替代)

  关于批转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加速发展养鸡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革〔1982〕3号1982年1月16日)(与目前形势不符)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通知(市革〔1982〕5号1982年1月18日)(已过时)

  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当前殡葬改革中存在问题和解决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革〔1982〕9号1982年1月23日)(被新条例代替)

  关于严禁擅自砍伐树木的通知(市革〔1982〕10号1982年2月3日)(新文件代替)

  关于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生活补贴问题的通知(市革〔1982〕34号1982年3月18日)(新文件代替)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市革〔1982〕45号1982年3月22日)(已过时)

  关于颁发《石家庄市标准化与产品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市革〔1982〕43号1982年4月1日)(新政策替代)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严禁进口、复制、销售、播放反动黄色下流录音录像制品的规定》的通知(市革〔1982〕47号1982年4月3日)(被新法规代替)

  关于转发国务院〔1982〕60号文件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在工业品购销中禁止封锁的通知》)(市革〔1982〕56号1982年4月24日)(已有新规定)

  关于转发国办发〔1982〕38号文件的通知(市革办〔1982〕8号1982年5月14日)(与新法规不符)

  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批转民政部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市革〔1982〕82号1982年5月19日)(被新条例代替)

  关于保护和管理人防工程的实施规定(市革〔1982〕90号1982年5月27日)(已过时)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市革〔1982〕102号1982年6月5日)(已过时)

  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制订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的通知》的通知(市革〔1982〕94号1982年6月7日)(被新规定取代)

  关于公布《石家庄市城市卫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市革〔1982〕95号1982年6月8日)(已过时)

  印发《石家庄市非商品收费分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市革〔1982〕97号1982年6月10日)(已过时)

  执行《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市革〔1982〕117号1982年7月7日)(新文件替代)

  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1号文件的通知(关于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规定)(市革〔1982〕110号1982年7月8日)(事项已完成)

  批转市科协、市教育局、团市委、市体委、市妇联《关于加强我市青少年科技活动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市革〔1982〕120号1982年7月8日)(已过时)

  市卫生局、爱卫会办公室《关于食品从业人员、集体食堂炊管人员体检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革〔1982〕111号1982年7月10日)(被新办法代替)

  市档案局《关于在企业整顿中搞好科技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革〔1982〕119号1982年7月12日)(被新规定代替)

  对外经济贸易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市革〔1982〕114号1982年7月13日)(已过时)

  市农机水电局《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革〔1982〕116号1982年7月16日)(已过时)

  讨论和试行《石家庄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石家庄市城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暂行规则》的通知(市政〔1982〕9号1982年8月17日)(被新法规取代)

  《关于处理工商关系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市政〔1982〕10号1982年8月19日)(与有关法规有抵触)

  转发省政府冀政〔1982〕121号文件的通知(市政〔1982〕11号1982年8月21日)(已过时)

  市人民政府、石家庄警备区通知(关于民兵整组工作的安排)(市政〔1982〕25号1982年9月18日)(事项已完成)

  批转市教育局《关于电视大学、职工大学教师确定和提升职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政〔1982〕36号1982年10月22日)(被新规定代替)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通知(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1982〕42号1982年10月31日)(已过时)

  关于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反劫机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报告》的通知(市政〔1982〕56号1982年12月1日)(被《航空法》取代)

  批转市计量管理局《关于推行木杆秤定量砣的意见》的通知(市政〔1982〕58号1982年12月3日)(已过时)

  关于商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市政〔1983〕19号1983年1月2日)(已过时)

  关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通知(市政〔1983〕3号1983年1月10日)(被新法令取代)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82〕56号和省委冀发〔1983〕2号文件的通知(市政〔1983〕4号1983年1月16日)(已过时)

  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1983〕7号1983年1月20日)(自然失效)

  关于严禁任何单位私自出租、转让、交换或出售院落地皮的通知(市政〔1983〕14号1983年2月4日)(已有新规定)

  批转市体委《关于控制盲目修建旱冰场的报告》的通知(市政〔1983〕21号1983年2月24日)(已过时)

  批转市教育局《关于加快中等教育结构改革步伐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政〔1983〕29号1983年3月16日)(已过时)

  关于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45号文件的通知(关于加强城市民兵武器管理的通知)(市政〔1983〕41号1983年3月22日)(事项已完成)

  在改革和整顿中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几项规定(市政〔1983〕34号1983年3月23日)(新法规替代)

  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通知(关于教育、挽救、安置失足青少年的意见)(市政〔1983〕39号1983年4月2日)(工作已完成)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通知》的通知(市政〔1983〕43号1983年4月6日)(已过时)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加强厂矿企业计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政〔1983〕48号1983年4月17日)(已有新法替代)

  批转市爱卫会办公室《关于贯彻全省农村爱国卫生运动固安现场会议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政〔1983〕50号1983年4月20日)(已过时)

  批转市物委《关于零售企业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1983〕51号1983年4月20日)(已过时)

  关于集体企业交纳城市维护费问题的通知(市政〔1983〕53号1983年4月26日)(新文件代替)

  转发市标准局《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市政〔1983〕61号1983年5月12日)(自然失效)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市政〔1983〕66号1983年5月19日)(被新条例取代)

  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市政〔1983〕68号1983年5月22日)(所列事项已完成)

  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劳动教养人员仍执行由原单位发给生活费请示》的通知(市政〔1983〕74号1983年5月30日)(被新办法取代)

  批转市税务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指示〉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市政〔1983〕78号1983年6月3日)(自然失效)

  批转市民政局《关于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政〔1983〕80号1983年6月4日)(已过时)

  批转市公安局《对已批准劳动教养尚未执行的人员在劳教期限上实行减、缓、免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市政〔1983〕82号1983年6月9日)(被新规定代替)

  关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的布告(市政〔1983〕72号1983年6月10日)(已过时)

  批转省、市工作组《关于坚决取缔卖淫活动的建议》的通知(市政〔1983〕84号1983年6月25日)(已过时)

  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的通知(市政〔1983〕92号1983年7月20日)(新政策代替)

  关于在机构改革工作中加强档案管理的通知(市政办〔1983〕23号1983年7月20日)(已过时)

  关于检查整顿安全保密工作的意见(市政〔1983〕97号1983年7月28日)(工作已完成)

  关于加强城市职工家属宿舍和居民住宅小区管理的通知(市政〔1983〕104号1983年7月28日)(新法规代替)

  关于印发省政府《关于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校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市政〔1983〕99号1983年8月1日)(已过时)

  关于严禁学校向学生家长所在单位索要钱物的通知(市政〔1983〕108号1983年8月12日)(已过时)

  转发市建委《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1983〕15号文件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办〔1983〕25号1983年8月18日)(已过时)

  批转市农办《关于发挥靠近城市的优势,大力发展社队企业的报告》的通知(市政〔1983〕112号1983年8月18日)(新政策代替)

  批转市教育局《关于社会团体办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1983〕113号1983年8月19日)(被新规定代替)

  印发省政府《关于颁发河北省五保供给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市政〔1983〕127号1983年9月29日)(被新条例代替)

  批转市侨务办公室等单位《关于妥善安置旅蒙归侨的报告》的通知(市政办〔1983〕35号1983年10月19日)(所列事项已完成)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市政〔1983〕133号1983年10月31日)(已过时)

  关于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的通知(市政〔1983〕134号1983年11月3日)(被新条例代替)

  关于清查非法买卖、租赁土地的通知(市政〔1983〕151号1983年12月31日)(已过时)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管理的通告(市政〔1984〕5号1984年1月12日)(被新条例代替)

  关于城市区属以上集体企业缴纳城市维护费的通知(市政〔1984〕6号1984年1月12日)(新文件代替)

  关于扩大商品流通渠道繁荣省会市场的几点意见(市政〔1984〕14号1984年1月25日)(已过时)

  关于印发冀政〔1984〕13号文件的通知(清理行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拖欠公款的通知)(市政办〔1984〕3号1984年1月25日)(已过时)

  关于转发市标准局等六局《关于冷饮食品管理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政〔1984〕21号1984年2月10日)(新文件代替)

  关于清理非法买卖、租赁土地情况的报告(市政办〔1984〕11号1984年2月16日)(已过时)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市政〔1984〕29号1984年2月28日)(已过时)

  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1983〕98号文件的通知(市政办〔1984〕20号1984年3月19日)(已过时)

  市工商局《关于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的报告》的通知(市政〔1984〕41号1984年3月30日)(与《仲裁法》有抵触)

  关于印发冀政办〔1984〕34号文件的通知(市政办〔1984〕23号1984年4月4日)(新规定取代)

  关于邀请外国人来访和派遣临时出国团、组、人员审批手续的具体规定(市政〔1984〕47号1984年4月4日)(新文件代替)

  关于颁布《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市政〔1984〕51号1984年4月14日)(已过时)

  批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实行“条块结合”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市政〔1984〕59号1984年5月2日)(已过时)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放宽政策,从实际出发,促进经济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市政〔1984〕63号1984年5月14日)(新政策代替)

  关于乡镇企业管理费收取办法和使用范围规定的通知(市政〔1984〕65号1984年5月15日)(已过时)

  关于发行《石家庄市地名图》推行地名标准化的通知(市政办〔1984〕33号1984年5月21日)(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批转市省会建设指挥部《关于农民建商品楼和农贸批发市场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办〔1984〕36号1984年5月28日)(已过时)

  批转市经济委员会、建设银行石家庄市支行《关于加强利用投资银行外汇贷款报告》的通知(市政〔1984〕73号1984年6月10日)(已过时)

  批转市卫生局《关于组织厂矿企业职工医院对社会开放的意见》的通知(市政〔1984〕85号1984年6月25日)(被新条例代替)


  批转市省会建设指挥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石家庄市支行“关于颁发《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的报告”的通知(市政〔1984〕88号1984年7月3日)(与有关法规有抵触)

  批转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石家庄市国营小型工业企业放开搞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市政〔1984〕111号1984年7月5日)(已过时)

  印发《石家庄市关于搞活国营小型商业、饮食服务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市政〔1984〕123号1984年7月7日)(已过时)

  转发市民政局、农委、财政局等十八个单位《关于大力开展农村扶贫、扶优工作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政办〔1984〕48号1984年7月10日)(已过时)

  关于严格限制去深圳经济特区人员的通知(市政办〔1984〕49号1984年7月11日)(已过时)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金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1984〕116号1984年7月14日)(被新意见取代)

  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财政、财务管理改革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市政〔1984〕138号1984年7月16日)(新文件代替)

  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布告(市政〔1984〕83号1984年7月18日)(被新条例代替)

  批转市公安局《寄住户口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1984〕93号1984年7月19日)(被新政策代替)

  批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促进经济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市政〔1984〕144号1984年7月21日)(新文件代替)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基建档案室接收档案简则(试行)》的通知(市政办〔1984〕52号1984年7月25日)(新规定代替)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试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1984〕115号1984年8月1日)(被《劳动法》取代)

  批转市物价局关于改革物价管理办法的试行规定的通知(市政〔1984〕106号1984年8月7日)(已过时)

  批转市公用事业公司关于城市公用事业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市政〔1984〕121号1984年8月20日)(已过时)

  批转市城乡建设局《石家庄市关于改革城市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市政〔1984〕109号1984年8月23日)(新文件代替)

  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的通知(市政〔1984〕120号1984年8月23日)(已过时)

  批转市科委关于加强科技开发交流,促进技术进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市政〔1984〕122号1984年8月23日)(被新条例取代)

  批转市经委关于加快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意见的通知(市政〔1984〕126号1984年8月23日)(已过时)

  关于颁布《石家庄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1984〕113号1984年8月25日)(已过时)

  关于转发省政府《专业科研所体制改革的几项规定》和市提出补充意见的通知(市政〔1984〕117号1984年8月25日)(被新意见取代)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畜牧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市政〔1984〕118号1984年8月26日)(与目前形势不符)

  批转市计委关于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初步方案的通知(市政〔1984〕119号1984年8月27日)(已失效)关于贯彻省政府〔1984〕88号文件的通知(市政〔1984〕133号1984年8月30日)(已有新法取代)

  批转市经委关于推动工业企业联合的意见的通知(市政〔1984〕125号1984年9月2日)(新文件代替)

  批转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市属国营工业企业节约主要原材料和降低产品成本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1984〕127号1984年9月3日)(已过时)

  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市支行《关于搞活金融工作的十项改革措施》的通知(市政〔1984〕128号1984年9月3日)(已过时)

  关于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使用规定(市政〔1984〕124号1984年9月4日)(已过时)

  批转市经委、市计委关于加快发展城镇集体企业若干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1984〕139号1984年9月13日)(已过时)

  批转市经委、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统筹利用各项预算外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1984〕140号1984年9月13日)(已过时)

  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工商行政管理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市政〔1984〕142号1984年9月14日)(新法规替代)

  批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政〔1984〕151号1984年9月24日)(与新政策不符)

  关于进一步抓好城市改厕工作的通知(市政办〔1984〕73号1984年10月31日)(已过时)

  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居委会老书记、主任退离工作后享受生活补助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办〔1984〕78号1984年11月21日)(被新文件代替)

  关于转发市统计局《关于改进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1984〕81号1984年11月26日)(已过时)

  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几项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市政办〔1984〕85号1984年12月11日)(工作已完成)

  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涉外婚姻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市政办〔1984〕86号1984年12月14日)(被新办法代替)

  关于转发《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市政〔1985〕1号1985年1月6日)(取消该税种)

  关于加强拖拉机管理的通知(市政办〔1985〕2号1985年1月8日)(已过时)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关于农职中毕业生安排使用的暂行规定》(市政办〔1985〕6号1985年1月27日)(已过时)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管理的通告(市政〔1985〕11号1985年1月29日)(被新条例代替)

  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上交利税挂钩浮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1985〕16号1985年2月1日)(新文件代替)

  批转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搞活大型工业企业的改革措施(市政〔1985〕18号1985年2月1日)(新文件代替)

  批转市计委关于改革计划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1985〕24号1985年2月12日)(与新形势不符)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对劳动工作进一步改革放权的意见的通知(市政〔1985〕25号1985年2月12日)(被新法令取代)

  批转市税务局关于税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市政〔1985〕27号1985年2月13日)(新税制实行后失效)

  批转工商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搞活金融支持经济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市政〔1985〕28号1985年2月15日)(已过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市政办〔1985〕11号1985年2月16日)(新规定取代)

  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假冒商标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政办〔1985〕12号1985年2月16日)(已过时)

  关于不准擅自将商业服务业门店改行经营的通知(市政〔1985〕29号1985年2月18日)(已过时)

  关于亏损企业扭亏的几项规定(市政〔1985〕35号1985年3月17日)(已过时)

  关于必须缴纳旧城改造费和公建配套费的通知(市政〔1985〕40号1985年3月25日)(已过时)

  印发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1985〕41号1985年3月28日)(已过时)

  转发《石家庄市房屋普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1985〕24号1985年4月9日)(已过时)

  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对农村义务兵家属分等优待和退伍军人分等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1985〕25号1985年4月19日)(与新法令相抵触)

  关于节约行政经费开支的通知(市政办〔1985〕26号1985年4月22日)(新文件代替)

  关于控制工资性现金支出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1985〕50号1985年5月13日)(已过时)

  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试行规定(市政〔1985〕54号1985年5月17日)(已过时)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统一建设征地和征地费包干使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1985〕56号1985年5月27日)(新法规代替)

  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冀政〔1985〕61号文件的通知(市政〔1985〕55号1985年5月28日)(新规定取代)

  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冀政〔1985〕60号文件的通知(市政〔1985〕58号1985年6月3日)(已过时)

  转发冀政办〔1985〕40号文件的通知(关于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开发工作的暂行规定)(市政办〔1985〕35号1985年6月10日)(已过时)

  关于印发河北省统计资料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1985〕36号1985年6月12日)(已过时)

  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对我市自行车人力三轮车进行普查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办〔1985〕40号1985年6月24日)(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关于进一步搞好蔬菜产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市政〔1985〕70号1985年6月28日)(已过时)

  批转市财政局等五个部门关于加强宏观控制促进搞活经济的六个规定的通知(市政〔1985〕75号1985年7月18日)(已过时)

  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85)冀政办函字第87号文件的通知(市政办〔1985〕44号1985年7月18日)(新规定取代)

  印发我市关于加强国内经济技术协作的优惠办法的通知(市政〔1985〕73号1985年7月20日)(与有关法律相抵触)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试行)》的通知(市政〔1985〕76号1985年7月23日)(被新条例取代)

  批转市体改办、市经委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市政〔1985〕79号1985年7月26日)(已过时)

  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技术预防犯罪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办〔1985〕45号1985年7月29日)(被新办法取代)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石家庄市国营企业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市政〔1985〕83号1985年8月6日)(被新文件代替)

  批转市科委等六部门《关于扩大专业科研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市政〔1985〕113号1985年8月27日)(被新意见、新方法取代)

  批转卫生局关于卫生工作改革意见的报告(市政〔1985〕90号1985年9月4日)(被新决定代替)

  关于《石家庄市统一建设征地和征地费包干使用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市政〔1985〕95号1985年9月29日)(新法规代替)

  关于加强植物检疫的通告(市政〔1985〕96号1985年10月8日)(新法规代替)

  印发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1985〕102号1985年10月21日)(被新条例代替)

  批转市审计局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市政〔1985〕103号1985年10月22日)(已过时)

  关于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意见(市政〔1985〕106号1985年10月23日)(已过时)

  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意见(市政〔1985〕108号1985年10月23日)(被新文件代替)

  关于在城市和城镇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试行办法(市政〔1985〕112号1985年11月16日)(新规定取代)

  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征收农村中、小学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市政办〔1985〕58号1985年11月29日)(新规定取代)

  批转市经委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管理监督的报告的通知(市政〔1985〕115号1985年12月12日)(新法规代替)

  关于颁发《石家庄市消烟除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1985〕117号1985年12月13日)(与新法规相悖)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通知(印发《石家庄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说明)(市政〔1985〕120号1985年12月19日)(已过时)

  批转市计委、市物资局、市体改办关于进一步发展生产资料市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1986〕1号1986年1月1日)(已过时)

  对《关于发展生产资料市场的实施办法》的报告的批复(市政〔1986〕2号1986年1月4日)(已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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