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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拾超市小票后索要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陈亚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1:07:34  浏览:94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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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甲在一大型超市内选购了一套价值六千余元的珍贵茶具,在结账台处交款后,顺手将购物小票(交款后的证明)扔掉,乙在旁看到后,暗中捡起购物小票,待甲准备离开超市时,乙大声呼喊,并向超市保安及围观群众说甲趁其系鞋带时拿走其刚刚购得的珍贵茶具,并向众人出示购物小票,众人齐声谴责甲,甲百口莫辩,在众人的声讨声及保安的要求下,无奈将那套珍贵茶具给了乙。后经人举报,乙案发。乙的行为应定何罪?
分歧意见: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关于乙的行为构成何罪,出现了四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当中,甲基于乙的言语胁迫,在众人的声讨声及报案的要求下,无奈将那套珍贵茶具交付给乙。此种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的基本机构,即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应定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理由是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的特征。犯罪嫌疑人乙采用秘密手段占有了珍贵茶具的凭证,即超市小票,进而又通过非法手段占有了珍贵茶具,乙占有超市小票时就意味着占有了珍贵茶具,因此乙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第三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当中,乙拾捡“购物小票”、“大声呼喊”的行为,使得甲置身于“保安与周围群众”的声讨中,甲处于“百口莫辩”无法反抗的情形下,“无奈”交出茶具,乙采用的是“软暴力”,压制甲的反抗,当场劫取了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第四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本案当中,乙捡起购物小票后大声呼喊,并向超市保安及围观群众说甲趁其系鞋带时拿走其刚刚购得的珍贵茶具,并向众人出示购物小票,众人齐声谴责甲,这时财物的处置权实际已转移到保安及围观群众手中,保安及围观群众基于乙捡拾小票误认为乙是财物的所有人,将珍贵茶具给了乙。乙取得财物的行为符合上述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分析意见: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本案应属特殊的诈骗行为,既三角诈骗。通常的诈骗行为只有行为人与被害人,被害人因为被欺骗而产生认识错误,自己处分自己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与被骗人是同一人。但诈骗罪也可能存在被害人与被骗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例如,乙上班后,其保姆丙在家做家务;被告人甲敲门后欺骗保姆说:“你们家的主人让我上门取他的西服去干洗。”丙信以为真,将乙的西服交给甲。乙回家后才知保姆被骗。丙为被骗人,但不是被害人;乙是被害人,但没有被骗。这种财产处分人与被害人不同一的情况称为三角诈骗。结合上述理论,我们来看一下,甲基于什么将茶具交给乙了呢?是基于恐惧吗?我们在回头看案例,案例中说,“甲迫于无奈”,那么甲“无奈”什么呢?我认为,甲的无奈明显不是恐惧,而是迫于当时情形的压力,压力来自于商场保安与围观群众,受了乙欺骗的商场保安和围观群众要求甲将茶具“还给”乙,甲若不“还”,保安和群众是不会答应的,设身处地的想一想,甲此时已经“百口莫辩”了,其对茶具客观上丧失了处分权,其不交出茶具,势必被保安和群众所不容,即使报警了,情况也相仿,很难想象在此情形下,后来的警察会对现有情形作出一个超常规的公正裁断,此时茶具的处分权已经不在甲处,而转移到了“保安及群众”处(若报警了,则转移到警察处)。乙拾捡“小票”,欺骗保安和围观群众,置甲于对茶具丧失处分权的境地,而保安和群众基于乙持“购物小票”及“大声呼喊”的欺骗,错误认识了乙为茶具的占有者,处分权客观上已转到“保安及周围群众”的要求、声讨和舆论中,在当时的情形下,用“要求甲将茶具还给乙”等舆论和声讨处分了茶具,这符合三角诈骗的情形。 乙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


作者: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陈亚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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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取消福利性分房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取消福利性分房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住房由实物福利分配方式向货币工资分配方式的转变,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不断改善城镇职工居住条件,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住房分配、供应新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职工公有住房,及未实行货币化分配的职工公有新建住房和腾空成套住房。
第三条 下列住房只售不租或先售后租:
(一)单位新建、新购住房和腾空成套住房;
(二)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
(三)向职工集资建造或购买的住房;
(四)拆迁户购买的安置房。
第四条 单位将新建住房、新购商品住房、腾空成套住房出售给符合单位住房分配条件的职工时,可执行当地政府公布的届时房改成本价和房改政策。根据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程度,可按届时房改成本价无折扣出售,也可按不高于住房实际造价或购价或不低于房改成本价的价格出售。

第五条 单位利用现有土地自建住房,可以按照建房的实际成本价,也可按不低于房改成本价的价格向职工集资建房。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一次性住房补偿:
(一)未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经单位批准向社会直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安居房的。
(二)城市建设中的拆迁户,按照当地政府的拆迁政策购买新住房的。
具体规定由各市地、省单批房改方案单位确定。
第七条 按期缴交住房公积金或执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一次付清房款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担保贷款或按揭贷款。
第八条 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单位的所有住房,及未实行货币化分配单位的新建住房、腾空成套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按成本租金(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房产税五项因素构成的租金)执行;实行成本租金有困难的,可暂实行准成本租金(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三
项因素构成的租金)。各市地的租金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房改、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省单批房改方案单位职工住房租金的标准,参照所在市地的租金标准确定,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对暂未实行住房补贴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仍按原房改租金标准和减免补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条 各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房新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一条 各市地和省单批房改方案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2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精神,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新时期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高技能人才评价是指对具有高级技能水平以上的技能人才的考核和职业资格的评定,它既是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环节。新时期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强化管理,形成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为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全面落实15号文件的政策措施,着力构建制度完善、评价科学、基础健全、质量可靠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新机制和新体系,并带动整体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现新发展;到“十一五”期末,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5%以上,其中高级技工数量增加700万,技师和高级技师数量增加190万,并带动中、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

  (三)高技能人才评价要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对劳动者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进行考核和评价。对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后备高技能人才,应及时提供技能鉴定服务;对在岗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应技能水平和实践经验的在职职工,要普遍开展技能评价认定;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可按规定直接晋升职业资格或优先组织参加技师考评;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等有意愿参加考核鉴定的其他各类人才,要同等提供评价服务。

  二、积极探索多元评价机制,拓宽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

  (四)逐步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在全社会大力推进200个左右从业人员多、技术要求高的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评价工作,建立标准题库齐全配套、组织实施规范有序、培养评价使用相互联动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机制。各地要结合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加快建立城市中心鉴定平台,开展技师、高级技师示范性鉴定活动,为高技能人才成长提供公共评价服务。

  (五)推进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确定符合企业生产实际的能力考核和业绩评定内容,结合生产服务过程对企业高技能人才进行评价。对于在企业生产一线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劳动者,经所在单位认可,可在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资历条件基础上,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对于职业技能鉴定试点企业开展的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要按规定派遣质量督导人员进行现场质量督导。

  (六)加强对职业院校学生的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开发与后备高技能人才评价要求相适应的课程标准,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培养目标和办学要求。依托教学质量高、基础条件好的技工院校开展预备技师试点,大力强化校企合作,建立职业院校和企业分阶段培养和考核的工作机制,探索规模化培养企业急需新技师的方法和途径。取得预备技师证明的学员在企业相应职业岗位工作满两年后,经所在单位认可,可申报参加技师考评。

  (七)探索高技能人才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方式。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和产业结构调整,制定并公布一批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专项职业能力的考核规范,选择部分地区进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大力发掘高技能人才掌握的绝招绝技,探索进行专项能力认证。对现代制造业、服务业中从业人员较多的职业,经我部批准,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完善职业功能模块,分阶段进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高技能人才参加技能评价创造便利条件。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

  (八)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高技能人才考评不正之风。要通过报纸、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发布高技能人才评价的申报条件、考评时间及场所、组织实施流程。要公平对待申请参加评价的劳动者,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严肃考场纪律,规范考评行为,杜绝弄虚作假、考场作弊和违规评判等不正之风。要保证高技能人才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的公正,认真调查了解群众举报的质量问题,秉公处理。各地各部门要设立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监督专线举报电话,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鉴定所(站)的显著位置公布,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九)加强对鉴定所(站)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强化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重点对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承担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鉴定所(站)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质量保证责任制,规范鉴定申报、资格审查和鉴定组织实施、基础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分期分批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要在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的基础上,培育一批管理运行规范的高技能人才评价鉴定所(站)。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制度,并抓好落实。

  (十)对高技能人才评价主要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和重点治理。实行技师以上等级鉴定计划上报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年度高技能人才评价计划,并报我部备案,我部将选择部分地区和行业进行抽查,对高技能人才评价结果进行评估。要设立重点监控点,强化对技师鉴定现场的督导检查。要抓住高技能人才评价容易产生质量问题的环节进行重点治理,社会化鉴定要重点整治考培不分、考场作弊、考务管理不严等问题,企业职业技能鉴定要重点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督导,避免无序操作,院校职业资格认证要重点强化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四、不断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基础建设

  (十一)加快编制和修订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标准。加快国家职业标准开发工作,设置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确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要求,满足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需求。规范国家职业标准制定管理工作,由我部或我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制定国家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

  (十二)加强技师考评题库(卷库)开发。与国家职业标准同步,加快开发技师、高级技师考评题库或卷库,进一步扩大国家题库的职业覆盖面。各地各部门在开展鉴定时,凡国家题库中已有的职业(工种),应从国家题库中抽取试题。建立和完善国家题库命题质量反馈系统,及时修正命题质量问题。

  (十三)加强高级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四支队伍建设。加强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队伍专业化建设,建立定期培训、资格管理和诚信档案制度,保证评价质量。建立具备较高素质、专业覆盖面广、结构合理的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鉴定专家队伍,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基础工作开发。加强依法行政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管理人员队伍素质。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的科学研究。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