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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与管辖权异议冲突的解决/孙保忠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5:08:33  浏览:89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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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系A市B县法院干警,购买了A市乙房地产公司在B县开发的商品房一套。甲付款后,认为乙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交付房产,于2012年7月10日在B县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甲系B县法院干警,为了避免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甲主动申请回避,请求指定其他法院审理。7月23日,B县法院向A市中级法院请示要求指定其他法院管辖该案。7月31日,A市中级法院裁定指定其下辖的C县法院管辖该案。8月8日C县法院受理立案,8月23日向乙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乙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乙公司注册地、实际经营地为A市的D区,应由D区法院管辖。


【解析】

有人认为,本案属于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被告不得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笔者认为,被告在应诉期间,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首先,指定管辖是上级法院依职权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实行审理,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的裁判。对指定管辖,下级法院应当服从,但是,当事人对法院的指定管辖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表示接受或提出异议。本案的指定管辖是原告申请回避后形成的,被告尚未行使过权利。

其次,允许当事人对指定管辖提出异议,是程序公正的外在体现。有人认为,指定管辖的案件,上级法院在指定时已经考虑了公正审判的因素,当事人再提管辖权异议,没有任何意义,只是无谓的延长了诉讼期间。笔者认为,只有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当事人才能够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程序权利,进而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允许当事人对指定管辖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体现了对当事人诉权的维护。另外,上级法院依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指定的过程中,可能因为没有听取被告的意见,所做的指定裁定也存在不太合理的地方,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可以再给上级法院一个纠正的机会,避免让被告产生合理性怀疑。

另外,我国民诉法对指定管辖的案件,没有规定当事人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当事人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究竟是向接受指定的法院提还是向作出指定的法院提呢?法院接受异议后,程序上又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当事人应向接受指定的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当事人可提出上诉;如果异议成立,接受指定的法院则不能改变上级法院作出的指定管辖,而应报请上级法院裁定是否变更指定管辖。


(作者单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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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2007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尔滨市2007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

哈政办综(2007)39号


  第一条 为加强2007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糖酒会)的管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参展单位和个人,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宿、餐饮、交通等接待服务单位,以及与糖酒会活动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糖酒会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布展,集中交易,统一收费。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是糖酒会指定唯一展区。

  第四条 市糖酒会会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糖酒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本规定,具体负责糖酒会的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 按照自愿原则,国内外从事糖类、酒类、饮料、乳制品、调味品和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食品包装和机械等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均可以报名参展。

  第六条 参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展位手续;

  (二)凭市糖酒会办公室统一制发的《布展证》进入展区布展;

  (三)凭市糖酒会办公室统一制发的《代表证》进入展区从事展示、交易活动;

  (四)自带工作车、宣传车的,凭市糖酒会办公室统一制发的《通行证》在规定区域内通行;

  (五)所有展示和交易在规定展期、指定展区内进行,不得在规定展期、指定展区以外进行展销;

  (六)参展的产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展区展示和交易;

  (七)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展出的产品作虚假宣传,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

  (八)服从市糖酒会办公室的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糖酒会户外广告,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发布、统一收费。参展单位和个人需要发布广告的, 由市糖酒会办公室依法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和设置任何与糖酒会有关的广告。

  第八条 凡与市糖酒会办公室签订订房协议的宾馆、饭(酒)店等接待服务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协议,切实做好各项接待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各宾馆、饭(酒)店、旅社、招待所等接待服务单位和糖酒会展区,应当严格遵守治安、消防、食品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治安、消防、食品卫生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订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止盗窃、火灾和食物中毒等事件的发生,确保参展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各宾馆、饭(酒)店、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出租车、停车场等,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物价管理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虚假标价、借机哄抬物价或者乱涨价。

  第十一条 糖酒会举办期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市场秩序、道路交通、治安、消防等管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密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 糖酒会的工作人员和记者,凭市糖酒会办公室统一制发的有关证件进入展区。

  第十三条 未经市糖酒会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糖酒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

  第十四条 本规定在糖酒会举办期间施行,糖酒会结束后自行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6月13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编办、人事部关于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中编办 人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编办、人事部关于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编办 人事部
国药监办(20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厅(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现就有关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机构设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和国务院《通知》精神,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重新组建副省级市、地(州、盟)和地级市、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方案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商省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确定。
省一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35号)中的职能调整和主要职责,并根据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需要,落实职能配置,理顺工作关系,加强药品监督管理。
地(州、盟)、地级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一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在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下属机构开展药品监督管理业务。
县和较大城市所辖的区根据监管任务需要组建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为上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其职责是,在上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设置由省一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商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确定。
省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所属的技术机构,由省一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按区域设置、重组联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商省一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确定。
二、关于编制配备
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使用行政编制。其编制数的确定,要综合考虑人口、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诊所、行政区划以及交通、财政收入等因素;要在分类的基础上分步进行。首先,由省一级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省一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准现有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药政和药检人员、专职药品监督员基数;然后,根据药品监管任务的实际需要,提出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编制方案,其行政编制数的核定,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人口总数的万分之零点四;方案上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由其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分类原则综合平衡,再由各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次或分批下达。所需编制由省一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中央核定的省以下各级政府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各地在组建药品监管机构时,应积极进行后勤保障体制改革,后勤保障人员不得使用行政编制,后勤保障工作要逐步向社会化服务过渡。
省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的技术机构,一律使用事业编制,具体由省一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商省一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
三、关于人员管理
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其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要做相应调整。省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干部管理,按照《中组部关于调整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0〕35号)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其他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根据垂直管理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各地在组建新机构时,要认真做好职位分类和人员选配工作,确保队伍素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位设置,根据药品监督管理专业性的要求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职位标准和人员资格条件,作为选人用人的依据。
在落实人员编制、进行人员配备时,要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把进人关。对原从事医药管理、药政和药检工作,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进入新建的药品监管机构时应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进行人员定岗;对原虽在医药管理、药政和药检岗位上工作,但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进入新建的药品监管机构工作,应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今后,省一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根据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的用人需求,在编制数额内申报年度增人计划,报省一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核定。凡是未经省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事部门审批而违规自行增加的人员,一律不予办理有关手续。补充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时,一律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同时,对新录用的人员要进行初任培训,使他们尽快适应新的职能、新的任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中,具有医、药和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本部门编制数的70%。
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管理,由省一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四、几点要求
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重新组建,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组织保证。其机构设置、编制核定、人员管理,是事关加强药品监督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各级机构编制、人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切实做好各项组织落实工作。
市、县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工作,原则上要与市县乡机构改革同步进行,条件成熟的可适当超前,全国县一级药品监督机构要在2001年9月30日前完成组建工作。
组建工作中,各地要做好思想工作和宣传解释工作,抓好转变职能、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的教育,要把做好机构组建工作和做好当前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同时加强财务资产管理,做到工作不断、不乱、不散。
各地在实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中,遇有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人员管理等重要问题,要及时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


2001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