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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模式下缓刑适用的思考/王翠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4:01:11  浏览:84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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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以来,理论和实务领域日益倚重“缓刑”作为“宽缓”的重要路径予以探讨、完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以社区矫正作为缓刑执行的制度化形式,缓刑执行从主体、方式到法律后果等方面的专业化和制度化增强了缓刑作为一种刑罚方式的制度价值,缓刑适用应该以此为契机作出刑罚配置意义上的优化和完善,探索适宜、利于我国刑事法治进程的司法模式。

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我国缓刑制度从形似的角度应该更贴近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缓刑制度,不附加专门的社区矫正。“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发端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后现代的社区刑罚制度,典型的适用对象是由于自身原因而在行为模式上需要监管、矫正的失范人群。在美国缓刑(probation)制度中,缓刑既是一种刑罚方法,又是一种替代监禁的行刑制度:作为刑罚方法的缓刑是这种非监禁制度在美国的最早形态,这种限制自由的监督考验状态即刑罚本身,更接近我国的管制刑;而作为替代监禁的行刑制度时则是现在为美国许多州所采纳的“社区矫正”。相对于传统的监禁刑罚方式,社区刑罚具有避免短期监禁刑弊端、节约司法成本、有助犯罪人社会化等方面的优势,不仅在美国,也在世界其他国家得到广泛运用,并形成世界范围的刑罚社会化浪潮。但我国现行缓刑制度的肇始并非是如英、美或者法国、比利时那样,是现代化国家面临的刑罚相对失效的情况而做出的刑罚方式探索,而是在新中国的建立初期,对一部分罪行相对较轻并且从犯罪类型上可排除再犯及人身危险性的犯罪人,从利于生产、生活的角度出发,对其在法律层面给予否定评价的同时以不剥夺人身自由为一般情况的一种政策性较强的刑罚制度,包含着“以观后效”的司法策略。

探讨我国的缓刑适用,还要注意关于犯罪成立的问题。我国刑法典中犯罪定义包含定量因素。缓刑之所以在英美国家受到普遍的欢迎并保持较高的适用率,不能忽视的原因是大量“轻罪”的存在,这种“轻罪”并非我们在我国刑法框架内讨论的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而是在没有数额、情节犯的制度下,比如酗酒、超速驾驶、家庭成员之间的不恰当肢体接触等都是“有罪”的刑事语境中,这样的行为被称为“轻罪”。这还意味着,一系列相关的犯罪统计数据含义也相去甚远:比如,在这些国家的犯罪案件统计中,相关统计结论给出被判处“缓刑”并正在接受“社区矫正”人数大大多于监狱服刑人数时,实际上包含了我国的治安处罚、人民调解等诸多非刑事处理案件。

在我国缓刑制度的设计初衷和入罪条件限制的具体情况下,社区矫正这一制度有效针对的失范人群在我国的惩罚性制度框架内,并没有完全进入缓刑规制的范围,同时,可能被判处缓刑并接受社区矫正的犯罪行为人,比如大量的过失类型犯罪人、法定犯犯罪人,他们的矫正必要性和效果有待我国的司法实践检验、探索。缓刑并不是非监禁与矫正的简单相加,更好的发挥社区矫正模式的缓刑,更倚重市民社会的成熟发展,需要司法人员的实践智慧和经验和捋顺的罪错与惩罚体制的一体化模式。正如自由刑渐次取代肉体刑的刑罚进化规律,我们有理由相信非监禁刑罚方式会在这一进化过程中,在不同国家的法治进程中、人文和历史土壤中,在各自适宜的时候得到历史和社会的选择。之后刑法修正案(八)缓刑的良好过渡和相关的刑罚效应各界拭目以待。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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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士地储备试行办法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士地储备试行办法
鹰潭市人民令第27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士地储备试行办法》已经2001年11月12日市政府第48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士地储备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盘活土地存量,优 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 知》、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建设的通知》等政策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 法规定,将需盘活的土地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收 归国有后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工作,实现土地资产保 值增值,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土地储备工作的主管 部门,其下设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
第五条 月湖区政府、市计划、建设(规划)、房管、经贸、 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储备土地的利用和管理,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及社会 发展计划。
第七条 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商业、金融、旅游、娱乐 等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须从储备的土地中供应。
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 无主土地;
(二) 征用后用于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
(三) 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囚) 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五) 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
(六) 因单位拆迁、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调整出原划拨的土地;
(七)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 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及旧城改造需要调整的城市存量土地;
(九) 因产业结构调整需要“退二进三,返城进郊”的企事业单位原划拨的土地;
(十) 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中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由政府优先购买的土地;
(十一) 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第九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储备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提前报告市土地储备机构。
第十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规划、 市区土地市场供求和资金运作等实际情况,制订土地储备计划, 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优先购买和依法没收、收回的土地及征用后 用于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交付市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储备。
其他按本办法规定需要收购后进行储备的土地,按照本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 申请。市规划区范围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储备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市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申请。
(二) 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属、类别、范围、面积和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 和审核。
(三) 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查核情况,向市规划部门征询意见。
(四) 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查核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房产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 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五) 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权属查核、收购 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经市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六) 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土 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 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 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 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口。
(八) 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 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定金后,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机构 共同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 更登记手续。
(九) 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 权人向市土地储备机构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 的土地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 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 营业执照;
(三) 法人资格证明书;
(四) 授权委托书;
(五) 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六) 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七) 土地平面图;
(八) 主管部门意见;
(九) 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和权属依据;
(二) 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 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 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 通八达违约责任;
(六) 纠纷的处理。
第十五条 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 解除。
第十六条 出让土地的收购补偿费包括土地开发成本及原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但应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已 实际使用土地期间应付出的出让金部分。
第十七条 划拨土地的收购补偿费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 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依据市政府确定的土地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评估。
(二) 按征地成本加实际开发费确定。
(三) 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所得比例确定。 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按前款规定的方式分别确定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
第三章 储备土地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对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 式进行土地前期开发:
(一) 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
(二) 场地平整;
(三) 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储备土地的使用,须经市政府批准。经批准后, 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 抵押、临时改变用途或采取其他方式加以利用。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利用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负 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单 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及 附着物拆迁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应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登 记手续。
第四章 储备机构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资金运作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审 核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主要用于下列用途,不得挪作他 用:
(一) 土地储备补偿费用;
(二) 建筑物拆迁安置补偿费用;
(三)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费用;
(四) 储备土地的管理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土地征、收、购、开发所需的启动资金,通过储备的土地抵押贷款筹措,或由政府列入预 算。
第二十五条 储备土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让后,土地 出让金全额上缴市财政。
市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土地收购用于土地补偿性支出和开发 性支出,经市财政核定后,作为出让金成本列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土地符合储备条件、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 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有 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收 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市土地储备机 构已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定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八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交付土地及 地上建筑物的,或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的, 市土地储备机构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 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法申请强制 执行,并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 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鹰潭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贵溪市、余江县土地储备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1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至2010年,我区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已顺利实施和完成,取得了明显成效,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得到了广泛普及,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律素质明显增强,依法治桂和平安广西建设有序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任务更加突出,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实现广西“富民强桂”新跨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决议:

  一、围绕中心,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确立的我国的国体政体、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和精神,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民族团结意识,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要深入学习宣传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基本经验、基本特征,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和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维护民族团结、反腐倡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形成人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社会环境。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加强对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青少年、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城乡基层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

  要加强对广大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完善并落实公务员法律学习培训制度,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公务员理论学习规划和各类公务员培训机构教学课程,系统宣传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自觉性;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完善和推广持证上岗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建立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联系点,在实践中发挥领导干部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率先垂范作用。

  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接受能力,结合道德品质教育和公民意识教育,努力培养青少年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要充分发挥学校作为法制宣传教育重要阵地作用,保证中小学校法制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落实”;要整合各种社会法制教育资源,建立多种形式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格局。

  要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和新经济、新社会组织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宣传与市场经济、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着力培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诚信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能力。

  要加强对城乡基层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宣传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群众依法维护权益、表达诉求、化解纠纷,提高群众参与基层自治和其他社会管理活动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和流动人员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三、创新思路,不断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方法。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类媒体要认真履行社会职责,广泛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新兴媒体的特点和优势,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努力办好普法网站,充分发挥政府网及门户网站的重要平台和示范带动作用。要完善普法教材内容的编写,增强普法教材的可读性。要进一步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结合我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沿海沿边等特点,丰富法治文化活动的载体和形式,鼓励文化团体和艺术工作者创作和演出具有广西地方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文艺作品,使法制宣传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要充分运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与民族团结宣传等专项宣传活动集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要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乡村、进社区活动,加强基层单位和公共场所的法制宣传教育园地、阵地建设,重点推动农村、社区法制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要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开展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法治实践活动,为公民提供及时、快捷的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用法治实践推动法制宣传教育、检验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

  四、提高认识,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机制。各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行业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认真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全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执法主体的法制宣传教育责任,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各级普法依法治理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充实力量,多渠道推动法制宣传骨干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与普法依法治理任务相适应的专业队伍。法制宣传教育要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要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并随经济发展逐年增长。要进一步加大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各项投入,努力为基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民间团体、企业和广大公民积极参与和支持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引导和规范法制宣传教育志愿活动,营造全民参与的普法工作格局。

  五、加强监督,确保本决议的贯彻实施。要进一步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绩效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组织实施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做好中期督导检查和终期评估验收,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执行决议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本决议得到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