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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3:06:55  浏览:99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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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2008〕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一日


宿迁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有形市场,加大统一管理和集中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交易行为,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全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的决策及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经市政府授权,承担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全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规则、制度;
  (二)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
  (三)对全市招标投标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全市招标投标市场准入管理,规范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负责对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而不招标的项目予以核准,对未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或不宜公开招标而采取邀请招标、直接发包、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项目予以核准(政府采购项目由财政部门核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申请的审批;否决违反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定标结果;
  (五)组织开发、推行各种招标投标交易类型的信息系统和管理软件应用;协调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库进行建设和管理,建立各类企业、供应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数据库;
  (六)负责全市范围内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七)协调处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的争议和纠纷;
  (八)探索招标投标监管的有效形式。
  市建设、交通、水务、财政、国土、教育、药监等行业原有的招标办职能,统一整合到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三条 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是开展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市区内(含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下同)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有资金资产的“三公”项目以及沭阳、泗阳、泗洪三县和宿豫区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均要进入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交易,凡应进而未进中心的招标活动一律无效。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依据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出具的招标项目办结单办理后续手续,没有取得招标项目办结单的,任何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后续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有资金资产项目范围。
  (一)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洪)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
  6.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公用事业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户外广告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
  3.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
  4.各类房屋建筑及装饰工程项目;
  5.各类货物、服务和工程等政府采购项目;
  6.国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7.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等;
  8.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9.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公有资金(含国家融资)投资项目: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
  5.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6.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7.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8.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9.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0.使用银行贷款等非财政性资金但最终需要财政偿还的项目。
  第五条 在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实行招标项目、监管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三进场”,并对统一进场的所有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监管。主要包括: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管;市建设局、财政局、国土局、交通局、教育局、水务局、药监局、工商局、审计局等部门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能;市监察局派驻监察机构负责对招标投标各项工作的监督,主要包括受理有关招标投标工作来信来访,对违法违纪行为予以调查处理,对招标投标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依法行政情况和依法从政情况实行相关监督。凡需经市政府批准或上报的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包括需要采取特殊交易方式的,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对进入招标投标统一交易平台的监管机构和交易机构实行统一进场报名、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评标专家库、统一收费管理、统一考勤考绩等“六个统一”。加强招标投标监管系统的软件开发和网络建设,逐步推行网上报名、远程评标。
  第七条 招标公告、中标结果等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经审核后必须按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指定媒介及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所有达到规模标准的项目必须进场交易,按规定程序完成公告发布、报名、资格审查、发标、答疑、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
  第九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进场交易;财政部门、国资部门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的进场交易。市监察局、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十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整合各行业的评标专家库资源,建设和管理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同时负责评标专家的征集、培训、考核、调整、颁发聘书,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评标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由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市监察局驻场人员现场共同完成;招标人代表要求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并经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涉及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监察局驻场机构进行投诉。对违规违法行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及市监察局驻场机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涉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全力予以配合;对问题性质严重的,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十二条 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应当为规范化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及职能部门监管提供技术保障和规范的交易环境。
  第十三条 市区内经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人在开标前、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应分别向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交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不含国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返还,履约保证金按招标投标双方所签合同规定执行和返还。
  第十四条 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宿豫区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均要设立专项账户,实行专户存储,县(区)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操作,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相关工作人员涉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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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党的十八大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吹响号角——“一定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树立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向着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宏伟目标阔步前进”。十八大把推进文化强国建设写入报告,顺应了时代要求,符合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理想与企盼。司法行政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司法行政事业发展进步的重要力量源泉,是提升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灵魂和眼睛,是情系司法行政干警共同的精神家园。因此,不断加强具有地方特色的司法行政文化建设,激发全系统的创造力、战斗力和凝聚力,提升司法行政队伍的履职能力,才能进一步推动司法行政事业跨越发展。
一、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带动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打造精神文化建设,凝炼核心队伍
倡导精神文化建设是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核心,是在司法行政机关系统内培育先进的理念,使之成为被广泛认同和共同遵守的基本理念、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使文化的“软实力”转化为工作的“硬动力”。司法行政机关凝炼出以“终身学习、无私无畏、创新进取、宽容和谐”为核心的精神文化理念。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使全系统干警认识到只有不断学习汲取新的知识、新的理念、新的思维方式和管理模式,才能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才能实现工作作风的进一步转变,实现发展能力的全面提升。
(二)打造形象文化建设,提升队伍素质
形象文化是司法行政职能和人员素质的外化和直觉观感。抓司法形象建设,必须把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作为主线,采取各种有效活动形式吸引和组织全系统干警队伍积极参与到司法行政文化建设重点工作中来,勇探索、献良策、真实践。积极营造司法行政文化建设,树立司法行政队伍形象良好形象,在工作实践中发现人才、培养人才、树立典型榜样,让榜样带出形象,让形象演绎出司法行政队伍的整体提升。
(三)打造制度文化建设,规范约束机制
内部管理制度是司法行政机关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健全的制度和规范的管理具有重要的约束和导向作用。要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行政工作特点、顺应时代发展趋势、能为司法行政干警普遍认同和接受的科学管理制度,使规范意识渗透到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每一个环节,贯穿于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全过程。在实现行为规范的同时,注重引导全体人员逐步将制度的要求内化为自觉的行为准则,养成遵规守矩的良好习惯,变他律为自律,形成自我控制、自我管理的更高境界的内在“软约束”。
(四)打造行为文化建设,创新活动载体
行为文化指司法行政人员的依法行政、日常工作、学习娱乐等活动文化。它既是工作作风、精神面貌、人际关系、部门活力的动态体现,也是精神理念、集体价值观的折射, 更是司法行政工作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
(五)打造品牌文化建设,拓展工作思路
品牌文化建设是机关文化建设的升华,通过开拓工作思路,深化核心价值观和品牌文化内涵,打响“司法行政”品牌。在司法行政系统内开展“创新年”活动,积极打造优质的创新“系统工程”。以日常工作规范化、各项管理程序化为目标,着力推进管理体系、工作方法和业务工作模式的创新。
二、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带动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
(一)突出精神文化建设主题。近年来,鱼台县司法局始终坚持树立无私无畏理念,在全系统营造无私奉献、爱岗敬业、不畏困难,勇立潮头的氛围,以高昂的精神状态打造鱼台司法行政“辉煌”品牌;树立创新工作理念,唯有创新是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不竭动力。在全系统形成“人人能创新、事事能创新、处处能创新”的环境,倡导“用生命对待事业、用忠诚对待工作”的团队精神;树立宽容和谐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倡导人文关怀,在工作中互相支持、互相理解,全局一盘棋统筹考虑问题,坚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把共同的道德规范渗透到日常工作和平时生活中,营造同心同德谋事业、一心一意促发展的浓厚氛围,全力打造鱼台司法行政机关的价值体系和团队精神。
(二)突出形象文化建设主题。坚持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抓手,有力地促进了县域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全方位转型。一是把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经常化,以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教育为重点,开展“集中教育整顿”、律师队伍教育整顿、“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等各项教育整顿活动,为司法行政工作的有序发展提供了保障。二是注重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相结合。注重把从严治警的思想贯穿于队伍建设始终,结合“八条禁令”、“五条要求”和“鱼台县9.27.9暂行规定”的贯彻执行,狠抓机关作风建设,强化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对存在的个别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整治,严肃查处,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干警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三是开展廉政文化建设。以树立廉政勤政形象为目标,不断创新廉政文化建设内容和形式,切实增强廉政文化建设的亲和力、感召力和吸引力,进一步促进司法行政队伍树立自省自律、自尊自强、为民务实、清正廉洁的形象。
(三)突出制度文化建设主题。一是加强制度建设。以建立具有司法行政文化内涵的管理制度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局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编印成册,坚持用科学的制度管理人、财、物,充分发挥约束机制作用。二是建立科学的岗位目标考核体系,结合评先树优活动研究出台考核标准。三是是加强法律服务行业诚信质量体系、自律机制建设,进一步修订完善管理办法、管理规定等,在法律服务队伍中倡导忠于法律、诚信为本、修德敬业、维护正义的执业精神。
(四)突出形为文化建设主题。一是积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围绕理想信念、服务宗旨、职业道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实践活动,引导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升思想境界。二是开展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的活动。以提高司法行政人的素质能力为着力点,大力倡导“做文化之人,造专业之才”的理念,创造尊重人才的人文环境,建立长效培训机制,为有能力想干事的人搭建平台促其成长。开展形式多样的读书学习活动,激发全体人员学习成才的内动力,形成人人爱学习、会成才,好读书、读好书的生动局面。三是利用信息技术服务司法文化建设。通过鱼台县司法行政网站、法治文化公园、孝贤文化广场、开通微博、腾讯QQ等形式,反映鱼台县司法行政工作最真实的工作动态。四是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注意挖掘司法行政系统各行业的闪光点,善于发现工作生活中的好人好事,开展具有导向性的各类评选表彰活动,充分运用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去影响和激励广大司法行政工作者争先创优。
(五)突出品牌文化建设主题。一是在充分履行司法行政职能过程中,逐步形成了“敬业奉献、追求卓越”的机关文化核心价值体系,培育“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司法行政干部队伍。二是在每名司法行政干警办公桌前还摆放了“转变机关作风、从我自身做起”警示牌,并制作出含有姓名、职务、工作职责、电话号码等内容的桌牌,主动接受领导和群众监督的规范服务。三是加强局机关办公环境的绿化、美化,为每个业务办公室购置了盆景、鲜花。四是积极建设文化长廊。在办公楼走廊的两侧墙面上安置了多块法律名言警句内容的高档玻璃字画板面,机关内部实现了有面墙“就会说话”的功能,积极向上的文化气息打造出浓厚的司法行政文化品牌。
三、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带动队伍建设几点想法
(一)提高思想认识到位。“觉悟强于素质、认识超越一切”,只有正确认识到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准确把握司法行政文化的内涵和实质,做到司法行政文化建设与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紧密结合,才能为司法行政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二)持之以恒积累经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河”,以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带动队伍建设,必然来自于长期苦心经营和实践证明,不断用创新的工作理念来总结历史的经验,推陈出新,超越完善,进一步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和更好地服务经济转型跨越发展。
(三)坚定信念凝聚力量。“一花独放不是春,万紫千红春满园”。只有同心同德,才能步调一致,加强教育引导全系统党员干警统一思想坚定信念,全面加强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带动队伍建设,发挥职能干事创业,靠作为谋求自身地位,羸得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树立了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的良好形象。

作者:鱼台县司法局 马驰 臧守强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改进固定资产贷款利息计收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改进固定资产贷款利息计收办法的通知
1995年7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下发的《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银传〔1995〕49号)以及我行现行的技术改造贷款管理办法和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改进固定资产贷款利息计收办法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基本建设贷款等),一律实行期限档次利率。发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的贷款,利率一年一定,即订立合同时,合同确定的利率执行期为一年,在此一年内,无论人民银行调整利率与否,合同确定的利率均保持不变。一年执行期满后,再根据届时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档次利率与借款人重新确定下一年度的贷款利率。发放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在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内,无论人民银行调整利率与否,均按合同确定的利率执行,不作变动。
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在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和贷款额度内,根据项目的用款进度,可以立一个借据一次或多个借据分次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每个借据确定的贷款期限均不得超过合同所确定的贷款期限。但不论借据确定的期限多长,利率均须执行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档次利率。
三、借据规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仍未归还的贷款,即为逾期贷款。贷款的实际逾期时间加原期限,达到新的期限利率档次的,原期限和逾期时间均应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的罚息也以新的期限档次利率为基准计收;未达到新的期限利率档次的,仍执行原档次利率,罚息以原利率为基准计收。
四、贷款展期后,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期限利率档次的,则原期限和展期期限均应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利息;未达到新的期限利率档次的,仍执行原档次利率。
五、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原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一律执行原合同中确定的或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的利率。
六、固定资产贷款全部实行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利息到期不能收回,一律计收复利。逾期贷款的罚息部分不计收复利。
七、对1995年7月1日以前已经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未发生逾期的,仍执行原合同规定;发生逾期或展期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