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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47:44  浏览:83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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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级食盐储备工作,确保储备食盐安全,维护食盐市场稳定,增强我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自治区级储备食盐,是指用于调节我区食盐供求总量、稳定市场供应和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的食盐。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自治区级食盐储备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自治区级食盐储备遵循“政策支持、企业储存、银行贷款,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盐务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区本级食盐储备的管理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盐务管理部门下达自治区级食盐储备计划;自治区盐务管理部门负责食盐储备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自治区储备盐的规模和资金


  第六条 自治区储备盐存储规模暂定为食用盐3万吨,其中小包装食盐2万吨。

  第七条 存储储备盐所需资金由自治区盐业公司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储存费用由企业列入成本费用自行消化,并采取包干方式核定,按每吨120元(包括贷款利息支出、定额损耗、保管费和仓库租赁及维修费)根据实际储备数量计算,以此计算的储备费用视同存储单位实现利润。超过包干核定的储存费用由承储单位承担,如储存包干费用因银行贷款利率变动、物价上涨等因素上下浮动超过10%,由承储单位提出申请,经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将包干费用标准按实际浮动幅度相应调整。

  第八条 储备盐所需资金周转困难或发生重大经济波动时,由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盐务管理部门共同协调解决。

第三章 自治区储备盐的储存


  第九条 自治区储备盐地点的布局,应当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有重点的存于交通便利、流向合理、仓储条件良好、储存安全、便于管理和机动调度应急的地点。

  第十条 食盐承储单位应严格遵守自治区食盐储备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储备盐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证储备盐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十一条 自治区食盐储备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订的《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及技术要求》(GB/ T18770-2002)A级及A级以上标准;

  (二)具有经自治区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验收并获得合格证书的食盐质量检测机构;

  (三)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食盐质量检验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自治区盐务管理部门负责承储单位资格认定并将承储单位资格名单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入库的储备盐质量要达到食盐国家标准(GB5461-2000),并采取常年储备,滚动轮换的存储方式,确保储备盐质量良好。每年轮换数量应当达到自治区储备盐储存总量的70%以上。

  第十四条 自治区食盐储备应当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按品种、数量、质量、进库出库时间设立账卡档案,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入库、出库制度,改善储存保管条件,加强卫生、安全措施,切实做到保数量、保质量、保安全、保急需。(储备盐储存地点表见附件1)

第四章 自治区储备盐的动用


  第十五条 自治区盐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食盐供求情况监测,根据需求提出动用自治区储备盐方案,经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动用自治区储备盐:

  (一)全区或部分地区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者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储备盐;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盐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盐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自治区储备盐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由自治区盐业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储备盐动用申请表见附件2)

  紧急情况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下达动用储备盐命令。

  第十八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自治区储备盐动用指令和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自治区食盐储备动用命令。

  自治区储备盐动用后,承储单位应当及时补充,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盐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自治区储备盐情况进行监督。自治区盐务管理部门定期对储备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要认真执行储备盐工作总结制度及统计年报制度。工作总结、统计年报应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储备盐情况年报表见附件3)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不按规定存储食盐的,自治区盐务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存储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铁路、交通等运输部门对自治区储备盐的运输应优先安排,保障自治区储备盐按时按量入库。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储备盐储存地的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支持食盐储备管理工作,对破坏储备盐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储备盐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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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村[2012]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农委)、文化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文化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促进传统村落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建设美丽中国,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以下称三部门)就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传统村落是指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的村落。传统村落承载着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是农耕文明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传统村落凝聚着中华民族精神,是维系华夏子孙文化认同的纽带。传统村落保留着民族文化的多样性,是繁荣发展民族文化的根基。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传统村落衰落、消失的现象日益加剧,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刻不容缓。

  新时期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保护和传承前人留下的历史文化遗产,体现了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自觉,有利于增强国家和民族的文化自信;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延续各民族独特鲜明的文化传统,有利于保持中华文化的完整多样;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保持农村特色和提升农村魅力,为农村地区注入新的经济活力,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文化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基本原则和任务

  保护发展传统村落要坚持规划先行、统筹指导,整体保护、兼顾发展,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政府引导、村民参与的原则。

  保护发展传统村落的任务是:不断完善传统村落调查;建立国家和地方的传统村落名录;建立保护发展管理制度和技术支撑体系;制定保护发展政策措施;培养保护发展人才队伍;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继续做好传统村落调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文化、财政部门要按照三部门要求,对已登记的传统村落进行补充调查,完善村落信息档案。同时,进一步调查发现拥有传统建筑、传统选址格局、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村落,特别要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空白地区的再调查,并发动专家和社会各界推荐,不断丰富传统村落资料信息。

  四、建立传统村落名录制度

  三部门根据《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按照省级推荐、专家委员会审定、社会公示等程序,将符合国家级传统村落认定条件的村落公布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文化、财政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地区传统村落认定标准,开展本行政区传统村落评审认定,在三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地方传统村落名录。各级传统村落名录分批公布。

  五、推动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实施

  各级传统村落必须编制保护发展规划。规划要确定保护对象及其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区,明确控制要求;安排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整治项目;明确传统要素资源利用方式;提出传承发展传统生产生活的措施。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文化、财政部门要建立保护发展规划的专家审查制度,提高规划编制的质量;建立巡查制度,保障保护发展规划的实施;坚持批前公示,方便公众参与;规划成果要长期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加强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的人员机构经费保障,做到专人负责。

  六、保护传承文化遗产

  传统村落保护应保持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持续性。尊重传统建筑风貌,不改变传统建筑形式,对确定保护的濒危建筑物、构筑物应及时抢救修缮,对于影响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的建筑应予以整治。尊重传统选址格局及与周边景观环境的依存关系,注重整体保护,禁止各类破坏活动和行为,已构成破坏的,应予以恢复。尊重村民作为文化遗产所有者的主体地位,鼓励村民按照传统习惯开展乡社文化活动,并保护与之相关的空间场所、物质载体以及生产生活资料。因重大原因确需迁并的传统村落,须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财政部门同意,并报中央三部门备案。

  七、改善村落生产生活条件

  正确处理传统村落保护和村民改善生活意愿之间的关系,在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积极引导居民开展传统建筑节能改造和功能提升,改善居住条件,提高人居环境品质。正确处理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之间的关系,深入挖掘和发挥传统文化遗产资源价值,在延续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基础上,适度发展特色产业,增加村民收入。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关系,针对不同类型的资源提出合理的利用方式和措施,纠正无序和盲目建设,禁止大拆大建。

  八、加强支持和指导

  加大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项目的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多渠道筹措保护发展资金,建立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协同保护发展机制。村庄整治等建设项目要向传统村落倾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文化、财政部门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协调机制,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开展基础研究,提供总体技术指导和战略决策咨询,开展现场指导和培训。要建立村民参与机制,在制订保护发展规划、实施保护利用等项目时,应充分尊重村民意愿。

  九、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传统村落应设置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未经批准不得对传统村落进行迁并。三部门建立传统村落动态监测信息系统,收录村落基本情况、保护规划、建设项目等信息,对传统村落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进行跟踪监测。

  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监督,对违反保护要求或因保护工作不力、造成传统文化遗产资源破坏的,提出警告并进行通报批评;对在开发活动过程中造成传统建筑、选址和格局、历史风貌破坏性影响的,发出濒危警示,并取消名录认定和项目支持,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十、落实各级责任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实行分级管理。三部门制定全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纲要,认定公布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制定保护发展政策和支持措施,编制保护发展技术导则,对全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进行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财政部门认定公布省级传统村落名录,编制本行政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技术指南,对本行政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进行监督管理。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财政部门认定公布市、县级传统村落,负责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内各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制定,监督规划实施和建设项目的落实。

  十一、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展示传统村落的魅力,提高群众对传统文化资源的认知和了解,增强全民保护传统村落的自觉性。充分利用农村广播、壁画板报、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传统村落保护的基本知识。举办传统村落保护的专业培训,加强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的培养,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储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2年12月12日





用知识产权解农业产业化之困

农业产业化是围绕一个或多个相关的农副产品项目,组织众多主体参与,进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活动,把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条龙的经营体制,在相互合作参与过程中,各方结成了较紧密的经济利益关系。

农业产业化西方国家称为农业一体化,它始于美国的养鸡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世界农业产业化已进入蓬勃发展阶段。加入WTO后。国外的农产品又便宜质量又好农产品将进入我国,对我国农业将造成巨大的冲击,我国农业的出路只有走农业产业化的道路。只有农业产业化可以战略性调整我国农业结构,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提高农业的整体规模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农业产业化之困境

农业产业化的主要特征是专业化和集中化,国外的农业专业化造就了农业产品各链条中专业的大型公司,专业的生产区域,形成玉米带、棉花带、畜牧带等各具特色的农业带。农业集中化使农场数目减少,土地更加集中,农场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可以进行大规模的机械化生产,生产成本进一步降低。但是我国农业产业化面临以下困境:

1、土地极端分散,造成生产者的极端分散。

中国因为特殊的政策背景和几千年的历史传统,我们要走农业产业化则比西方国家要艰难许多。我国实现与大多数国家不同的土地政策,农业最根本的东西——土地被极端分散在各个家庭中。农村改革的核心是将土地承包给农民自主经营,原来相对集中的农村土地被分割成一小条、一小块,按人头平均分配到各家各户,大多数地方,一家只有三四亩地,还被分割成很多的小块,中国非常干净彻底地成了真实意义上的小农经济。由于土地的极端分散,造成生产单位极为分散,可以用亿作为计算单位。这些以农户为单位的生产者,各自为战,在自己的承包地里重复几千年来一贯种植方式,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

2、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完全脱节。

我国在计划经济年代机械简单地理解和运用社会再生产和社会分工的理论,设置许多与各行各业及社会再生产的某些环节相对应的部门,用这些部门对其进行全封闭的管理,人为地切断了农业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之间的有机联系,使农业的生产、销售、加工完全脱节,各自相互独立,这种状况持续至今并没有从根本上打破。而且农产品在销售和加工环节也极为薄弱,销售商大都是当地农民临时性自发组成起来的销售队伍,这些人员在生产季节从事农业生产,收获后,自发组成起来进行贩运,组织随意而且分散,非常的不稳定,销售金额也不是很高,更为糟糕的是这些销售队伍会互相进行恶性的竞争,他们缺乏商业诚信,经常以次充好,毁坏农产品形象。而农产品的深加工多数停留在作坊中。

在目前的中国,我们无法模仿国外的模式,我们的土地极端分散在数以亿计的农户手中,短时间内,谁都不能改变我国土地分散的状况。土地的分散,使单个的生产者(农户)显得非常脆弱,农民在生产上仰仗天气,在收入上仰仗运气,丰产也不能带来丰收,农民收益不能得到保证。农户更没有能力去通过科研提升种植水平,改良品种,提高产品的品质,以致我国农业生产长期只能在很低的层次上徘徊,生产成本不能降低。

我国现有农业产业化模式

农业产业化已经提了很多年,也进行很多年的尝试,到目前止我国农业产业化主要有这几种类型:

1、政府主导型

我们也看到政府在非常努力地推动我国农业产业化,但我们看到更多的是在地方政府引导、支持或者强制下,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树立了一些“万亩果园”、“示范基地”等,种植、养植规模上去了,效益却并未显现,甚至反而成为农民的负担,严重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也损害了政府的威信和信誉。

政府的利益诉求目的和农民是不一样的,政府官员急功近利的在自己的任上造就形象工程,他们没有切实深入了解农民的利益需求,不去将当地经济放到整个国内国际市场中去考察,系统全面地探索农民可以持续发展的道路。比如江西某县为了树立当地棉花产业的形象,强制拔掉农民已经种植的其他经济作物,改种棉花,结果当年由于全国棉花种植面积大幅度增加,棉花大丰收,造成棉花价格大跌,棉花滞销,使当地农民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政府主导的农业产业化从长远来看难有成功的案例。

2、龙头企业带动型
这种类型是近年来政府一直在倡导的,龙头企业带动型是指以农副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为龙头,通过合同等方式将多种利益联结。该类型一般以“公司+农户”的基本组织模式,“公司+农户”形式的主要特点,是龙头企业与农户结成紧密的贸工农一体化生产体系。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产销合同,企业对农户提供全过程服务,有的还实行优惠价格并保证优先收购,农户按合同规定向企业交售农产品,由龙头企业加工、出售制成品,这种形式在养殖业特别是外向型创汇农业中最为流行。

龙头企业带动型看上去很美丽,其实仔细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是非常乌托邦的。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龙头企业当然不是天使,它存在的目的也是为了盈利,那么它和农户是有利益冲突的,如果将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过于紧密联系,那么农户将对龙头企业将处于非常依赖的地位,当一个人的生活需要仰仗其他人的鼻息时,这时人将失去独立自主能力,只能任人宰割了。当农户已经完全依赖龙头企业时,任何人都无法保证龙头企业不会以自己利益为重,而损害广大农户的利益。而且将当地所有农户的利益全部维系在一家企业上,其风险也是巨大的,龙头企业的任何经营上的风险都将波及到千家万户,一荣而不俱荣,一损则俱损,这是龙头企业带动型弊端所在,所以这种模式不值得推广。

3、中介组织带动型

中介组织带动型主要是指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流通大户、加工企业等为中介,通过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等利益联结机制,鼓动农户从事专业生产,将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实施一体化经营的组织类型。合作制是西方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形成的一种制度,只是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扩展到一个小的团体中(合作社内部),是比较原始的经济形态。我国在建国初期,建立了很多合作社,比较典型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人们简称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等,我们看到的是彻底失败。而股份合作制是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初,人们囿于姓“资”与姓“社”的政治敏感中设计出来的一种亦公亦私的怪胎,当初被推崇的周村(山东的淄博)模式和温州模式早已夭折。合作社与公司最大的不同是公司以股权大小进行投票表决,而合作社则是一人一票制,大家各自拥有相同的表决权,看起来很是民主。由于合作社总的基调还是自给自足,撇开政治上的理想,合作社在现今的经济社会中不会有其生存的空间。但是在今年的两会以来,农村问题、农民问题被提到议事日程,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被重新提及,甚至有人想用来做解决三农问题的灵丹妙药。在我国加入WTO,农产品要与世界同台共同竞争的前提下,还将自给自足的模式用来与汹涌而来的他国便宜的农产品相抗衡?这种制度的设计明显带有意识形态的色彩,是一种政治理想而不是一个真正用来解决我国农产品产业化的实用的经济解决方式。

用知识产权解农业产业化之困

了解了我国农业现实状况下,我们再探索寻求农业产业化的具体出路,找到确实可行行之有效的途径。以上分析了我国解决农业产业化的三种模式,我们发现都不能很好解决现实问题。实际上,我们可以用一种简便的方式——知识产权来解我国农业产业化之困。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涉及的内容广泛,从构建农业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来看,与之相关的主要有专利权、植物新品种、商标权和原产地域产品等。

1、专利和植物新品种

? 美国的孟山都公司曾经把我国大豆的基因研究出来后在100多个国家申请专利保护,“种中国豆,侵美国权”的教训让我们知道了农业的生产也可以申请专利。我国科学家李晓方就自己发明的“自花授粉和常异花授粉农作物种群、品种选育方法”提交了PCT专利申请,并将启动进入中、美、日等103个国家的申请工作。如果申请成功,她将通过专利转让的方式许可当地国种子公司使用其专利,这种通过知识产权为纽带的成果转让方式,将给我国农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发展机遇。江西德宇集团公司董事长刘浩元介绍,2001年公司研制的“绿茶生物保鲜方法”这项专利技术投入使用后,茶叶初级产品价格由每千克60元增加到316元。

专利在农产品品种的培育方法,农产品的储存方法,农产品的加工方法以及产品的外包装上等方面都可以申请。培育方法专利的开发有利于提升农产品的产品品质,提高种植的效率,储存方法可以延长农产品的保存、销售周期,即便是产品外观专利的开发有利于统一对外包装,提高产品的销售形象,提高产品的销售价格,增加产品的防伪性能。

农业产业化还需要改良农作物品种,培育新品种,培育出来的新品种可以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其他人未经许可不能种植该植物,植物新品种也是知识产权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