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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6:08:21  浏览:95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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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精神,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的衔接,加强征收管理,现将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三)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 HD-DVD ROM和BD ROM)、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 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 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 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0)、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 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四)二甲醚。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第九条和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附件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6]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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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大连铁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大连铁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4月7日  证监发字[1998]50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大连铁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8]49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和423号文

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

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

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

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

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芜湖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已经1998年6月5日市政府第6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市长:詹夏来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



芜湖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芜湖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口;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房地产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三)经过房地产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芜湖市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第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取得《房地产估从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
    房地产估价员必须是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
    第六条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咨询、估价、经纪业务。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七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3000元以上的人民币注册资金;
    (四)从事房地产咨询、经纪业务的,须有3 名以上取得《芜湖市房地产经纪经人资格证》的人员;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1名以上的房地产估价师和3名以上的房地产估价员。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取得《芜湖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交纳税费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初公布检查结果。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第四章 中介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文本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经委托人同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转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但不得增加佣金。
    第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和最高限价制度。房地产中介服务费标准(最高限价)见附表。
    第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协助。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八条 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追偿。
    因委托人的原因,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二)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吊销其资格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
    超标准收取服务费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前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按本办法补办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继续营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