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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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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

(1996年7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7月1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发布)
第一条 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主动、有效地为经济建设和“科教兴市”战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
续教育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对市属以下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技能补充、更新、拓宽和提高的追加教育。
第三条 续教育应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原则,按照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
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继续教育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促使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提高
创造能力、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单位实施,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学习。
第五条 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拒绝。
第六条 级人民政府和人事行政部门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奖励。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对在继续教育学习中成绩显著的人员,应予以奖励。
第七条 家庄市人事局是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继续教育的规划、指导、协调、服务和检查监督。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专业技术人
员继续教育的工作。
市直和县(市)、区各部门负责本系统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 事行政部门可建立继续教育基金,基金使用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继续教育基金由下列部分构成:
(一)每年列入财政预的继续教育经费;
(二)社会各界自愿捐资赞助。
企事业单位应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继续教育费用个人应交纳一部分费用。
第九条 人事局应根据上级的规划、科目指南和本市的实际需要,编制本市的继续教育计划。其内容应具有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十条 事行政部门应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统计、评估、奖励制度,并对继续教育结果实施跟踪考核。
第十一条 关部门和继续教育对象所在单位应根据市人事局下达的年度继续教育计划,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其教育内容经市人事局审核备案后,可纳入继续教育管理范畴。鼓励继续教育对象利用业余时间,按照年度继续教育计划,自
修继续教育课程。
第十二条 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全市的继续教育计划制定本单位的教育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学习经费和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三)按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
(四)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续教育对象所在单位应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的制度。
第十四条 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设立从事继续教育的机构,须持有市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委托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三)有适应的教学和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事继续教育教学的人员,应在专业学科上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或者市人事局颁发的继续教育师资证书。
第十六条 续教育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管理制度自主管理;
(二)按照全市继续教育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对接受教育者进行学习管理;
(四)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续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继续教育的标准,保证继续教育的质量;
(二)接受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
(三)为人事行政部门提供受教育者的学习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便利。
第十八条 年接受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72学时、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56学时、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40学时。各单位根据工作
实际,可占用一定比例的业余时间。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脱产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二)继续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二)服从所在单位的继续教育安排,完成继续教育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在接受继续教育后,应按有关规定为所在单位服务。
第二十条 〖下列方式接受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与所在单位就接受继续教育后的服务等事项订立书面合同:
(一)在国连续脱产学习半年以上或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
(二)派出到境外进修学习的。
第二十一条 业技术人员可通过下列形式接受继续教育:
(一)参加继续教育机构举办的各种进修班、研修班和培训班;
(二)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三)出境进修;
(四)参加其它形式的高等专业知识学习。
第二十二条 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需经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分专业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后,方能认定。
第二十三条 续教育证书由市人事局统一颁发。
继续教育对象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和继续教育机构应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登记、考核。人事行政部门对证书的登记内容进行审核验证。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结果记入业务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作为连续记载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凭证和评聘及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人事行政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可予以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
部门或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业技术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单位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不予报销学费、责令退还学费、缓聘或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不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不服从本单位继续教育学习安排的;
(二)未经单位批准,擅自放弃学习的;
(三)学习期间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修业不合格的;
(五)接受继续教育后不按规定为所在单位服务的。
第二十六条 人事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家庄市人事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办法自1996年8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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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02]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宏观调控,充分发挥重大项目的带动 作用,保证重大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加强重大预备项目库建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计 划 制 定
第三条属下列情况之一,投资在l亿元人民币或者1000万美元左右的项目 ,列入市重大建设项目:
(一) 国家、省在本市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 对社会经济发展有战略影响的重大项目;
(三) 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四) 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骨干项目;
(五) 关键领域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
(六) 利用外资和其它社会资本有重大影响及示范作用的项目;
(七) 体现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的标志性项目;
(八) 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大项目。
属于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列入重大项目的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
第四条当年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市重大项目;当年未具备开 工条件的,确定为市重大预备项目。
第五条市重大项目、重大预备项目年度计划每年年初确定一次,按下列 程序办理:
(一) 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发展计划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三、第四条规定的项目,于每年10月上旬向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提出申请列为下一年度的重大项目;
(二) 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进行综合平衡,商有关部门并经优选后提出年度重大项目计划方案;
(三) 年度计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公布执行。
第三章职 责 分 工
第六条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是负责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 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七条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承担下列任务:
(一) 落实市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及工作措施;
(二) 定期向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并提出重点工作意见; (三) 编制重大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及长远规划;
(四) 协调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 定期督查重大项目进展,协助有关部门推进重大预备项目进展;
(六) 代表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
(七) 组织考核及奖励工作。
第八条建立重大项目工作网络体系。市(县)、区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由本 地区发展计划、经贸部门牵头,明确责任科室和联系人;市经贸、外经、建设、交通、公用事业、房管、水利、农林、供电、电信等部门明确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联系人。
第九条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网络体系内的各有关单位主要承担下列任务: 
(一) 向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提出本地区、本部门申请列入市计划的重大项目;
(二) 根据市确定的重大项目年度安排意见,跟踪管理属于本单位负责的重大项目,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三) 做好重大预备项目挖掘培育工作,协助项目业主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四) 每月汇总重大项目、重大预备项目进展情况并填报相关报表;
(五) 总结工作经验,提出工作意见。
第四章项 目 管 理
第十条市重大项目、重大预备项目前期工作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范 操作,建设单位每年应制定工作计划,内容包括责任单位、责任人、年内进度目标、长远工作目标、工作措施等,并向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市重大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由发展计划部门根据规定进行审批或报批。
第十二条市重大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 责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市重大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机电设备及材料采购,建设 单位应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市重大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行后,由项目 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相关部门应对规划、设计、施工、环保、消防、卫生防疫、决算等进行单项验收;完成单项验收和初步验收后,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在审计结束基础上由发展计划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国家、省、市财政出资、融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市重大项目 办公室组织实施稽查,对重大项目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保 证 措 施
第十六条市重大项目和重大预备项目的征地、拆迁、农转非、“四通一 平”及现场协调工作,按审批权限,分别由各级政府、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重大问题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协调或报请市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重大项目和重大预备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 多少”的原则,由市国土部门统一平衡解决,涉及国家、省在无锡市建设的重大项目由国家或省统一平衡解决。
第十八条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 等市重大项目和重大预备项目用地可以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九条重大项目所需资金在年度资金平衡中优先予以解决,市经济综 合部门应优先将重大项目推荐给银行、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有关部门、投资主体以及承诺贷款的金融机构,应按照计划和合同要求拨付建设资金,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第二十条电力、交通、电信、供水、供气等单位,应保证重大项目的建 设需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重大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责 任,确保供应。
第二十二条除国家和省、市明确公布的收费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向市 重大项目和重大预备项目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由市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重大预备项目,本市收取的有关规费原则上予以减免。
第二十三条努力提高办事效率,本市权限内重大项目的审批由市发展计 划委员会牵头会办,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的工作部门,在市行政审批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
第二十四条按省有关规定,建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制度。如项目顺 利实施,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用如实计人项目的建设成本;如项目不能顺利实施,经审计机关核实后在专项经费中予以核销。
第二十五条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工作网络体系作用。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对 重大项目和重大预备项目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工作网络体系内有关单位按月上报工作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重大信息应及时上报,使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尽快了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进展顺利。
第六章考 核 奖 惩
第二十六条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重大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考 核。考核内容包括:列入年度计划的重大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质量,重大预备项目的推进、责任书完成情况。
第二十七条建立重大项目奖励制度。对重大项目建设中成绩特别突出的 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通令嘉奖。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对重大项目实行目标管理,并对工作网络体系成员单位年度工作进行考核奖励。奖金从市政府核拨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对市重大项目负有责任的各有关部门、单位,未按本办法履 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损失的;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市重大项目投资严重超概算、延误工期、质量低劣、拖欠经费或发生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市过去颁布的有关重大项目建 设管理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池州市举报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池州市举报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池政办〔2004〕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举报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二○○四年六月八日
池州市举报安全事故隐患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单位或者个人积极举报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整治和消除事故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事故隐患,是指隐藏的、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行为和危险因素,分为一般安全事故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公安、交通、农业、技术监督、建设、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或者电子信箱,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举报。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发生死亡、重伤或者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破坏或者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者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二)未取得相关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置经营企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
(四)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者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五)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考核合格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的。
(七)农用车载客,客、货车严重超载,酒后驾驶的。
(八)桥梁施工、人工挖孔桩施工、石方爆破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公路施工现场无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山区公路高边坡存在大型滑塌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工棚、民工宿舍等驻地存在明显缺陷的;桥涵存在明显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垮塌的。
(九)客渡船超载,渡工无证操作,恶劣天气冒险航行的。
(十)人员密集场所无安全出口,消防通道被堵塞、封闭的。
(十一)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未经检验合格,取得注册登记使用证的;使用无证制造、无证安装、无检验合格标志的特种设备的;无证操作特种设备以及操作存在安全隐患特种设备的。
(十二)建筑施工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无超高和力矩限制器,吊钩无保险装置,起重钢丝绳严重磨损,断丝超标的;施工现场配电箱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规定的;外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平、不实、不符合设计方案要求的;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过稀,不设剪刀撑,不设防护栏杆,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的;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施工单位的。
(十三)烟花爆竹私人小作坊擅自生产的。
(十四)渔业生产不符合规定,冒险作业的。

第五条 对单位或者个人举报的安全事故隐患,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及时进行初步认定、分级。经初步认定为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的,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确认。举报市直单位的,由市有关部门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隐患进行认定、分级。

第六条 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按隶属关系,由市、县(区、管委会)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市、县 (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受理。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举报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或者必要的证据。有关部门要为举报者保密。

第八条 有关部门要建立举报台帐,认真记录安全事故隐患整治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向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通报。

第九条 对单位或者个人举报的安全事故隐患,按隶属关系,确认为一般安全事故隐患的,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或者市政府奖励举报者200元;确认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举报者400元;确认为特大事故隐患的,奖励举报者600元。

第十条 对单位或者个人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有关部门调查属实,且有可能导致大事故的,按隶属关系,由县 (区)政府、管委会或者市政府奖励举报者200元;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奖励举报者400元;有可能导致特大事故的,奖励举报者600元。

第十一条 同一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举报,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已立案的,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十二条 对举报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兑现奖金,年终财政部门据实拨付。

第十三条 奖金在3个月内无人认领,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