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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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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教〔2006〕3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通知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9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福建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六年六月六日


福建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通知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9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农村(含县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包括财政安排的预算公用经费(含农村税改专项资金)和免除的学杂费资金。

第四条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为便于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加强公用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制定的《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简称《科目》),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支出范围为《科目》中“公用支出”中“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等17个目级支出科目。各学校应按《科目》要求,对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以准确反映学校公用支出状况。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对应支出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条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同时,各级政府应继续按照《福建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安排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

第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分配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应主要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又要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农村中小学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

第八条 农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农村中小学校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九条 农村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农村中小学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县级有关部门组织政府采购。

县级有关部门要将批准的公用经费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到各有关学校;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须同时向学校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

第十条 农村中小学要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每学期在校内外公布,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 对不能保证公用经费投入,或挤占、挪用、截留、平调学校公用经费行为的,要按闽委办[2003]71号《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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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烟花爆竹行业的管理必须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礼花弹、民用信号弹等(以下统称烟花爆竹),均须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厂库,必须按规定远离城镇、居民聚居区和风景游览区,以及水利、交通、桥梁、隧道、高压输变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输气管道、人防工程等重要设施。
第四条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生产厂房、储存库房等建筑,应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工业三废排放标准》等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并设置相应的通风、降湿、防潮、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
第五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品种、质量、装药量、药物配方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六条 为确保安全,生产车间、仓库、储存室内严禁吸烟,用火;严禁携带火具、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住宿和进行与生产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七条 凡生产烟花爆竹(含季节性生产);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县(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查同意,报省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竣工后由所在县(市)公安机关会同劳动、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本规定的,发给《安全
生产许可证》,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生产。
未经批准,无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坚决予以取缔。
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主管机关的批文;
(二)设计意见书;
(三)四邻距离图,工厂平面布置图,厂房结构施工图,防雷、消防、动力照明设施图;
(四)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措施:
(五)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八条 个体户只准生产烟花爆竹的半成品,不得生产成品。装药、压药等危险工序,必须交经批准的工厂或合伙作坊进行。
第九条 各类烟花爆竹的用药品种和药物配比,由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烟花爆竹的生产单位应将生产品种、技术规格、药物配方报所在县(市)公安局备案。试制烟花爆竹新品种,须将试制方案和药物配方报经县(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
不得使用氯酸钾作烟花剂中的氧化剂和爆竹中的爆响药剂。禁止氯酸钾、雄黄、赤磷等互相配合使用。禁止使用有毒药物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主要原料纳入各级物部门管理,生产单位按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向物资部门申报供货。
第十一条 生产加工车间、加工部位均应固定工序和人员。每道工序均应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严格实行离操作,严禁混杂工序得超员生产。逐级设立安全员,监督安全制度的执行。 操作人员配兑药量每次不得超过1500克;领混成药量每次不得超过250克。禁止
在车间超量存放药物 和烟花爆竹制成品。
接触药物的生产工具,禁止使用黑色金属制品;禁止使用尼龙筛底。操作时不得穿戴化纤衣服和带铁钉的鞋。
第十二条 生产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产品性能和操作规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的规定。
新从事生产的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
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工厂、作坊必须对产品的规格、质量和安全负责。产品包装要标明厂名、厂址、出厂日期和注册商标。产品经检验合格,并在包装内附《产品检验合格证》和燃放说明书后方准出厂销售。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四条 储存烟花爆竹,必须按照《烟花、鞭炮保管规则》,设立专门库房、储存室。
设立烟花爆竹库房、储存宝,须组所在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烟花爆竹储存许可证》后方可启用。
第十五条 选址新建烟花爆竹仓库、储存室,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设计图纸,向所在县(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签署意见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库房、储存室必须做到:
(一)设有专人负责看管;
(二)建立健全保管、领发和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三)不得超过批准的烟花爆竹储存品种和安全容量,不得于其它商品、物资同库混合存放;
(四)常备足够的消防器具和消防用水;
(五)发现不安全隐患,应立即停业整顿。若出现险情,应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严格限制零售商户的烟花爆竹储存量。储存花炮的数量一般不得超过10箱。超过10箱者,必须设立符合安全规范的专用储存室,但存量最多也不得超过五十箱。
第十八条 春节、元宵节等销售旺季,临时销售烟花爆竹的商业零售单位或个体零售点,应依销购进,尽量减少库存量。对所设的临时储存室,必须加强安全管理,房间周围须留有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并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销售旺季过后,县城以上市、镇城区以内的临时零售单位
、零售点,应将剩余烟花爆竹妥善处理,或委托当地土产(日杂)公司烟花爆竹仓库代存。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十九条 运输烟花爆竹,必须报经公安机关批准,持有《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方可运输。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贩运烟花爆竹。
在本省以内运输烟花爆竹,凭发货单位的提货单副联向所在县(市)公安局领取《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
远距离运输烟花爆竹不够安全,原则上应经销省内产品。需要少量运入本省的烟花爆竹,须持进货计划和《产品检验合格证》到省公安厅申领《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
运出本省的烟花爆竹,向运入地公安机关申领《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
第二十条 自运或承运烟花爆竹,必须实行专车运输,并有托运单位派专人押运。
第二十一条 严禁载有烟花爆竹的运输工具在县以上市、镇和人口稠密的地方停留。
严禁在托运、寄存和邮寄的行李、包裹中夹带烟花爆竹。
不准随身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载客的火车、汽车、飞机等公共运输工具和进入公园、影剧院、体育馆(场)、舞厅(场)、机场、车站、码头、商业中心、展览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无论国营、集体、合作商业和个体商户,无论采购、批发和零售烟花爆竹,均须向所在县(市)公安机关申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三条 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体摊点,要从批准的就近县、市经营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的单位进货。
第二十四条 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定点凭证营业,实行一证一点,专人专柜销售。不准走街串巷,流动销售。
第二十五条 春节销售旺季,如需增设临时零售点,由当地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不得在节日售货棚、展览展销会和人员聚集的场所销售烟花爆竹。
在集贸市场、庙会销售烟花爆竹,须经当地公安批准,并在工商管理部门指定的安全地点,携带少量烟花爆竹进行销售。
经营烟花爆竹批发业务单位,带少量样品参加商品展销会,必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民用信号弹和口径十二厘米以上的礼花弹,只供应单位,由使用单位持县级以上单位证明,经所在县(市)公安局批准到指定的单位购买。

第六章 燃放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除因特殊情况,经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外,下列地点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商店、影剧院、公园、舞厅(场)、体育馆、比赛进行中的体育场等人员密集的地方;楼顶、阳台、游览场、幼儿园、学校、图书馆、档案馆(库)等;
(二)车站、码头、机场和医院等公共场所;
(三)仓库、煤气站、加油站、木材堆、柴草垛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外围200米以内地区;
(四)名胜古迹和国家、省、市(地区)列为重点保护的文物遗址;
(五)山林、森林区以及其他特别规定禁止烟火、噪声的场所、区域;
(六)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九条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影响他人的工作、学习和休息。
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严禁用烟花爆竹挑逗、调戏妇女,恐吓儿童;严禁从高层建筑向下掷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条 举行大型庆祝活动或举办焰火晚会,需燃放烟花爆竹、礼花弹时,必须由举办单位事先选择完全场所,制定安全保卫方案,经所在县(市)公安机关审查,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七章 处 罚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给予处罚。情节、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利用燃放烟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造成火灾,损坏公私财物及伤害人身的,由肇事者负责赔偿和负担医疗费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经从事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没有办理或者没有按照本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均应按本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机关监督实施,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省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1988年5月14日

关于印发2008年度部办干部培训班计划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8年度部办干部培训班计划的通知

厅科教字[200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部署及交通系统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切实加强交通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我部制订了2008年度部办干部培训班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干部培训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培训”的原则。部办干部培训班的培训对象为部管干部、交通系统副处级以上干部、中级以上专业干部和特殊岗位的一般干部。
  二、交通系统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选送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对教育培训内容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可直接与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联系。
  三、承担部办干部培训班任务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制定教学计划,合理安排培训课程,精心组织教学,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和改进教学方法,采取先进、实用的培训教材,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四、培训活动要以服务为宗旨,严禁以营利为目的,严格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要严格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杜绝培训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五、年度培训工作结束后,有关单位应及时做好培训总结工作,并于2008年12月底前将工作总结书面报部科教司。
  六、国家公务员参加本计划内的培训,应在《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登记。列入本计划的培训,可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登记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2008年度部办干部培训班计划表
拟办班司(局) 培训班名称 承担单位 主要培训内容 培训对象 培训期限 举办期数 每期人数 开办时间
办公厅 政务公开培训班 待定 政务公开相关知识 交通系统重点部门有关人员 3天 1期 50 10月
办公厅 信访干部培训班 待定 信访政策、法律法规及案例分析 交通系统信访工作人员 2天 1期 60 5~6月
办公厅 交通政务信息培训班 待定 政务信息采集、编辑技巧及规律分析 地方交通部门、部直属单位信息员 2天 1期 40 5月
办公厅 公文处理培训班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等 公文写作与处理 部机关及交通系统办公室人员 3天 4期 60 3~11月
办公厅 交通档案业务培训班 档案馆 交通档案业务标准、规范 交通系统档案工作人员 2天 2期 80 待定
体法司 交通立法干部高级研讨班 待定 交通行业管理和立法工作有关新法规、交通立法理论与实务 部机关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负责立法工作及承担立法任务的人员 3天 1期 100 待定
体法司 交通新闻宣传培训班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交通宣传应急知识 交通系统宣传干部 5天 1期 50 待定
体法司 交通行业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培训班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应知应会、公共管理创新知识以及如何做好三个服务与产业转型升级 交通行业基层青年文明号集体负责人 4天 2期 100 待定
体法司 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班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宣传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相关交通法规和应急预案等 交通行政管理人员、法制工作人员 3天 2期 50 待定
体法司 行政复议研讨班 待定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行政复议基础理论以及行政复议案例研讨 交通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3天 1期 100 待定
体法司 《节约能源法》培训班 待定 《节约能源法》释义、《交通行业贯彻节约能源法细则》修订重点 各省厅及重点联系企业、示范项目单位能源管理人员 3天 1期 100 待定
财务司 高级财会人员培训班 武汉理工大学 财务风险控制、管理决策分析 交通企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 3~5天 1期 80 待定
财务司 财会人员培训班 中国交通会计学会 财政预算改革、国有资产管理、新《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部属单位财会人员 3~5天 2期 80 待定
人劳司 领导干部理论培训班 交通部党校 政治理论研究 部属单位、交通系统领导干部 30天 3期 20 全年
人劳司 组织人事处长培训班 待定 学习贯彻2008年全国组织部长、人事厅局长会议精神 部属单位组织人事处长 5天 1期 60 待定
人劳司 组织人事干部培训班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干部人事业务知识 部属单位组织人事干部 5天 4期 40 2~4季度
人劳司 领导干部预算管理培训班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预算业务 部属单位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干部 5天 1期 60 上半年
人劳司 十七大精神轮训班 交通部党校 十七大报告和党章 部机关司局级干部和处级领导干部、在京部属单位领导干部 5天 3期 80 上半年
公路司 项目法人负责人培训班 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 项目管理与廉政建设 项目法人负责人 4天 2期 100 待定
公路司 公路工程评标专家培训班 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 公路工程评标知识与廉政建设 部评标专家库人员 4天 2期 80 待定
公路司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骨干培训班 待定 农村公路建设经验、养护政策法规、质量与安全管理经验等 各省厅或地市、县交通部门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骨干 3天 2期 100 待定
公路司 标准规范编写规则培训班 待定 标准规范编写规则 标准规范主编单位人员 2天 1期 50 上半年
水运司 水运行政管理人员培训班 评价中心 水运形势分析,水运任务、发展政策与管理以及相关理论知识 各省(区、市)交通厅、各省港航管理部门 5天 待定 50 3月
水运司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宣贯培训班 待定 新修订的部令及航运管理的最新动态 基层港航管理部门水路运政管理人员 5天 4期 30 待定
水运司 水路信息化及交通电子口岸相关管理规定、标准培训班 中交网 新修订、制订的水路信息化及交通电子口岸相关管理规定、标准等 各省(区、市)交通厅、各省港航管理部门、主要港航企业 3天 4期 100 待定
科教司 交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电子政务标准应用培训班 中国交通信息中心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交通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相关标准,交通信息基础数据元标准基础原理和应用方法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管理的交通企业、部直属单位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及有关技术人员 3天 2期 50 5月9月
科教司 智能运输系统基础标准和电子收费标准培训班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智能运输系统的数据字典、体系结构和通用术语的原理,电子收费系统国家标准的基础原理和应用方法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部门、高速公路公司、相关领域科研企事业单位的负责同志及有关技术人员 2天 2期 50 6月11月
科教司 交通系统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 交通部党校 新时期行政管理的理念、方法及国外先进管理理念、方法 交通系统厅局级领导干部 7天 1~2期 50 9~10月
科教司 全国地市交通局长培训班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交通法规、运输管理、公路法、知识经济等交通管理类知识 全国地市交通局长 7天 4~6期 40 3月12月
科教司 交通教育管理干部培训班 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 教育行政管理、教育学、教育与培训管理机制创新等知识 各省交通教育管理部门教育管理干部 4天 1期 35 待定
科教司 交通院校院(校)长培训班 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 教育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及思想政治教育等知识 交通院校院(校)长 4天 1期 35 待定
科教司 冬季除雪保交通培训班 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 冬季公路养护管理、防雪机械的配置与运用,冰雪灾害应急预案制定等知识 交通系统公路养护管理与技术人员 7天 2期 40 4月
搜救中心 应急管理干部培训班 待定 水上搜救应急管理知识 非水网地区搜救管理人员 7天 1期 80 3~9月
审计办 基本建设审计培训班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交通分会 基本建设审计理论与实务,交通基本建设程序,工程概(预)算、决算以及工程定额与计量等相关知识 交通系统审计业务骨干 7天 1期 100 7月
审计办 经济效益审计培训班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交通分会 经济效益审计的程序、内容、方法以及具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交通系统审计业务骨干 7天 1期 100 9月
审计办 经济责任审计培训班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交通分会 经济责任审计法规讲解,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方法及审计结果运用 交通系统审计业务骨干 5天 1期 100 8月
质检总站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培训班 待定 质量安全业务知识 全国交通质量监督干务骨干 5天 4期 80 9月
评价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培训班 评价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知识、鉴定考评的程序和方法、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与特有职业标准等 职业院校教师、教育培训机构和鉴定站人员 3天 6期 60 1月
评价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督导员培训班 评价中心 国内外职业资格制度发展现状、职业技能鉴定督导工作要求等 职业技能鉴定相关管理人员 2天 2期 50 3月
评价中心 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培训班 评价中心 技能竞赛执裁制度、规则与方法 具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精通本职业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的管理干部 2天 1期 50 5~6月
评价中心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培训师资培训班 评价中心 职业标准、培训课程选择、设置及要求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培训师资 5天 4期 60 4月
监察局 西部地区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 待定 纪检监察业务知识 西部地区纪检监察干部 10天 2期 40 4~5月
监察局 案件培训班 待定 案件检查工作及相关知识 部直属单位纪检监察干部 10天 1期 40 7~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