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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抗震救灾人员物资提供快速安检通行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2:31:07  浏览:84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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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抗震救灾人员物资提供快速安检通行的紧急通知

民航局 公安局


关于为抗震救灾人员物资提供快速安检通行的紧急通知

(局发明电[2008]1590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办,各运输航空公司、机场集团公司:
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全国各系统、行业都投入到紧张的抗震救灾工作中。目前,大批的抗震救灾物资亟需通过航空运输方式运往灾区。为保证救灾物资及时快速运输,经研究决定,在保证航空运输安全的前提下,为抗震救灾人员、物资提供快速安检通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办要加强组织领导,牵头成立本辖区抗震救灾人员、物资快速安检通行协调机构,明确具体承办部门、人员及联系方式,实施24 小时值班制度,统一受理有关部门提出的抗震救灾人员、物资快速安检通行申请,并向相关机场、航空公司下达快速安检通行工作任务;并负责协调本辖区抗震救灾人员、物资快速安检通行的相关工作。
二、各机场应充分利用本机场的条件,设置民航快速运输抗震救灾人员、物资安检通道,凭相关公函为抗震救灾人员、物资提供优先安全检查。
三、对属于或者隐含危险品的抗震救灾物资,经承运人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后,安检部门应为抗震救灾物资提供通行便利。
四、对专(包)机运输抗震救灾物资的,由各地区管理局负责协调指挥工作,装载抗震救灾物资的车辆需要进入停机坪的,经机场公安保卫部门批准后,准许进入停机坪。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进入机坪车辆的引导、监护,确保航空器活动区地面安全。
五、对抗震救灾人员随身携带的抗震救灾物资,在符合民航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可不受《关于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公告》、《关于在国内航班上严格执行旅客随身携带物品件数有关规定的通知》中有关规定的限制。请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办接报后,立即按照通知要求建立组织协调机构,并于5月14日20时前将具体承办部门、人员及联系方式书面传真报我局(传真:010-65135525)。


民航局公安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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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委关于批准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等校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委关于批准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等校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对今年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进行了审核,批准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等9所高等学校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现将批准名单正式下达。这个名单同时抄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并将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报上予以公布。
望各教育主管部门对这些学校加强领导,指导他们建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审核,保证授予学士学位的质量。授予学位的名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10个门类执行;学位证书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国
务院学位委员会教学〔1991〕24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与学士学位证书分开制发的通知》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办公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位办〔1992〕1号《关于制发学士学位证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批准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及专业名单
学校名称 专 业 主管部门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 建筑学 天津市高教局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城镇建设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建筑材料与制品
建筑管理工程
长治医学院 临床医学 山西省教委
妇产科学
沈阳黄金学院 地质矿产勘查 国家黄金管理局
采矿工程
选矿工程
矿业机械
金属压力加工
沈阳医学院 预防医学 辽宁省教委
临床医学
扬州大学(注)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江苏省教委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
常州技术师范学院 无线电技术 江苏省教委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
济宁医学院 预防医学 山东省教委
临床医学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 飞机驾驶 中国民用航空局
新疆中医学院 中医针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委
中医医疗
注:扬州大学由扬州工学院等校联合组建,其中原江苏农学院、扬州师范学院、扬州医学院
等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可继续授予学士学位。



1992年6月12日

关于印发《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的通知


东府办〔2008〕7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修订的《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七日



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会议和市政府关于《东莞市鼓励科技企业上市暂行办法》(东府〔2007〕31号)精神,加快我市企业上市步伐,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对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进行培育,实行政府统筹、自愿申报、严格审查、社会监督的原则。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上市后备企业是指注册地在东莞市,经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一定的基本条件和评价标准筛选出来,并经市政府发文确认的拟上市企业。

第三条 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和已上市企业的认定、核实、资助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认定



第四条 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东莞市工商部门注册。

(二)企业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或者股份制改造正在进行中,且自申请日算起半年内可以完成。

(三)满足如下财务指标要求: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2亿元;

3.净资产超过2500万元。

(四)企业董事会已通过了有关企业上市的决议和制定了上市的具体计划,能提供前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与具有保荐资格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中介机构已对拟上市企业出具了对企业上市分析的可行性报告,并已进场辅导。

(五)市行业主管部门初步同意其为上市后备企业,并出具推荐意见。

(六)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认定流程:

(一)拟上市企业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认定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申请。拟上市企业将《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连同东莞市认定上市后备企业应提供的资料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二)行业主管部门受理拟上市企业申请后,根据企业的实际及东莞市认定上市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认定其为上市后备企业的初审意见。

(三)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拟上市企业将相关资料及行业部门的初审意见报送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了解、整理后,上报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现场考察后,召开有关部门及专家会议,听取企业负责人筹备上市工作汇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及初审意见,然后由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通过投票方式认定。

(四)经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领导小组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须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办公室将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审批并发文确认。

第六条 东莞市认定上市后备企业须提交如下资料一式三份:

(一)《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表格可以在东莞市财政局网页-业务纵览-外经金融科专栏http://czj.dg.gov.cn/ywzl/more.php?class=Z05下载);

(二)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及股权构成情况等资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三)企业拟上市的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四)与企业签订辅导协议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和中介机构两个公章确认,其中保荐券商须一并提供由证券监管部门颁发的保荐机构资格证件复印件;

(五)中介机构与企业签订的辅导协议复印件以及中介机构对企业拟上市的尽职调查报告;

(六)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资助条件、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上市辅导资助。

(一)申报条件:

1.经市政府批准的上市后备企业。

2.已完成上市辅导并支付下列相关费用:

(1)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费用;

(2)必要的资产评估费用;

(3)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其他费用。

(二)申报时间:分两个阶段申报。

1.上市后备企业完成上市辅导,经广东省证监局验收合格后, 可以申请第一阶段上市辅导资助;

2.上市后备企业上报上市材料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可以申请第二阶段上市辅导资助。

(三)资助标准:

上市后备企业完成第一阶段工作, 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额核定资助额,每家企业最高资助100万元;上市后备企业完成第二阶段工作,每家企业最高资助100万元。合共每家企业最高资助不超过200万元。

(四)资助流程:

1.符合资助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

2.市金融办受理后,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3.市金融办将通过初审的企业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出具复核意见,并报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企业申请资助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第一阶段上市辅导资助应提交的资料(一式三份):

(1)《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资助申请表》(表格可以在东莞市财政局网页-业务纵览-外经金融科专栏http://czj.dg.gov.cn/ywzl/more.php?class=Z05下载);

(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3)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4)企业已支付的上市辅导、保荐、评估、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及各项费用支付说明,加盖企业与中介机构两个公章确认;

(5)省证监局出具的企业上市辅导备案书复印件;

(6)经省证监局验收后,企业出具未收到省证监局验收异议的承诺函;

(7)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申请第二阶段上市辅导资助须提交的资料(一式三份):

(1)《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资助申请表》;

(2)企业上市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文件的复印件;

(3)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把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第八条 规范历史帐务处理资助。

(一)申报条件:

1.经市政府批准的上市后备企业。

2.完成规范历史年度(最多不超过3个会计年度)帐务处理,并已向市税务部门补缴税款。

(二)申报时间:分两个阶段申报。

1.上市后备企业完成上市辅导,经广东省证监局验收合格后, 可以申请第一阶段规范历史帐务处理资助;

2.上市后备企业上报上市材料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 可以申请第二阶段规范历史帐务处理资助。



(三)资助标准:

以企业向市税务部门补缴税款增加市地方财政收入的额度为考核指标核定资助额, 在企业完成第一、二阶段工作后分别核拨资助额的50%。

(四)资助流程:

1.符合资助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

2.市金融办受理后,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3.市金融办将通过初审的企业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出具复核意见,并报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审定。

(五)企业申请资助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第一阶段规范历史帐务处理资助需提供的资料(一式三份):

(1)《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资助申请表》;

(2)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年度的纳税证明及补缴税款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注:原件一份,复印件一式三份);

(3)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申请第二阶段规范历史帐务处理资助需提供的资料(一式三份):

(1)《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资助申请表》;

(2)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已上市企业资助。

(一)申报条件:

我市企业成功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者其他已上市企业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市;

(二)资助标准:

我市企业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次月起、其他企业从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市次月起,连续24个月,按照企业新增对我市地方财政的贡献额度为考核指标给予相应的资助,每12个月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资助流程:

1.符合资助条件的上市企业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

2.市金融办受理后,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3.市金融办将通过初审的企业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出具复核意见,并报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审定。

(四)企业申请资助需提供的资料(一式三份):

1.《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资助申请表》;

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到东莞次月起相关月份纳税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注:原件一份,复印件一式三份);

3.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资助计划把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有关企业,并在市财政局网站上公示不少于一年。

第十一条 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现行企业财务通则作企业收益处理。其他企业可按专项应付款形式入帐,并分别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作冲减费用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相关部门,对企业申请项目的真实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进入上市后备队伍的企业,按照有关扶持政策到政府相应部门办理相关事宜。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协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全程跟踪和全面协调,优先解决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 进入上市后备队伍的企业因重大技术性难题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筹备上市的,企业或上市辅导机构应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金融办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经论证认定无法继续上市的,报经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其上市后备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及财政支持。对于拖延、隐瞒报告的,将向企业追回相应的支持经费,追究上市辅导机构的相关责任,并作出通报。

第十五条 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上市资助资金的行为,将作出撤消项目资助、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财政资金资格、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等处理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东发资〔2007〕1号颁布的《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