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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1:32:31  浏览:95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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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

财会[2009]6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变革的技术手段和基础性工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息化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发布了《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中办发[2006]11号),对各部门、各地区提出了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并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是国家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贯彻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进一步深化会计改革,充分发挥会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明确指出,国家信息化发展的战略重点包括: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推行电子政务、完善综合信息基础设施、提高国民经济信息应用能力等。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对于全面提升我国会计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计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直接关系到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和内部管理,国家宏观决策、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以及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等各个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经济全球化,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日益普及,会计工作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要求,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会计工作与信息化建设密切相关、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通过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建设,能够进一步提升会计工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我国会计改革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和长足进展。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国际趋同并得到有效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基本完成,会计人员市场准入制度及会计人才评价体系业已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全面加强,以委托代理记账为主要形式的农村会计服务已经启动,会计理论研究与会计教育水平逐步提升,会计参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管理的作用不断加强。在新的形势下,全方位的会计改革与发展要求推进会计信息化建设,会计信息化建设本身也属于会计改革的重要内容,应当顺时应势、抓住机遇,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程,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目标是:力争通过 5—10年左右的努力,建立健全会计信息化法规体系和会计信息化标准体系〔包括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分类标准〕,全力打造会计信息化人才队伍,基本实现大型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化与经营管理信息化融合,进一步提升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做到数出一门、资源共享,便于不同信息使用者获取、分析和利用,进行投资和相关决策;基本实现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信息化手段对客户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进一步提升社会审计质量和效率;基本实现政府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的信息化,进一步提升会计管理水平和监管效能。通过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使我国的会计信息化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

根据以上目标,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推进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化建设。一是会计基础工作信息化,会计基础工作涉及企事业单位管理全过程,只有基础工作信息化,才能为企事业单位全面信息化奠定扎实的基础;二是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信息化,通过将相关会计准则制度与信息系统实现有机结合,自动生成财务报告,进一步贯彻执行相关会计准则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等相关资料更加真实、完整;三是内部控制流程信息化,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制度要求,将内部控制流程、关键控制点等固化在信息系统中,促进各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制度的设计与运行更加有效,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四是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标准化,各企事业单位在贯彻实施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制度并与全面信息化相结合的过程中,应当考虑XBRL分类标准等要求,以此为基础生成标准化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二)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信息化建设。一是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信息化,加强计算机审计系统的研发与完善,实现审计程序和方法等与信息系统的结合,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和审计水平;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信息化,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强做大,全面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水平和执业能力。

(三)推进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信息化建设。一是建立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创新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网络平台,实现对全社会会计人员的动态管理;二是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无纸化考试,提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三是推进信息系统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中的应用,完善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切实防范考试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四是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系统,建立行业数据库,对注册会计师注册、人员转所、事务所审批、业务报备等实行网络化管理;五是推动会计监管手段、技术和方法的创新,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升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水平。

(四)推进会计教育与会计理论研究信息化建设。一是建立会计专业教育系统,实时反映和评价会计专业学历教育情况,掌握会计专业学生的培养状况以及社会对会计专业学生的需求,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促进会计专业毕业生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求;二是建立会计理论研究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和宣传会计研究最新动态,定期统计、推介和评估有价值的会计理论研究成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以指导和规范会计理论研究,为会计改革与实践服务。

(五)推进会计信息化人才建设。一是完善会计审计和相关人员能力框架,在知识结构、能力培养中重视信息技术方面的内容与技能,提高利用信息技术从事会计审计和有关监管工作的能力;二是加强会计审计信息化人才的培养,着力打造熟悉会计审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制度和会计信息化三位一体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六)推进统一的会计相关信息平台建设。为了实现数出一门、资源共享的目标,应当构建以企事业单位标准化会计相关信息为基础,便于投资者、社会公众、监管部门及中介机构等有关方面高效分析利用的统一会计相关信息平台。该平台应当涵盖数据收集、传输、验证、存储、查询、分析等模块,具备会计等相关信息查询、分析、检查与评价等多种功能,为会计监管等有关方面预留接口,提供数据支持。在建立统一的会计相关信息平台过程中,应当关注信息安全。

三、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会计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社会效用大,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这项工作做好了,将会带动各地区会计工作水平的全面提升。各地区在会计信息化方面已经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如企事业单位会计电算化、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系统建设、委托代理记账和会计集中核算等。根据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各地区需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组织调查研究,总结已有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本地区会计信息化建设的战略规划和具体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建本地区会计信息化委员会,加强对会计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将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列入会计改革与发展的重要议程,从组织领导、制度建设、专业管理、试点工作、人才培养等方面,有序推进本地区会计信息化工作。

(二)明确职责,协调配合

财政部作为我国会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建立和完善会计信息化法规制度体系并组织实施,及时制定或修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其他相关会计信息化管理规定;二是制定会计信息化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当前着重制定基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XBRL分类标准;三是制定并实施会计信息化人才培养规划,特别重视复合型会计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四是开展会计信息化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会计信息化技术标准与规则的制定与协调;五是其他有关会计信息化管理工作。

财政部及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整合资源,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积极构建统一的会计相关信息平台,促进会计相关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全面提升政府监管效能。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地区会计信息化工作。

(三)重视人才,加快培养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紧打造会计信息化人才队伍。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人才是关键,推动企事业单位、注册会计师审计、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的信息化建设,构建统一的会计相关信息平台,都需要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技术支持。为此,应当充分利用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实践锻炼、交流培训等途径和方式培养会计信息化人才,同时要建立和完善会计信息化人才选拔和评价机制,发现和选拔会计信息化人才,在此过程中,要重视会计信息化人才培养与选拔工作的投入,以完成会计信息化人才建设任务,确保会计信息化人才建设与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的要求相适应。

(四)组织试点,稳步推进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指导意见做好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的试点工作。试点内容为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主要任务所涉及的范围。在组织试点工作中,既要防止一哄而起、盲目跟风,又要避免反应迟缓、贻误时机。试点单位的选择应当具有代表性,包括大型企事业单位和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做好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村级委托代理记账等试点和推广工作。试点工作应当制定方案,明确任务,精心组织,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务求实效。

在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中,应当重视发挥会计软件公司和有关服务商的技术支持作用,着力培育一个能够满足信息化发展需要的会计信息化服务产业,促进会计软件公司等提供的产品符合会计信息化法规制度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五)督促指导,强化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加强对会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和监督,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会和组织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推广先进经验,解决存在问题。在会计信息化工作不断推进过程中,应当督促和指导进展情况,监管会计信息化工作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会计信息化标准的要求,确保完成会计信息化各项任务,努力实现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的目标。

(六)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财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会计信息化工作的宣传,重点宣传会计信息化建设的意义、目标和主要任务,会计信息化有关法规制度和标准,会计信息化建设方面的重大举措、重要活动、示范企业、人才战略、典型案例,以及会计信息化领域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提高社会各界对会计信息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员对会计信息化的应用意识,转变观念、交流意见、普及知识、推广经验,为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发展环境。

                   财政部
                 二○○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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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英美法官文化及其启示

高军
(江苏常州江苏技术师范学院人文学院 常州 213001)


[摘要]基于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制度中,对法官的知识结构、思维方式、甚至对充任法官者的年龄、资历、性格,以及法庭仪式、法官装束等都达成了诸多共识,形成独具一格的法官文化。这对于保证法官独立、司法公正、公众对司法判决的服从乃至对法律产生信仰都起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关键词] 英美法系 法官 法官文化  法律传统
法治社会的实质是良法之治,而“任何一项法律制度,只有当处于其中的人是最好的时候,它才可能是好的”。[1]因此,良法之治的根本保障在于作为有“法律的守护者”之美誉的法官。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官的作用不可或缺,社会赋予法官这个角色“与行政官员、立法官员不一样,甚至与检察官也不一样。这种差别不俟体现在所管辖或处理的事务方面,更体现在人们处理事务或行使权力所用的方式、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方式、语言的风格、外部行为的风格等诸多方面。”[2]以上这些差异,实质上构成了法官文化的内容。基于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在发展普通法,维护正义的过程中,塑造了别具一格的法官文化。而法官文化的形成,又反过来对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一、英美法官文化的主要内容
法官文化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较宽广的概念,主要包括制度的、物质的和精神的三个层面的内容。在法官制度文化方面,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一样,都建立在分权、司法独立的基础上。事实上,更能体现英美法官文化特点的,主要集中在物质和精神的层面。因此,本文探讨英美法官文化亦是主要基于这两个层面而展开。另外,本文主要以英、美两国为考察对象。虽然英、美两国法官文化在一些具体细节方面各有特点,但总体上两者的共性远远大于个性。基于上述定位,笔者认为,英美法官文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法官的知识结构、思维方式。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通法是由法官创造和建立起来的,法官承担着传承和创造法律的重任,因此,专业化及博学是成为法官的前提条件。在英美国家,对法科学生的要求非常高,不仅仅要求他们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而且要求必须接受过历史、政治学、经济学、哲学等多门学科的训练。[3] 法官来源于律师,要想成为法官,必须具有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包括认识、判断、推理案件诸能力在内的良好的认知水平,以及广博的社会知识。正如哈佛大学著名的司法程序专家查菲所说的那样,在普通法国家,为了预测一个未来的法官的行为,最好看看他图书室里的藏书,而不是看他事务所里的诉讼委托人名单。[4] 英美法官非常注重经验,以判例形式表现的普通法,其本身就是司法经验的积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基于其知识背景、训练方法、法律思维方式的一致,英美法系的法官凝聚并形成一个“解释的共同体”。同时,借助特定的概念、逻辑推理形式,形成了司法的“方法论自治”。
2.法官任期、待遇及升迁。英国早在1701年即在《王位继承法》中规定法官只要行为良好便可终身任职。在英国,法官是终身职务,只有在违反正当行为原则并在上下两院共同要求下才能由国王予以免职。被任命为法官的人服务的年龄可以达到七十或七十五岁,实际上要比政府官员所允许的年龄限度高出十年。在七十五岁之前成为高级法院法官的许多人可以任职到更高的年龄。[5]在美国,汉密尔顿曾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写道:“对确保司法独立来说,除了终身任职之外,没有什么比将对其与持以固定的条文明确下来更起作用了。”这种思想在美国宪法中有所反映,美国宪法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最高法院与低级法院之法官如忠于职守,得终身任职”。至于法官的待遇,“先于大陆各国形成的对法官优厚的物质待遇,成为英美法各国的传统”。[6]在英国,法官的薪俸非常优厚,大法官的年薪与首相一样。由于各级法官之间的待遇相差并不大,经济利益方面的刺激和诱惑很小,法官对升迁并无多大的兴趣。[7] 在美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年薪与副总统相同,总体而言“法官的薪俸优厚,如果在高一级的法院任职,还会配有秘书和研究助手”。[8]另外,还值得一提的是,以简洁、惜墨如金著称的《美国宪法》甚至对法官的“俸金于任期内不得减少”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3.法官年龄、资历、性格
首先,关于出任法官的年龄。柏拉图认为,“法官不应是年青的,他应该学会知道什么是罪恶。但这不是由他的心灵学到,而是对他人所犯罪恶作长久的观察而得到”。[9]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更是形象地道出了普通法的真谛。普通法对法律职业者尤其是法官的社会阅历和经验要求非常高,在英国,“人们不会遇到非常年轻的法官”,“向法官席的攀登是一个漫长而规律的进程,四十岁以前被任命为法官是极少见的事情”,[10]“法官一般为中年人和老年人”,“一个在律师界开业不足十五年的人是很难被任命为高等法院的法官的”。[11]事实上,“法官的职位越高,平均年龄也就越大。高等法院法官的年龄很少低于五十岁,上诉法院法官的年龄很少低于五十五岁,而上诉法院高级法官的年龄则不低于六十岁。在这三级法院中,许多法官的年龄要比上述年龄大得多”。[12]美国与英国的情形相类似,但法官在最初就任时平均年龄比英国要年轻些,不过,据1970年的一项调查,也达到了47.3岁。[13]
其次,英美国家任命法官对候选人的资历要求非常高。从14 世纪开始,英国所有各级法院的法官都从出庭律师中产生,而高等法院的法官更是几乎全部从杰出的出庭律师中产生。即,英国法官必须从英国4 个律师公会的成员即出庭律师中任命。一般来说,担任地方法院法官(不含治安法官) 必须有不少于7 年的出庭律师资历;担任高等法院的法官必须有15 年以上的出庭律师或两年以上的高等法院法官的资历。高级法官基本上都在大学,而且是名牌大学中接受过法律基础教育,他们的父辈的职业基本上都属于资产阶级。因此,可以说,“英国的司法的主干是由少数精英所支撑的”。[14]1963年,对100名英国高级法官中所作的一个调查的结果更是证明了这一点。[15]在美国,法官遴选制度本身便说明经验是衡量是否授予法官资格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来说,法官在从事这一职业以前,大约要有15 年到20 年职业律师的经历,有近三分之一的法官在担任法官之前具有检察官的经历。实际上,在美国“大多数法官是律师,具有法学学位和职业律师的经验是成为一名法官最普遍的资格要求”。[16]而能否出任法官,则取决于律师执业中的成功、在律师同行中的声望以及政治影响等诸多考量因素。[17]
另外、在英美国家,由于诉讼中奉行的是当事人主义,法官处于消极中立的地位,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法官群体逐渐形成了区别于其他行业的职业性格。两位英国法学家在其著作中曾为我们描述了一个英国人眼中的法官:“头戴假发,身着长袍,面无表情的法官刻板无味地宣告某个被告做了不应做的事情”。[18]美国学者约翰小努南曾比较了普通法国家历史上几位最伟大的法官,即布莱克顿、马歇尔、霍姆斯、卡多佐、布兰代斯等,他总结出这些人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不仅以公正无私著称,而且以简朴的生活方式而著称。据此,他认为,法官应当追求简朴的生活方式。[19]按照科特威尔的看法,法官这种职业往往“被看作是超脱狭隘自身利益的”,法官应当在社会交往中保持一定程度的“孤独性”。[20]而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谚语“一个公正的法官是一个冷冷的中立者”更是形象地道出了法官超然的个性。
4.法庭仪式及法官装束。在英美法律传统里,宗教与法律具有天然的亲缘关系,因此司法仪式具有宗教般的神圣色彩。举法庭装束为例,在英国,法官至今仍然保留着出庭穿长袍戴假发的传统,“在欧洲大陆国家人士的心目中,关于英国法官,常常有这样一幅浪漫的图像:他们身着绯红色的长袍,头戴巨大的假发,在一所镶嵌华丽的法庭上进行审判”。[21]在美国,也继承了英国法官出庭穿法袍的传统,但进行了一些改革,法官出庭一般都穿黑色长袍,但不戴假发。另外,在英美两国,证人宣誓作证的传统在司法实践中一直被传承。
二、英美法官文化的意义
1.保障法官独立。在法官的产生方式上,英国的所有法官以及美国的联邦法官都由行政任命的方式产生,美国各州的法官的产生则有行政任命、选举等多种方式。由于对传统的尊重以及法官“方法论自治”的存在,能使司法与社会保护一定的距离,有力地抵制来自权力的、舆论的压力。因此,法官是否独立与法官是任命还是选举的方式似乎并无太大的关系。在英国,负责一切司法任命的司法大臣任命法官不再考虑政治观点如何。一经任命,法官便应当避免介入任何党派纷争,司法机构的这种非政治性立场已被普遍接受。[22]在美国,所有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都由总统任命,总统任命法官时往往考虑选择与自己政治立场相同的人选,法官的职位可能是一件最有价值的政治上的馈赠品。美国历史上共有104名最高法官,仅有13人任命时与总统不属一党。[23]但是,在美国法官被任命后却并不听命于总统。艾森豪威尔曾任命沃伦为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布伦南为法官,但他们并没有完全按党派原则凡事都袒护总统,以致艾森豪威尔后悔说这是他“犯过的最愚蠢的错误”。[24]詹姆斯麦迪逊任命的法官约瑟夫斯托利拒不照顾麦迪逊的政治密友托马斯杰斐逊,而伍德罗威尔逊所任命的詹姆斯C麦克雷诺兹立即证明了他几乎反对他的提名者所支持和相信的每一件事情。西奥多罗斯福对其任命的霍姆斯在反托拉斯案件中投反对票感到愤怒,猛烈地拼击说:“我用香蕉雕刻出一个法官,也比他的脊骨硬”。据说当时有人把总统的话告诉霍姆斯时,他只是一笑置之,并且表明他的想法是“在我接触这类案子时,我是根据法律和宪法办事的”。哈里杜鲁门说过:“最高法院的人事安排这种事简直没法干------我试过,但是没有用------无论什么时候,只要你把一个人送到最高法院,他就不再是你的朋友了。我敢肯定这一点。”因此,杰出的法院编年史学家查尔斯沃伦形象地评论说:“在最高法院历史上再没有什么比那种希冀法官追随他的总统的政治观点的希望幻灭时的景象更引人注目了。” 1969年厄尔沃伦在回顾他十六年的首席法官的生涯时指出,我个人从来没有“见过一个身在最高法院若干年而不在实质上改变他的观点的人------如果你要在最高法院忠于职守,你就必须改变自己”。这是一种责任,它以多种方式体现着美国联邦政府行政程序中最神圣的东西。[25] 美国各个州之间关于法官选任的方式差别较大,但如果人们注意的是结果而不是形式,那么,非选举和选举的方式差别不是很大,特别是由于职业合作在这两者中所起的作用更是减弱了存在的差异。[26]
2.防止法官腐败。在英国,“法官都是处在职业生涯的第二阶段的人物,都是资深的出庭律师,属于一个独立的行会,并分享着这个行会的基本价值”。[27]由于法官出身名贵,“贵族生来就负有对普通民众作出裁判的使命,而且他们较衣食无着之人更不容易腐败”。[28]事实上,自1701年《王位继承法》制定以来,英国从没有法官被免职,在那里,甚至没有人知道怎样去实施该法中有关罢免法官的原则。[29]事实上,无论是英国还是美国的法官,他们的职业分工虽有不同,但都属于同一个职业共同体。出庭律师在其事业的顶峰时可能会进入司法界,法官职位是对他们卓越的才能以及优秀的品性的一种对等的回报,“被任命或选举为法官,常被看成是一生中姗姗来迟的光辉成就,也是对其尊敬和威望在形式上的承认”。[30]因此,他们会倍加珍惜自己的声誉。
3.有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法官年龄的要求,乃是基于理性的考虑,因为司法的消极、被动、中立等特性以及普通法基于传统而形成的保守趋向,要求法官稳重持中,具备一种超乎常人的心如止水的“冷性”品格,过度热情反而容易伤害司法的理性。至于法庭的仪式,弗兰克在《法律和现代精神》中认为,法律方法和法律手续是社会的一种魔力,法官在法庭上穿着法衣,很严肃地坐在高背椅子上,是以神秘的权威和长辈的形象出现的,其目的不仅使人们对法官无限尊敬,而且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31] 在另一部著作中,虽然对法袍崇拜予以冷嘲热讽,但弗兰克也承认,作为仪式化的向征,“作为法官,他们一旦穿上庄严的黑色丝袍,(对大多数公众来说)至少就自然而然地被涂上一抹神圣的色彩”。[32]针对英国法官的装束,贺卫方教授指出,“法官的服饰行头中甚至有一顶马鬃制的白色假发,目的就是要营造一种老化的效果,使当事人相信法官是经验丰富、明智而不惑的”。[33]而伯尔曼则从法律和宗教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阐述,认为法律与宗教共同具有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而仪式是法律与宗教的超理性价值联系与沟通的首要方式。“法律的各项仪式,也像宗教的各种仪式一样,乃是被深刻体验到的价值之庄严的戏剧化。在法律和宗教里面需要有这种戏剧化,不仅是为了反映那些价值,也不仅是为了彰显那种认为它们是有益于社会的价值的知识信念,而且是为了唤起把它们视为生活终极意义之一部分的充满激情的信仰”。因此,他断言:“法律像宗教一样源于公开仪式,这种仪式一旦终止,法律便失去生命力。” [34]
4.有助于保障法官的尊崇地位和民众对法官的信任。正是基于长期积淀的传统而形成的英美法官文化,保证了在英美国家法官是如此的与众不同,决定了法官尊崇的地位。英国人认为,大法官是“国王良心的守护者”,享有尊崇的地位。在美国,“法官也是一种富有魅力的职业”,[35],“即使只是最基层法院的法官,在美国也是一种非常受人尊敬的职业”。[36] 总之,“生活在普通法系国家中的人们,对于法官是熟悉的。在我们看来,法官是有修养的人,甚至有着父亲般的慈严。普通法系国家中有许多伟大的名字属于法官”,法官常被称为“教堂外的教士”,是“社会的精英”、“有修养的伟人”和“正义之路的开拓者”。[37]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更是道出了法官尊崇的地位。[38]社会对法官人格寄与厚望,美国关于法官的六条标准,都是关于道德和品格的,没有一条是专业的。因此,格伦顿认为, 英国法制的成功依靠其声誉,依靠其他地方对它的接受,同样也依靠它的品格和原则。[39]伯尔曼认为,英美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依靠法官的自尊心、责任感以及他们的智慧和自制力保证司法的公正。[40]
三、英美法官文化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启示
1.法官文化建设的基础在于对司法的角色定位。英美法系法官文化之所为形成,这与西方文化中司法的社会性的角色定位的传统密不可分。在西方文化中,司法权的性质一般认为是判断权,法官依照法律规则对法律争议的辨别、选择与断定,而这种判断权从属性上来讲则是属于社会的,它来源于公众的合意。在古希腊罗马,司法权大部分由人民直接行使,即使在封建的中世纪,司法权由教会行使或商人行使或自由民组成的法庭行使。即使是领主法庭,其真正行使司法权的也不是领主而是全体自由民。[41]司法的社会性在英美法系国家体现得更为直接,例如,英美法系一直保留了“同类人审判”的陪审团制度,以及法官处于消极、中立地位的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因此,学者认为,从司法权的归属来看,司法权是社会权力,或主要属社会权力。[42]“在国家、公民和社会三者利害关系中,法官代表的是社会,任务是平衡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利益关系。” [43]
但是,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司法权被定位为国家性一元属性,司法权的社会属性是难觅踪迹的。因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并未形成独立的司法官文化,相反,司法与行政不分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在古代中国,封建君主是最高的统治者控制着一切权力,封建君主以下,“只有在较高的行政机构中才设有专司法律的官员。在最低一级的行政区域县里,政府的法律与民众发生最直接的联系。县长的司法职能只是其若干行政职能的一种。虽然他们通常没有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但却必须同时兼任侦探、检察官、法官、陪审员等数种职务”。 [44]古代中国历朝行政及司法机构与职能不分,没有正式的法院,执行法律的人不是训练有素的法官,而是儒家化的兼职官僚,因而没有把法律活动与日常行政管理区别开来,法律活动没有形成职业化。司法实践中,儒家官僚兼任的法官奉行“实质性思维”,采取的是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导致司法无法独立于行政。[45]近代中国,司法独立曾一度开展,但并未取得实质效果。[4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长期以来,司法一直被定义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改革开放后,司法又被赋予了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任务,司法被赋予的只是工具性价值,司法缺乏独立性,法官等同于一般的公务员(直到今天,法科毕业生进法院的前提是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基于此定位,诸如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官错案追究制、法官等级制、主审法官制度等一些不符合司法本质属性要求的做法遂大行其道。这种体制已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构成实现司法公正的体制性障碍。当前,司法改革正在展开,法官文化建设是其中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但是,笔者认为,由于对司法权的定位还主要局限于国家性一元论,当前的法官文化建设只能围绕一些诸如“为人民服务”之类的大而空泛的目标进行,无法体现司法权本质的属性。因此,笔者认为,法官文化建设的一个必要的前提就是,必须突破司法权国家性一元论的定位,在坚持司法权国家性的同时,承认司法权的社会属性,法官文化建设应当围绕更能区别于立法、行政权力,体现司法权居中裁判本质属性的司法权的社会属性展开。
2.法官文化建设的前提在于司法独立的制度性保障,但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在这一方面尚存在着较大的缺陷。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采取的是列举式“干涉禁止”的立法模式,而没有采取现代法治国家通常所采取的总括规定的方式,也没有包括法官个体的独立,表述方式不尽科学与合理,实践中无法保证司法独立的真正实现,应当予以完善。[47]在体制上保证法院以及法官的独立的基础上,对法官任期应当予以规定,应明确规定法官除非违法犯罪和严重违反法官职业操守,不得移调、撤职、免职,同时保证法官具有良好的地位和较优厚的收入,具体而言,主要包括法官薪水由国库统一开支、法官任期内薪水不得减少、法官的待遇应当优于普通公务员的待遇、上下级法院法官之间的待遇不可过大等,以此来保障法官职业的稳定性。
3.就我国法官文化建设的内容而言,当前,法袍、法槌已在庭审中采用,在法官文化的物质建设层面已迈出可喜的一步。笔者认为,我国法官文化建设的进一步深入应当关注以下内容:(1)法官的专业化、同质化。当前,随着司法考试的实行,以及《法官法》的进一步落实,法官职业将有望逐步实现专业化和同质化。但是,有必要指出的是,当前司法考试允许非法科毕业生参加,不符合国际惯例,应予以改革。另外,为进一步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有必要采取从优秀律师群体中选任法官的改革思路。(2)对法官的年龄、资历以及法官的个性应当提出适当的要求等内容也应当逐步提上司法改革的议事日程。(3)应当赋予法官在具体的个案审判中具有解释法律的权力,以此为基础,逐步实现我国法官审判中的“方法论自治”,以此来对抗外界对司法的干涉,维护司法独立。
结语: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有言,“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笔者认为,我国法官文化建设的核心是:在保障包括司法权独立和法官独立在内的司法独立的基础上,确立法官尊崇的地位,使法官群体产生职业的自尊感,并自觉维护自身公正、廉明的形象,实现司法公正,最终使公众信赖法官、信赖司法,进而自觉服从和信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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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十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珠海市十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5〕3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十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珠海市十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和《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精神,促进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私营企业、中国大陆自然人控股5l%以上所兴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珠海市十强民营企业的认定,从2005年开始,每两年认定一次。珠海市十强民营企业称号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撤销其称号。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企业住所在本市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在本市依法经营。
第五条 企业在申报认定前两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均达1亿元(含1亿元)以上,缴纳国税、地税税收总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企业在申报认定前两年,无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无偷骗税和欠税行为,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达到B级(含B级)以上,企业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拖欠员工工资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计分办法
第七条 珠海市十强民营企业的计分指标如下:
(一)经济运行指标及计分办法
1.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在申报认定前两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亿元计35分,超过部分每500万元加1分,递次增加不足500万元的不加分。
2.利润总额:企业在申报认定前两年,每年应税利润总额达500万元计25分,超过部分每增加50万元加1分,递次增加不足50万元的不加分。
3.缴纳国税、地税税收总额:企业在申报认定前两年,每年缴纳国税、地税总额达500万元计25分,超过部分每增加50万元加1分,递次增加不足50万元的不加分。缴纳国税、地税税收总额不包括国家扶持的减免税和进口各项税收,并扣除出口环节退税。
4.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企业在申报认定前两年,每年净资产收益率达到5%计10分;超过5%以上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
(二)名牌、创新性指标及其计分办法
1.名牌产品:获国家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每个计15分;获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每个计5分;同一产品同是国家、省名牌产品,只按国家名牌产品计分。
2.专利: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每项计5分;获发明专利,每项计3分;获实用新型专利,每5项计2分;获外观设计专利,每5项计1分;获国外专利,每项计5分。
3.科技进步: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4分,三等奖计3分;获省级科技进步奖计2分;获市级科技进步奖计1分。同一项目同获国家奖和省、市级奖的,只按国家奖计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向市中小企业局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珠海市十强民营企业认定申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出具的企业前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资料,税务部门认可的纳税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业企业创新成果证书复印件。以上材料各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市中小企业局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计分办法核实申报材料,计算得分,排定名次,拟定预选单位并予以公示,接受企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珠海市十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由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对申报认定企业进行核实,拟出推荐市十强民营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审批认定。
第五章 表彰、奖励、扶持
第十条 珠海市十强民营企业由珠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牌匾,并在主要新闻媒体公榜表彰及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一条 珠海市十强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关键技术研发、农产品深加工、吸纳下岗人员再就业等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市有关职能部门优先纳入计划予以扶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