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确定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重点市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16:21  浏览:83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确定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重点市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办函〔2010〕198号


  

关于确定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重点市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明确提出,广东要加快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鉴于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加工贸易企业较多,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工作任务较重,关系全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工作大局,为确保工作扎实推进,省人民政府确定上述6市为我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重点市,并要求各市推进加工贸易企业在自主创新、创立品牌、加大研发力度、延长产业链、扩大内销、建立和完善市场营销体系、来料加工不停产转型、加快产业升级等方面取得突破,为我省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作出贡献。

  请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间进度,于2010年5月10日前将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工作方案报省外经贸厅,由省外经贸厅汇总后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将于近期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召开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现场办公会,听取各市的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和困难,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支农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合肥市支农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财农[2005]247号


农业各主管单位,各县区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征求农业主管部门意见,现将《合肥市支农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 肥 市 财 政 局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合肥市支农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支农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农业综合考评相关内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项目支出的绩效考核。
第三条 合肥市支农项目绩效评价是指对市级农业项目资金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包括支农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全面衡量的办法。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原则和依据

第四条 合肥市支农项目绩效评价依照客观公正、简明实用、并实行绩效评价结果与支农项目安排挂钩的原则。
第五条 绩效评价依据主要有:
1、国家、省、市有关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2、实用于农口部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
3、农口部门有关行业规划、绩效目标;
4、农口部门项目实施有关技术要求的规范和准则;
5、项目申报规范性文本;
6、项目评审意见;
7、项目批复文件;
8、项目验收报告;
9、项目绩效报告;
10、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按项目实施阶段分为:实施过程项目评价和完成结果项目评价。
实施过程项目评价:对支农项目的实施进度、质量、后期预测、风险防范、财务状况等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
完成结果项目评价:对项目执行结果、可持续性发展性、社会经济效益、项目资金管理状况等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
第七条 按项目性质分为:业务评价和财务评价。
业务评价内容包括:立项目标合理性及完成情况、项目验收的有效性评估、项目组织管理水平评价、项目社会、经济效益及可持续性评估等。
财务评价内容包括:资金落实情况、资金支出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财务信息等。
第八条 评价指标的确定:分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一级指标为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按6:4比例确定;二级指标为业务评价和财务评价所涵盖的具体内容。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实施

第九条 支农项目绩效评价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分部门负责的管理办法。市级农口部门组织落实项目的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级农口部门规定市级支农项目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加强对县区目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县、区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制定出县区范围内的绩效评价办法,指导、监督、审查所属项目单位自评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按有关要求开展支农项目绩效自评工作,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报送有关绩效报告、数据、材料,并对报送的相关资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每年市财政局会同农口主管部门根据支农项目安排情况选择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合肥市的绩效评价由市财政局、市农口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按要求填写《合肥市支农项目绩效报告》(附件1),县、区应对此进行初步审核;市级经过复审,填写《合肥市支农项目绩效评价报告》(附件2)。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奖惩及结果的应用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的结果由市财政局、市农口部门统一加以应用。县区财政部门、农口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完善项目管理办法,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评价发现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
第十五条 市级建立绩效评价档案制度,绩效评价的优劣作为市级预算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对优秀单位给予重点支持;对县区绩效评价工作直接与市级农业财政综合考评挂钩;对项目单位重复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除限期纠正外,并采取终止项目,收回项目资金,取消其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试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0〕63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


  济南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部门统计工作,保障部门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级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统计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条各部门应根据行业管理职能,组织指导本行业的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

  第二章 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条各部门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明确本部门承担综合统计职责的机构或具体工作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实施、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其统计业务受市统计部门指导。
  第六条各部门承担综合统计职责的机构主要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及其行业管理职能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实施,制订本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等。
  第七条部门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统计人员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统计执法检查证后,方可参与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应保证统计专业干部队伍稳定,其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向市统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部门统计调查管理
  第九条市统计部门与其他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省统计局审批;各部门独立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市统计部门审批;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经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审核后,由主办部门报市统计部门审批。凡未经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条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符合本部门职能,符合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具有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不得重复调查。
  第十一条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统计标准和分类代码应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
  统计调查应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或超出有效期需继续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报请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涉及其他部门的,市统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新的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市统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十三条市统计部门应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统计调查项目作出书面批准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按法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法定标识。
  统计调查表的合法组织实施单位是调查表右上角标明的制定机关。
  对未标明法定标识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市统计部门应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第四章 部门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保存、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各部门应及时向市统计部门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国民经济核算和政府宏观管理需要的统计资料、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市统计部门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各部门编印的本部门统计年鉴、统计资料汇编等应及时报送市统计部门。
  第十七条各部门统计资料在对外公布、提供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与市统计部门重复的,以市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二)与市统计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指标有交叉的,应在公布前就指标含义、口径和计算方法等技术问题与市统计部门进行协商后再予公布或提供;(三)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十八条各部门定期公布的部门统计数据,应按规定报送市统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部门统计信息化
  第十九条各部门应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网络传输设备,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第二十条建立健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统计数据库、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等为主要内容的部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统计信息共享。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应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订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并报市统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市统计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定期巡查,对不符合统计工作规范化要求的部门,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统计检查制度,对内部各职能机构及行业管理职能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