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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经纪人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0:35:09  浏览:81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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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经纪人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56号)


  《湖南省经纪人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11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杨正午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经纪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经纪人的管理,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提供中介服务,促进交易,收取佣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是指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或者受交易一方的委托与他方达成协议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经纪活动的经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纪人的登记注册,并对其经纪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从事经纪活动: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3年以上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经纪资格证书,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八条 从事金融、保险、证券、期货和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其他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经纪资格证书。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已取得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专门考核合格,取得专业经纪资格,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发给专业经纪资格证书。


  第九条 设立经纪人事务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业务场所;
  (二)有5万元以上资金;
  (三)有2万元以上具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兼营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还应当具有2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专门从事某种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还应当具有4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经纪人事务所也可以由2名以上具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合伙设立。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经纪人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设立经纪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业务场所;
  (二)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其中取得经纪资格证书的不得少于5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兼营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还应当具有2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专门从事某种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还应当具有4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经纪公司是负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经纪人事务所、经纪公司,必须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经纪活动。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成为个体经纪人:
  (一)有固定的业务场所;
  (二)有一定的资金;
  (三)取得经纪资格证书;
  (四)有一定的从业经验;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经纪资格证书的非经纪行业现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经纪人事务所或者经纪公司兼职从事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 凡国家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纪人均可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的商品,经纪人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经纪人不得进行经纪活动。


  第十五条 经纪人开展中介业务,除即时清结的外,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经纪合同。
  经纪合同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经纪事项、期限、要求、样品、佣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地点、经纪活动的费用负担、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经纪人事务所、经纪公司及其他从事经纪活动的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本组织经纪业务人员的管理,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组织业务培训,提高经纪业务人员的素质。


  第十七条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交易一方的委托;
  (二)要求委托人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资料;
  (三)经纪业务完成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获取佣金;
  (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申请仲裁或者起诉。


  第十八条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提供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服务;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告知当事人各方;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等财物;记录经纪业务成交情况,并保存3年以上;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服从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管理,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九条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其核准的经纪业务范围;
  (二)隐瞒与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
  (三)采取胁迫、欺诈、贿赂等手段中介;
  (四)与交易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五)欺骗诱导签订虚假合同;
  (六)骗取、占用委托方款物;
  (七)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商业交易文件和凭证;
  (八)兼职经纪人接受与所在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当事人委托,进行有损所有单位利益的经纪活动;
  (九)在本办法规定获取的佣金外,索取其他报酬;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经纪人完成经纪业务后,可以根据交易成交额(人民币)按照下列比例收取佣金。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
  (一)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为6%;
  (二)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为3%;
  (三)超过1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为2%;
  (四)超过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0.5%;
  (五)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0.3%。
  经纪人的佣金,由委托方负担,但有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获取佣金的,必须使用省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二十二条 经纪资格证书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3年审验一次。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领取《湖南省经纪资格证书》从事经纪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经纪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取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纪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按期办理经纪资格证书审验手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经纪活动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并可吊销其经纪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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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十一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关于做好十一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测办〔2008〕93号


局所属各单位:


  2008年国庆节即将到来,为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的维护稳定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职工度过安全、祥和的节日,现就做好2008年“十一”期间安全保卫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维护单位内部稳定


  维护稳定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基础性工作,是着力提高领导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能力的具体体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维护稳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保持清醒头脑,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领导,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把维护单位内部稳定工作抓紧抓好。国庆节前,各单位要进一步开展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和调处,排查重点要放在一些敏感问题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对排查出的苗头、事端、问题和隐患,要认真进行梳理,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努力做到历史遗留问题逐步化解,新的问题不再积累,突发事件及时解决。各单位要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严密防范措施,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安全保卫工作涉及国家财产和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单位要牢牢绷紧安全防范这根弦,坚决克服麻痹思想,消除侥幸心理,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紧密结合奥运安保工作实际,按照力量部署不变,措施标准不变的原则,切实抓好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确定整治重点,制定详细方案,强化工作细节,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责任,坚持不懈地以强有力的措施扎实细致地抓好国庆安保工作的落实。国庆节期间要增强治安防范队伍的力量,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加强对重点人员和外来人口的管理和监控,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失泄密、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努力消除引发各类事件的不安全因素。


  三、全面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各单位要汲取当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经验教训,在安全工作上继续保持思想不松懈,力度不减低,工作不间断,以铁的纪律和强有力的措施,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国庆节前,要组织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进行“回头看”,要从查事故苗头,查隐患、查制度、查方案、查漏洞等方面对本单位进行拉网式安全检查,以查促管、以管促防。检查的重点是事故多发环节、易发环节和管理交叉的簿弱环节;检查的重点部位是资料档案库房、贵重物品仓库、车库、财务室、计算机房、出租房屋、宾馆、招待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单位的值班守卫情况。对重点区域、重点要害部位、重点岗位要确保技防、物防设施完好,措施到位,责任到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重点是:消防工作责任制是否落实,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用火用电管理和自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标志管理是否到位,应急措施是否有效。请各单位于9月29日前将本单位安全自查情况报国家测绘局。


  对节日期间坚持生产的内外业职工,要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监管责任,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事故。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节日前将对所属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四、组织安全教育,加强节日值班


  各单位在节日前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增强职工的法制观念、治安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职工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的自觉性。教育职工注重出行安全,防止安全事故、侵财案件和食物中毒的发生。要加强对职工和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增强他们的法规观念和安全意识,保持车辆良好,不开带病车,不违章开车,文明驾驶,保管好车辆,严防车辆丢失被盗,严防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要加强对值班守卫人员的教育,使他们明确责任、提高警惕、恪尽职守。


  各单位节日期间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制度和零报告制度,严格值班制度的岗位责任,保证信息安全畅通。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约会强奸的法律思考

王克先


[内容摘要]近年来约会强奸频发,成了人们关注的社会现象。约会强奸并非法律概念,只是强奸的一种形式,它是指男女在聚会过程中,男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太平盛世治安状况良好,彼此认识或接触的男女之间发生强奸的机会反而比陌生男女多,而且比遭陌生人突袭更难防范。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男人应当明白,女性与你牵手不等于同意与你亲吻,与你亲吻不一定可以有进一步的亲热,同意你脱去她的上衣不意味同意你脱她的裤子。所以说,有时候亲呢与犯罪只是一念之差,一步之遥。

[关键词] 约会强奸;思考;认定


一、约会强奸现象概述。
  说到强奸罪,总是可以听到这样的说法:现在居然还有强奸?言下之意,现在的男人解决性需求,有多种途径,不必冒着犯罪的风险。话虽不错,但近几年各地约会强奸频发也是事实,约会强奸成了人们关注的社会现象。约会强奸,顾名思义,就是男女约会时发生的强奸。约会即朋友相约会面,但本文所称的约会不单是朋友相约,而是指男女单独相处。下面是见之报端的几例约会强奸(受害人均为化名):
1、方轻帆是深圳某外资公司一位漂亮的未婚白领,为了强化英语口语,报名参加了一家英语俱乐部。1998年8月15日下午,认识不到一个小时的外籍人士张航邀方轻帆到其家吃晚饭,吃过饭方轻帆正要告辞,张航却拉住了她,身高一米八零的张航将方轻帆往床上一抛,随后扑了上去。方轻帆被张航强奸6次,几次昏死过去。2000年6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张航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2、2007年5月29日中午,杭州某环保科技公司经理陈某请某汽车服务公司副总霍某吃饭,霍某对本公司年轻漂亮的女业务经理孙艳垂涎已久,趁机将其一起带上。酒量甚好的霍某见其余三人已醉得一蹋糊涂,于是将三人带到足浴馆足浴。很快,陈某、叶某和孙艳都沉睡过去。霍某趁孙艳喝酒过多无力反抗,与她发生了性关系。接着,陈某趁着酒兴,也与孙艳发生了性关系。后孙艳报警,霍某、陈某被捕。
3、2008年11月4日晚,泉州鲤城某超市营业员朱某约女同事陈某到其租房做客。朱某拿出麻辣羊肉串,两人边吃边聊。满嘴麻辣的陈某想喝水,朱某却说:“先帮忙把葡萄洗了,再回来喝水吧。”陈某拿起葡萄到走廊水池清洗。趁此机会,朱某拿出一个小药瓶,朝开水杯倒下大半瓶药液。洗完葡萄,陈某拿起水杯一饮而尽。过了一会,陈某迷迷糊糊躺下睡觉。朱某与陈某发生了性关系。后陈某报案,法院认定陈某犯强奸罪。
4、女教师夏某上网时认识了自称大学生的朱某,一段时间下来,夏老师对朱某颇有好感,两人成了网络爱侣。终于有一天,朱某到无锡入住一家酒店,提出要与夏老师见面。夏老师前往赴约。朱某利用夏老师要面子,怕隐私被人知道的心理进行威胁,强迫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直到5天后,夏老师才下决心报警。法院审理后,以强奸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5、一对在北京打工的外地男女青年,由于条件所限,他俩与男方的兄嫂一起住在一间房间里,男女青年睡在同一张床上。女青年认为男青年是自己的好朋友,两人同睡只是限于环境,可男青年却认为她是他的女朋友,和自己睡在一张床上,这本身就是性暗示,于是在一天晚上他强行与对方发生了性关系。由于和男方的兄嫂同住一室,女方怕羞没有反抗。后女方报警,法院判男青年犯强奸罪。
6、某男孩和女孩是大学同学,男孩子一直暗恋女孩,但对方有男友。一天,女孩告诉男孩自己和男友分手了。男孩觉得机会来了,于是把女孩约到自己宿舍,要她做自己的女友。女孩不愿意,男孩就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被捕后,男孩竟然说他的行为不属于强奸,理由是他既没有用绳子把对方捆住,也没有打她,而且对方也没有明显反抗。被问到犯罪动机,他说只要把女孩的身体先占有了,她的心自然也就属于自己了。他还告诉警察,他身边的一些同学就是这么做的,而且成功了。
7、2009年4 月24日傍晚,卢某、陈某、俞某邀女大学生刘琳到浙江新昌某饭店吃饭。卢某是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陈某是职业学校临时工、俞某是建房合作社科长,刘琳是宁波某大学应届毕业生,她因要求安排工作的事有求于他们。席间大家都吃了酒,饭后卢某、陈某、俞某把醉酒的刘琳带到新昌某大酒店,与刘琳发生了性关系。他们离开后,刘琳报了警,卢某、陈某、俞某以涉嫌强奸罪被刑拘。
  人们普遍接受的强奸情景是:月黑风高,狰狞大汉在阴暗的角落突然袭击女人,强行性交,女人呼救无门,反抗无效,只能就范。正是这一思维约束了人们对约会强奸的认识:不是月黑风高也不是呼救无门,而是在约会之中,男人情欲蠢蠢欲动,女人态度似是而非,在那暧昧的气氛中发生性关系会是强奸吗?更不能想象两个正在谈情说爱的人发生性关系算是强奸。
  而强奸犯留给人们的印象是:面目猥琐、举止龌龊、粗鲁、心理变态、……,很难把相貌堂堂、衣冠楚楚、谈吐斯文的男人与强奸犯联系在一起。
  正是由于约会强奸不符合人们头脑中的强奸原型,发生在约会中的强奸就很难被社会认同,一旦约会强奸被暴光,人们往往会持怀疑态度,女人会受到各种的谴责,责备女人不自重不守妇道,甚至指责女人勾引男人。在女人看来,被认识的人强奸是没地方说理的事情,如果与此人关系特殊,就更说不清了,弄不好还把自己搞得身败名裂,故受害人报案的也少。
  事实上,太平盛世治安状况良好,彼此认识或需要接触的男女之间,发生强奸的机会反而比陌生人之间多,而且比遭陌生人的突袭更难防范。有资料显示,记录在卷的强奸案中,犯罪人为性伴侣的占8.7%,过去的性伴侣(或配偶)占11.5%,男朋友或约会伴侣占16.6%,其他相识占31.1%。也就是说,在认识的人之间发生的强奸案高达67.9%,而陌生人只占32.1%。

二、约会强奸的社会背景。

  有人称中国正处于性井喷时代,我国的男女关系已从过去的“男女大防”发展到现在的“见面上床”。这话虽然有些过,但确有其一定的道理。
一是观念的巨变:
以前,人们的性观念十分保守,与封建时代相差无几,性是一个极其敏感的词汇,人们羞于启齿。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的性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从婚姻的缔结渠道看,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组织介绍、媒婆介绍,六七十年代鸿雁传情,八九十年代征婚广告,二十一世纪网络恋爱,……。速度越来越快捷,表白越来越直接。
几次离婚浪潮也冲击了人们的性观念,每次离婚浪潮都是旧的价值体系土崩瓦解新的价值体系形成过程。人们认识到,连婚姻都无法严格约束两性关系,婚姻以外的性关系不是可以更开放、更随意了?
一些新事物如一夜情、网恋等不断出现,极大地冲击着人们的视觉神经和传统道德观念、伦理体系。互联网普及之后,两性话题公然地的摆到人们眼前。一夜情、婚外性行为、同居等等,尽管仍然与正统的社会道德相违背,但已被社会所容忍。
二是客观条件十分便利:
男女大防已经成为古董,夫妻以外的一男一女独处一室已成了正常事。而且现在是一个性感的年代,女人都喜欢打扮自己,什么吊带衣露脐裤超短裤,身上的衣服越穿越少,身体越来越暴露,美容隆胸,凹突有致的身材撩动男人的心。许多人在酒吧或在家里约会还喜欢喝一点酒,以此营造浪漫气氛。可是正象人们所说,“酒能乱性”,一杯酒下肚,平时的胆小鬼也会色胆包天,做出蠢事来。
三是社会对受害女性的不公正评价:
要是约会强奸真的发生了,人们往往认为摊上这种事的女人不是好东西。你打扮得那么迷人,穿着那么性感,动作那么轻佻,眼神那么勾魂,哪个男人不心猿意马,春心浮动?有人说,在一夜情等已经成为另类的时尚的年代里,如果一个女人愿意和自己在深夜独处,任何一个正常的男人都会联想到她一定对自己有那个意思,此时发生了性关系,又怎么能算是强奸呢?又有人说,我请她吃饭,送她礼物,她与我做爱是各取所需理所当然。还有人说,做爱时她既没呼叫,也没反抗,这不就是同意吗?

三、约会强奸的法律认定。

  约会强奸并非法律概念,只是强奸的一种形式。约会强奸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约会强奸指发生在有恋爱关系的男女之间的强迫性交行为。广义的约会强奸是指男女在聚会过程中发生的强迫性交行为,男女双方可以是恋爱关系、朋友关系、同事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一般相识关系,甚至可以是初次相识的关系。其实,狭义的约会强奸和广义的约会强奸并不冲突,而是一种包含关系。但广义的约会强奸涵盖的范围更广,可以更清楚的剖析约会强奸,所以本文所称的约会强奸是广义的约会强奸,即男女在聚会的过程中,男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
对于约会强奸,我们首先要清楚什么是强奸,进而去理解什么是约会强奸。
(一)强奸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正确认定强奸,必须把握它的本质特征。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也就是说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内在本质特征,犯罪手段的强制性是这一本质特征的外在表现。违背妇女意志属于人的主观意识,要查明是否违背妇女意愿,不能单从主观上去判断,而要从客观行为来考察。如果性交时男方没有任何的强制行为,就很难说是违背妇女意志。
1、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
(1)时间上看,违背妇女意志仅限于性交当时,即实施性交行为的当时妇女不同意进行。即使性交前同意,性交时妇女仍可反对,男方必须尊重,当然,妇女同意性交后又翻悔不能认为是违背了妇女意志。
(2)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划分。作风不好的妇女的性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
(3)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
在认定强奸罪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这主要是由强奸手段的多样性决定的,如,行为人用醉酒、下药的方式,使妇女丧失意识后进行奸淫;再如,行为人假称治病对妇女进行奸淫,等等。在这些情况下,被害妇女根本不会有反抗行为。
(4)明知是14周岁以下的幼女和无行为能力的妇女(如精神病患者、呆傻者等)而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妇女是否表示同意,都将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