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本溪市土地开发复垦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9:39:09  浏览:81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本溪市土地开发复垦办法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本溪市土地开发复垦办法》,业经本溪市人民政府第1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本溪市土地开发复垦办法
            (1998年3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保持耕地面积相对平衡稳定,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开发复垦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自治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开发复垦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计划、农业、财政、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应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开发复垦工作。


  第四条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复垦土地。对新开发复垦的农业用地,参照国有土地逐步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第二章 土地开发复垦规划





  第五条 土地开发复垦计划应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计划。


  第六条 市土地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土地开发复垦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土地开发复垦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土地开发复垦规划和年度计划。
  土地开发复垦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江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 开发复垦耕地1公顷(含1公顷)以上,其它土地2公顷以上,由市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开发复垦耕地1公顷以下,其它土地2公顷以下,由自治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报市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备案;超过市批准权限的,经市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按国家规定上报审批。

第三章 土地开发





  第八条 土地开发是指对非耕地采取工程或其他措施使其变为耕地的行为。


  第九条 土地开发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因地制宜、合理开发;
  (二)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保持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三)综合开发,合理调整产业结构;
  (四)同防治土地沙化、盐渍化和水土流失相结合。


  第十条 土地开发由市或县区土地管理部门统一选址、签订开发协议、组织开发验收、进行土地变更归档。
  土地开发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开发耕地者向所在地自治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土地开发申请书;
  (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开发造地的选址、可行性论证;
  (三)土地管理部门与开发耕地者签订土地开发合同;
  (四)开发耕地者编制工程预算、绘制土地开发平面图、组织施工;
  (五)土地开发工程完工后,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开发验收;
  (六)验收合格后,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颁发《土地使用证》。
  已取得开发治理“四荒”使用权后,将“四荒”开发为耕地的,经水利、土地部门验收,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土地开发:
  (一)在25度以上坡度的荒山上开发耕地项目;
  (二)污染环境的开发项目;
  (三)影响防洪的围滩造地项目。

第四章 土地复垦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以及自然灾害等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土地复垦包括下列情况:
  (一)因采矿、挖沙、取土、烧制砖瓦等对地表直接挖损活动,破坏了原来地形地貌的土地;
  (二)因地下开采引起地表沉陷的土地;
  (三)因采矿、冶炼、发电等工矿企业生产排放的废物堆积压占的土地;
  (四)工业排污造成土壤污染的土地;
  (五)洪水、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破坏的土地。


  第十三条 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破坏的土地,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第十四条 有土地复垦任务的企业,应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承担土地复垦任务。


  第十五条 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应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设计文件应当有土地复垦的规定;工艺设计应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制定土地复垦具体措施,缴纳土地复垦押金。


  第十六条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可以由企业和个人自行复垦,也可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并以合同形式确定承包、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复垦土地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复垦后的土地达到复垦标准,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返回复垦押金;验收不合格,责令复垦单位或个人继续整治,也可用复垦押金雇用其他单位或个人整治。


  第十九条 有复垦任务而不进行复垦的单位,土地管理部门不再批准新的建设用地。

第五章 资金及使用





  第二十条 土地开发复垦资金是指从非农业建设用地收取的专款用于开发复垦耕地的资金。
  土地开发复垦资金主要来源:
  (一)非农业建设用地收取的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二)耕地占用税;
  (三)基本农田保护费;
  (四)耕地复垦费;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应提取的部分;
  (六)从征地收费中收取的农业发展基金;
  (七)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的政策性投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土地开发复垦计划指标提出年度土地开发复垦资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类资金使用比例:
  (一)每年收取的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不低于70%用于开发新菜田;
  (二)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70%用于开发复垦减少的耕地面积;
  (三)基本农田保护费和耕地复垦费全部用于耕地开发和复垦;
  (四)从征地费中收取的农业发展基金50%用于土地开发与复垦;
  (五)从土地出让金中收取的农业发展基金50%用于土地开发与复垦。


  第二十三条 土地开发复垦资金的用途:
  (一)开发复垦耕地的补贴;
  (二)开发复垦耕地的借款和贷款;
  (三)土地开发复垦贷款利息的补偿;
  (四)土地开发复垦前期勘测论证、规划设计费用的支出;
  (五)土地开发复垦所需专用机械设备及测绘仪器、照像器材、图纸、档案等费用的支出;
  (六)对开发复垦耕地、保护耕地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土地开发复垦资金逐步由无偿拨付改为有偿投入。

第六章 开发复垦土地使用





  第二十五条 新开发的土地,坚持谁开发、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开发复垦(不含建设过程中破坏土地的复垦,下同)后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后,自下年起3年内免收农业税,免缴征购粮任务。


  第二十七条 开发耕地的单位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使用年限,在确定的年限内可按用途自主经营,也可继承和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新开发复垦的耕地达到确定的使用年限时收回重新分配。在同等条件下,原开发复垦者可优先取得使用权。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自治县(区)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5至15元罚款。


  第三十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自治县(区)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公顷每年3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并不予受理新的用地申请。


  第三十一条 土地开发复垦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编报月度企业财务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资厅评价[2003]23号

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编报月度企业财务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为便于出资人对出资企业运营情况的跟踪了解和动态监测,更好地促进国有企业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将国资委监管企业月度“企业财务快报”编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财务快报”是国有经济信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及时、动态反映出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的基本工具,也是出资人对出资企业日常财务监管、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各国资委监管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财务快报工作,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本企业按时保质完成财务快报的编报工作。

  二、“企业财务快报”的填报范围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财务决算报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财务快报”的填报级次为: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子公司,即:所属第二级以上企业,第二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二级进行填报。

  三、凡目前已建立统一财务月报制度的企业,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按统一要求在企业现有的财务月报数据基础上,自动生成“企业财务快报”(包括汇总数据和分户数据);尚未建立统一财务月报制度的企业,应尽快建立月度“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制度,2003年12月前可以企业汇总数据填报“企业财务快报”。

  四、各国资委监管企业的“企业财务快报”报送工作从2003年6月开始,当月“企业财务快报”(含报表和数据软盘)应于次月9日前报送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同时企业应对资产及财务的运行状况进行简要分析,并对重大变动事项进行说明,相应的文字材料应于次月11日前报送国资委统计评价局。“企业财务快报”及相应的文字材料应同时抄送相关监事会。

  五、各国资委监管企业必须按照《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国家有关会计报表制度规定,认真做好“企业财务快报”的编制和审核工作,严格把好质量关;同时各国资委监管企业应安排专人负责财务快报的报送和分析工作,以确保“企业财务快报”的及时上报、数据准确、完整和真实可靠。

  六、为全面了解掌握各国资委监管企业2003年全年资产运营状况及发展趋势,实现“企业财务快报”数据的完整性及连续可比,各国资委监管企业应于2003年7月31日前补报2003年1-5月各月“企业财务快报”数据及相应的分析说明材料。

  七、“企业财务快报”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

  八、各国资委监管企业在“企业财务快报”编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国资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企业财务快报”报表格式       工作软件下载

     2.“企业财务快报”编制说明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26号
━━━━━━━━━━━━━━━━━━━
  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
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是省
人民政府主管地方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社会保险局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职能。 
  2.国家税务总局、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职能。 
  3.财政部门承担的税收调查研究职能及税收政策、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和执
法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 
  (二)转变的职能 
  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给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三)加强的职能 
  按照垂直管理的管理体制,加强对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的直接领导,对机构编
制、经费、人员实行垂直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研
究制定地方各税、费的征收管理办法。 
  (二)负责地方各税、社会保险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和省人民政府、国家税
务总局委托征收的其他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并检查监督制度
的落实。 
  (四)检查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和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
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五)管理地方税务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考核任免和
管理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的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 
  (六)负责地方税务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教育培训工作。
  (七)组织税收政策法规宣传和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
范税务代理行为。 
  (八)负责汇总、编报地方税务系统的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报表工作。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地方税务局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
文电处理、文书档案、文件收发、信访、保密、税法宣传、政务信息和新闻发布
等工作;制定机关内部综合性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和指导系统税务普法宣传。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税政调查研究;组织起草地方税收法规和实施细则;
研究提出地方税制改革建议;拟订地方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审核现行地方税收
政策的调整;监督检查地方税收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
和行政处罚工作;办理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指导地方税务系统的法制工作。
  (三)税政一处 
  负责营业税、资源税、印花税、屠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
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地方税的征收
管理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办理有
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四)税政二处 
  负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等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有关法
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
事项。 
  (五)规费管理处 
  负责教育附加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费等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工
作;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 
  (六)涉外税务管理处 
  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和其他涉外的地方税收的管理协调
工作;研究并执行国际间反避税措施;指导地方税务系统的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工
作。 
  (七)征收管理处 
  指导、监督、检查、处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规中的有关事项,
强化和完善征管手段;指导税务登记、申报工作和税收资料的管理以及生产经营
发票的印制和管理;负责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八)计划统计处 
  贯彻执行全国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制度,编制全省税收收入长远规划和近
期计划;编制、分配和调整年度税收计划以及检查、督促、分析计划的执行情况;
汇总分析全省税收会计、统计信息资料和数据;监督检查税务会计、统计制度的
执行情况;负责全省系统税收票证的印制、使用和管理;指导地税系统计划统计
工作的开展。 
  (九)财务管理处 
  管理地方税务系统的经费、财务、装备和固定资产;管理机关财务工作;监
督执行税务系统财务制度,审核汇编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预、决算;办理各项
经费的划拨;组织实施地方税务系统的内部审计。  (十)人事处 
  按权限或授权管理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的机构编制、干部考核任免、人员调配、
劳动工资等工作;制定干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十一)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 负责机关党务和指导工、青、妇工作;指导
地方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二)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 
  负责对地方税务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负责税务执法监
察工作;负责检查处理行政违法和税务执法违纪案件;负责本级机关纪检工作;
负责干部离任审计工作。 

  四、局直属行政单位 

  (一)稽查局 
  拟订税务稽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办理偷税、抗税、骗税重大税收
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处理;指导、协调地方税务系统税务稽查工作。 
  (二)直属分局 
  负责省级预算收入的各项税收和指定收入项目的管理和部分征收业务工作;
负责省级税收收入入库的督促检查工作。 

  五、人员编制 

  地方税务局机关行政编制9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不含纪检组
长),正副处长(主任)36名。稽查局基层行政编制50名,其中局长1名,
副局长3名。直属分局基层行政编制5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