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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华木莲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6:24:29  浏览:94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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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华木莲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华木莲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华木莲奖”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宜春市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华木莲奖奖励办法

为提升工业招商效果,促进重大项目建设,推进产业升级,全面实施“兴工强市”战略,市政府决定设立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华木莲奖”,推进重大工业项目的引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华木莲奖主要用于成功引进具有影响力的重大工业项目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和社会各界自然人(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

第二条 项目界定。本办法所指重大工业项目为世界500强企业及其绝对控股企业、全国200强企业及其绝对控股企业、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一级企业、行业前10名企业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人民币(或1亿美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

第三条 奖励标准。

1.投资主体为世界500强企业及其绝对控股企业的重大项目,一次性奖金50万元;

2.投资主体为全国200强企业及其绝对控股企业的重大项目,一次性奖金40万元;

3.投资主体为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一级企业的重大项目,一次性奖金30万元。

4.投资主体为行业前10名企业的重大项目,一次性奖金20万元。

投资主体符合两个以上奖励标准的,奖金金额以最高标准为准,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 奖励申报。项目在两年内完成10亿元(或1亿美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且实现竣工投产或部分投产产生税收后一年内,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申报单位(个人)申请华木莲奖时,应填写《宜春市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华木莲奖”申请表》,项目简单情况介绍、项目推进经过及成效的文字说明,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确认投资主体属世界500强企业、全国200强企业、一级央企、行业前10名的相关材料(以签约时向社会公开的认定资料为准);

2.投资主体在当地的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或1亿美元)的有效证明。

4.注册企业纳税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奖励认定。宜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华木莲奖”的申请受理工作,并牵头负责组织市商务局、审计局、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以及项目对接机构等单位,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联合审核认定。

第六条 奖金兑付。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华木莲奖”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兑付,市财政局根据市直相关部门的联合认定意见,核准奖金数额后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将奖金兑付给申报单位(个人)。

第七条 相关纪律。

1.对在项目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包装项目的,除追回所发奖励外,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对在项目审核认定和奖金拨付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附则

1.本办法由宜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下载附件:宜春市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华木莲奖”申请表.doc


http://www.yichun.gov.cn/Pub/ZWGK/ZCWJ/ZFWJ/2012/yfbf/2012-03/2012032914425965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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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人类刑罚的发展趋势是由严苛走向轻缓,缓刑制度,作为替代监禁的行刑制度,因其运用社会力量监管犯人,使犯人改造不脱离社会,并且节省费用。适用范围不断扩大。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适用条件进一步完善,法院可以发出禁止令,从而进一步保障缓刑犯改造的效果。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积极参与缓刑犯的改造。

  关键词:故意伤害、缓刑适用条件、社区矫正

  一、郭某故意伤害案适用缓刑的法律分析及隐患

  (一) 案情介绍及诉讼过程

  郭某与郭开某是邻居,2010年的一天,郭某及其父亲指挥挖土机取土,郭开某以对取土地块拥有使用权为由,阻止挖土机施工,双方互不相让,扭打在一起。后拨打110,警察随后赶到,联系村干部前来调解。在等候村干部调解过程中,郭开某不顾民警反对,执意担砖下来。郭某见状,随手拿了杉木棍子前去阻止,双方扭打在一起。冲突中,郭某用杉木棍子朝郭开某头部打去,造成郭某重伤,五级伤残。

  2011年1月,郭某与郭开某在区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郭某赔偿郭开某七万元,郭开某请求法院对该郭某减轻处罚”。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1年6月,郭开某不服该判决,以量刑偏轻为由来我院申诉,后经我院调解,郭开某息诉。

  (二)该案法律分析

  该案中,郭某造成被害人重伤,按照我国刑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石峰区法院以该案系邻里纠纷,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并请求对郭某减轻处罚,郭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对郭某判处缓刑,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以上判决。

  我国刑法修正案 (八)实施之前,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为“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本案系邻里纠纷,该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犯罪嫌疑人悔罪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因此可以适用缓刑。有的文章认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适用缓刑不符合刑法设立缓刑的立法本意。我国刑法设立缓刑制度的本意在于为犯罪分子提供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短期自由刑带来的弊害。通说认为,就主刑而言,重刑是指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轻刑则是指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缓刑制度就是专门为轻刑犯罪设立的,专门适用于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对于重刑犯罪,由于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强,不应当适用缓刑。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即使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这里的三年也应当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的三年,而不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中的三年,不属于缓刑的适用范围。”[1]但是笔者并不同意此种观点,美国关于缓刑适用的范围,有些司法区有明确的规定。有些司法区并没有作出规定,但是一般来说,缓刑适用于不大严重的犯罪(未必都是轻罪)和虽然重新犯罪但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2]。另外,日本缓刑适用的条件正在逐渐变的宽缓[3]。18世纪和19世纪上半期,占统治地位的刑法思想是报应刑论和罪刑相称的原则。19世纪中期开始,刑法思想发生转变,刑罚目的重在教育改造犯罪人,预防再犯罪。本案中,双方是邻里纠纷,事发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属于激情犯罪,再犯可能性较小,郭某是23岁的青年,其父患有残疾,如对郭某进行关押,很有可能进一步激化双方的矛盾,导致郭某家生活困难,起不到很好的社会效果。郭某认罪态度较好,法官根据其一贯表现及积极赔偿被害人的事实,认为其无危害社会的危险,遂作出缓刑的决定。作出缓刑判决后,被害人郭开某对该案判决不服进行申诉,经我院作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工作。一方面约谈被告人,督察其认真改造,通知社区和公安机关,做好督促工作;一面向郭开某讲明法院以前同类案的判决情况及该案法律依据。对双方进行了调解,郭开某最后息诉。

  (三)该案缓刑实施过程中存在及可能存在的问题

  郭开某来我院申诉的导火索是被告人在其所在的地方宣传官司打赢了,没有进监狱。了解到该情况后,我院约见了被告人,要求其珍惜机会,认真接收社会改造。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缓刑判决,可能不接受,可能会上访,这是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该案中也存在。

  本案中,被告人郭某为青年人,根据我院对2011年到2012年,向法院提起公诉的人数的统计,两年中,我院提起公诉的人员中,以前判处过缓刑的人数共计31人。该31人30岁以下的共19人,占判决缓刑后再次犯罪人数的61%。因此,本案中,郭某并没有进行监狱改造,刑罚的惩罚教育的作用其实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从概率统计上来说,有再次犯罪的危险。因此,检察机关应延伸检察职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社会管理作用。及时做好对被告人的回访及执行机关的监督,防止再犯的发生。

  二、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开展

  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缓刑适用条件,进一步完善,其中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同时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犯罪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可见,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适用条件作了进一步规范,减少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加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的关怀。同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出禁制令,确保缓刑适用落到实处。

  针对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适用条件的进一步规范化和日益复杂的社会形势,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缓刑犯的社会改造。根据笔者引入的案例,结合理论,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开展缓刑监督职能:

  首先,多部门配合监督人民法院缓刑适用是否适当

  如:石峰区法院办理的韩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原审被告人韩某于2010年10月8日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因犯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于2012年1月10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1年;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8月1日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三年。原审被告人韩某2010年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缓刑考验期为2010年10月18日至2011年10月17日;2012年1月10日因犯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1年(该判决汨罗市人民法院对其适用缓刑错误,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已再审),缓刑考验期为2012年1月29日至2013年1月28日;2012年8月1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为2012年8月17日至2015年8月16日。

  原审被告人韩某涉嫌的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行为发生在缓刑考验期内,汨罗市人民法院对其在适用缓刑错误。原审被告人韩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4月,系在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决的缓刑考验期内发现的漏罪,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对其适用缓刑错误。目前,该案正在依法提请抗诉。

  适用缓刑过程中,被告人的一些情况,法院有时不能很好的掌握,因而要求检察机关无论在庭审过程中还是在监督社区矫正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

  其次,建立健全司法机关相互协调机制

  公检法司在缓刑执行过程中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确保缓刑执行效果的重要保障,只有司法机关之间统一思想认识,做好司法衔接,才能更好的发挥缓刑的执行效果。其次机制要协调,公检法司四机关要加强联系与协调,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在缓刑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措施,及时解决在缓刑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具体来说:法院判决 、裁定生效后,为及时将缓刑纳入社区矫正,实现罪犯在法院、公安、司法、社区之间的顺利交接,检察机关应与相关机关多次协商,建立集中交接监督机制。即在法院刑事审判庭专设社区矫正监督站,负责对监外执行罪犯及法律文书进行集中交接;法院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判决、裁定下达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公安、检察、司法、社区有关人员到社区矫正监督站进行监外执行罪犯集中交接,在检察官现场监督下当场登记缓刑罪犯名单,建立社区矫正档案。

  再次,建立约谈回访制度,加强对缓刑犯的考察

  美国针对缓刑犯设有缓刑官制度,缓刑官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督,主要负责自己承接的缓刑工作和一些行政管理工作;监督缓刑犯;向法院报告工作情况等。我国刑法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2年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因而检察机关应该积极履职,协助执行机关做好缓刑犯的考察工作,第一,监督缓刑犯和缓刑的执行机关,对于缓刑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及时提出,第二,对于在考察期间,努力改造,却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缓刑犯,向人民法院提出予以减刑的建议,对在考察期间不服管教,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缓刑犯,向有关部门建议追究其责任。第三,对于缓刑犯进行教育,及时进行约见和回访,督促缓刑犯积极配合执行机关、社区矫正。

大连市实行企业空岗报告制度的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实行企业空岗报告制度的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建立灵敏高效的再就业信息网络,及时准确掌握就业岗位状况,促进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大连市劳动局负责全市企业空岗报告工作的管理、检查和指导,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实行企业空岗报告制度的组织工作。其他区、市、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实行企业空岗报告制度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类企业,应在每季度最后一周将下季度用人数量、岗位来源、用人时间、专业及工种、招收对象、条件、工资信息等情况详细准确填入《空岗报告表》,报劳动行政部门。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通过微机联网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空岗情况。劳动行政部门收到空岗报告后,应及
时发给《空岗报告证明》。
《空岗报告表》、《空岗报告证明》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给用人单位。
第五条 新建的企业,应在用工一个月前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空岗情况;临时改变用工计划的,应及时将改变情况报劳动行政部门。
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企业空岗信息系统,供劳动者查询,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本地区近期劳动力需求情况。
第七条 企业在办理发布招聘广告、劳动用工、工资计划、劳动年检手续时,应持有《空岗报告证明》。
第八条 企业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招工招聘广告,均应按管理权限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广告内容必须做到用人时间、工资信息准确,专业工种名称规范,并与其填报的《空岗报告表》内容相一致。
第九条 企业未取得《空岗报告证明》擅自招工,或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擅自发布招聘广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