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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02:55:38  浏览:90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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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抚州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 (资产) 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五)彩票公益金;

  (六)罚没收入;

  (七)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包括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三条 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编制政府非税收入年度收支计划,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考核制度,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效率。征管具体工作由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

  第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按照下列规定设定和征收: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门与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设定和征收;

  (二)政府性基金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者财政部门、省政府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者财政部门、省政府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五)彩票公益金依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门规定的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分配比例设定和征收;

  (六)罚没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七)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或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设定和征收。 .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法定执收单位根据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将委托协议送市财政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执收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财政局编报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经审定后列入综合财政预算。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做到应收尽收、依法征收。

  第七条 市财政局应当指定政府非税收入的收款银行(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同),并在指定银行开设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用于记录、归集核算反映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每月25日之前将汇缴专户的收入划分收入性质和类别后分别转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区别收入性质,分别采用直接缴交或集中缴交方式。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规定的时间及金额到市财政局指定的收款银行将有关款项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到市财政局指定的收款银行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执收单位收取的往来款项、保证金、抵押金等暂存性资金,应当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第九条 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执行。由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按规定及时划解、结算。

  第十条 规范政府非税收入退付办法。法律法规规定需退付,或误征、多征、误缴及经确认为技术性差错的政府非税收入,经执收执罚部门提出书面退付意见和缴款复印件,由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从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直接退还给缴款人。进入国库的由财政国库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分别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管理、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编制综合财政预算,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有法定用途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专款专用。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经费,由市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为加快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考核,可按不超过汇缴专户所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总额的1.5%安排业务费。

  第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实行统一申请印刷、购领、发放管理。

  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按规定管理使用,保证票据安全。不出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市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接受市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负责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

    (二)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财政局编报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草案;

    (三)按照规定向缴纳义务人及时足额征缴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市财政局定期报告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举报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市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举报违法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资金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

  (三)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以及将所收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汇缴专户以外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及时、足额上缴汇缴专户的;

  (五)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和不按规定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六)非法印制、伪造、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七)违规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和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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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办农【201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垦)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全面深入开展科学施肥指导服务,切实提高测土配方施肥“三率”,我部将推进技术进村入户到田作为2010年测土配方施肥工作重点,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现将《2010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具体实施方案,并迅速组织开展“普及行动”的各项活动。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行政、推广、科研、教学和企业等方面力量,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内容,落实工作责任,强化服务指导,加大宣传培训,确保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取得实效。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将具体实施方案、上半年工作总结、全年工作总结,分别于3月5日、6月15日、12月5日之前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100125,北京农展馆南里11号)。

  联系人:黄辉(种植业管理司耕肥处,电话:010-59191834,传真:59193347,电子邮件:cetushifei@agri.gov.cn);孙钊(全国农技中心,电话:010-59194535,传真:59194534,电子邮件:sunzhao@agri.gov.cn)。

  附件:2010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工作方案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2010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工作方案

  2010年是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第六年。为全面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切实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进村入户到田,进一步扩大企业按方供肥、农民按方施肥覆盖范围,我部决定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为保证各项活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进村入户、施用配方肥到田为目标,以增强农民科学施肥意识、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为核心,以全程服务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果菜茶标准园创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植大户为切入点,以培训宣传、示范展示为手段,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强化服务”的原则,采取以点带面、整村推进方式,进一步加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指导服务力度,着力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入户率、覆盖率、到位率,全面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深入开展。

  二、目标任务

  组织发动10万名专家和技术人员,采取面对面培训、建立“一村一站、一户一卡”、树立配方信息公示牌、创建示范区、配肥站建设、配方肥连锁经营配送等有效推广模式,深入农村、深入田间、深入农户,广泛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指导,免费为1.6亿农户提供技术服务,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面积达到11亿亩以上,农民施用配方肥面积达4亿亩以上。

  (一)扩展技术覆盖面。在继续抓好粮、棉、油等大宗作物测土配方施肥的基础上,着力推进蔬菜、果树等经济、园艺作物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2005年、2006年、2007年启动的项目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应用面积达到全县域农作物播种面积的90%、80%和60%以上,一年一熟地区力争基本覆盖全县域耕地;2008年、2009年启动的项目县(场、单位)分别达到40%以上和20%以上。同时,为科技示范户、种植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个性化服务,服务到位率达到80%以上。

  (二)增加配方肥施用量。全国粮棉油等大宗农作物配方肥施用量占化肥施用量的比例同比增加5个百分点以上。在粮棉油糖高产创建示范区和果菜茶标准园创建示范区,全面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施用配方肥占化肥施用总量的比例分别达到60%以上和30%以上。

  (三)扩大示范带动范围。采取专家包片负责和整村建设的办法,大力推进村级示范方(片、区)建设,以村为单位设立一个20-100亩村级示范方。2005-2007年启动的项目县60%以上村建成示范方,2008年启动的项目县30%以上村建成示范方,2009年项目县10%以上村建成示范方。在高产创建和标准园创建示范区,建成万亩示范片。

  (四)提高技术普及率。2005-2007年启动的项目县70%以上村要将测土信息和施肥方案上墙展示;2008年启动的项目县要达到50%以上,2009年启动的项目县(场、单位)要达到30%以上。在春耕、“三夏”和秋冬种等关键农时季节,包片技术人员要集中组织村民,解读上墙配方肥信息,面对面培训测土配方施肥技术。

  (五)提升服务能力。每省区市要举办2-3期以基层农技人员和肥料经销商为对象的肥料配方师的培训班,做到每个项目县拥有1-2名具备国家职业技能资格的肥料配方师,每个村至少培养1名测土配方施肥科技示范户。

  三、重点工作

  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各地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项目要求,切实做好基础性工作,突出抓好配方施肥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一)强化“示范片”到村。要结合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组织实施,以县为单元,制定村级示范片建设规划,确定示范区建设范围,合理布局示范地点,细化示范片建设内容,安排建设计划。建成的村级示范片要做到“四有”,即:有包片指导专家、有科技示范户、有示范对比田、有醒目标示牌,其中标牌要明确标明施肥结构、施肥数量、施肥时期和施肥方式。

  (二)狠抓“配方肥”下地。各级农业部门在春耕、“三夏”和秋冬种备肥时,针对当季作物,制定科学施肥指导方案,并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信息简报及时发布测土施肥配方信息。省级农业部门要打破县域界线,按照优势农作物区域布局,组织专家对各县市区制定的肥料配方进行综合汇总,科学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农作物的“大配方”,鼓励肥料生产企业按“大配方”生产供应大配方肥料。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要针对“大配方”肥料,为农民发放“小调整”施肥建议卡,并指导农民按方施肥。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基层配方肥供应服务网络,探索经销服务方式和运行机制,推动配方肥统配统供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要逐步建立以肥料配方师为主体的农技人员与肥料生产企业、肥料经销商、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结对帮扶工作机制,着手开展农技人员团队式挂牌服务试点工作。

  (三)实施“培训班”进田。加强农民田间实地培训,通过举办农民田间学校和开展田间巡回指导,根据农民需求,突出田间实际操作技能和肥水管理技术培训,开展现场指导服务,让农民易学易懂易操作。同时,加强对肥料经销商、基层农技人员的培训,形成肥料企业积极参与生产配方肥、经销商愿意经销配方肥、农民认识和使用配方肥的局面。

  (四)推进“建议卡”上墙。在肥料经销网点和村民集中活动场所,积极推进测土信息、配方施肥方案上墙,方便、简捷、有效地让农民了解掌握科学施肥知识,直接“按方”购肥、施肥。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设置电脑触摸屏、配方师坐堂门诊等服务模式。各地要结合实际,推广应用适合本地区的贴近农村、贴近农业、贴近农民的技术指导服务形式。

  (五)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进行宣传培训,形成上下联动、横向互动的宣传态势,做到电视有影、广播有声、报刊有文、墙上有画、网上有消息,增强农民科学施肥意识,争取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重视与支持。各地可试点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标识,免费为认定的配方肥生产企业使用,进行公益性宣传,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对配方肥认可,并接受使用。

  (六)开展“示范县”创建。各省(区、市)要组织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示范县创建活动,根据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因地制宜合理制定创建目标,采取考评、推优、树牌、表扬等方式,建立一批全国测土配方施肥示范县。在示范县创建过程中,要把拓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面、配方肥施用比例、示范区建设、服务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果菜茶标准园创建示范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作为重要建设内容,因地制宜探索符合当地实际、农民乐于接受的有效推广模式和工作机制,逐步将示范效果较好的巩固项目县创建成为全国测土配方施肥标准化示范县。

  四、工作分工

  按照“部级把方向,省级创机制,地县级抓落实”的总体要求,明确各级农业部门职责分工,构建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工作机制。

  (一)农业部。研究确定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重点、工作思路、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制定发布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全国性活动,监督检查各地组织实施情况。

  (二)省级农业部门。研究制定本省区市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实施方案,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探索有效工作机制,创新推广方式,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技术进村入户和配方肥下地指导工作。

  (三)地县级农业部门。细化落实“普及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协调行政、推广、科研、教学、企业等各方面力量,突出工作重点,分解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到人,在稳步推进基础性工作的同时,千方百计推进技术进村入户和配方肥下地。

  五、农业部活动安排

  (一)举办启动仪式。我部计划于3月份举办全国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启动仪式,动员各地开展“普及行动”,安排2010年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和安排部署。

  (二)组织专家巡回指导。在春耕、秋播季节,组织我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专家组,采取分片包干办法,深入基层、深入农户、深入田间,会同当地技术人员广泛开展针对农民施肥的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

  (三)发布科学施肥指导意见。根据各地测土配方施肥数据成果,组织专家制定并发布主要作物科学施肥指导意见,引导各地制定发布适宜本地区的科学施肥技术方案,指导农民“科学、经济、环保”施肥。

  (四)开展效果评价活动。组织开展粮棉油糖果菜茶等农作物应用测土配方施肥的效果调查与评价工作,汇总分析不同区域、不同作物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取得的成效、好的技术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对策措施。

  (五)召开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各地在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中的成功经验,观摩考察测土配方施肥示范现场,研究部署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同时,集中宣传展示五年来测土配方施肥取得的成效。

  (六)举办技术培训。通过举办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与数据管理培训班,解决数据处理、应用和管理问题,加快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形成的大量数据和技术成果分析汇总进程,为全面深入推进工作做好技术支撑。

  (七)开展技术援藏。根据西藏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情系西藏”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巡回指导活动。江苏、湖北、山东、广东、四川、重庆等省市继续对口支持西藏做好取土测土、田间肥效试验、数据汇总分析和施肥指标体系建立等基础性工作。

  (八)交流配方肥生产供应经验。结合全国肥料“双交会”,发布全国主要农作物施肥配方信息,交流引导企业参与配方肥生产供应的典型经验,加强农技推广部门与企业的对接,促进配方肥生产与应用。

  (九)检查验收项目执行情况。加强对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监督检查,督促项目规范实施。对2006-2007年项目县进行部级抽查验收,对2008年启动的项目县(场)进行化验室检测质量抽查考核。

  (十)组织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在春、秋两个关键时节,组织开展以“大地之春”和“金色之秋”为主题的测土配方施肥集中宣传活动,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宣传态势,做到电视有影、广播有声、报刊有文、墙上有画、网上有消息,争取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重视与支持,努力扩大社会影响。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领导对测土配方施肥工作非常关心,我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十分重视,将测土配方施肥作为2010年农业部为农民办理的实事之一。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防止思想松懈,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充实现有的测土配方施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强化职责分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利用多方资源,充分调动教学、科研、推广、企业等部门的力量,形成强大合力,全面扎实开展推广服务工作。

  (二)开展分类指导。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不同年度启动的项目县(场、单位)的实际,针对不同区域、不同作物的特点,开展分类指导,细化目标任务。要在春耕、“三夏”和秋冬种备肥用肥高峰前,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科学施肥指导意见,因地制宜开展分类指导,努力提高农民的科学施肥水平,使农民能够根据土壤类型、肥力水平和目标产量基本掌握合理的施肥数量、施肥比例、施肥时期和施肥方法。

  (三)强化督导检查。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时跟踪了解和掌握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各项活动和任务的落实情况。要在各项活动关键时期派出工作组,层层组织督导检查。同时,要及时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方法,完善考评机制,搞好活动考核。


固原市土地使用权交易暂行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固原市土地使用权交易暂行细则
2003-6-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固原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凭等交易(以下简称土地交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固原市土地交易中心是固原市土地交易的承办机构,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动作,并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固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土地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固原市土地交易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所称主管部门、出让人均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土地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下列土地交易(包括分割转让)应当在土地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方式公开进行:
(一)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和统征的储备土地以出让方式供应市场;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首次转让;
(四)因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
(五)人民法院、执法机关裁定、决定处分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在土地交易市场交易的土地。
第二章 功能与职责
第六条 土地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为:
(一) 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交易中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土地交易市场的建设计划和目标;
(二) 接受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凭的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工作,为举办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会提供场所和服务;
(三) 受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负责转让条件核验及成交确认;
(四) 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土地交易信息行情,提供有关法律和其他信息咨询服务;
(五) 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供求信息,提供土地交易、洽谈、招商场所;
(六) 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交易中心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一) 土地交易规则;
(二) 土地交易运作程序;
(三) 土地交易服务承诺;
(四) 土地交易财务管理制度;
(五) 工作人员守则;
(六) 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监督查处办法等。
第八条 土地交易中心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和必要设施,建立土地招标拍卖专家库。专家库由具有土地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济师、律师、建筑师从业资格的人员和其他专家学者组成。交易中心从事土地交易市场业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第三章 土地交易方式
第九条 土地交易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 招标,即通过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由投标人进行投标,经评标后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二) 拍卖,即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三) 挂牌,即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告,接受竞买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在挂牌期限截止时按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交易:
(一) 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二) 未解除抵押关系的;
(三) 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四) 法律、法规禁止出让、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招标、拍卖或挂牌前应制定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和投标、竞买规则,并在招标、拍卖或挂牌之日起至少20日前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申请参与竞买的人数应达到两人或两人以上。
公告由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发布。公告应在交易所和固原日报及其它省级以上报纸刊登。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应设立最低保护价。
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交易时,未达到规定人数或最低保护价的,主管部门或委托人有权作出重新交易安排。
第十三条 采用招标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应成立招标委员会,招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含5人)单数组成,主任由主管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其余人员从土地交易市场专家库中随机抽出确定。确定的专家经书面通知后,不能参加的,重新抽出确定。
第十四条 招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查投标人资格,主持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确认中标人并发出中标确认书。
在招标委员会确认中标人五日内先预付出让金20%的预约保证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五条 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应设立拍卖委员会。拍卖委员会由5人以上(含5人)单数组成,委员会主任由主管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其余人员从土地交易市场专家库中随机抽出确定。随机抽出确定的专家经书面通知表示不能参加的,重新抽出确定。
第十六条 拍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查竞买人资格、指定拍卖主持人并监督现场竞价。
拍卖主持人确认竞得人后,由交易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公开挂牌交易的,应公告最低交易价和其它交易条件,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
(一) 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它条件的,挂牌成立;
(二) 在挂牌期限内有2个以上竞买人报价且均高于底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
(三)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2个或2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对挂牌宗地实行现场竞价,出价高者为竞得人。
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成交后5日内,竞得人预付出让价50%出让金,由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应在成交后60日内缴清全部出让金。
第四章 土地交易规则
第十八条 对国有或国有控股困难企业使用的土地进行整体收购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所得价款扣除收购综合成本后,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企业破产整体收购并拍卖的,拍卖所得扣除收购综合成本后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的,转让人应委托交易中心进行,并提供房地产证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交付土地出让金证明。交易中心直接安排交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交易需经核准的,由交易中心在3日内进行核验后,送主管部门在15日核准。主管部门核准转让后,再由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要求处分抵押人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委托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并提交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处分抵押物达成的协议和双方认可的评估报告,交易中心直接安排交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交易需经核准的,由交易中心在3日内核验后送主管部门核准。主管部门核准交易的,由交易中心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执法机关裁定、决定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转让,委托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第二十二条 处分物为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或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出让用地,交易中心应在交易前送主管部门核准。
主管部门核准交易时,须核定是否应补交土地出让金及应补交的数额。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交易中心在成交后应从成交价款中首先扣减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规费,及时将收益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十三条 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土地,委托进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土地收益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等。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核拨,并将出让金的5%返还国土资源部门,财政收支应当严格管理,依法接受审计。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交易市场转让成交后,当事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凭《成交确认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章 监督查处
第二十六条 由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成立监督组织,对土地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应在交易中心设立检举或投诉信箱,接受群众对土地使用权交易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应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规则、运作程序、服务承诺、工作人员守则等在显要位置张挂显示、陈设,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产权手续:
(一) 违反本规定,须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
(二) 须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不按本规定的规范要求和方式进行交易的;
(三) 投标人或竞买人互相串通压价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无效交易的其他情形。
属于第(一)、(二)项情形的,由监察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土地交易行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审批、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