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107号
《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六年七月十日
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北江大堤管理,确保安全度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北江大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北江大堤范围内从事建设、河道堤防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北江大堤,是指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骑背岭起,沿大燕河左岸、北江左岸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铁路旱闸止(即北江大堤桩号0+000~61+286)的堤段,以及石角遥堤(即北江大堤桩号0+000~2+060)等堤段。
北江大堤的范围包括堤身、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以及芦苞水闸、西南水闸和沿堤涵闸、护岸工程、观测设施、防汛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前款所称管理范围包括从堤身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50米的土地、滩地、沙洲和水域;堤脚经过压渗覆盖处理的堤段,其管理范围至压渗覆盖边缘。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北江大堤的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北江大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负责北江大堤的具体管理工作。
北江大堤所在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水利、规划、国土、建设、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做好有关工作。
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堤线所在管理单位,在汛期是所在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分,应当服从省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按照规定分工做好防汛工作。
第五条 北江大堤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北江大堤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界外延起每侧200米,具体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后,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北江大堤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北江大堤沿线水闸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具体由具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闸所在地的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后,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北江大堤堤身和征用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占用。
北江大堤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未征用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其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危害北江大堤的安全。
第七条 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负责北江大堤的维修加固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技术要求,制订维修加固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明确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和堤线所在管理单位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制订和完善管理、养护等制度,加强巡查,维护堤防安全。
堤线所在管理单位应当服从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按照规定配备人员,做好堤段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在北江大堤堤身及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北江大堤保护范围内修路、建房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北江大堤安全活动的,应当事先征求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北江大堤范围及沿线河段经依法批准修建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施工,按时完工;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航运及大堤安全。
第十条 禁止损坏或者挪用北江大堤的工程设施、设备和仓站、房屋、通信、供电线路、防汛砂石料以及其他防汛物资器材。
禁止在北江大堤堤身和管理范围内勘探、爆破、采砂、取土、挖塘、筑坟、开沟、打井以及堆放余泥、垃圾、杂物,或者从事其他危及大堤安全的活动。
禁止损坏沿堤涵闸、减压井、排渗沟、测压管、测量基点、观测设备、里程碑石、水文监测、地质监测以及其他设施。
禁止在北江大堤堤身上放牧、挖掘护岸护坡以及铲草皮。
第十一条 在北江大堤的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爆破、打井、采砂石、取土、挖沟、挖鱼塘以及开采地下资源等危及大堤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 在北江大堤堤身和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房屋或者其他设施。原有房屋等建筑物及设施,不得扩建;需要改建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其他报建手续。
对北江大堤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省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省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负担。
第十三条 北江大堤沿线防汛公路(包括部分在堤顶上铺筑路面的)是防汛专用公路。除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及参与防汛的车辆外,其他车辆需要使用防汛公路的,应当征得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同意。
没有专设路面的堤顶,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和管理车辆除外。
第十四条 芦苞水闸、西南水闸和沿堤涵闸的调度运行,由大堤管理单位或者其他涵闸管理单位指定专人按照规程操作运行。防汛期间,芦苞水闸、西南水闸的调度运行,必须服从省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操作或者越权指挥,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省防汛指挥机构指令的执行。
第十五条 芦苞涌(含白泥河)、西南涌是北江主要分洪河道,其河道及堤防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芦苞涌、西南涌河床及滩地种植林木和高杆作物、围塘养殖、设置阻水建筑物以及从事其他影响行洪安全的活动。
第十六条 北江大堤工程建设维修、管理和运行经费,由省财政和受益地区城市市级财政共同负担。
北江大堤受益范围内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堤围防护费。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北江大堤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虽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相关工程设施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或者《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1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损坏工程设施的,责令修复,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操作涵闸闸门,或者违反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北江大堤堤身和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设施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北江大堤堤身、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违反水利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行为,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1985年5月30日发布、2002年5月28日修订的《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冬春季学校传染病预防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冬春季学校传染病预防工作的通知
教体艺厅[2005]1号
冬春季是呼吸道传染病高发季节。近期,安徽省局部地区发生流脑疫情,其他省份也有散在病例的报告。学校是人群高度密集的场所,学生是呼吸道传染病易感人群之一。为有效预防与控制呼吸道传染病在学校的发生和蔓延,确保学生身心健康,特对冬春季节学校传染病预防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学校传染病预防工作,要把做好学校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作为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69号)、《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5]8号)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预案,确保涉及学校师生身心健康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抓紧、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疫情监控与报告制度,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指定专人作为学校传染病疫情的报告人,负责学校传染病的监控与报告工作。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辖区内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并在卫生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定期对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进行传染病的预防知识、监控与报告等方面的培训。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应及时了解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向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同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
三、切实落实各项传染病预防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寒假期间对当地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认真研究,在新学期开学前,结合本地实际和冬春季传染病流行特点,对学校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部署,提出相应的工作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在开学前要集中力量对学校环境卫生尤其是教室、图书馆等教学场所和食堂、宿舍、厕所等生活场所进行清扫和清理,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清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条件;开学后,要采取措施,确保学生学习和生活场所的通风与清洁。中小学校还应认真落实晨检制度,做好晨检记录,努力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
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传染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应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课、班会、队会、讲座、板报、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在开学后集中开展一次冬春季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学生了解呼吸道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和预防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中小学校还应利用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形式,向学生家长讲解预防传染病的相应知识和要求,并要求家长关注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现学生身体健康状况有异常时,应及时带学生赴医疗机构就诊。
五、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学校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卫生部门进行沟通,了解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学校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应按照上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加强自我检查,落实学校传染病预防措施,尤其要重视当地卫生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改进学校卫生工作,消除有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的各种隐患。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