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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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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中国 阿根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一、应阿根廷共和国总统克里斯蒂娜·费尔南德斯·德基什内尔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2年6月23日至25日对阿根廷进行正式访问。

  二、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与克里斯蒂娜·费尔南德斯·德基什内尔总统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举行工作会谈,并会见阿根廷副总统兼参议长阿马多·布杜和众议长胡利安·多明格斯。两国领导人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坦诚深入地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三、温家宝总理和克里斯蒂娜·费尔南德斯·德基什内尔总统共同主持中阿建交40周年庆祝活动。双方回顾了建交40年来,特别是2004年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以来双边关系的发展,并对此给予积极评价。

  四、双方决定以两国建交40周年为契机,以长远眼光推动中阿战略伙伴关系全面持续发展。双方同意加强高层交往,增进政府、议会和政党间交流与合作,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看法,以深化政治和战略互信。

  五、为推动双边关系有序和谐发展,双方决定在战略伙伴框架下,启动两国政府间共同行动计划制定工作,以指导和协调两国各领域合作。该共同行动计划(2013年至2017年)将包括两国现有及优先推动的合作领域和项目。

  六、双方表示将在涉及彼此核心利益的问题上继续给予对方坚定支持。中国政府重申坚定支持阿根廷共和国对马尔维纳斯群岛的主权要求,以及重启有关谈判,根据联合国相关决议规定寻求马尔维纳斯群岛问题最终和平解决。阿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支持台海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的和平统一。

  七、双方认为,中阿贸易关系取得了长足发展,2002年至2011年间,双边贸易年均增长超过31%,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双方一致强调,以实际行动致力于实现双边贸易多元化和平衡发展,确保双边互利经济关系的持续发展。

  八、两国领导人强调,中阿经济关系对推动两国生产领域发展和创造体面就业具有重要意义。鉴此,双方一致同意继续致力于深化经济关系、增加贸易和促进投资。双方一致认为,上述措施将有效帮助两国应对发端于发达国家的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

  九、双方回顾了自2011年5月两国有关部门签署双向投资促进合作谅解备忘录以来的各项行动及其进展。双方表示将推动高质量、促就业的投资项目在各自国家落户,以促进平衡互利的全球化进程。

  十、双方一致同意加强经贸混委会等交流机制的作用,促进各领域务实合作。双方承诺将继续积极鼓励增加生产领域相互投资,消除政策性障碍,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加强两国政府和企业间关系,促进各自致力于社会包容和平等的经济社会政策。

  十一、双方积极评价克里斯蒂娜总统2010年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期间确定的基础设施合作项目所取得的进展,并承诺支持扩大该领域的双边合作。

  十二、双方指出两国有关机构签署的大量协议体现了双方农业及粮食领域合作取得的进展,一致决定推动两国有关机构间现有的项目及技术合作,以加强粮食产业链合作,扩大双边贸易,保障粮食安全。

  双方同意深化两国技术部门在动植物卫生领域的现有合作,以增加双边贸易的产品种类,促进出口产品多样化。

  双方对建立中阿农产品加工示范园的倡议表示欢迎。这一农业及粮食产品生产平台将有助于推动相关领域的技术创新。

  十三、双方一致同意继续加强在文化、教育、科技、旅游和司法等共同感兴趣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两国一致同意为食品、清洁能源和交通等领域大型研发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并支持两国研究人员和企业参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地为创造就业、促进社会发展、贸易平衡和提高两国人民生活水平服务。

  十五、两国领导人强调能源对当今世界的重要性。为此,双方表示愿在石油开采及投资项目、第二代生物燃料、氢能、核能、太阳能、煤炭气化技术、铁路电气化和玄武岩工业化生产等领域开展合作。

  十六、此外,双方愿推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相结合,促进各生产领域的技术转让。两国领导人同意建立机制,促进对两国企业在科技和生产创新项目上的融资支持。

  十七、两国领导人充分肯定双方自2008年以来在食品科学联合研究中心框架下积极开展的工作,并表示将继续推动该领域的合作。

  十八、双方强调,中阿同为发展中大国,在各自地区和国际舞台上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很多问题上拥有广泛共识。双方愿继续加强在国际组织和多边场合的协调,推动发展中国家在77国集团+中国框架下的合作。

  十九、中方对阿方推动中方与南共市成员国加强对话、进一步密切互利友好合作、促进共同发展的意愿表示赞赏。

  二十、双方重申致力于多边主义,一致认为联合国应在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和平等的国际秩序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双方重申安理会改革的必要性,认为改革应使安理会工作更加民主和透明,增强其应对全球性威胁和挑战的能力。应寻求共识,反对推动未达成最广泛共识的解决方案。

  二十一、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暴露了发达国家在全球金融体系治理方面存在的不足。在发展中国家影响力不断增强的背景下,双方应加强协调,推动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

  二十二、双方在国际金融机构改革进程中协调立场、推动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决策至关重要。双方还应在推动形成全球可持续增长模式及世界财富分配体系等重大问题上加强战略协调。

  二十三、两国认为二十国集团机制显示了发展中国家在全球体系中的重要性不断提高,符合发展中国家要求更多参与国际组织和机构并拥有更大代表性的呼声。与之前的多边框架相比,二十国集团更为包容和多元化,是国际体系民主化进程中的重要进展。两国高度评价二十国集团新兴市场成员间协调机制的作用。阿根廷今年是该机制的轮值主席国。两国政府对二十国集团议程的许多方面有着相同的看法,将在该集团框架下加强立场协调,以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的正当利益和诉求。

  二十四、双方承诺在多边贸易领域中加强协调,并对多哈回合谈判中出现的困难表示关切。双方一致认为应重申多哈发展授权。双方承诺与各方在遵循透明、包容和多边主义原则的基础上继续推动谈判,照顾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农业领域的关注和需求,一揽子达成一个全面、均衡、雄心勃勃的协议。

  二十五、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阿根廷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关于全面深化农业领域合作的共同行动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阿根廷共和国农牧渔业部种子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与阿根廷共和国联邦计划、公共投资与服务部关于核能合作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粮食局与阿根廷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合作谅解备忘录》,以及涉及金融、交通等领域合作文件。

  二十六、双方一致认为,温家宝总理此次访问对推动中阿战略伙伴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温家宝总理对克里斯蒂娜·费尔南德斯·德基什内尔总统及阿根廷政府在访问期间给予的热情接待表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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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拥[2008] 2号


各设区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新时期双拥工作,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指示精神,推动全省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深入、扎实、持久、健康发展,根据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制订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双拥办重新修订了《河北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河北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

命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新时期双拥工作,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指示精神,推动全省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深入、扎实、持久、健康发展,根据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制订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是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优良传统的继承与发展,是做好双拥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是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密切军政军民关系,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军队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历史使命等方面成绩突出,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之标准,在全省范围内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按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命名的先进典型,是当地党委、政府、驻军领导机关和全体军民共同的政治荣誉,是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成果,是当地社会稳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 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巩固和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把拥军优属与拥政爱民结合起来,把发展社会生产力与提高部队战斗力结合起来,把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促进双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第五条 双拥模范城(县)分为全国和省两级,全国的命名范围、程序、标准和管理按照《办法》规定办理。

第六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范围:设区市、县、县级市、市辖区。

第七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县)要坚持标准,注重实绩,择优评选,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质量。

第八条 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实行动态管理。每届命名前由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省双拥工作发展情况确定具体数量。

第九条 对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和推荐全国及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发生重大军民纠纷,在国家和省级双拥工作机构、公安部门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优抚安置政策规定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双拥组织机构无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的。

第二章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标准

第十一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标准:

(一) 组织领导坚强有力

1、地方党委、政府和驻军领导机关高度重视双拥工作,把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党政军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

2、双拥工作有明确的任务目标、具体的实施计划、完善的保障措施,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3、坚持党委议军会议、军地联席会议等制度,双拥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4、双拥工作组织机构健全,双拥办实行军地合署办公,有工作人员。

5、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双拥工作任务和实施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双拥专项工作经费,保障各级双拥工作目标的实现。

6、有健全的办公制度,组织、协调、指导工作有力,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发挥充分。

(二) 宣传教育广泛深入

7、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把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为主要内容的国防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及部队教育规划,坚持全民参与,长期开展、讲求实效。

8、把双拥教育、国防宣传列入宣传、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报纸、电视台要开设专栏,年初有部署、平时有检查、年终有总结。

9、有适应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教育制度和教育设施,落实教育对象、时间和教材内容。充分发挥培训基地、训练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教育机构和场所的作用,利用现代传媒手段,实现双拥教育经常化。各成员单位做好系统内的拥军优属宣传教育工作,部队经常开展拥政爱民教育。

10、有双拥简报,重点公共场所要设立双拥宣传栏、宣传牌,广泛宣传双拥典型事迹,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社会氛围浓厚。

(三) 拥军工作扎实有效

11、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探索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路子,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又好又快地发展。

12、围绕科技强军大力支持部队现代化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科学试验等各项任务,拥军支前成效明显。

13、广泛深入开展科技、教育、文化、法律拥军活动,协助军队实施人才战略工程。

14、积极支援驻军重点军事工程建设,军事设施保护完好。

15、军供站正规化建设成效显著,人员编制、经费落实,设施、设备完善,应急保障能力强。

16、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优惠政策配套并落实到位,优质服务到位。

(四) 拥政爱民成果显著

17、驻军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定期开展拥政爱民教育和群众纪律检查,做到文明执勤,依法办事,形象良好。

18、充分发挥军队优势,支持地方重点工程建设,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

19、奋勇参加抢险救灾,在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斗争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的作用。

20、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市社区建设,做好扶贫帮困、兴教助学工作。基层单位与驻地单位搞好军民共建活动。

21、完成总部规定的义务劳动日,大力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有效保护线路桥隧等重要设施,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22、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作用突出。

(五) 政策法规落到实处

23、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防建设、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和双拥优抚安置政策、法律、规定,并根据形势发展和本地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配套政策、法规。

24、转业复员军官、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有关安置政策得到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住房、医疗待遇落实,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得到妥善安排。

25、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机制健全,依法优先、积极稳妥地处理涉军案件,切实保障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26、优抚对象的抚恤、定补和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达到或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并保证其生活水平,当年兑现率达到100%。

27、市、县(区)有重点优抚对象大病救助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28、兵员数量质量得到保证,无责任退兵现象。

29、不断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和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县级以上的重点管理单位要做到功能突出、作用明显,编制、人员、经费三落实。光荣院达到省甲级光荣院标准。

30、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军休人员思想稳定,无因政策落实不到位引起的越级集体赴京、进省上访现象。

(六) 双拥活动坚持经常

31、双拥活动在基层落实。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农村的乡(镇)、村以及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民间组织、新的经济组织和新的社会组织、部队的基层连队都要建立健全双拥活动组织,组织广大军民积极开展双拥活动。

32、双拥力量不断壮大。既要积极组织驻军、民政和工、青、妇、民兵为骨干的双拥工作队伍,又要大力发展双拥志愿者队伍,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基层双拥活动,构建社会大双拥新格局。

33、社区双拥深入开展。把社区双拥纳入城市社区建设规划,完善社区双拥活动载体,创新双拥综合服务网络,形成难有所帮、需有所助、求有所应的社区双拥新风尚,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中,创造主题鲜明、内容实在、形式活泼,具有时代特色和当地特点的活动形式。

34、双拥活动制度化。做到年度有计划,季度有安排,节日有走访,平时有活动。从日常工作做起,把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贯穿于各部门、各行业,定期检查总结。

(七) 军民共建富有成效

35、军民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军人道德规范》,积极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等活动。

36、共建点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和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等活动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37、军地双方签有共建公约,有共建活动制度,定期开展活动。

38、共建成效明显,有影响较大的共建典型,共建单位60%以上被县以上单位评为先进单位。

39、不断拓展军民共建活动的领域和范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军民共建活动成绩突出。

40、军(警)民联防联治活动经常开展,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八) 军政军民关系融洽

41、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爱护军队,尊重军人,关心部队建设。部队尊重地方党委、政府,热爱人民,支持地方工作。军政军民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支持,亲如一家。

42、军地地界清晰,产权清晰,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43、无重大军民纠纷。军民出现矛盾,军地领导主动出面,及时妥善解决。

44、无因优抚安置政策法规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第十一条的规定,提出每届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命名权限与程序

第十三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各县(市)在自查的基础上,向设区市写出申请报告。各设区市考察后,由市委、市政府和军分区(警备区)向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推荐,并附被推荐单位的事迹材料。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推荐单位审核,提出初选意见,经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将拟命名名单在省主要新闻媒体进行为期十五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没有发现问题的,提交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批准,同时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四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一般每四年命名一次。由省委、省政府、省军区举行命名大会,对被命名的省级双拥模范城(县)授予奖匾,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被命名的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只限本届内享有荣誉。

第四章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命名后的管理

第十六条 双拥模范城(县)应以命名为新起点,坚持巩固提高、创新发展的方针,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取得新成绩。

第十七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应将年度双拥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报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两年对省级双拥模范城(县)进行一次检查考评,并将检查考评情况作为下一届评选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省双拥办适时对省级双拥模范城(县)进行抽查,并视情通报抽查情况。

第二十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工作无新的进展或出现问题的,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给予批评帮助,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出现政策法规不落实或重大军民纠纷等突出问题,应在及时纠正和妥善解决的同时,将情况报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隐情不报或不及时采取解决措施的,给予通报批评;严重影响军政军民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撤销其“双拥模范城(县)”荣誉称号,收回奖匾和荣誉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省级双拥模范城(县)荣誉称号的市(县),取消其下一届参加省级以上双拥模范城(县)评比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1995年颁发的《河北省贯彻<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皖价商〔2003〕284号    
各市物价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制 定天然气价格应遵循自上而下梯次递增的原则,略高于上游而低于下游。考虑到我省首次使 用天然气,在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上可能会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待实施一 段时间后,我们将结合实施情况,再对《安徽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并按程序发布。 附:《安徽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 安徽省物价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安徽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天然气价格管理,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用户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西气东输有关价 格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天然气价格行为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天然气价格是指到户销售价格和天然气新增用户建设安装价格(简称新增用户建安价格)。
第四条 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实行分类计价。根据用户的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气、工业用户用气和其他用户用气三类。
第五条 天然气价格制定必须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补偿企业合理成本并获得合理投资回报,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保持合理的能源比价关系。

 二、价格管理
第六条 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由井口气价、长输管道运输价格、省内短输管道运输价格和城市配气管网价格构成。合肥、芜湖、马鞍山、滁州四市到户销售价格 由井口气价、长输管道运输价格和城市配气管网价格三部分组成。 新增用户建安价格由设 计、建设、安装和材料价格构成。
第七条 天然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井口气价实行政府指导价;长输管道运输价格、省内短输管道运输价格、城市配气管网价格和新增用户建安 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 井口气价和长输管道运输价格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省内短输管道运输价格由省物价局提出方案,经过专家和有关方面 论证 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城市配气管网价格由省辖市物价局依据本暂行办法提出方案, 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九条 新增用户建安价格由省辖市物价局依据本暂行办法提出方案,经省物价局平衡协调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 制定和调整城市配气管网价格时,由省辖市物价局组织进行价格听证。

 三、计价办法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计价的天然气是指符合天然气国家标准GB17820— 1999规定,在 100325 KPa、20℃时的价格;所对应的年平均低位热值为 3481 MJ,高位热值为 3862 MJ。城市配气管网对应 的供气压力为 25 MPa。
第十二条 到户销售价格的计算公式: 到户销售价格=井口气价+长输管道运输价格+省内短输管道运输价格(合肥、芜湖、马鞍山、滁州不加)+城市配气管网价格。
第十三条 井口气价和长输管道运输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内短输管道运输价格、城市配气管网价格采用成本加成法定价。
第十五条 省内短输管道运输价格是指从长输管道交付点到城市管网交接点之间有短线管道运输的价格。计算公式为: 省内短输管道运输价格=项目经营期内平均单位成本(1+成本利润率)/ (1 -营业税率)
第十六条 城市配气管网价格是指城市燃气经营者利用城市管网为用户配送气的价格。计算公式为: 城市管网配气价格=项目经营期内平均单位成本(1+成本利润率)(1+增值税率)
第十七条 计算省内短输管道运输和城市配气管网价格的成本利润率、成本核算的基本参数(气损率、折旧率、维修费率等)、经营期内的气量和投资成本按国家和 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执行到户销售价格;工业用户用气和其他用户用气价格由省辖市物价局在到户销售价格基础上,根据用户承受能力和有利于开拓天然 气市场的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 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初始定价后,根据上游价格的变动以及成本、气量、品质等变化因素,每三年校核、调整一次。
第二十条 新增天然气用户建安投资实行一次性折旧方式价外补 偿。补偿的范围是指联接用户灶具(不含用户灶具)到城市中压支管阀门(不含阀门)之间的一 切设备 设施。城市燃气经营者与开发商结算并计入商品房价格的,不得再重复向用户收取 。新增用户建安价格构成中的材料价格按实际中标价格确定,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 四、价格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市物价局制定和调整的 省内短输管道运输价格、城市配气管网价格、新增用户建安价格 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天然气经营单位应在经 营场所明码标价,标示天然气的品质、计价单位、依据、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分类用户用 气价格)和新增用户建安价格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违反天然气价格政策制定的价格为无效价格,省物价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本暂行办法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天然气经营单位必须向省市物价局提供客观真实的成本资 料,省市物价局应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定期对天然气经营单位的经营成本进行监审。
第二十四条 天然气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价格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一)超过规定的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和分类用户气价的;
(二)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计收新增用户建安价格的;
(三)自定项目、自定标准在规定价格之外搭车收费的;
(四)天然气质价不符的;
(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六)其它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 五、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11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