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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下达201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项目资金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4:59:20  浏览:82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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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下达201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项目资金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项目资金的通知

农财发[2013]3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农业部2013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3] 168号),经审核,现将201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项目资金下达你单位(详见附件),主要用于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等方面。请列入2013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12“农业行业业务管理”。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设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项目资金”明细账(财务核算实行统一管理而不单独建账核算的单位,应建立辅助备查账),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专款专用,合理列支相关费用。如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请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资金后15日内,将资金转拨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按项目内容和经济分类进行分析)报送我部财务司和经管司。

  附件:201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项目资金分配表

农业部

2013年5月3日


附件:
农财发〔2013〕31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305/P020130515615821513245.ceb
农财发〔2013〕31号附件.xls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305/P020130515615821667287.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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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度的功能、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尹振国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制度目前有很多突出问题,在法益论的基础上,要区分具体的法益。我们必须采分开立法,区分反垄断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的类型。本文特别反对设立“一般条款”,并论证了自己的理由。在法学研究水平已经达到、能够规定含有具体事实构成的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应禁止立法者滥用一般条款。不断修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定配套法规,并且在需要进行司法解释的地方进行解释。
关键词:行为制度;功能; 一般条款; 规制


自由和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意。然而,不正当竞争行为总是与之相应而生,它们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广大诚实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危及时常竞争机制,而且还会滋生腐败,破坏商业道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鉴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巨大危害,因此世界各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立法规制。1896年,德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1900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修订本作国际公约和国际立法第一次对反不正当竞争做出了明确规定,我国在1993年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制度的功能
由于反不正当行为法保护社会公共利法益,在此前提下,它产生了如下功能
1.维系市场[1]
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大多都有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或类似制度。1900年前后,世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进入垄断阶段,市场本身固有的缺点与矛盾进一步显现。市场经济出现市场失灵的状况和经济危机,国家的干预成为必要。国家以强制和引导的方式来改变市场上的行为,乃至产业结构,就需要另一套法规,学者有时称之为经济法。[2]反不正当竞争法,现被归入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制度最能体其内在价值的一部分。
2.竞争公平性的维护[3]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的法律,当然把维护公平竞争作为其目标之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明确提出“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民法。”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制度对公正的“消极”的保护。
3.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行为法的特性[4],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从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从而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一般所谓的规制,是指对一定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秩序,而起到限制作用。[5]与民法典的立法思维不同,民法典主要注重法典语言的精确,总体上为裁判法,法律是“给法官看的”[6],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总体上则是一种行为法,虽兼有裁判法的特征,但更要求法的内容通俗易懂,以便于市场主体预测自己的行为,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正当的竞争行为,以免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制度的缺陷与不足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实施起,已历经10余年。其行为制度基本满足了当时的需要,基本涵摄了当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特别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各种市场要素及其体系架构日趋完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市场领域的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日渐充分地显现出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制度与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相比,尚存在巨大差距,因此也限制了该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控力度。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逐步对其加以完善,是竞争法法治面临的急迫任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制度目前比较突出问题是:
1.综合调整的立法模式日益显露出其局限性。[7]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调整模式是综合式,即是指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调整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针对受传统体制影响和包干体制的制约,我国存在着严重的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以及某些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比较突出的现象,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将这些行为纳入其中调整。[8]这种综合调整的立法模式无法调整一些新近出现的垄断行为或限制竞争行为,因为其调整的垄断行为的类型较少,只包括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垄断行为、不当亏本销售行为、搭售行为、串通招投标行为这五类行为。这部法律无法满足反垄断与反限制竞争的目前需要。
2.一些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归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作为狭义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要求,如:虚假的商业标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诋毁行为,这些类型也不能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需要。从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行为类型来说,我国对这些行为的类型规制较少。并且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中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类型已经不能涵摄一些社会现实。
3.我国不正竞争法的行为类型不确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是从消极行为方面来规定。这种方法类似于刑法的规定。但是没有类似刑法的描述性行为构成,往往比较不容易操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缺乏刚性,没有规定具体的后果以及相应的标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有很大自由裁量的空间,很难实现法治目标。也没有相应的如同刑法类似的修正案,更没有出现相应的司法解释作进一步具体规定。这样我国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与法治社会要求相去甚远。
三.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制度的基本思路
1行为模式的分开立法
这样可以有两种方式:第一种,在我国《反不正当行为法》的不正当行为制度里面分开两节,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进一步填充各种新的具体行为。这种立法的方式在形式上比现行立法会更清晰。相对分开立法来说,比较简约节省。第二种,把垄断行为拿出来进行立法制定《反垄断法》。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狭义)更容易清晰被规制。本文主张第二种方式。虽然从根本上来说,垄断行为侵害的主要法益相同,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两者也有一些相似之处,但而这次要一级的法益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受害大的当事人的利益,而垄断行为则损害了经济秩序。日本学者金泽良雄认为“《禁止垄断法》的保护法益,是作为公益的自由竞争经济秩序的公益。……《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的保护法益,尽管基本上是私益,……。《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作为防止手段。规定了私法性的制止请求和赔偿责任。这都是所具有的基本性质。可以认为,该法是作为私法的侵权行为的一种。”[9]虽然我国将这两种行为制度放在一起作为公益,用行政,甚至刑法手段保护,这种说法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私益和自治。因此这两种行为制度侵害的法益是不同的。“法益作为法所保护的利益”,[10]决定了立法目的和指导立法的政策有很大不同。随之而来则是两这者“违法评价机能”[11]和“法益[12]的解释机能有很大不同”。因此针对这两类行为制度,应该分开立法规制。这样便于实践中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等活动的进行。总之,[13]制定《反垄断法》和修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方案较好。
2反对在行为制度设立“一般条款”。
现在的大多数学者,认为需要在不正当行为制度部分确立一个“一般条款”的规范。一般条款[14],又称概括性条款或者兜底条款,指的是缺乏具体内涵的一般抽象法律规定,其仅仅提出了法的一般原则或价值取向或者仅仅规定了需要价值填补的抽象事实构成,如何将其抽象的内容适用到具体的法律事实将由法官裁决,而就此法官必须从事一般条款具体化的工作、如价值填补和援引法典规定之外的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新出现的小正当竞争行为。变迁中的法的伦理和价值。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设立其“一般条款”的理由是:首先,由于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采取列举的方式,难以穷尽所有的调整对象,也不能适应调整对象的发展变化。为避免立法的小周延性和滞后性不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生活的需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采取概括加列举的立法体例,即以一般条款对其调整对象作概括性规定,及时规范经济生活中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德国作为《反不当竞争法》立法的重要代表设立了一般条款。并且在执法和司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三,实现个案正义的弹性功能。法典的首先价值在于提供法律安全及其可预见性。因此在法的安全价值和个案正义之间存在持久的张力。而法官确定具体情况下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必须享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一般条款可以很好地化解此种张力。由于一般条款并没有具体的内涵,具体的社会生活事实决定一般条款的真正内容,因此法官在追求个案正义的同时可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体系性。一般条款的弹性功能实际上沟通了抽象的法律规定和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从该角度出发,法律获得了很强的适应性,即法律可以长期地适应现实需求和法的观念的转变。
本文反对在不当竞争行为制度设立一般条款的理由:第一,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为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给经营者设定的是义务,而对这种义务设定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义务的设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竞争者自由和权利的限制。然而一般条款则扩大这种限制的范围。并且在这种条件下则会过分扩大行政权和国家权力在市场领域的扩张。中国立法和法治建设已经逐渐进入到成熟阶段。如果我们在法律制定中仍旧简单地以一般条款取代能够完善的具体法律规定,则将人为地扩大干预法治的空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地方保守主义是一个顽症,如果法律中过度地增加一般条款而放弃具有清晰、具体的事实构成的法律规范,则法官从维护地方利益出发任意判案的可能性也同样加大。 其次,在成文法国家,统一、明确和体系化的法律构成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虽然现代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为一般条款提供了很大的适用余地,但与此同时,法官借以一般条款逃避真正意义上的依法裁判的义务亦同样获得很大的空间。如上所述,此种假借一般条款任意判案的危害性严重侵蚀法的安全性和统一性。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完善的情况下,法官进行假借“一般条款”规避刚性条款的情况时有发生。第三,缺乏必要前提条件。一般条款通常仅规定了极其抽象的原则、法律价值,或者虽然规定了一定的事实构成或法律后果,但其使用了需要价值填补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因此仍旧具有很高的抽象性。因此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制度的必须在民事、行政法律制度极其完善情况下。这样情况下,才可以防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越位,侵害市场主体(经营者)的权利。第四,滋生立法者的惰性。立法者迫于现实生活对立法任务的挑战常常通过“空白授权”—一般条款的方式将造法的任务转交给法官。但不可忽视的是,立法者简单使用一般条款主观上逃避其立法任务的现象并不少见。立法者由此所滋生的惰性严重损害法的安定性和可预见性。对立法者使用一般条款也必须加以严格限制,在法学研究水平已经达到、能够规定含有具体事实构成的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应禁止立法者滥用一般条款。
3增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从内容到形式,法律总是要不断进化。法律总有不完善的地方。法律总是要不断的进行修正。我国《宪法》与《刑法》就不断的修正以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我国《反不正当行为法》也应该仿效其修正方法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再加上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度的重要性。其行为类型对法律对其的规制有决定性的作用。因为这些行为的修正于增加对于法律对于满足社会的发展有决定意义。这对保持法律的效率于正义有很重大的作用。
4增加配套相应的法规和进行司法解释
为了使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模式有可操作的标准,应在各个行为模式具体的标准制定相应具体可以操作的标准。制定司法解释也可以达到这一目的,使其具有具体可操作性。我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有权解释,本质上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只要法律解释是符合反不正当行为法所保护的法益范围内进行解释,法律就有助于更好的适用。
参考书目:
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自治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50

种明钊主编,盛学军江帆副主编.竞争法.法律出版社2005.84
【日本】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法制出版社2005.45
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2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110


张新宝.侵权行
为法的一般条款.法学研究,2001(4)。

中国-东盟纪念峰会联合声明——致力于加强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

中国 东盟


中国-东盟纪念峰会联合声明——致力于加强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


一、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盟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于2006年,即“中国-东盟友好合作年”,10月30日,会聚中国南宁,纪念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15周年。

共同努力和发展的15年

二、我们回顾了中国-东盟对话关系的进展,对双方全面的、在许多具有共同利益的领域不断深化的合作表示满意。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不仅有力地促进了各自的发展,给双方人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也为促进本地区乃至整个世界的和平、稳定与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我们确信,我们已经为加强中国-东盟 未来合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我们对2003年在巴厘岛签署《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以及于2004年在万象通过《中国-东盟行动计划》以来,双方得以加强的政治和安全合作表示高度赞赏。我们赞扬中国于2003年在巴厘岛成为第一个正式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的东盟对话伙伴国。我们对双方于2002年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表示高兴。2002年发表的《中国与东盟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促进了双方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的合作。

四、我们欢迎2002年在金边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取得的积极成效。2005年,双方贸易额达到1303.7亿美元。东盟对华实际投资总额达到31亿美元,中国2005年对东盟成员国投资为1.58亿美元。鉴此,东盟欢迎中国关于增加对东盟投资的承诺。我们对在中国南宁成功举办的第一届和第二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和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感到高兴。这推动了双方商业界的交往,促进了中国和东盟间的贸易和投资。设想中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在形成。

五、我们满意地注意到,中国-东盟的重点合作领域已由5个扩大到10个,这些领域包括:农业、信息通讯技术、人力资源开发、双向投资、湄公河流域开发、交通、能源、文化、旅游和公共卫生。此外,双方还签署了若干谅解备忘录。这些活动促进了双方在应对自然灾害和传染性疾病等新挑战以及更多人员交流方面开展更紧密的合作。

共同迈向未来

加强战略伙伴关系

六、我们认为,中国-东盟对话关系在过去15年取得成果是因为双方恪守《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所体现的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万隆亚非会议十项原则,《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其他相关的国际法、条约和公约。中国-东盟关系将继续以这些原则为指导。

七、迈向未来,我们同意进一步增进相互信任和了解,使我们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与双方战略伙伴关系的目标相适应,以进一步推动本地区和平、发展与繁荣。

八、我们重申将致力于有效地落实:

(一)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国家首脑会晤联合声明》;

(二)2003年《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

(三)2004年《落实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的行动计划》;以及

(四)中国与东盟签署的其他协议和谅解备忘录。

九、我们致力于深化中国与东盟在10大重点领域里的合作。在加强合作的过程中,我们也将考虑2005年《中国-东盟名人小组报告》的意见。

十、东盟各国领导人,高度赞赏中国继续支持东盟共同体建设的努力,包括落实东盟安全共同体、东盟经济共同体和东盟社会与文化共同体的行动计划、《万象行动计划》、《东盟一体化倡议》和其他东盟倡议。鉴此,东盟 欢迎中国向东盟发展基金捐资100万美元,并提供100万美元,资助《东盟一体化倡议》项目。

十一、我们将共同努力推进战略伙伴关系。这一战略伙伴关系将对东盟与其他对话伙伴的对话关系起到促进作用,为地区和平与稳定做出巨大贡献,从而确保我们双方的人民享有持久繁荣与进步。为此,我们表达实现以下目标的决心:

政治和安全合作

十二、我们承诺保持高层往来;加强在非传统安全问题上的合作与信息交流;促进包括反腐败在内的刑事司法和执法合作;鼓励国防及安全官员之间的交流;共同努力维护本地区的海上安全;以东盟为主导,加强灾害管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地区合作,包括灾后重建和恢复。

十三、中方支持和欢迎东盟为建立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所做的努力。东盟赞赏中方签署《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的意向,将继续就此与中方协商。

十四、我们也承诺有效地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在共识的基础上,为最终达成南海行为准则做出努力。这将促进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十五、我们承诺完全支持东盟实现安全共同体。

经济合作

十六、我们决心按时于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包括2010年与东盟6个老成员国、2015年与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如《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所展望的那样,努力尽快达成协议,逐步实现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和在中国和 东盟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并具有竞争力的投资机制以促进投资;建立中国-东盟贸易、投资和旅游促进中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以及它们对地区经济的参与;在确保能源安全、能效和开发替代及再生能源方面进行合作;加强财政金融合作;深化旅游和旅行合作;努力实现中国-东盟之间全面自由化的航空服务机制;支持东盟实现经济共同体。

十七、我们鼓励中国与东盟在支持次区域开发方面进一步加强合作,包括在以下地区开发经济合作区:中国西南地区、东盟东部增长区、三河流域、印尼-马来西亚-泰国增长三角、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以及包括建成泛亚铁路(新加坡-昆明)和其他地区在内的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
社会文化合作

十八、我们同意加强社会文化合作,鼓励扩大双方中等和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合作;加强青年交流,倡议启动中国-东盟青年领袖会议、中国-东盟青年企业家协会、中国-东盟青年公务员交流项目等旗舰项目;设立中国-东盟 名誉奖学金;加强学术交流;支持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增进双方媒体人士、学者和二轨机构、国会议员和民间社会的交流;支持东盟基金会促进更多民间交流的活动;开展公共卫生合作以应对新发传染性疾病的挑战;支持东盟 实现社会文化共同体建设,包括实施中国-东盟文化合作谅解备忘录框架下的各种项目和活动。
地区和国际合作

十九、我们同意继续在次区域、地区和国际事务中保持密切磋商,在次区域、地区和国际场合进行密切合作。我们重申建立东亚共同体是一个长远目标。中国支持东盟 在东盟地区论坛、东盟与中日韩(10+3)合作以及东亚峰会等区域进程中发挥主导作用。东盟认为一个稳定、发展和繁荣的中国将有助于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可持续发展,并重申其一个中国政策。

二十、我们责成我们的部长及高官们实现本联合声明中所提出的目标、倡议和活动。

本声明于二○○六年十月三十日在中国南宁签署,一式两份,每份用英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签字) 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 哈桑纳尔·博尔基亚 (签字)

柬埔寨王国首相 洪森 (签字)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 苏西洛·班邦·尤多约诺 (签字)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总理 布阿索内·布帕万 (签字)

马来西亚总理 阿卜杜拉·哈吉·艾哈迈德·巴达维 (签字)

缅甸联邦总理 梭温上将 (签字)

菲律宾共和国总统 格洛丽亚·马卡帕加尔·阿罗约 (签字)

新加坡共和国总理 李显龙 (签字)

泰王国总理 素拉育·朱拉暖 (签字)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理 阮晋勇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