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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2:52:19  浏览:82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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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1997年4月16日,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6〕116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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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市政管理条例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市政管理条例
 (1984年12月18日 昆政发〔1984〕178号)


  为加强城市市管理,维护各项市政设施完好,建设一个优美、整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试行)》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维护布容整洁、保证道路畅通,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完好无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挖掘、占用市区(含城区及市辖县、区政府所在城镇和工矿区,下同)街道(含车行道、人行道、街巷、广场和临时空地,下同);不准擅自在市区街道上堆积废土(料)、建筑材料、物资、搭建房屋或其他构筑物;不得擅自在人行道街沿设置斜坡。在东风路、人民西路、北京路、护国南路、金碧路、正义路、翠湖环路等主要街道除必须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不得在批准范围以外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及生火炉、拴系牲畜、晾晒衣物等。


  第二条 凡需在街道挖掘、占用、围栏或设置沿街斜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事先征得市公安局交通大队同意,报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缴纳修复费、占道费和现场清理预备金,领取许可证后,方能组织施工。
  修建道路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各项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施工。新路修成后,五年内一般不准挖掘,因特殊原因需要挖掘时,须报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加收修复费。


  第三条 在街道和河堤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盖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凡需建盖临时性住房或其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报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占地费和现场清理预备金,方可施工。


  第四条 经批准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市政管理的规定,严格按照文明施工的标准施工,随时清理现场,保障交通安全,维护市容观瞻;不得擅自扩大挖掘、占用街道和建房面积。建盖临时房屋设施必须严格按指定地点施工,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私自转让、出租。使用期满必须延期的要提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五条 各种履带式车辆和铁轮车辆,不得在水泥、沥青路面上行驶。各种机动车辆不得擅自在人行道及铺设予制块的巷道和广场上行驶和停放,不得在市区街道、空地停放过夜。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行驶和停放的车辆,应报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保护路面的措施后,方能行驶和停放。
  通过桥梁的车辆,必须遵守桥梁载重限制的规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损坏下水道、排水沟、河提、护岸、桥涵、闸坝。不得在上述设施上搭建房屋及其他构筑物。


  第七条 凡需将内部排水色道接入街道下水道、排水沟和河道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报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施工。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排放的工业废水,容易淤塞沟道的污水排入下水道、排水沟及河道内。临街单位和住户必须在门内设置落水口,使污水直接排入下水道,不得让污水在街道上漫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区街巷、郊区道路、空地、河堤上以及下水道、排水沟、河道内倒置废土、废料、灰渣、尾矿、不得取土、托制和堆放土坯。
  需要倾倒废土、废料等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市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如系污染环境的废料、废渣等,则应按环保部门指定的地点倒置。
  需要废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政管理部门申请,由市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不得与倒土单位相互协商处理。


  第十条 街道路牌、市政管理标志牌、广告牌(栏)、宣传橱窗及各种市政公共设施,未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损坏。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必须遵守城市管理机关的规定,不得妨碍交通、市容和风景地区的优美环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党政机关、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墙壁、电杆、树木上张贴、涂写和悬挂广告、宣传品。


  第十二条 广告牌(栏)、宣传橱窗由市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和场地主管部门等单位统一规划,合理分配给专业广告公司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广告牌(栏)、宣传橱窗。各广告公司设置的广告牌架应按规定向市政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
  凡需悬挂、张贴广告、宣传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主管机关的证明,报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经批准租用广告牌架(栏)、宣传橱窗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部门批准的内容、时间、位置悬挂、张贴广告。广告字迹要清楚端正,广告内容应符合国务院《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并定期清洗、更换、以保持广告、橱窗的美观、整洁。


  第十四条 需要在临街设置各种霓红灯、灯厢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将设计图纸报经市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置。设置超过十五平方米的霓红灯广告,应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十五条 广告的收费标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临街门市设有固定橱窗的单位和个人,应保持橱窗整洁、美观、大方。宣传介绍商品的水牌一般应在店内悬挂,不得随意用纸或布标类在门外张挂。


  第十七条 临街单位的名称标志牌,应按市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制作悬挂。


  第十八条 政府机关的政策法令、布告、公告、选民公布、读报栏等的张贴,由市政管理部门划定位置张贴,免交租金。并由张贴单位按规定期限清洗,逾期不清洗者,按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 凡市区通往风景名胜区的公路两侧的临街建筑(包括门面、围墙、街道花坛护栏、各种标志牌及宣传橱窗等,下同),每一至二年统一按市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色调,油漆粉刷一次。
  文物保护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经常性的维修和油漆粉刷。
  临街的交通、消防设施等特殊标志,由设置部门负责油漆粉刷和维修更新。


  第二十条 街道油漆粉刷,原则上由市政管理部门指定建筑修缮部门负责,向用户收取合理的油漆粉刷费。各单位自行油漆粉刷,应按规定色调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模范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做出显著成绩者,勇于检举、揭发违章行为者,由市政管理部门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市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赔偿损失、追收有关费用、罚款、取缔、通报等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或辱骂、殴打、围攻管理人员者,将依法论处。
  对拒付按规定应缴纳的有关费用和罚款者,属单位的,由银行根据市政管理部门的通知代扣;属个人的,由所在单位代扣,银行及有关单位应协助办理。


  第二十三条 按本条例规定所征收的占地费、修复费、管理费等一律用于市政工程的养护、维修和管理等开支;所征收的广告宣传品租金用于广告设施建设和管理等开支。市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帐。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各级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条例的解释权属昆明市规划建设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 昆明市市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公布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所发布的各项有关规定同时作废。
附:收费标准表一、二、三。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表一    占用(围栏道路、人行道、空地收费标准)




┌──────────────────────┬───────────┐│                      │单位:元/每天平方米  ││         种  类         ├─────┬─────┤│                      │批准期限内│批准延期的│├──────────────────────┼─────┼─────┤│          车行道          │0.15   │0.225   │├───┬──────────────────┼─────┼─────┤│ 人 │水泥、沥青、予制块、三合土等类铺筑的│0.10   │0.15   ││ 行 │:                 │     │     ││ 道 ├──────────────────┼─────┼─────┤│   │土路                │0.05   │0.075   │├───┼──────────────────┼─────┼─────┤│   │水泥、沥青、予制块、三合土等类铺筑的│0.08   │0.12   ││ 巷道 │:                 │     │     ││   ├──────────────────┼─────┼─────┤│   │       土  路       │0.05   │0.075   │├───┼──────────────────┼─────┼─────┤│   │       临街空地       │0.04   │0.06   ││ 空地 ├──────────────────┼─────┼─────┤│   │       市内空地       │0.02   │0.03   │├───┴──────────────────┴─────┴─────┤│       现场清理予备金(每平方米):10元             │├───┬──────────────────────────────┤│ 备注 │ 超出批准期限获准延期的,按收费标准加收百分之五十的占道费。│└───┴──────────────────────────────┘


附表二   占用临街空地建盖临时设施(货亭)收费标准




┌────────────┬───────────┬─────────┐│    种  类    │    单  位    │  单价:  元  │├────────────┼───────────┼─────────┤│主要道交叉空地     │每天每平方米     │0.05       │├────────────┼───────────┼─────────┤│一般街道空地      │同上         │0.03       │├────────────┼───────────┼─────────┤│小街小巷空地      │同上         │0.01       │├────────────┴───────────┴─────────┤│       现场清理 备金(每一平方米)收费标准:2元。       │└──────────────────────────────────┘


附表三         路面复修费收费标准



┌────────────────────────┬────┬────┐│          种  类          │ 单位 │单价:元│├───┬────────────────────┼────┼────┤│   │水泥路厚度10公分以上          │ 平方米 │  30  ││   ├────────────────────┼────┼────┤│   │水泥路厚度10公分以下          │ 平方米 │  20  ││ 车 ├────────────────────┼────┼────┤│ 行 │水泥予制块车行道            │ 平方米 │  31  ││ 道 ├────────────────────┼────┼────┤│   │沥青车行道               │ 平方米 │  20  ││   ├────────────────────┼────┼────┤│   │其它道路                │ 平方米 │ 10-20 │├───┼────────────────────┼────┼────┤│ 人 │予制块人行道              │ 平方米 │  17  ││ 行 ├────────────────────┼────┼────┤│ 道 │水泥、沥青、三合土等类人行道      │ 平方米 │  10  │├───┼────────────────────┼────┼────┤│   │条石街沿和水泥予制块街沿        │ 每米 │  8  ││ 其 ├────────────────────┼────┼────┤│   │整浇水泥街沿              │ 每米 │  12  ││ 它 ├────────────────────┼────┼────┤│   │各型下水道盖饭             │ 每米 │  10  │├───┴────────────────────┴────┴────┤│        路面复修预备金(每一平方米、每米)10元。        │├───┬──────────────────────────────┤│   │  1、挖掘、损坏水泥予制块车行道或人行道,在完工清理时,交 ││   │回完好予制块的,折抵表列标准的50%。             ││ 备 │  2、凡因特殊情况获准挖掘当年或五年内新铺道路者,按收费标 ││   │准的2-6倍予以收取费用(即:新修道路获准当年挖掘的,按六倍收费││   │标准收费;获准次年挖掘的,按五倍收费标准收费;获准第三年挖掘││ 注 │的,按四倍收费标准收费;获准第四年挖掘的,按三倍收费标准收费││   │;获准第五年挖掘的,按二倍收费标准收费)自第六年起,按上表列 ││   │标准收费。                         │└───┴──────────────────────────────┘

公安部、国家教委、劳动部、广播影视部关于广泛宣传《消防安全20条》的通知

公安部 国家教委 劳动部 等


公安部、国家教委、劳动部、广播影视部关于广泛宣传《消防安全20条》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教委、劳动部、广播影视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教委、教育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广播电视厅(局):
在当前火灾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的《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消防意识,让人民群众学会和掌握一些最基本的防火、灭火和在火灾中逃生的知识,减少重、特大火灾,避免人员大量伤亡,保持社会治安稳定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总结我国多次发生重大火灾的惨痛教训,借鉴世界一些经济发达国家消防宣传的成功做法,依据我国的国情,公安部制定了《消防安全20条》。《消防安全20条》是从国家的消防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常识中提炼、概括的,具有内容简练、通俗易记、便于操作、实用性强的特
点,是当前广大人民群众应当掌握的最基本的消防知识。广泛深入宣传《消防安全20条》,不仅对提高国民的消防意识、减少火灾和伤亡有实际的作用,而且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
接到本通知后,各地公安、新闻、宣传、文化、教育、劳动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向社会广泛宣传《消防安全20条》,力争达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公安部根据《消防安全20条》编印了宣传挂图,各地要广泛宣传和张贴,同时还可根据《消防安全20条
》内容利用文字、摄影、美术、文艺、音像、教材等多种形式,特别是要充分利用好各种新闻媒介进行宣传。在宣传活动中,提倡社会公益性免费宣传。通过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包括中小学生都能自防自救,以减少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给人民生命、财产造
成的损失,为保障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作出贡献。

附件:《消防安全20条》

1.父母师长要教育儿童养成不玩火的好习惯。任何单位不得组织未成年人扑救火灾。
2.切莫乱扔烟头和火种。
3.室内装修装饰不宜采用易燃可燃材料。
4.消防栓关系公共安全,切勿损坏、圈占或埋压。
5.爱护消防器材,掌握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6.切勿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7.进入公共场所要注意观察消防标志,记住疏散方向。
8.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9.任何人发现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都可向公安消防部门或值勤公安人员举报。
10.生活用火要特别小心,火源附近不要放置可燃、易燃物品。
11.发现煤气泄漏,速关阀门,打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
12.电器线路破旧老化要及时修理更换。
13.电路保险丝(片)熔断,切勿用铜线铁线代替。
14.不能超负荷用电。
15.发现火灾速打报警电话119,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16.了解火场情况的人,应及时将火场内被困人员及易燃易爆物品情况告诉消防人员。
17.火灾袭来时要迅速疏散逃生,不要贪恋财物。
18.必须穿过浓烟逃生时,应尽量用浸湿的衣物披裹身体,捂住口鼻,贴近地面。
19.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20.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可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堵塞门缝,泼水降温,呼救待援。



199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