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西方律师道德的产生和发展/张明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7:00:30  浏览:80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方律师道德的产生和发展

张明勇

律师道德就是律师职业道德,它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活动中,通过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教育力量,形成的调整律师同委托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同国家法律、当事人,其它律师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以及律师所形成的道德、意识、道德品质和情操的总称。律师道德是随着律师职业的形成而产生的,至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它就对律师的业务活动起着指导、规范、约束和惩戒的作用。西方社会是律师制度及其道德产生的摇篮和成长的重要基地,本文拟对西方律师道德的产生和发展状况作以下介绍:
一、西方律师道德的最早产生和初步发展
古罗马是世界法制史上最早具有律师制度、律师道德的国家。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约公元前6世纪—公元1世纪),立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实行诉讼代理制度,实践中也没有以律师作为职业的人,但是在拉丁文中“律师”这个概念已经出现。法庭上也允被告人的亲戚或朋友出庭为其提供具体意见和法律上的帮助;这种行为并非所有人都能去做,只有少数有身份的公民才能以保护人的身份出现,显而易见,这种特权服务是带有阶段烙印的。所以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律师道德也是具有阶级性的。“等级制度”、“为权贵服务”成了这一阶段律师道德的基本内容。到了公元前3世纪,罗马共和国元首以诏令形式承认了诉讼代理,同时规定考试择优录用,“能为平民提供法律服务”的“辩护人”,平民亦可比较自由地有偿聘用诉讼代理人,于是律师制度有了法律保障,律师和被代理人的道德关系也开始形成。罗马帝国初期,律师阶层正式形成,能够担任代理和辩护的律师范围也逐渐扩大,根据罗马法规定:凡权利和能力没有受到法律限制的本国公民都可出庭为当事人辩护;每个公民都有权请求律师给予法律帮助。
随着罗马城邦奴隶制经济迅速发展,现实生活中财产关系愈加复杂,相应的经济立法也逐渐增多,故而奴隶主不可能通晓所有法律,但为了在纠纷中取得胜利,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他们不得不求助于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大批职业律师应运而生,并在社会生活中显示出巨大作用,于是律师制度进一步巩固,律师道德也进一步发展,但始终没有摆脱为特权阶层服务这个特点。到了罗马帝国后期,统治者再次拓展了律师业务范围:律师不仅可以从事民事,刑事诉讼代理辩护,还可以接受法律咨询,同时担任律师的条件也更加严格了。
从开始的萌芽到初步的发展,律师制度经历了四、五百年的漫长时期,同时随着它的发展,在律师业务活动中逐渐形成了过去从未有过的新型职业道德,即律师道德。虽然它具有一些历史的局限性,但毕竟使人们的道德观念掀开了新的一页,把人们从“一切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的泥潭中拔了出来,走入可以“利用自己所长维护他人权益”的美好境界,律师道德的产生和发展是人类文明史的伟大进步!
二、西方律师道德在封建制度下停滞发展封建摧残
任何事物都是“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西方律师道德的发展也不例外,经历了一个良好开端的西方律师道德本应沿着这个方向得到进一步发展,但是,随着欧洲进入漫长的封建社会,由于君权和神权结合而生的专制制度的存在,由于基督教神学统治人们的思想,西方律师道德不但没有进一步发展,仅而受到了封建制度的催残和破坏。欧洲各国的法律制度上继承了奴隶社会原有的“神明裁判”采用由法官单方审讯当事人的“纠向式”审判方式。这个时期,律师制度虽然没有彻底取消,但所起作用也较轻微。各个国家由于封建等级严格宗教势力极大,在诉讼中,僧侣、封建主和农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律师制度仅仅在宗教法院中实行,世俗法院中僧侣独占辩护权,这种律师制度下的道德显然是畸形发展,深受君权和神权的影响,其自身也充满了腐朽,落后的东西,或了维护封建专制的工具。
到了封建社会的末期,资本主义有所发展,旧的律师道德开始受到冲击,在思想领域,一种崭新的潮流开始涌现,并显示出无穷的生命力,这种潮流渗入各个领域,律师道德也开始以一种新的面目出现,这正体现了曲折性和前进性的统一。
三、西方律师道德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迅速发展。
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大大推动了西方各国律师制度的发展。16世纪,西方各国都以罗马帝国后期的法律制度为基础进行律师制度革新:在各大学中设立法律专业,培养代诉人、辩护律师。于是,西方稳定的律师职业集团形成,资本主义社会的律师职业道德也随之产生,这种职业道德是资本主义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也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有序、健康地发展。
英国是世界上爆发资产阶级革命最早的国家,它的律师制度的产生早于其它国家。“诉讼代理”这种制度在诺曼底人征服英格兰之后就被英格兰人接受了。虽然当时一些律师只有在教会法院,海事法院里才被承认,但这毕竟是人类文明史上一大进步,14世纪以后律师称号取得,能否出庭都要经过立法机关核准。这时,辩论律师和代理人尚可由一人担任,但19世纪以后辩护律师与代理人之间就有了严格的区别。斯图亚特王朝颂布的《人权保护法》明文规定了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从法律上承认被告人有请人代辩护的权利,这样不仅促进了英国律师集团的发展和壮大,而且为律师职业及其道德产生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国的一些著名思想家,在资产阶段革命时期,公开反对封建社会的“纠向式”、“有罪推定”等腐朽落后的审判方式,提出“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刑相符”“民主辩论”等进步的法制原则。这为法国资本主义律师制度及其道德的产生做好了理论准备。1791年宪法规定被告人从预审开始就有权接受辩护帮助;1793年雅各宾派颂布的宪法也明文规定:国家应有“公设辩护人”;1808年的《拿破仑刑事诉讼法典》,正式确立了辩护权、辩论原则及律师制度。这样法国资产阶段性质的律师集团开始产生,律师职业道德也掀开了新的一页。
美国从诞生的那天起,就注重法制的建设,它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纳入法制的轨道,因此各行各业要想得到发展必须以法律为基础,于是大批资产阶段律师产生,1878年5月4日,美国律师协会的成立,标志着律师集团的壮大,也使美国律师开始了有秩序的行业管理。1882年,新泽西州标准石油公司雇佣律师,并设立律师事务所,这是历史上的第一次。从此,工厂、矿山、银行、商业等企业事业都纷纷效仿,以维护自身权益,美国如今已形成世界各国中最庞大的律师职业集团,且律师的分工细密也使其它国家与之无可比拟。
由此可见,资本主义制度下,西方律师制度得以巨大发展,以此为基础,西方律师道德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封建社会中的那种狭促、封闭腐朽的律师道德观念被抛弃到历史的垃圾堆中,取而代之的是适合资本主义的律师道德。许多国家制定了律师道德规范,颂布了律师职业活动、道德实践活动的惩戒条例,这使得律师道德开始以法律规范形式出现,无疑是律师道德史上的一个伟大飞跃。




张明勇 (271400)
宁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通知

1995年12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上市公司:
为加强证券市场管理,督促上市公司贯彻《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现将修改后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说明
(一)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信息细则》)制订本准则。
(二)凡根据《股票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
(三)本准则规定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包括:
1、封面及目录;
2、年度报告正文:
(1)公司简介,
(2)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3)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业务报告,
(4)董事会报告,
(5)监事会报告,
(6)股东会简介,
(7)财务报告,
(8)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披露情况要览,
(9)关联企业,
(10)公司的其他有关资料;
3、备查文件。
(四)公司对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应当进行披露。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公司还可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内容。
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及其派生证券的公司,除受境外证券监管部门管理,有特定要求的之外,应同时编制年度报告外文译本。公司应努力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文等)文两种语言编制,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已在境内和境外两个以上证券市场(含两个,下同)发行了股票和挂牌上市的公司,在编制境内和境外的年度报告时,应尽量做到内容一致。如果境外证券市场所要求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本准则不同,应遵守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编制时间从短不从长,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办理。如境内外年度报告内容有较大差异的,应将另一文本的年度报告列为备查文件。
(五)公司全体董事必须保证年度报告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正,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向股东提供的年度报告可以刊载宣传本公司业绩的照片、图表等,但内容应与年度报告正文相一致,不得有误导和欺诈行为。
(六)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相当于四个连续的月份,下同)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报告完成后,公司应立即将年度报告十份分别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和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同时公司应将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由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报告摘要刊登日期与召开股东会日期间隔不得少于三十日),并将年度报告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股东和投资公众查阅。
已在境内和境外两个以上证券市场发行了股票和挂牌上市的公司,应在同一时间对境内、外市场公布年度报告。如果国内外市场对编制年度报告的期限要求不同,应以较短的期限为准。
(七)如果公司确有困难,无法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二十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应该在报送年度报告最后期限到期前至少十五日,向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份)。同时报告证监会。在申请中应说明延期的原因及预计的最后期限。一旦证券交易所予以批准,公司应在指定报刊上公布延期提供年度报告的消息。
(八)公司按以上第(六)条要求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时,其内容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报告摘要(试行)》的要求进行披露。
(九)年度报告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应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十)本准则由证监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证监会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和地方有关规定与本准则规定相抵触的,按本准则执行。

一、封面及目录
年度报告的封面应载明公司的正式名称、“年度报告”字样和报告期年份,并可以载有本公司的外文名称以及公司徽章或其它标记的图案。
目录应在封面内首页上排印。

二、年度报告正文
(一)公司简介
本节简要介绍公司的历史与发展、各项主营业务、突出的特点及规模、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人员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公司总部所在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及各种通讯工具的号码等,以500字以内为宜,可以刊载于封二或正文中。
(二)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本节采用数据列表方式(还可以附有图形表),提供至报告年度末为止的公司前三年(或自公司成立以来)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总资产、股东权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等。
每股收益=净利润/年度末普通股份总数
每股权益=年度末股东权益/年度末普通股份总数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年度末股东权益×100%
注:编制合并报表的公司应以合并报表数填列以上数据和指标。
已发行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如优先股等)的公司,应按国际惯例计算以上指标,并说明计算方法和参照依据。
除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外,公司也可以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或图形表方式,提供与上述会计数据相同期间的业务数据和指标,例如,产品销售量、市场份额、以实物量计算的人均劳动生产率、公司各项主要业务占总收入的百分比,公司各地区收入占总收入的百分比等等。
数据的排列应该从左到右,左边是报告年度(最近一期)的数据。报告年度的数据也可采用与其他年度数据不同颜色或黑体字印刷。
(三)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业务报告
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向股东和其他年度报告的使用人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本节规定的其他内容。
1、公司经营情况的回顾
报告人应首先简要回顾公司在报告年度内总的经营情况。然后对公司所处的行业做简要介绍,例如行业的总体情况、相关产业政策、本行业的主要统计数据等。
报告还应介绍公司在本行业中的地位,如按销售额排列的名次、是否为国家主管部门专业定点生产经营单位等。
凡引用的有关本行业的数据,应注明数据来源。
在介绍了行业的情况之后,报告人应较详细地介绍公司在报告年度的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主营业务业绩概述
本条简要说明公司主营业务的范围,每类产品的生产、销售数量和市场占有率,或服务项目的收支情况,以及产品改进措施的落实、科研成果的应用效果,技术的改进与提高等情况的说明;
(2)公司财务状况说明
本条简要分析报告年度内总资产、长期负债、股东权益比上年的增减变动情况,并说明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
(3)公司投资情况说明
本条简要分析报告年度内公司投资额比上年的增减变动数及增减幅度,被投资的公司名称、其主要经营活动、占被投资公司权益的比例等;
(4)公司全资附属及控股公司经营业绩概述
本条简要分析公司的每个全资附属及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5)公司员工的数量和专业素质情况说明;
(6)在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及解决方案;
(7)有关公司的其他情况。公司可根据其具体情况补充陈述(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①受国家限额控制的资源消耗情况,
②境外市场的发展情况,
③公司外汇平衡情况,
④对公司业务有影响的工业产权及版权的有关情况。
如果公司实行多元化经营,其业务涉及不同行业,则应对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含)的经营活动及其所在行业分别作出介绍。如果公司在不同地区或国家开展业务,还应该按照不同地区或国家来反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
2、对实际经营结果与盈利预测的重大差异的说明
如果公司在报告年度之前或之中公布过报告年度全年或六个月以上(含)的盈利预测,而报告年度实际经营结果与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与说明,包括产生差异的主要项目和造成差异的主要原因。
本条所说重大差异,是指公司在报告年度内的主营业务利润实际数低于预测数的20%或高于预测数的50%。
3、对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的说明
如果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募集过资金(包括增资配股),或者虽然报告年度内没有新募集资金,但报告年度之前募集的资金所投入的项目的建设延续到报告年度之内,则应就以下几方面(但不限于此)对资金的运用情况和结果加以说明:
(1)资金的投入情况,是否按计划进度进行,是否控制在原预算金额之内,其他配套资金(如果有的话)是否按计划到位,如有改变,应就其原因及依据进行披露;
(2)项目的建设进展是否符合计划进度;
(3)项目的收益是否与预测相符;
(4)列表说明募集资金时拟投资项目与实际投资项目的异同,若公司改变投资项目,应说明原因及变更的法律程序。
4、新年度的业务发展规划
本条介绍公司在新的年度中的业务发展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公司在这一年中生产经营的总目标;
(2)为实现这一目标所需采取的措施;
(3)正在建设、开发中的项目的预期进度;
(4)配套资金的筹措等等。
5、其他需要披露的业务情况与事项
本条列示报告人或者公司股票挂牌的证券交易场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四)董事会报告
1、董事会工作报告摘要
本条摘要登载报告年度内董事会的工作情况。
2、股票与股东
本条介绍公司在报告年度末股票与股东的有关情况及其在报告年度内的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股票与股本变动情况
①股票发行与上市情况
本项介绍到报告年度末为止的前三年(或自公司成立以来)历次股票发行情况,包括每一次的股票和派生证券的种类(境内上市外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优先股、认股权证、可转股债券等)、发行日期、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上市日期、获准上市交易数量、交易终止日期等。
②对报告期内因发行新股票(包括送、配股)、拆细或合股等原因引起本公司股票面值和股份总数的变动,对认股权证的购股情况,可转换优先股转为普通股和可转股债券转股的情况等应分别说明。
③公司本年内各类发行在外的股票的最高价、最低价、年初交易首日的开盘价和年终最后交易日的收盘价以及全年交易量。
④介绍到报告年度末为止的前三年(或自公司成立以来)普通股每股净资产的变化情况。
⑤介绍报告年度内公司回购和注销已发行在外的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⑥内部职工股情况,指专门向内部职工发行的股票、股权证及派生证券。应介绍现存的内部职工股历次发行日期、数量、发行价格、托管起止日期、本年获准公开转让的数量等。
(2)股东情况介绍
①股权结构情况,参照证监发字〔1994〕202号附件《年度报告中股份结构的披露格式》进行披露。
②股东数量,介绍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
③主要股东持股情况,要求将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名称、年末持股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做出报告。若持股5%以上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10名最大股东的持股情况。
以上列出的股东情况中对代表国家持有股份的股东、非境内或外籍股东应予以注明。证监会批准豁免的情况除外。
④内部职工股东(指通过专门向内部职工发行而获得股票的内部职工)数量,年末持股总人数、年度内增加(或减少)的人数。
3、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本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现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任期和专业简历,并陈述报告期内前述人员的变动情况;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初、年末持股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量及增减变动的情况;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酬情况(以公司支付为限),包括采用货币形式、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工资、奖金、福利、特殊待遇及有价证券等。
4、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报告
本条要求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有关情况,内容要求如下:
(1)对发生在编制本年度中期报告之后、且尚未编入重大事件报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该事项中的诉讼、仲裁受理日期,诉讼、仲裁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姓名或名称,受理法院或仲裁庭的名称和所在地,诉讼、仲裁的原因、依据和诉讼、仲裁的请求,判决、仲裁的日期,判决、仲裁的结果以及各方当事人对结果的意见等。
(2)对已编入本年度中期报告或重大事件报告、但当时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受到刑事起诉或被司法机关处以刑事处罚,亦应在本节陈述。
(4)如报告期内无以上情况发生,应明确陈述“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条所指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是:以公司的名义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其在本公司任职而以个人名义作为诉讼、仲裁当事人且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和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法律诉讼、仲裁事项。
如果公司确知存在着发生与公司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的可能性,也应对此加以说明。
5、其他报告事项
本条提供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报告,而又未包括在上述各项之中的事项,例如:
(1)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变更;
(2)法律顾问的变更;
(3)选定用于信息披露的报刊的名称,以及选定报刊的变更等等。
(五)监事会报告
本节摘要提供报告年度内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六)股东会简介本节摘要提供报告年度内召开的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的有关情况,例如:
1、召开股东会的地址、时间;
2、到会股东的情况;
3、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内容等。
(七)财务报告
本节提供公司的财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对该财务报告发表的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两名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出具。注册会计师只有遵照财政部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公司的财务会计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了审计之后,方可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符合上述准则。
2、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包括公司报告年度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财务报表的编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在证券交易所和交易系统已挂牌和申请挂牌的公司如何执行会计制度的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及财政部、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准则、制度和规定。
若公司持有其他企业50%以上权益的,公司与其控股企业应编制合并报表,被合并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要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之外,还应提供本公司未经合并的已审计的财务报表。
3、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应对比较式报表的两个期间的数据均作出说明。
报表附注按照《财务报表附注指引(试行)》进行编制。
财务报表附注也应符合本准则“年度报告正文”第(七)节第2条所列的各项准则、制度和规定。
公司在年度报告的其他章节所披露的同期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在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中包含的同期财务会计资料,应与本节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一致。
本准则不要求公司编制新年度的盈利预测。但是凡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提供新一年度盈利预测的,该盈利预测必须经过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阅并发表意见。
(八)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披露情况简介。
凡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发生过《股票条例》第六十条和《信息细则》第十七条所列举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董事会判断为重大事件的事件,应对这些事件及其披露情况,做一简单说明。如果上述事件取得进展,或产生结果的,公司应对此作出说明。
(九)关联企业
本节列示(也可采用图示或附以图示)关联企业的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企业的名称、所在地、主营业务范围以及本公司持有该关联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
公司在列示关联企业的有关资料时,可以只列示由公司以长期投资的形式直接或间接地持有其所有者权益的20%以上的其他法人或经营单位。
(十)公司的其他有关资料
本节提供公司的其他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公司首次注册登记日期、地点;
2、报告期内变更注册日期、地点;
3、工商登记号码;
4、税务登记号码;
5、股票上市交易场所名称;
6、公司在上市交易场所的编号;
7、公司股票主承销机构名称(如果在报告期内有证券发行行为);
8、公司未上市股票的托管机构名称;
9、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
10、法律顾问名称、办公地。

三、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为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后在公司办公地点必备的有关文件,在证监会、交易所要求提供时和股东依据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阅时,公司应及时提供。在年度报告中应明确说明备查文件是否齐备、完整,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一)载有董事长、总经理亲笔签名的年度报告原本;
(二)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亲笔签字的审计报告正文及财务报表;
(三)年度内发行新股时的《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四)在其它证券市场公布的年度报告文本;
(五)公司各类统计报表(对个别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可后,有关内容可免于向社会公众公开提供)。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报告摘要(试行)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确信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者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原件,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原件。
一、公司简况
1、公司名称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及缩写;
2、公司地址
公司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
3、公司法定代表;
4、公司咨询服务机构联系电话、传真。
二、主要财务数据与财务指标
指标项目: 本年数 上年数 比上年增减(%)
1、主营业务收入;
2、净利润;
3、总资产;
4、股东权益;
5、每股收益=净利润/年度末股本总数;
6、每股净资产=年度末股东权益/年度末股本总数;
7、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年度末净资产总数×100%;
8、股东权益比率=年度末股东权益/年度末资产总计×100%。
注:编制合并报表的公司应以合并报表数填列以上数据和指标。
三、公司业务回顾
1、一年来经营情况
(1)介绍产品产量、销售量、公司在本行业的名次、产品市场占有率、建设项目收支等情况,
(2)按行业、产品分析公司利润来源构成情况;
2、对于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公司,若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须披露按两种不同会计准则、制度计算的税后利润,并说明其差异。
3、对公司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若公司在上一年度报告中披露盈利预测,应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详细的分析与说明。
4、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说明
如果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募集过资金(包括增资配股),或者虽然报告年度内没有新募集资金,但报告年度之前募集的资金所投入的项目的建设延续到报告年度之内,则应就以下几方面(但不限于此)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结果加以说明:
(1)资金的投入情况,是否按计划进度进行,是否控制在原预算金额之内,其他配套资金(如果有的话)是否按计划到位,如有改变,应就其原因及依据进行披露;
(2)项目的建设进展是否符合计划进度;
(3)项目的收益是否与预测相符;
(4)列表说明募集资金时拟投资项目与实际投资项目的异同,若公司改变投资项目,应说明原因及变更的法律程序。
四、股本变化及股本结构情况
1、股本变化及股本结构情况
(1)股本结构情况,参照证监发字〔1994〕202号附件《年度报告中股份结构的披露格式》进行披露;
(2)股本变动情况及原因;
(3)主要股东持股情况,要求将持有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股东名称、年末持股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做出报告;若持股5%以上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前10名最大股东的持股情况;
(4)股东数量,介绍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
2、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本条须列示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年初持股数、年末持股数、变化原因。
五、重要事项
1、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情况说明;
2、报告期内发生的配股、收购兼并、重大投资等事项的说明;
3、公司法定代表、董事、监事变动情况说明;
4、公司注册地址、会计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变动情况说明;
5、重大事件简介
本条须列示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须予披露的重大事件,如在报告期内已发布了重大事件公告,此处可将重大事件中的主要内容及披露情况简要叙述;
6、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报告
内容要求参照“年度报告正文”第(四)节第4条。若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明确陈述“本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7、其他事项。
六、子公司及关联企业
本节须列示子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名称、注册资金、本公司拥有权益(%)、主营业务。
六、财务报告
1、审计意见(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无保留意见,且在审计报告中无其他说明,本条可省略,但应明确陈述: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字样);
2、财务报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及利润分配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注:上述财务报表要求是比较式报表,若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11号文《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要求编制了合并报表,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之外,还应提供本公司未经合并的已审计的财务报表。
3、财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如果报表上年数不是合并数,必须注明,
(2)如果公司报告年度采取的会计政策和核算方法,与上年相比发生变化,应重点说明,
(3)如果公司有承诺事项、或有事项,应详细披露,
(4)以下报表项目需按照财务附注指引的要求披露:
①短期投资,
②应收帐款,
③其他应收款,
④长期投资,
⑤资本公积金,
⑥盈余公积金,
⑦未分配利润,
⑧投资收益。
七、其它事项。
本节须列示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情况,但未包含在以上各节的内容。

财务报表附注指引(试行)
财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表的一个必备的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使报表使用者更好地理解财务报表,更好地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原则是所有在财务报表表内未提供的、与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有关的、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财务报表的、且可以公开的信息都应包括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报表附注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公司的一般情况(公司可自行确定是否需要披露本项内容)
主要简述公司的历史、行业性质、主要产品或提供的劳务、生产经营的简况等。
二、公司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
1、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
2、会计期间;
3、合并报表的编制方法;
4、记帐原则和计价基础;
5、外币折算方法(如有外币业务);
6、存货计价方法;
7、长期投资核算方法
(1)、债券投资,
(2)、股权投资和联营投资;
8、固定资产及其折旧:固定资产的标准及计价,固定资产根据其类别、原价、估计经济使用年限、预计残值及采用的折旧方法确定的折旧率;
9、无形资产及其摊销;
10、递延资产及其摊销;
11、税项
列明主要税种和税率,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等,若有递延税项,则应说明其核算方法;
12、利润分配
列明税后利润各项目分配比例的依据。
若公司的会计政策与上年相比发生变化,应重点说明其变化及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在财务报表表内无法说明的报表项目的明细情况(按照本指引附件《对财务报表项目附注内容的要求》进行编制)。
四、相同的报表项目在两年比较报表中的数字变动幅度达30%以上(含)应说明原因。
五、少见的报表项目或报表项目的名称反映不出项目的性质或报表项目金额异常的(例如资产项目的金额为负数,固定资产原值的金额很小,库存现金的金额很大等等),应加以说明。
六、分地区、分行业资料
公司的经营如果涉及到不同行业的业务,在不同地区设有子公司,则还应将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按不同行业、不同地区提供有关数据。格式如下所示:
----------------------------------------------------------------------------
| | 主营业务收入 | 税前利润 | 净资产 |
| 项 目 |----------------|----------------|------------------|
| |本年数 上年数|本年数 上年数|年末数 上年末数|
|----------------|----------------|----------------|------------------|
| 按产业分类 | | | |
| A | | | |
| B | | | |
| C | | | |
| … | | | |
| 集团内行业 | | | |
| 间相互抵减 | | | |
|----------------|----------------|----------------|------------------|
| 按国家或地 | | | |
| 区分类 | | | |
| 中国 | | | |
| 美国 | | | |
| 香港 | | | |
| … | | | |
| 集团内各国 | | | |
| 家或地区的 | | | |
| 相互抵减 | | | |
----------------------------------------------------------------------------
七、承诺事项、或有事项应详细披露。
八、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主要披露公司在会计报表截止日和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影响报告期或报告期后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事项,例如:重大的建设项目、重大经济纠纷的发生和解决、由于火灾洪水等自然灾害而造成的重大损失等。
九、其他有必要披露的内容。

附件:对财务报表项目附注内容的要求
本财务报表项目附注内容的要求,供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项目详细注解时参考。对于项目金额很小的,公司也可不做详细披露。
1、短期投资。按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短期合作经营投资分别列项说明,证券投资中期末持有证券的市价不同于帐面价值的,应列明期末市价。
2、应收帐款。首先要作帐龄分析(分为一年以内的、1--2年的、2--3年的、3年以上的);其次应收帐款中如有持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单位的欠款,应予披露。
3、其他应收款。同上。
4、长期投资。应按下列格式予以披露:
(1)股权投资:被投资公司名称 股数 占被投资公司股权的比例 投资金额 合计若股票有市价,则须列示股票期末市价。
(2)债券投资:债券种类 到期日 面值 年利率 投资金额 合 计
(3)联营投资:被投资公司名称 投资期限 占被投资单位注册资本比例 投资金额
(如实际投资比例与注册资本比例不一致,应予以披露)。
若公司的长期投资采取权益法进行核算,年末调整的被投资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净增减金额(扣除年末分配给公司的损益)也应在此单独列示。
注:年末调整的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增减金额是指被投资公司的年末净资产减去年初净资产乘以公司所占的权益比例。
(4)应计利息:按债券种类说明截止报告日止的应计利息。
总 计
5、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应按下列格式予以披露:
固定资产类别及原价 期初价值 本年增加 本年减少 期末价值
房屋及建筑物
通用设备
专用设备
运输工具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其他
累计折旧
房屋及建筑物
通用设备
专用设备
运输工具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其他
6、在建工程。应按下列格式予以披露:
工程名称 工程进度 实际支用数 原预算数 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合 计
7、无形资产。应按下列格式予以披露:
无形资产种类 原值 已摊金额 期末余额 剩余摊销年限
合 计
8、递延资产。应按下列格式予以披露:
项 目 原值 已摊余额 期末余额 剩余摊销年限开办费
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其他递延支出
9、短期借款。应按借款条件、币种分类列示金额进行披露。
10、应付帐款。应披露欠与公司有关联的公司的款项。
11、预收货款。同上。
12、其他应付款。同上。
13、未交税金。应分税种列明欠交的税额,如有减免,则说明税务机关批准文件的文号和减免幅度。
14、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按下列格式予以披露:
贷款单位 年利率 币种 金额 到期日 借款条件
合 计
15、长期负债。应按下列格式予以披露:
贷款单位 借款日 到期日 年利率 币种 金额 借款条件
合 计
16、应付债券。应列明债券面值、债券溢价(折价)、债券期限及到期日应计利息等内容。
17、股本。应分别列示股票种类,每类股票的持股结构(即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并详细披露股份本期变动数、期末数及其变动原因。
18、资本公积金。应披露本期增减数、期末数,若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则还要说明有关决议和批准文件等依据。
19、盈余公积。应披露本期增减数、期末数,如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分配股利,则还应说明有关决议和批准文件等依据。
20、未分配利润。应披露本期增减数、期末数。
21、主营业务收入。分列主营项目的营业收入。
22、财务费用。应列示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其他。
23、其他业务利润。分类列示。
24、投资收益。分股票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非控股公司分配来的利润、年末调整的被投资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净增减的金额列示,对非控股公司分配的利润应说明法律依据。
25、营业外收入。列示主要内容。
26、营业外支出。列示主要内容。
27、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分别列示损益调整的项目、经济内容及金额,并说明调整的有关决议和批准文件等依据。


江门市区余泥渣土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区余泥渣土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4]24号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区余泥渣土运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江门市区余泥渣土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余泥渣土的运输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余泥渣土,是指建筑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和其它废弃物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建成区范围内运输余泥渣土和排放、受纳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市区余泥渣土运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的余泥渣土运输管理工作。市、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余泥渣土排放、运输、受纳的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市政、公安、规划、环保、交通、公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余泥渣土排放与受纳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需要排放余泥渣土的,应在排放前到工程所在区的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机构申办排放手续。需受纳余泥渣土或建立余泥渣土受纳场的,应在受纳前向所在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申办受纳手续。



  店铺或房屋装修的单位或个人,其装修垃圾排放量在5立方米(含5立方米)以下的,可直接到有余泥渣土运输经营资质的营运公司申请有偿清运或向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咨询处理办法。



  余泥渣土管理机构自受理申办排放手续或受纳手续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六条 申办排放手续应当提交计算排放量的有关图纸资料;申办受纳手续应当提交建设用地批文(或土地使用证)及计算受纳容量的图纸资料。



  第七条 各类工程产生的余泥渣土排放前,可堆放在同一工程用地范围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单位之前,必须把余泥渣土清理完毕。



  第八条 禁止将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生产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或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中运输或填埋。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倾倒余泥渣土,应当委托所在地有营运资格的营运公司清运。



  第十条 从事余泥渣土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必须将余泥渣土运往经批准的受纳场,不得任意倾倒。



  第十一条 余泥渣土受纳场的使用,由市、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统筹安排。余泥渣土排放者可在已登记的受纳场中选择受纳场,并应由市、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确认。



  余泥渣土受纳场,应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和道路,并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入场的余泥渣土应及时推平辗压。



  第十二条 余泥渣土受纳场无法继续受纳时,应在停止受纳前10个工作日内报原发证单位,原发证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受纳场,并通知排放单位。



  受纳场遇特殊情况暂不能使用时,应及时向原发证单位报告,未经同意不得关闭受纳场或拒绝受纳余泥渣土。



第三章 余泥渣土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 经营余泥渣土运输的单位,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单位在取得余泥渣土运输经营权后,向市交通、工商、税务部门申领有关证照和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经营余泥渣土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市运输余泥渣土专用车辆的统一标准。1、符合交通安全系数标准,具备交通营运资格;2、车厢底板、侧板、尾板齐全无缺损;3、车厢顶部必须有封盖装置。



  (二)专用车辆的总核定载重吨位应在100吨以上。



  专用车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后,发给准运证和专用车辆标志牌。专用车辆标志牌,应当放在指定位置。



  第十四条 对取得余泥渣土运输经营权单位,每年就专用车辆和运输情况审查一次。专用车辆审验不合格或一年内运输余泥渣土造成道路污染被处理5次以上的(含警告、处罚),收回专用车辆标志牌,并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向有关部门提请予以暂停运营直至取销经营权。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无余泥渣土专用车辆标志牌的车辆运输余泥渣土;



  (二)雇请无余泥渣土运输经营权的单位运输余泥渣土;


  (三)涂改、伪造、转借、租赁、买卖专用车辆标志牌及余泥渣土排放和受纳手续;



  (四)不按指定位置倒卸或运输过程漏洒余泥渣土;



  (五)运输车辆在运输余泥渣土过程中扬撒、遗漏余泥渣土。



  第十六条 余泥渣土运输单位不再经营余泥渣土运输业务时,应到所在地的余泥渣土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执法单位行使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执法机关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排放余泥渣土或擅自在建筑工地以外堆放余泥渣土,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按照《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八)款的规定,责令其承担清运费用,并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0元;对受纳者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受纳余泥渣土每立方米5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0元。



  委托未经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余泥渣土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规定,将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生产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或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中运输或填埋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领取准运证或专用车辆标志牌运输余泥渣土的,对车主处以每车次2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委托未经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余泥渣土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进行运输的责令其停止经营行为,没收清运工具,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余泥渣土造成道路污染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暂扣驾驶证;市、区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责令其清扫干净,并对车主处以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50元罚款。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建筑工地需要运输施工使用的砂、石、灰、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