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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公布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方案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8:27:47  浏览:93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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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公布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方案的公告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方案的公告

2002/01/27


  国家计委根据听证会和社会各方面反映的意见,会同铁道部对"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布如下:

一、方案的主要内容

  春运。决定对春运期间经过运输能力紧张线路(指通过能力利用率达到90%的线路,下同)的部分旅客列车,在客流高峰期票价适当上浮;对部分客流较少线路和时段的旅客列车票价适当下浮,对节后需实行上浮票价的列车在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二票价适当下浮。具体实行上、下浮动的线路、方向由铁道部根据历年客流变化规律确定。

  软席票价最高可上浮35%;硬卧票价最高可上浮25%;硬座车厢票价最高可上浮15%;节后需实行上浮票价的列车,在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二下浮10%。

  春节前5-7天,春节后15-13天,符合上浮条件的列车票价可在规定幅度内上浮,符合下浮条件的返程列车票价可以下浮。同一线路、方向列车票价上浮时间最多不得超过20天。具体浮动时间由铁路运输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暑运。决定对暑期(7、8两个月)运输能力紧张线路的旅客列车票价适当上浮。在客流高峰期,硬座车厢票价可在15%,其他席别可在30%的幅度内上浮。暑期同一线路、方向票价上浮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具体上浮时间由铁路运输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一"、"十一"节日客运。决定对运输能力紧张旅游热线的部分旅客列车票价适当上浮。硬座车厢票价可在15%,其他席别票价可在30%幅度内上浮。各铁路运输企业可在4月28日-5月9日,9月28日-10月9日期间,分别选择7天实行票价上浮。

  城际客运。决定对城际客运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在城际间每日开行多对同等级客车时,根据客流变化,允许票价分时段上下浮动,浮动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5%。

  运能紧张线路客运。决定对运输能力特别紧张线路(指通过能力利用率达到100%的线路),客流高峰期不能满足客流需要的旅客列车,票价可实行阶段性上浮,其中,硬座车厢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5%,其他席别最高不超过30%。

  竞争性客运。决定对与高速公路平行,竞争激烈的短途旅客列车和客流量不足线路的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可适当下浮;对团体批量购票、途中补购白天卧铺票以及铁路运输企业根据其他情况认为需要下浮的,旅客票价可实行下浮。票价下浮最低不得低于成本。

  二、方案的实施条件

  学生、革命伤残军人优惠票价维持现行办法不变。

  所有票价浮动,均以铁道部对外公布的《铁路旅客票价表》中规定的票价为基准。

  所有票价浮动方案实施前,必须提前7天在新闻媒体、铁路营业场所和代理售票点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

  同一列车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浮动条件时,只准适用一种浮动条件,不得重复叠加计算浮动幅度。

  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旅客列车,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市场状况,在经批准的幅度内自主决定票价浮动,报铁道部备案,并抄列车始发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跨局运行的旅客列车票价浮动,应经铁道部协调确定,并送国家计委备案。今后,遇铁路客运基价调整或运输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通过合法程序,对方案做相应调整。

  具体实施方案,由铁道部按上述原则细化后公布执行。

  以上,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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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试行《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试行《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1992年10月22日,国家教委


现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办法》发给你们试行。请将试行的情况和修改意见及时报给我委成人教育司。
附件:一、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办法(试行)
二、个人脱盲考试内容

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办法(试行)
为保证扫盲教育质量,推动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的深入发展,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关于“扫除文盲实行验收制度”的规定和我国扫盲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扫除文盲单位标准
1.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的标准和要求是:1949年10月1日后出生的年满15周岁以上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在农村达到85%以上,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达到90%以上;组织脱盲人员继续学习提高,防止出现复盲现象,最近三年以来的脱盲人员复盲率低于10%;符合基本普及初等教育的要求;所辖的农村行政村、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及同级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应达到上述标准。
2.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标准和要求是:1949年10月1日后出生的年满15周岁以上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在农村达到95%以上,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达到98%以上;建立乡(镇)、村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教学点),组织脱盲人员继续学习提高,防止出现复盲现象,最近三年以来的脱盲人员复盲率低于5%;符合基本普及初等教育的要求;所辖的农村行政村、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及同级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应达到上述标准。
二、申报、验收制度
基本或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在自验基础上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申报,同时抄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基本或高标准扫除文盲的县(市、区)向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申报,由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基本或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乡(镇)、城市的街道,由县(区、市)人民政府验收;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验收。
基本或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农村行政村、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及同级企业、事业单位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验收。
三、验收的组织领导
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上级人民政府向申报验收的单位派出由扫除文盲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有关部门组成的验收工作组,进行考核验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政府领导下,要积极做好验收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验收的内容、方法
验收的重点是农村的行政村、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及同级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或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标准、考核验收办法和省(区、市)制订的统一试卷逐一考核认定。
1.听取被验单位的政府负责人对扫盲工作情况的汇报,了解基本情况。
2.核查有关档案材料:上级单位认定的普及初等教育资料;所辖基层单位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合格证书;1990年人口普查青壮年人口文化状况,文盲、半文盲登记卡及丧失学习能力人员名册;最近三年以来脱盲人员花名册、脱盲考试试卷、作业等有关扫盲教学和考核资料;脱盲学员巩固提高,防止复盲的资料;乡(镇)、村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教学点)情况,年度统计报表和有关文件档案资料等。
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验收时,要核查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验收资料。对一些具备条件的单位,也可以不经过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验收而直接开展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验收。
3.验收工作人员深入基层单位,通过座谈、家访、测试等形式核实有关情况。
4.省验收基本或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时,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对所辖乡(镇)、街道不足30个、30个~49个、50个以上的被验县(市、区)应分别抽验1/3、1/4、1/5左右的乡(镇)、街道的各3个以上行政村或居民委员会。
被抽验行政村或居委会1949年10月1日后出生的15周岁以上人口中,最近三年以来的脱盲人员,除了已具有小学毕业以上程度和正在接受普通小学和业余小学教育、脱盲后巩固提高班结业的人员外,都应参加验收考试。无资料证明其未复盲而未参加验收考试的按文盲、半文盲计算。要通过查验身份证、花名册、学员作业等方法核实其应试资格,防止弄虚作假。
5.考试:验收考试一般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乡(镇)为单位集中考试。
基本或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乡(镇)的脱盲和验收考试由县(市、区)或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命题;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组织的基本或高标准扫除文盲县(市、区)验收考试,由省(区、市)或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命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逐步建立扫盲考试题库。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及同级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及同级企业、事业单位)考核验收要采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命题试卷或经过上述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试卷。用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统一试卷参加过脱盲和扫盲后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者,在本学年度内可免于重复考试。
验收评卷工作由验收工作人员组织实施。
6.确定是否达到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标准,不仅要以教育部门统计的数字为依据,还要以人口普查资料为依据。计算非文盲率和巩固率的公式为:
青壮年非文盲人数(受完小学四年教育以上人数+验收合格人数)
青壮年非文盲率=-----------------------------。
青壮年人口总数
注:(1)受完小学四年教育以上人数包括上完五年制小学三年级以上或简易小学毕
业人数。
(2)青壮年指1949年10月1日后出生的15周岁以上的人口。
脱盲后已巩固提高人数+验收考核合格人数
脱盲人员巩固率=-------------------。
最近三年以来脱盲人员总数
注:脱盲后已巩固提高人数包括:(1)业余小学毕业人数;(2)目前在小学就读人
数;(3)巩固提高班结业人数;(4)本学年度内参加过用省(区、市)或计划
单列市统一试卷考试合格者人数。
五、验收的发证、备案
经验收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单位发给基本或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证书、备案,并给予表彰奖励。对基本或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区、市)要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国家教委每年公布一次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名单,颁发荣誉证书,以资鼓励。
六、严格验收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要求,保证质量,防止走过场和弄虚作假现象发生。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问题,验收工作组有权中止验收;验收后发现问题,应根据情况或取消其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资格,或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验收工作和奖励所需费用按国务院《条例》等有关规定落实。负责组织验收和被验收单位的人民政府或派出机构应拨出相应的经费。验收工作应本着勤俭节约原则,生活上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九、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脱盲考试内容
为保证扫盲教学质量,统一脱盲考试标准,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七条关于个人脱盲的标准:“农民识1500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2000个汉字;能够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文章,能够记简单的帐目,能够书写简单应用文”的规定,特制定个人脱盲考试内容,供各省(区、市)参考。
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扫盲的地方,个人脱盲标准及考试内容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个人脱盲考试内容
题号 脱盲考试 分数 试题(模拟) 评分标准 备 注
项目 内容
一 识字数量 50 1.听认 30分 本试题要求从扫盲
识字 的考核 听认300个汉字 认对10个 教材生字表中,难易
给1分 搭配,随机组合,不同
考点采用不同组合。
2.选字组词 10分 4个供选择的字中
指定20个汉字,每 选对一个给 只有一个字能与指定
个指定的字附4个 0.5分。 的字组词,其余为干
供选择的字。 扰字。
3.写出字的笔顺和结 4分
构给8个有代表性 写对2个给
的字。 1分。
4.改正错别字 6分 错别字与正确的字
给5个句子,每个句 改对每个错 选择音或形相近的
子中出现2个错别 别字给0.5 字。
字,要求改正。 分。
二 阅读能力 20 1.选词填空 10分
阅读 的考核 给10个句子。每个 选对一个给
句子给4个词供选 1分。
择填空。
2.选500字左右的阅 10分 本试题要求选用一
读材料,让学员阅 对1题2分。 定数量浅显通俗的文
读后回答就文章提 章,并根据不同文章,
出的5个选择题, 设计出试题和标准答
每个题的答案是4 案。不同考点选用不
选1。 同文章。
三 记帐能力 10 1.用一段文字表述两个 5分 给一个有日期、摘
计算 的考核 千元以内的有数量和 收入、支出、 要、收入、支出、结
单价的收支项目,让 结余三项5 余等项目的帐目表。
学员记入帐目各栏 分,记错或
中,并算出结余。 错一项扣1分。
2.文字题心算填空(含 5分
两种运算)。
四 书写能力 20 1.写条据 20分 写应用文处,应印
写应 的考核 2.写一封简单书信。要 条据6分, 成方格稿纸,以便规
用文 求格式正确,意思表 书信14分。 范书写格式。
达清楚,句子通顺, 其中格式4
标点符号基本正确。 分(各2
分),意思表
达清楚语句
比较通顺12
分(条据3
分,信9
分),错别字
2分(各1
分),标点2
分(书信)。
几点说明:1.评分时可按照本标准要求,制定评分补充细则。
2.考试时间限制在120分钟以内为宜。


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2月3日 财社[200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413号令)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规范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他们的医疗困难,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的责任。中央财政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优抚工作的重视和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多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制定和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医疗优惠政策,建立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长效机制,确保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
二、本通知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
三、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合理制定各类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和保障水平,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
(一)缴费补助。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规定,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给予补助。
(二)医疗费用补助。
1.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2.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后个人自付医疗费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适当补助;
3.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补助;
4.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补助。
四、各地应通过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以及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抚对象人数、财力状况和工作成效等因素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重点向优抚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倾斜。省级财政部门在分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时,应与地方安排资金统筹考虑。
五、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医疗保障”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项下。用于补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根据参保人数和补助标准,直接核拨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纳入该财政专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账中核算;用于补助其他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资金应按县级民政部门提供的用款计划审核拨付。
六、县级民政部门应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不得单独开设账户,不得与抚恤、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资金混用,不得用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不得用于医疗机构补助,不得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管理工作等支出。年末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七、地方各级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措施,加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医疗补助资金银行发放,协商制定医疗费报销办法,既要保证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方便优抚对象就医,又要加强管理,防止浪费。省级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定期不定期地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需要,对各地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八、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