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7〕7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相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有关部门要注意研究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以便适时完善本办法。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ОО七年二月一日
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奖励办法(试行)
为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扶持重点工业企业做强做大,加快建设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的现代工业,强力推进我市工业化进程,对我市重点培育的100户工业企业制定以下扶持与奖励办法。
一、管理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成立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张秀隆 市长
副组长:束 华 常务副市长
黄 丹 副市长
巫家世 副市长
蒋炳穗 市政府秘书长
张晓武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经委、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统计局、建规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审计局、市政局、国资委、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桂林供电局、桂林海关、桂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桂林银监分局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企业发展中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协调全市重点工业企业管理与考核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巫家世副市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经委主任刘康禄任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发展目标
到2011年实现我市强优企业“1234” 发展目标,即到2011年10户企业年销售收入达20亿元以上,20户企业年销售收入达10-20亿元,30户企业年销售收入达5-10亿元,40户企业年销售收入达1-5亿元。
(三)评估制度
通过市有关部门和专家研究评估,确定我市到2011年销售收入预期目标达1亿元以上的100户重点企业,并予以公布。在此基础上,对该100户重点企业,特别是预期目标为2011年销售收入达10亿元以上的30户重点企业,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每年由领导小组组织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连续两年不合格者,不再列入相应档次的重点企业。
(四)扶持措施
1. 对30户重点骨干企业落实市领导和市有关部门组成的帮扶小组进行挂点联系和帮扶;对其他重点企业由市直部门或企业所在县区落实领导和部门组成的帮扶小组进行挂点联系和帮扶。
2. 对100户重点企业优先采取以下扶持措施:
(1)争取上级扶持资金和扶持政策。
(2)安排市本级技改贴息。
(3)办理企业项目报建手续,减免市本级收费。
(4)协调银行贷款。
(5)提供企业发展用地和生产用电、用水。
(6)实施“退二进三”搬迁改造进入市工业园区的企业,适当提高土地增值收益部分市本级所得返回比例,支持企业发展。
(7)减免融资担保费用。
3. 对30户重点企业执行以下制度:
(1)执行检查、收费、罚款登记备案制度。
(2)执行检查、收费、罚款公示制度。
(3)执行“两证一卡一票”(即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收费登记卡、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发票)收费制度。
4. 市政府向30户重点企业颁发“桂林市工业发展重点骨干企业”牌匾,向其他重点企业颁发“桂林市工业发展重点企业”牌匾。
(五)工作制度
1. 每季度至少由市领导主持召开一次重点企业办公会,交流经验,研究措施,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
2. 每季度开展一次30户重点企业银企座谈会。
3. 每年举行一次以上30户重点企业与有关院校、科研院所、金融部门交流活动,提高企业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和产业扩张能力,缓解企业资金困难。
4. 主要媒体开辟专栏,对100户重点企业加强宣传报道,提高企业声誉和知名度,进一步营造企业发展良好氛围。
5. 建立30户重点企业信息资源库,收集、研究同业企业市场、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信息,为30户重点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二、奖励办法
(一)经营实绩奖励
从2007年起,根据重点企业年销售收入和上交税金实绩,以当年纳税净入库数为计算依据,按下列条件和比例计提奖金,奖励企业领导班子。
1. 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达到增长幅度的重点企业:
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1亿元且增幅达30%,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5‰;
年销售收入1-5亿元且增幅达25%,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8‰;
年销售收入5-10亿元且增幅达20%,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2.1‰;
年销售收入10-20亿元且增幅达15%,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2.4‰;
年销售收入20-30亿元且增幅达15%,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2.7‰;
年销售收入30亿元以上且增幅达15%,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3.0‰。
年销售收入增幅超过上述各档次要求的,每超10个百分点,增加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0.5‰。
2. 上交税金5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5%的重点企业:
年上交税金500-1000万元, 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0‰;
年上交税金1000-3000万元, 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2‰;
年上交税金3000-6000万元, 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4‰;
年上交税金6000万元-1亿元, 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6‰;
年上交税金1亿元以上, 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8‰。
3. 销售收入和上交税金均达到奖励条件的重点企业,增加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
上述年销售收入、年上交税金所分各档次中,下限包含本数,上限不包含本数。企业销售收入、上交税金若上年度是下降的,当年的增长基数以该企业历史最好水平为准。
奖励金额=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根据年销售收入确定的奖励比例+根据年上交税金确定的奖励比例+增加奖励比例)
企业法人代表奖励额为奖金的50%,经营班子其他成员奖励额为奖金的50%。
对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以上且增幅达15%的企业,市政府授予桂林市强优工业企业荣誉牌匾。
重点企业须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在生产经营中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当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完成目标奖励
2011年完成销售收入目标任务的重点企业,按以下档次分别对企业领导班子予以奖励:
1. 年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奖励200万元;
2. 年销售收入30-50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50-100万元;
3. 年销售收入20-30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30-50万元;
4. 年销售收入10-20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20-30万元;
5. 年销售收入5-10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10-20万元;
6. 年销售收入1-5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5-10万元。
对以上不同档次企业只按一个档次奖励,不重复计奖,每提前1年实现目标,加倍予以奖励。提前实现目标奖励金额=实现目标奖励金额×提前实现目标年数。
(三)招商引资奖励
列入我市100户的重点企业,特别是30户重点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和条件,围绕延长产业链、扩大经济总量,积极从市外引进企业或项目到我市投资发展。从2007年起,重点企业凡引进市外投资项目资金到位的,待项目竣工投产后,经有关部门验资、验收,对直接引资企业领导班子给予一次性奖励:
1. 引进市外资金投资符合有关产业政策、以固定资产投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正式投产后,按第二年新增财力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
2. 引荐市外资金收购、兼并、重组市内企业,属国有企业的,由市财政按实际收到的国有资产转让收益金额的0.5%给予奖励;属其他企业的,按外方实际投入资金的0.5%给予奖励。
引荐项目属工业项目的,引荐人须与市经委签订引资协议,并在市经委备案。引资协议作为界定直接引资者的依据。
(四)市帮扶小组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和奖励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五)申报考核程序
1. 企业按属地原则申报,每年3月上旬,由各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属地内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初审,3月中旬前将初审结果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 市领导小组在组织复审后,将拟奖励企业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奖励。对各帮扶小组的考核奖励同时进行。
(六)其他
1. 申报企业和县区要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制度,保证数据的真实可信。如发现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将取消奖励,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2. 本办法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按比例支付。
本办法涉及的具体措施、制度由市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企改[2000]1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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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门及直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科学管理的步伐,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宣传《基本规范》《基本规范》是近几年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大中型企业)制度创新、加强管理的行为规范。《基本规范》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标志着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开始进入规范化阶段,对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十五”期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取得重大进展、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目标将起到积极的基础性作用。
要充分认识《基本规范》的重要性,把指导大中型企业贯彻落实《基本规范》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的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大中型企业要认真学习《基本规范》,把深化企业改革、加强企业管理的主要精力和工作重点放在贯彻落实《基本规范》上。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并把各项任务分工落实到领导班子成员,认真组织广大职工对照《基本规范》查找不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改进,争取早日达到《基本规范》的各项要求,使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围绕贯彻落实《基本规范》,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要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基本规范》的要求,从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出发,在股份制改革、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经营者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等重点难点问题上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要不断总结经验,针对以上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制订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或指导性文件,大力推进改革。各地经贸委要加强对股份制改革的指导,按照《基本规范》的要求,切实做好企业改制方案及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加快股份制改革的步伐。
三、完成好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贯彻《基本规范》、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关工作
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是指国务院确定的520户国家重点企业和120户试点企业集团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在地方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这类企业,一般不超过本地区大中型企业总数的5%)。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今年年底前都要对照《基本规范》进行自查,凡整体或50%以上主营业务资产改制为多元股东的公司制企业且自查达到《基本规范》其他要求的企业,要提交简要的自查总结报告、填写《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登记表》。以上材料,中央管理的企业报国家经贸委,地方管理的企业报地方经贸委,由国家经贸委和地方经贸委分别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包括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环保等部门的意见,确保企业不欠缴保险金、不欠税款、不污染环境等),列入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名单(其中地方管理的企业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地方经贸委填写《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地区汇总表》,于2001年1月20日前,将该汇总表和本地区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名单以及本地区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总结一起上报国家经贸委。
四、总结典型经验,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工作引向深入
各地经贸委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企业贯彻落实《基本规范》的典型经验。今年年底前,各省、区、市经贸委向国家经贸委推荐1-2户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企业,并附经验材料。对其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典型和经验,国家经贸委将组织宣传和推广。各地经贸委也要与有关部门配合,总结推广一批符合《基本规范》、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企业,通过典型引路指导各类企业,把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引向深入。
请各地经贸委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大中型企业。
附件:一、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登记表(略)
二、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地区汇总表(略)(完)
二OOO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