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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教委《湖南省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18:48  浏览:96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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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教委《湖南省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教委《湖南省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教委《湖南省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省教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学贷款系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自己或其直系亲属完成非义务教育中全日制国内中学、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学业以及攻读硕士、博士等学位或已获批准在境外就读大学及攻读硕士、博士等学位所需学杂费、生活费的消费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系指湖南省内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借款人系指在湖南省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的自然人。
第四条 助学贷款系商业性贷款,遵循“专款专用,适当优惠,诚实信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五条 借贷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六条 湖南省籍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均可作为贷款对象向本办法规定的贷款人申请办理助学贷款。
第七条 本贷款只能用于学生就读非义务教育中全日制国内中学、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以及攻读硕士、博士等学位或已获批准在境外就读大学、攻读硕士、博士等学位所需的学杂费、生活费。
第八条 申请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住所和详细的地址;
(三)有学生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接收函》或《学生证》;有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内所需学杂费、生活费的证明;在校学生还必须有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成绩、品德表现的证明;
(四)借款人为学生直系亲属的,必须有正当职业或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信用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担保贷款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助学贷款最高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学生学杂费、生活费总额的80%。
第十条 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至8年,具体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学生就读情况和贷款方式分别确定。
第十一条 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商业银行执行基准利率,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实行适当优惠。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遇法定利率调整时,合同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则
按人民银行关于利率调整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利率调整。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
第十二条 借款人需要助学贷款,应向贷款人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
(一)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证明;
(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学生就读境外学校的,须出示学生的护照或通行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三)借款人为学生直系亲属的,应提供能证明其亲属关系的有效证件;
(四)借款人为学生直系亲属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能力证明;
(五)借款人以财产作贷款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
(六)借款人以第三方担保的,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
(七)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五章 贷款的方式
第十三条 助学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第十四条 办理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前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的书面承诺。
(一)以抵押方式申请助学贷款的,借贷双方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二)以质押方式申请助学贷款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借款人提供的质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质押物主要为银行存单或可转让及变现的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但不包括股票;
(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助学贷款的,保证人和贷款人之间应签订《保证合同》。

第六章 贷款的审批、发放与归还
第十五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助学贷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按本办法要求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规范性等进行调查核实。贷款人最迟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是否给予贷款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贷款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确定每笔助学贷款的方式、金额、期限、利率。
第十七条 贷款经审批同意后,贷款人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签署《借款合同》及相关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
第十八条 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贷款人应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
第十九条 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确保专款专用。违反借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罚息。
第二十条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金的,可向贷款人申请展期。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贷款可以展期一次,并办理有关展期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贷款逾期的,贷款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收取罚息。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人可约定的还款日,从借款人在本行(社)开立的存款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对提前归还的,贷款人不得收取除正常利息之外的费用。

第七章 债权保护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一经签订生效,贷款人、借款人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根据助学贷款的特殊性,为确保贷款安全,借贷双方签署《借款合同》时,在确定借款主体的前提下,贷款人可要求学生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以家长或借款人身份)在《借款合同》上同时签字。
第二十六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涉及第三方担保的,变更条款还应征得第三方担保人同意。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和保证人发生法律关系、性质、名称、地址等变更时,借款人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并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修正文本和保证合同修正文本。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发生辍学、退学、被开除等情况,贷款人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时,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变更保证人和重新办理有关担保手续。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三十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内死亡或宣告死亡,借款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如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宣告死亡以后无继承人和受馈遗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贷款人有权依据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规定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
第三十一条 在签定《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时,应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违约行为作出规定。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均构成违约行为:
(一)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的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有关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包括借款人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借款人和担保人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与保证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抵押物受毁损导致其价值明显减少或贬值,以至全部或部分失去了抵押价值,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而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五)抵押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变卖、赠予、出租、拆迁、转让、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的;
(六)借款人财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原合同中应履行的义务;
(七)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
(八)借款人、担保人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担保人发生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违约行为,贷款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要求补足相应价值的抵押物、质押物或更换保证人;
(三)停止发放贷款;
(四)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五)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可以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
(六)向保证人追偿;
(七)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处置抵押物、质押物;
(八)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保留其他形式的追偿权。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担保人因发生下列特殊事件而不能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时,贷款人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一)借款人、担保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二)借款人、担保人(自然人)破产、受刑事处罚、劳动教养以至影响债务清偿的;
(三)担保人(非自然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宣告破产,影响债务清偿或丧失代偿债务能力的;
(四)借款人、保证人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因其履行其他债务,影响贷款人权利实现的。

第八章 贷款跟踪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要加强对助学贷款的管理,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的基础上,搞好贷后检查和跟踪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贷款发放以后,贷款人要经常检查贷款是否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检查贷款抵押物、质押物有无变化,检查第三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并根据实际情况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应与学生就读学校建立联系,对学生贷款及归还等有关情况定期向学校通报。
第三十七条 学生就读学校应建立学生助学贷款的档案或备案制度,并定期了解和掌握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协助贷款人做好贷款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校或毕业时,学校应将学生助学贷款情况作为学生档案的内容之一移交学生新就读学校或就业单位。
第三十九条 学生就业后,学生工作单位应积极协助贷款人督促其偿还助学贷款本息,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贷款人。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和省教委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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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4-12-28



教党[2004]49号

  现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暂行规定》是加强我部直属高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文件,它的发布实行,对加强直属高校党的建设,推动直属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直属高校党委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认真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纪委领导体制,充实纪检干部队伍,为纪委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充分发挥纪委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各项工作中的保证作用。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以下简称纪检工作),推动直属高校党的建设,促进直属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直属高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直属高校纪检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个中心任务,确保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服务于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保障和促进学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执行党章和党的各项规定,严格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三条 直属高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负责学校党的纪检工作,是党在直属高校党内执纪、监督的专门机关,依据党章赋予的权力履行职能。  

  第四条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接受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以下简称驻部纪检组)的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学校纪委由学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学校党委相同。纪委换届时,纪委正、副书记候选人应报教育部党组审批。审批前应征求驻部纪检组的意见。在特殊情况下,可由教育部党组任命组成学校临时纪委,在适当的时候,再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正式纪委。  

  第六条 学校纪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纪委书记应由学校党委副书记担任,并以主要精力从事纪检工作。纪委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的任免、调动,必须征得驻部纪检组的同意。  

  第七条 学校在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设立党委或分党委时,应设立相应的纪委或分纪委,配备工作人员。上述单位的纪委或分纪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党委或分党委和学校纪委双重领导,每届任期与党委或分党委相同。  

  学校直属的基层党委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不设纪委的应设纪检委员;党总支、党支部应设纪检委员。

  第八条 学校纪委应设立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学校纪委工作机构的正副职分别由相当于学校党委部门正副职级干部担任。学校纪委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当于学校部门、院系正副职级的纪检员,享受同级党政领导干部政治、生活待遇。  

  第九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纪检工作的领导,应重视纪检干部队伍建设,配备得力干部从事纪检工作,健全轮岗交流制度,支持和保护纪检干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  

  第十条 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校党组织和党员,重点是监督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工作部署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并向学校党委、驻部纪检组报告。  

  (二)协助学校党委加强本校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对本校党风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制定和督促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他反腐倡廉制度,协调和监督校务公开,推进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  

  (三)受理本校党组织、党员、群众在党的纪律和党风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建议;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本校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涉案党员的处分;保障党员的权利。 

  (四)协助学校党委抓好本校纪检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检查指导下级纪委的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具有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赋予的党内监督权,应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纪委书记根据需要可参加学校校长办公会、校务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可列席学校党委常委会(或党委会)、民主生活会以及其他有关的会议。     

  第十二条 学校对担任所属部门、单位、院系正副职的党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由学校纪委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批准;给予其他处分的,由学校纪委决定,报学校党委备案。学校纪委如果对学校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请求上级纪委(驻部纪检组)予以复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做好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效发挥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评判、引导和诊断作用,推动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原则和资本运营特征,以投入产出分析为核心,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对比与纵向对比互为补充的方法,综合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和努力程度,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条 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制定既符合行业实际又具有标杆引导性质的评价标准,并运用科学的评价计分方法,计量企业经营绩效水平,以充分体现行业之间的差异性,客观反映企业所在行业的盈利水平和经营环境,准确评判企业的经营成果。

  第四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产权管理关系进行组织,国资委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企业集团(总)公司负责其控股子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企业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组织进行;企业任期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价指标与权重

  第六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由二十二个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八个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组成。

  第七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由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等四个方面的八个基本指标和十四个修正指标构成,用于综合评价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绩效状况(定量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见附件1)。

  第八条 企业盈利能力状况以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两个基本指标和销售(营业)利润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成本费用利润率、资本收益率四个修正指标进行评价,主要反映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质量。

  第九条 企业资产质量状况以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两个基本指标和不良资产比率、流动资产周转率、资产现金回收率三个修正指标进行评价,主要反映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

  第十条 企业债务风险状况以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两个基本指标和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带息负债比率、或有负债比率四个修正指标进行评价,主要反映企业的债务负担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

  第十一条 企业经营增长状况以销售(营业)增长率、资本保值增值率两个基本指标和销售(营业)利润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技术投入比率三个修正指标,主要反映企业的经营增长水平、资本增值状况及发展后劲。

  第十二条 企业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包括战略管理、发展创新、经营决策、风险控制、基础管理、人力资源、行业影响、社会贡献等八个方面的指标,主要反映企业在一定经营期间所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及其管理成效。

  (一)战略管理评价主要反映企业所制定战略规划的科学性,战略规划是否符合企业实际,员工对战略规划的认知程度,战略规划的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力,以及战略规划的实施效果等方面的情况。

  (二)发展创新评价主要反映企业在经营管理创新、工艺革新、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品牌培育、市场拓展、专利申请及核心技术研发等方面的措施及成效。

  (三)经营决策评价主要反映企业在决策管理、决策程序、决策方法、决策执行、决策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及实施效果,重点反映企业是否存在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四)风险控制评价主要反映企业在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等方面的管理与控制措施及效果,包括风险控制标准、风险评估程序、风险防范与化解措施等。

  (五)基础管理评价主要反映企业在制度建设、内部控制、重大事项管理、信息化建设、标准化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包括财务管理、对外投资、采购与销售、存货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法律事务等。

  (六)人力资源评价主要反映企业人才结构、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人才储备、人事调配、员工绩效管理、分配与激励、企业文化建设、员工工作热情等方面的情况。

  (七)行业影响评价主要反映企业主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对国民经济及区域经济的影响与带动力、主要产品的市场认可程度、是否具有核心竞争能力以及产业引导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八)社会贡献评价主要反映企业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吸纳就业、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上缴税收、商业诚信、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的贡献程度和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应当根据评价工作需要作进一步细化,能够量化的应当采用量化指标进行反映。

  第十四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权重实行百分制,指标权重依据评价指标的重要性和各指标的引导功能,通过征求咨询专家意见和组织必要的测试进行确定。

  第十五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70%,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30%。在实际评价过程中,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的权数均按百分制设定,分别计算分项指标的分值,然后按70:30折算(各评价指标权重见附件2)。

  第三章 评价标准选择

  第十六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划分为优秀(A)、良好(B)、平均(C)、较低(D)、较差(E)五个档次,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分为优(A)、良(B)、中(C)、低(D)、差(E)五个档次。

  第十七条 对应五档评价标准的标准系数分别为1.0、0.8、0.6、0.4、0.2, 差(E)以下为0。标准系数是评价标准的水平参数,反映了评价指标对应评价标准所达到的水平档次。

  第十八条 评价组织机构应当认真分析判断评价对象所属行业和规模,正确选用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值。

  第十九条 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值的选用,一般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领域对照企业综合绩效评价行业基本分类,自下而上逐层遴选被评价企业适用的行业标准值。

  第二十条 多业兼营的集团型企业财务绩效指标评价标准值的选用应当区分主业突出和不突出两种情况:

  (一)存在多个主业板块但某个主业特别突出的集团型企业,应当采用该主业所在行业的标准值。

  (二)存在多个主业板块但没有突出主业的集团型企业,可对照企业综合绩效评价行业基本分类,采用基本可以覆盖其多种经营业务的上一层次的评价标准值;或者根据其下属企业所属行业,分别选取相关行业标准值进行评价,然后按照各下属企业资产总额占被评价企业集团汇总资产总额的比重,加权形成集团评价得分;也可以根据集团的经营领域,选择有关行业标准值,以各领域的资产总额比例为权重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用于集团评价的标准值。

  第二十一条 如果被评价企业所在行业因样本原因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或按第二十条规定方法仍无法确定被评价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值,则在征得评价组织机构同意后,直接选用国民经济十大门类标准或全国标准。

  第二十二条 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可以分别选择全行业和大、中、小型规模标准值实施评价。企业规模划分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国资委《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具有行业普遍性和一般性,在进行评价时,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的经营特点,灵活把握个别指标的标准尺度。对于定性评价标准没有列示,但对被评价企业经营绩效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在评价时也应予以考虑。

  第四章 评价计分

  第二十四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计分方法采取功效系数法和综合分析判断法,其中:功效系数法用于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的计分,综合分析判断法用于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的计分

  第二十五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基本指标计分是按照功效系数法计分原理,将评价指标实际值对照行业评价标准值,按照规定的计分公式计算各项基本指标得分。计算公式为:

  基本指标总得分=∑单项基本指标得分

  单项基本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调整分

  本档基础分=指标权数×本档标准系数

  调整分=功效系数×(上档基础分-本档基础分)

  上档基础分=指标权数×上档标准系数

  功效系数=(实际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

  本档标准值是指上下两档标准值居于较低等级一档。

  第二十六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修正指标的计分是在基本指标计分结果的基础上,运用功效系数法原理,分别计算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和经营增长四个部分的综合修正系数,再据此计算出修正后的分数。计算公式为:

  修正后总得分=Σ各部分修正后得分

  各部分修正后得分=各部分基本指标分数×该部分综合修正系数

  某部分综合修正系数=Σ该部分各修正指标加权修正系数

  某指标加权修正系数=(修正指标权数/该部分权数)×该指标单项修正系数

  某指标单项修正系数=1.0+(本档标准系数+功效系数×0.2-该部分基本指标分析系数),单项修正系数控制修正幅度为0.7~1.3

  某部分基本指标分析系数=该部分基本指标得分/该部分权数

  第二十七条 在计算修正指标单项修正系数过程中,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如果修正指标实际值达到优秀值以上,其单项修正系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单项修正系数=1.2+本档标准系数-该部分基本指标分析系数

  (二)如果修正指标实际值处于较差值以下,其单项修正系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单项修正系数=1.0-该部分基本指标分析系数

  (三)如果资产负债率≥100%,指标得0分;其他情况按照规定的公式计分。

  (四)如果盈余现金保障倍数分子为正数,分母为负数,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1.1;如果分子为负数,分母为正数,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0.9;如果分子分母同为负数,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0.8。

  (五)如果不良资产比率≥100%或分母为负数,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0.8。

  (六)对于销售(营业)利润增长率指标,如果上年主营业务利润为负数,本年为正数,单项修正系数为1.1;如果上年主营业务利润为零本年为正数,或者上年为负数本年为零,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1.0。

  (七)如果个别指标难以确定行业标准,该指标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1.0。

  第二十八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的计分一般通过专家评议打分形式完成,聘请的专家应不少于7名;评议专家应当在充分了解企业管理绩效状况的基础上,对照评价参考标准,采取综合分析判断法,对企业管理绩效指标做出分析评议,评判各项指标所处的水平档次,并直接给出评价分数。计分公式为: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分数=Σ单项指标分数

  单项指标分数=(Σ每位专家给定的单项指标分数)/专家人数

  第二十九条 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计分,应当运用任期各年度评价标准分别对各年度财务绩效定量指标进行计分,再计算任期平均分数,作为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分数。计算公式为:

  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分数=(Σ任期各年度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分数)/任期年份数

  第三十条 在得出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分数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分数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重,耦合形成综合绩效评价分数。计算公式为: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分数=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分数×70%+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分数×30%

  第三十一条 在得出评价分数以后,应当计算年度之间的绩效改进度,以反映企业年度之间经营绩效的变化状况。计算公式为:

  绩效改进度=本期绩效评价分数/基期绩效评价分数

  绩效改进度大于1,说明经营绩效上升;绩效改进度小于1,说明经营绩效下滑。

  第三十二条 对企业经济效益上升幅度显著、经营规模较大,有重大科技创新的企业,应当给予适当加分,以充分反映不同企业努力程度和管理难度,激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具体的加分办法如下:

  (一)效益提升加分。企业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和利润增长率超过行业平均增长水平10~40%加1~2分,超过40~100%加3~4分,超过100%加5分。

  (二)管理难度加分。企业年度平均资产总额超过全部监管企业年度平均资产总额的给予加分,其中:工业企业超过平均资产总额每100亿元加0.5分,非工业企业超过平均资产总额每60亿元加0.5分,最多加5分。

  (三)重大科技创新加分。重大科技创新加分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并取得突破的,加3~5分;承担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目录内的重大科技专项主体研究,虽然尚未取得突破,但投入较大,加1~2分。

  (四)国资委认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加分因素合计不得超过15分,超过15分按15分计算。对加分前评价结果已经达到优秀水平的企业,以上加分因素按以下公式计算实际加分值:

  实际加分值=(1-X%)×6.6Y

  其中:X表示评价得分,Y表示以上因素合计加分。

  第三十三条 对被评价企业所评价期间(年度)发生以下不良重大事项,应当予以扣分:

  (一)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资产损失事项,损失金额超过平均资产总额1%的,或者资产损失金额未超过平均资产总额1%,但性质严重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扣5分。正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在此列;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与质量事故,根据事故等级,扣3~5分;

  (三)存在巨额表外资产,且占合并范围资产总额20%以上的,扣3~5分;

  (四)存在巨额逾期债务,逾期负债超过带息负债的10%,甚至发生严重的债务危机,扣2~5分;

  (五)国资委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对存在加分和扣分事项的,应当与企业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获得必要的外部证据,并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报告中加以单独说明。

  第五章 评价基础数据调整

  第三十五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主要包括企业提供的评价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审计报告、关于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 为确保评价基础数据的真实、完整、合理,在实施评价前应当对评价期间的基础数据进行核实,按照重要性和可比性原则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七条 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开展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其评价基础数据以财务审计调整后的数据为依据。

  第三十八条 企业评价期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的,需要判断变更事项对经营成果的影响,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调整评价基础数据,以保持数据口径基本一致。

  第三十九条 企业评价期间发生资产无偿划入划出的,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调整评价基础数据。原则上划入企业应纳入评价范围,无偿划出、关闭、破产(含进入破产程序)企业,不纳入评价范围。

  第四十条 企业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披露的影响企业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调整评价基础数据。

  第四十一条 国资委在财务决算批复中要求企业纠正、整改,并影响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能够确认具体影响金额的,应当根据批复调整评价基础数据。

  第四十二条 企业在评价期间损益中消化处理以前年度或上一任期资产损失的,承担国家某项特殊任务或落实国家专项政策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经国资委认定后,可作为客观因素调整评价基础数据。

  第六章 评价工作程序

  第四十三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包括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两个方面内容。由于任期绩效评价和年度绩效评价的工作目标不同,评价工作内容应有所区别。

  (一)任期绩效评价作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的绩效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工作程序包括财务绩效评价和管理绩效评价两方面内容。

  (二)年度绩效评价除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组织财务绩效与管理绩效的综合评价外,一般作为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每个年度只进行财务绩效定量评价。

  第四十四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工作具体包括提取评价基础数据、基础数据调整、评价计分、形成评价结果等内容。

  (一)提取评价基础数据。以经社会中介机构或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并经评价组织机构核实确认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为基础提取评价基础数据。

  (二)基础数据调整。为客观、公正的评价企业经营绩效,根据本细则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对评价基础数据进行调整,其中:年度绩效评价基础数据以国资委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三)评价计分。根据调整后的评价基础数据,对照相关年度的行业评价标准值,利用绩效评价软件或手工评价计分。

  (四)形成评价结果。对任期财务绩效评价需要计算任期内平均财务绩效评价分数,并计算绩效改进度;对年度财务绩效评价除计算年度绩效改进度外,需要对定量评价得分深入分析,诊断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并在财务决算批复中提示有关问题,同时进行所监管企业的分类排序分析,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评价结果。

  第四十五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工作具体包括收集整理管理绩效评价资料、聘请咨询专家、召开专家评议会、形成定性评价结论等内容。

  (一)收集整理管理绩效评价资料。为了深入了解被评价企业的管理绩效状况,应当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充分收集并认真整理管理绩效评价的有关资料。

  (二)聘请咨询专家。根据所评价企业的行业情况,聘请不少于7名的管理绩效评价咨询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并将被评价企业的有关资料提前送达咨询专家。

  (三)召开专家评议会。组织咨询专家对企业的管理绩效指标进行评议打分。

  (四)形成定性评价结论。汇总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得分,形成定性评价结论。  

  第四十六条 管理绩效专家评议会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阅读相关资料,了解企业管理绩效评价指标实际情况;

  (二)听取评价实施机构关于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情况的介绍;

  (三)参照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分析企业管理绩效状况;

  (四)对企业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实施独立评判打分;

  (五)对企业管理绩效进行集体评议,并提出咨询意见,形成评议咨询报告;

  (六)汇总评判打分结果。

  第四十七条 根据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结果,按照规定的权重和计分方法,计算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总分,并根据规定的加分和扣分因素,得出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最后得分。

  第七章 评价结果与评价报告

  第四十八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以评价得分、评价类型和评价级别表示。

  评价类型是根据评价分数对企业综合绩效所划分的水平档次,用文字和字母表示,分为优(A)、良(B)、中(C)、低(D)、差(E)五种类型。

  评价级别是对每种类型再划分级次,以体现同一评价类型的不同差异,采用在字母后标注“+、-”号的方式表示。

  第四十九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以85、70、50、40分作为类型判定的分数线。

  (一)评价得分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评价类型为优(A),在此基础上划分为三个级别,分别为:A++≥95分;95分>A+≥90分;90分>A≥85分。

  (二)评价得分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不足85分的评价类型为良(B),在此基础上划分为三个级别,分别为:85分>B+≥80分;80分>B≥75分;75分>B-≥85分。

  (三)评价得分达到50分以上(含50分)不足70分的评价类型为中(C),在此基础上划分为两个级别,分别为:70分>C≥60分;60分>C-≥50分。

  (四)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上(含40分)不足50分的评价类型为低(D)。

  (五)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下的评价类型为差(E)。

  第五十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报告是根据评价结果编制、反映被评价企业综合绩效状况的文本文件,由报告正文和附件构成。

  第五十一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报告正文应当包括:评价目的、评价依据与评价方法、评价过程、评价结果及评价结论、重要事项说明等内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报告的正文应当文字简洁、重点突出、层次清晰、易于理解。

  第五十二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报告附件应当包括:企业经营绩效分析报告、评价结果计分表、问卷调查结果分析、专家咨询报告、评价基础数据及调整情况,其中:企业经营绩效分析报告是根据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对企业经营绩效状况进行深入分析的文件,应当包括评价对象概述、评价结果与主要绩效、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有关管理建议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企业集团内部开展所属子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可参照本细则制定符合集团内部监管需要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所监管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6年10月12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计算公式

     2、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及权重表



附件1:

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计算公式

  一、盈利能力状况

  (一)基本指标

  1、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平均净资产=(年初所有者权益+年末所有者权益)/2

  2、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平均资产总额=(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

  (二)修正指标

  1、销售(营业)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净额×100%

  2、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少数股东损益)

  3、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成本费用总额=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经营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资本收益率=净利润/平均资本×100%

    平均资本=[(年初实收资本+年初资本公积)+(年末实收资本+年末资本公积)]/2

  二、资产质量状况

  (一)基本指标

  1、总资产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平均资产总额

  2、应收账款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年初应收账款余额+年末应收账款余额)/2

   应收账款余额=应收账款净额+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二)修正指标

  1、不良资产比率=(资产减值准备余额+应提未提和应摊未摊的潜亏挂账+未处理资产损失)/(资产总额+资产减值准备余额)×100%

  2、资产现金回收率=经营现金净流量/平均资产总额×100%

  3、流动资产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平均流动资产总额

  平均流动资产总额=(年初流动资产总额+年末流动资产总额)/2

  三、债务风险状况

  (一)基本指标

  1、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2、已获利息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二)修正指标

  1、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2、现金流动负债比率=经营现金净流量/流动负债×100%

  3、带息负债比率=(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应付利息)/负债总额×100%

  4、或有负债比率=或有负债余额/(所有者权益+少数股东权益)×100%

    或有负债余额=已贴现承兑汇票+担保余额+贴现与担保外的被诉事项金额+其他或有负债

  四、经营增长状况

  (一)基本指标

  1、销售(营业)增长率=(本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

  2、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增减因素的年末国有资本及权益/年初国有资本及权益×100%

  (二)修正指标

  1、销售(营业)利润增长率=(本年主营业务利润总额-上年主营业务利润总额)/上年主营业务利润总额×100%

  2、总资产增长率=(年末资产总额-年初资产总额)/年初资产总额×100%

  3、技术投入比率=本年科技支出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净额×100%

附件2: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及权重表


评价内容

与权数
财务绩效(70%)
管理绩效(30%)

基本指标
权数
修正指标
权数
评议指标
权数

盈利能力状况
34
净资产收益率

总资产报酬率
20

14
销售(营业)利润率

盈余现金保障倍数

成本费用利润率

资本收益率
10

9

8

7

战略管理

发展创新

经营决策

风险控制

基础管理

人力资源

行业影响

社会贡献

18

15

16

13

14

8

8

8

资产质量状况
22
总资产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
10

12
不良资产比率

流动资产周转率

资产现金回收率
9

7

6

债务风险状况
22
资产负债率

已获利息倍数
12

10
速动比率

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带息负债比率

或有负债比率
6

6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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