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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2:15:13  浏览:94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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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鉴于工资总额组成中不再包括职工冬季取暖补贴,为此,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会计处理作以下修改:
企业应在“企业管理费”科目中单列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并在“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明细表”(会工14表)第21行“工资”项目下,单列“冬季取暖补贴”项目(21-1行),反映发给全部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该表及其他会计报表中,有关“工资”项目内均不再包括冬季取
暖补贴的内容。



199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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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管理若干暂行规定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管理若干暂行规定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管理,促进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48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管理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设立或确认
申请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专业人员和规定的注册资本,有拟设立评估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和组织章程,由评估机构向当地市(地)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经当地市(地)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初审,报省房地产
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取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资质等级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前已经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机构,应按《管理办法》和本规定条件,于1998年12月底前向当地市(地)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经当地市(地)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初审,报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套档换发
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对以前经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但又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评估机构,在取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资质证书后,必须在两年内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手续,领取法人营业执照,逾期未领取法人
营业执照的,不可继续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
二、各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及其营业范围
(一)甲级
甲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所有条件,其中包括有7名以上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发给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评估执业人员有40%以上经过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培训。
甲级评估机构可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可以接受房地产价格管理委员会委托,对有异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进行重新评估。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甲级评估机构可跨省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
(二)乙级
乙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所有条件,其中包括有5名以上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发给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评估执业人员有30%以上经过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培训。
乙级评估机构可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企业兼并、合资入股等方面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可以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
(三)丙级
丙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所有条件,其中包括有3名以上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发给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评估执业人员有30%以上经过评估业务培训。
丙级评估机构可从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土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可以在其注册地(市、县)区域内从事评估业务。
(四)临时资格
对在审核认定时不完全具备《管理办法》最低等级规定条件但又确有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能力的机构,可由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颁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临时资格证书。临时机构应当具备《管理办法》第九条一、二、四、五项规定的条件,其中包括至少要有2名以上取得国家
有关部门发给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评估执业人员有30%以上经过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培训。临时资格最长期限为二年,并不得再次申请延长临时资格。
取得临时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只能从事建筑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土地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可以在其注册地(市、县)区域内从事评估业务。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审批程序
各级评估机构应向所在地市(地)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经所在地市(地)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初审后,报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批准,合格的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需要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甲级资质评估机构,在国家有关部门关系未理顺前,可向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经由省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予以确认,再由省相关部门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申报材料
新设立的评估机构申领资质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章程;
(二)资质证书申请表;
(三)资信证明;
(四)办公场所证明;
(五)评估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人员职称证明、任职文件及聘任合同;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七)3宗以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实例报告。
原有评估机构申请资质等级确认的,除提交前款一至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如实填写评估业绩材料。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升降及取消评估资格
(一)无论是《管理办法》发布之前成立的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的重新确认,还是《管理办法》发布之后成立的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的申请,其资质等级均根据目前状况统一评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实行年审制度。资质年审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审验表;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副本;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应附主管机关任命书;
4、评估人员、专业人员增减情况说明;
5、验资证明,减资的还应附减资说明。
资质年审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资质年审实行分级管理,甲级、乙级评估机构由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审查,丙级、临时机构机构可委托当地市(地)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审查,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市(地)房地产价格
评估委员会年审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资质等级的评定与年审工作结合进行,机构年审的情况是评定资质等级的依据之一。对于年审不合格的机构,可以由所在地的市(地)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提出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取消其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意见,报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未申报年审的评估机
构不得承接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每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办理工商年检,须凭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年审合格证》加盖年审印章后,方可办理工商年检。
(三)申请升级的评估机构,应根据申请的等级在年审半年前将所需材料报所在地市(地)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市(地)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初审,报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审批。
资质等级应依次逐级上升,不得越级升级,每次申请升级一般间隔两年以上,个别评估业绩突出的可提前申请升级。
(四)为规范评估机构的价格评估行为,提高房地产价格重新评估的准确性,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委托甲级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的同时,也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重新评估。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管理办法》,凡违反《管理办法》规定,利用其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垄断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将予以降低评估机构资质等级或取消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六、本规定由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11月1日

关于印发《安徽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和《安徽省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徽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和《安徽省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



现将《安徽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和《安徽省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从今年开始,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评估验收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领导,各级教育委员会具体实施。
建立此项制度,是实现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到本世纪末,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基本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目标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评估验收办法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以期把我省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推向
新阶段。

安徽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参照国家教委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的评估验收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条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评估验收,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各级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第二条 九年义务教育,可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含初级职业技术教育)两个阶段,现阶段包括实行小学五年、初中三年的八年制教育。评估验收时必须对以上两个阶段的教育进行全面考查。
第三条 省对县级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单位的评估验收对象是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含郊区)。
第四条 普及程度的指标要求
1、适龄儿童都能按时入学接受初等教育。初级中学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城市市区和县镇(县政府驻地镇,简称县镇,下同)都能入学,农村(含省辖市郊区,下同)地区入学率在95%以上。
2、各地要采取得力措施,积极创造条件,使残疾儿童、少年多数能入学接受教育。
3、小学在校学生年辍学率一般应在1%以下;初中在校学生年辍学率,城市市区和县镇在2%以下,农村在3%以下。
4、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一般应在1%以下;15周岁人口中(1993年验收时按14周岁核算)初等教育完成率一般应在98%左右;17周岁人口中初极中等教育完成率;城市市区一般应在95%以上,县和城市郊区应在90%以上。
第五条 师资水平的指标要求
1、小学、初中教师均要达到任职要求(三级及三级以上)。其中,小学教师的学历合格率城市市区和县镇应达到90%以上、农村达75%以上,初中教师的学历合格率城市市区和县镇应达到75%以上、农标达60%以上。
2、凡1986年7月1日以扣新补充的中、小学教师一般必须具备合格学历。
3、对小学和初中校长的岗位培训有计划、有安排,并付诸实施,乡中心小学校长和初中校长大多数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 办学条件的指标要求
1、小学、初中学校设置,综合考虑生源和地理条件,合理布局。小学的设置有利于学生就近入学;初中的设置相对集中,有较好的规模效益;校园内部规划合理,功能分区明确。
2、小学、初中的校舍(教学用房、行政用房、师生生活用房、厕所等)、课桌凳和学校的围墙大门、道路、国旗旗杆、运动场地建设及校园绿化基本配套;危险校舍及时消除。
3、小学、初中的教学仪器设备,城市、县镇初中和农村中学实验中心达到Ⅱ类标准,农村初中达到Ⅲ类标准;县以上实验小学达到Ⅱ类标准,农村小学达到Ⅲ类标准。图书生均占有册数,农村小学10册以上,初中15册以上;城市市区和县镇小学15册以上,初中30册以上。小
学、初中都有劳动教育设施和体育运动场地及体育、音乐、美术等基本教学器材。
第七条 教育经费的指标要求
1、各级人民政府每年用于教育的财政拨款做到“两个增长”,并保证在校生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
2、城乡各级人民政府按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做到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并切实加强管理,主要用于义务教育。
3、坚持多渠道筹措义务教育资金,县级机动财力和自筹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比例逐年增长;捐资助学和学校勤工俭学措施得当,成绩显著。
4、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对教育经费实行严格管理,建立审计监督制度,保证教育经费专款专用,合理安排,提高效益。
第八条 教育质量的指标要求
学校努力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施行德智体诸方面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1、小学、初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教学计划》(课程计划),努力提高各科合格率,小学、初中学生的年留级率,城市市区和县镇在3%以下,农村在5%以下,且逐年降低。
2、初中毕业年级学生的毕业率,城市市区和县镇达95%以上,农村达90%以上。
3、中小学体育卫生工作正常开展。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学生必须达到《体育合格标准》。
4、重视德育工作。小学、初中各年级学生按行为规范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第九条 评估验收的程序
1、各县(市、区)按规划确定的期限,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后,应及时根据本办法确定的指标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查认定合格,向所在的行政公署或省辖市人民政府申报,经所在行政公署或省辖市人民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受理的省教委提出评
估验收申请报告。
2、省根据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申报,每年组织教育督导人员和财政、人事以及有关部门的人员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验收。
第十条 表彰办法
1、凡经省评估验收确认合格的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称号,颁发奖牌,并予以奖励。
2、省及时将确认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合格县(市、区)报告国家教委,由国家教委抽查认定合格后,向全国发布年度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名单,予以奖励。
3、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在通过评估验收后,必须继续采取措施,巩固、提高义务教育的水平。如在验收后连续两年不能保护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的,即撤销其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的称号。
4、各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乡、镇进行评估验收和表彰,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办法
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参照国家教委印发的《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办法(试行)》、《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的评估验收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条 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的评估验收,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各级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第二条 省对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的评估验收对象是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含郊区)。
第三条 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指标要求
1、1949年10月1日后出生的年满15周岁以上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农村达95%以上,企事业单位和城市市区、县镇(即县政府驻地镇)达到98%以上。
2、普及初等教育并经省验收合格,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占同龄人口1%左右。
3、1990年7月1日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以来,连续三年脱盲人员的巩固率达到955以上(即复盲率低于5%)。
4、所辖的农村行政村、城镇居委会及同级企事业单位均应达到上述标准(有特殊困难的地方除外)。
5、所辖的乡(镇)、行政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均制订有扫盲和文化技术教育发展计划;90%以上的乡(镇)、70%以上的行政村建立了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或教学点(人口稀少且住地分散的边远山区可适当放宽比例)。
6、农村的乡(镇)、行政村和城镇街道、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档案资料(即根据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1949年10月1日后出生的年满15周岁人口数,名单及文化状况),作为评估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农村已经脱盲的人员必须持
有脱盲证书。
第四条 办学条件的指标要求
1、县应建立成人教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乡(镇)应有扫盲专干,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2、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应配备专职干部和满足教育需要的专、兼职教师;具备基本的教学设施,即有固定的教育基地、课桌凳、黑板、基本教具;有管理制度、年度教学计划。所辖的乡(镇)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有单独的校舍。
第五条 扫盲经费的指标要求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扫盲和农村成人教育经费的规定,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要有一定的比例用于扫盲和成人教育,并多渠道积极筹措扫盲经费。
第六条 评估验收的程序
1、按本办法规定的指标要求对扫除青壮年文盲的评估验收从1993年开始,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2、经自查评估,乡(镇)、行政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达到上述指标要求的县(市、区)向所在的行政公署或省辖市人民政府申报,经行政公署或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再向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受理的省教委申报。
3、省组织教育督导人员和有关部门人员对申报的县(市、区)进行评估验收。
第七条 评估验收的方法
1、评估验收采取核查档案资料和实地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省对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的实地考查面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乡(镇)、街道,对考查的乡(镇)或街道重点核实3个以上行政村或居委会。被考查的具体单位,由省评估验收组抽样确定。
2、省评估验收组的实地考查,在对被考核单位达标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同时,将重点进行文化测试。文化测试一般以行政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为单位进行,着重考核“三能”(能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文章;能记简单的帐目;能书军简单的应用文)。
第八条 表彰、奖励
1、凡经省评估验收合格的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称号,颁发奖牌,并予以奖励。
2、省及时将确认的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报告国家教委,由国家教委抽查认定合格后,向全国发布年度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名单,予以表彰奖励。
3、凡验收合格并受到表彰的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必须采取措施,巩固成果,开展扫盲后继续教育。省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复查评估,对在验收后连续两年未能达到规定标准的单位,即撤销其“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称号。
第九条 各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对乡(镇)、企事业单位或街道的扫除青壮年文盲的评估验收,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