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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9:20:25  浏览:95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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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事部



根据中发〔1991〕10号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最近的批示精神,决定1993年在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和解放军系统继续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
本着使政府特殊津贴工作逐步规范化、法制化有原则,我们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一九九三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方案》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方案》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做好1993年的政府特殊津
贴工作。

附件:一九九三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

方案
遵照中发〔1991〕10号通知和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八五”期间继续开展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同时要立下一个规定或办法,逐步使之法制化。我们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1993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今后,原则上按本方案继续开展这项工作,并
可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1993年的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基本上按照中发〔1991〕10号通知精神进行。1993年工作方案与以前的方案相比,有关新的内容和要点如下。

一、关于选拔范围和对象
(一)1993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范围和对象仍按中发〔1991〕10号文件规定的原则进行。
(二)担任副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在党政军群机关工作的专家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其中个别贡献特别突出、可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仍按1992年中组部、中宣部、统战部和人事部共同商定的标准掌握,即一是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工改前一至四级老专
家;二是经中央有关干部管理部门推荐,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学术造诣高深,确属某学科领域的奠基人或权威,在国内外学术界有很大影响的著名专家、学者。
(三)要确保在第一线岗位上工作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中占绝大多数,并要比以往几年进一步年轻化。

二、关于选拔档次和选拔条件
(一)为了更好地体现贡献大小、水平高低的差别,1993年政府特殊津贴继续分为每人每月津贴100元和50元两档。
(二)享受每月100元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中发〔1991〕1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中选拔。
(三)享受每月50元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1992年人事部规定的相应条件(见《对1992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中若干问题的说明》),主要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中进行选拔,个别确实做出突出贡献、已具备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职称)条件,因特殊原因尚未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也可入选。
(四)过去已享受50元档政府特殊津贴的,如符合享受100元档津贴的条件,可于今年申报晋升享受100元档政府特殊津贴。
(五)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统一规定的选拔条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选拔标准。

三、关于选拔程序和有关事项
(一)今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推荐和审定工作主要依靠各地区、各部门把关。
人事部主要根据对各地区、各部门的专业技术队伍摸底和历年选拔情况确定给各地区、各部门的控制指标参考数;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的选拔工作进行宏观控制和综合协调平衡,并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人选有重点地进行审核。
经审定和审核的名单由人事部汇总,并上报国务院审批。
(二)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根据规定的选拔范围、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认真审定,宁缺勿滥,不要凑数,确保选拔质量;在确定人选时,要注意掌握本地区、本部门的平衡,尽量避免出现矛盾;在确定选拔数量时,不要相互攀比。
(三)选拔工作不搞层层评选。在选拔过程中要认真听取专家所在单位和同行专家的意见。推荐的人选要有群众基础。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厂矿企业等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同志如被作为选拔的对象,应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推荐。
(四)今后不再单独部署做出突出贡献的表演艺术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选拔工作。此项工作纳入、并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总体选拔工作同步进行。选拔条件仍按中宣部和人事部制定的《表演艺术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实施办法》(人专发〔1992〕13号)的有关规定执
行。
(五)从今年起,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进行考核,激励他们更加勤奋地努力工作,继续为国家做出新的贡献。为保证政府特殊津贴的严肃性和起到应有的作用,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后长期不起作用、群众意见很大的人员要进行帮助教育,进一步完
善停发或取消政府特殊津贴的有关规定。具体考核办法由人事部制定。
(六)今年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几年来的政府特殊津贴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总结,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规定,使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逐步使之规范化、法制化。

四、关于选拔数量和经费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经征求各地区、各部门的意见,1993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总人数仍按1992年的数量不变,控制在5万人以内,享受100元档和50元档的人数分别控制在2万和3万名。
1993年政府特殊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拨款,所需增拨经费为4200万元。

五、工作进度
1993年3月初向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部署选拔工作,各地区和有关部门8月底前向人事部报送人选材料,国庆节前人事部报国务院审批,津贴从1993年10月份起发放。



199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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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发布十六烷基三甲基氯化氨作为非防腐剂使用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发布十六烷基三甲基氯化氨作为非防腐剂使用规定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4〕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对化妆品原料的安全性监管,经论证,现对化妆品原料十六烷基三甲基氯化氨(ALKYL(C12-22)TRIMONIUM CHLORIDE(BROMIDE)作为非防腐剂使用时规定如下:
一、使用在淋洗型产品中,使用浓度不受限制。
二、使用在非淋洗型产品中,其最大使用浓度不得超过025%。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浅谈公司僵局与公司压迫的区别

王斌周 山西圣合律师事务所 (本文节选自作者硕士论文)

公司僵局实质上由于公司股东或董事的利益冲突,造成股东会或董事会在一段时期内无法就包括公司经营决策在内的重大事项有效通过决议而引发公司治理陷入停滞和瘫痪的事实状态。其法律特征主要包括僵局主体利益预期的同向性、僵局行为本身的非违法性、非违约性以及公司治理结构陷入瘫痪。然而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经常将公司僵局与公司压迫混为一谈,许多论著和案例经常将公司控制股东的压迫以及滥用公司财产等行为所导致的股东关系“僵化”表述为“公司僵局”,就是没有充分认识到公司僵局的上述特征,不当地扩大了公司僵局的适用范围。因此,在理论上有必要对这两个概念加以厘清。

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第14.30节规定的法院强制解散公司情形除股东会和董事会僵局外,还包括:“……(ii)董事或者控制公司的人已经、正在或者将会以非法的、压迫的或者欺诈性的方式行为;……(iv)该公司的资产正在被滥用或者浪费。” 这两种情况实际上就是公司压迫的外部表现。对于公司压迫,可从广义和狭义上分别加以理解。广义上的公司压迫,可根据控制股东压迫行为方式的不同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公司控制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从事利已性关联交易、滥用或浪费公司财产等严重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二是控制股东直接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而后者亦即狭义上的股东压迫行为,有学者又将其分为压制行为和逐出行为, 这显然是从压迫目的出发所作的进一步分类。实践中,控制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压迫可能体现为狭义意义上的直接压迫,也可能体现为利用利已性关联交易、滥用公司财产等方式形成的间接压迫,甚至会出现二者的混合,但无论哪种压迫行为,都必然伴随着冲突各方利益的逆向激烈对抗以及控制股东对公司运营的单边主导,这显然都不是公司僵局的特征。

至于公司僵局与公司压迫的联系,则主要表现为二者具有趋同的形成原因,即股东由于经营理念不同或在公司经营或控制权问题上相互猜疑等原因所产生的情感上的不合。若这种情绪对立导致公司股东会议或董事会议在一段时期内无法有效通过关于公司经营重大事项的决议、并致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陷入瘫痪时则形成公司僵局;而当这种情感危机恶化到一定程度,演绎为控制股东一方完全无视中小股东权利的存在,通过直接或间接压迫的方式侵犯中小股东利益时,则形成了公司压迫,正如美国公司法学者罗伯特•W•汉密尔顿所说:“多数派很可能利用各种手段来‘折磨’少数派,比如罢免他们所担任的带薪的职务,停止支付股利,让他们坐等一年,等等。” 需要注意,在控制股东直接侵害中小股东的大多数情况下,公司运转机制及对外经营状况仍保持正常,控制股东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行为往往仅造成公司内部层面的股东利益冲突,而对包括公司职工、债权人等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影响不大;而在控制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以从事利已性关联交易、滥用或浪费公司财产等方式间接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场合,情况就变得尤为复杂,此时除中小股东遭受不利外,其他利益相关主体往往也将面临巨大的利益损失风险。

参考资料:
1、沈四宝编译:《最新美国标准公司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12页。
2、Robert W.Hamilton,The Law of Corporations(West Nutshell Series),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9页。转引自段威:《公司治理模式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1页。
3、郑泰安、杜渝:《公司僵局中的股东权益救济》,《社会科学研究》,2004年第3期,第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