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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39:30  浏览:88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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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修订《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1995年6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改为: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两年以上。”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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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关于《土地勘测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局地籍司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关于《土地勘测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0年12月2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了加强对土地勘测工作的统一管理,我局于1989年2月以〔1989〕国土〔籍调〕字第7号文下发了“关于颁布《土地勘测许可证暂行办法》的通知”。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对《土地勘测许可证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将修改后的《土地勘测许可证暂行办法》以〔1990〕国土〔籍〕字第182号文“关于颁布《土地勘测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下发各地执行。原《暂行办法》中的《土地勘测资格申请审批表》已改为《土地勘测许可证申请表》,由于各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已使用并尚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勘测资格申请审批表》,为了节省资金,物尽其用,仍可暂用《土地勘测资格申请审批表》代替《土地勘测许可证申请表》。土地勘测许可证不变,请继续使用。


关于国内单位出国举办或参加展览会(博览会)外汇收支的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国内单位出国举办或参加展览会(博览会)外汇收支的管理规定

1989年5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出国举办或参加展览会(博览会)外汇收支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国内单位出国举办或参加各类经贸、科技展览会(博览会),应严格按照经贸部(89)外经贸进出资字第160号文(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在国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不予批准用汇,银行不予办理有关汇款手续。
二、国内单位举办或参加上述展览会(博览会),应以留成外汇或专项外汇支付国外有关费用,不得以出售展品收入抵付展览费用。参展单位应凭“出国参展费用开支预算表”及主办单位的付款通知到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办理外汇划拨或汇出手续。
三、凡由国内单位组团参展的,参展单位应以外汇额度配人民币汇给组团单位,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应对其需调出的外汇额度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允许调出并在外汇额度调拨单备注栏注明“已扣出国指标”字样。若组团单位无额度帐户,可持有关参展批件到当地外汇管理分局申请开立临时外汇额度帐户。
四、国内参展单位中的三资企业和经批准允许保留并使用现汇的单位可用现汇支付有关费用,组团单位报经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批准可开立临时现汇帐户。
五、组团单位对国内参展单位提供服务,只能收取人民币手续费(或服务费)。
六、出国举办或参加展览会(博览会),在展览会期间出售展品所得的外汇收入,一律调回国内并到银行结汇,按规定办理留成。展览会(博览会)结束后,参展单位须持填写的“出境展品销售情况表”、收汇凭证和国内银行结汇水单、出入境海关报关单复印件到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办理核销手续。
七、对违反本规定第二、三、四、五、六条的参展或组团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将按《违反外汇管理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规定自发出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