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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81年第3期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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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81年第3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81年第3期公报)

1980年8月26日
决定任命:
赵政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哥伦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邱力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申志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斐济特命全权大使。
决定免去:
赵政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博茨瓦纳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1980年9月29日
决定任命:
丁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厄瓜多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决定免去:
丁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威特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1981年3月6日
决定任命:
唐海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智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王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西萨摩亚特命全权大使;
鲁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冈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康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孙盛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芬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高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马尔代夫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鲁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威特国特命全权大使;
郑为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比利时王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欧洲经济共同体使团团长兼驻卢森堡大公国特命全权大使;
卫永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委内瑞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王人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博茨瓦纳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彭光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王锦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刘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利比里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苗九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喀麦隆联合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决定免去:
孙盛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马尔代夫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郑为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委内瑞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王人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利比里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彭光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王锦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社会主义埃塞俄比亚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刘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西哥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苗九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乍得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胡成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智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李连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魏宝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喀麦隆联合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陈辛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周秋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康矛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比利时王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欧洲经济共同体使团团长兼驻卢森堡大公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1981年5月16日
决定任命:
马牧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王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西哥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
沈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泰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胡叔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梁于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大使衔)。
决定免去:
王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秘鲁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张伟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泰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1981年9月10日
决定任命:
郑拓彬为对外贸易部部长;
莫文祥为第三机械工业部部长;
宋季文为轻工业部部长;
刘建章为铁道部部长;
李梦华为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
决定免去:
李强的对外贸易部部长职务;
吕东的第三机械工业部部长职务;
郭维城的铁道部部长职务;
王猛的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职务。
任命:
周仁山、邹瑜、项淳一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朱剑明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江文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田家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
陈坦为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院长;
李润波为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副院长;
姜维新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郝绍安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彭树华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沈建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韩明曾为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庭长;
王奇为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
免去:
邹瑜、项淳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副秘书长职务;
姜维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彭树华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韩明曾的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批准任命:
王夫、苏迅、孙泽溥、阎伟峰(女)、张林生、许凤喜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光瑞、王夫、苏迅、孙泽溥、阎伟峰(女)、张林生、许凤喜、张树山、刘宗欣、张栓堂、陈学庄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吴恩霖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有腾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孟繁卿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兴、陆明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蔺子安为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
袁恭稳为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
批准免去:
洛林的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左YONG的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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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精细化工产业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精细化工产业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
南政〔2005〕综328号
[ 2006-02-08 10:53:02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精细化工产业集群发展步伐,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业产业集群的若干意见》(南政〔2005〕综41号)的文件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服从和服务于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的战略定位,做大做强经济总量;坚持高标准的环保要求,走新型工业化的发展道路;以提高产业整体素质和集约化水平为目标,以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动力,以延伸产业链、实现循环经济为手段,以特色园区和基地建设为载体,深度开发氟化工,做大做强生物化工,鼓励发展生物医药化工,优化提升基础化工,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提供强有力的产业支撑。
(二)发展原则
1、坚持发展与环保并重。引导企业走新型工业化的路子,鼓励清洁生产,限制环境污染,实现经济和环境和谐发展。
2、坚持扶优限劣。优先发展年产值超亿元的氟化工产业及生物化工、生物制药产业,限制新上酸碱类基础化工和小规模分散型化工项目。
3、坚持集中发展。做大做强南平中心城市、邵武、顺昌片化工产业群;限制其它县(市)发展酸碱类基础化工项目;做到科学合理布局,走园区化、集约化发展的路子。
4、坚持技术进步。以延伸产业链为重点,实施产品结构调整,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增加产品附加值。
5、坚持可持续发展。鼓励发展资源深度加工型化工项目,限制原矿的粗加工和低水平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
二、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和重点
(一)发展目标
1、经济指标。精细化工产业工业产值从2004年的26.5亿元提高到2010年的76亿元,年均增长18%以上;培育销售收入超亿元龙头企业15家。
2、创品牌指标。到2010年创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12个,嘉联牌白炭黑、施豪牌饲料金霉素、漳龙牌草酸、永飞牌氟系列产品争创国家驰名商标或国家名牌产品。
3、环保指标。化工企业废水、废汽、废物达标排放,到2010年排放总量在现有的基础上分别减少10%。
(二)发展方向和重点
1、优先发展精细化工产品。发展投资省、见效快、附加值高的精细化工产品,是加快我市化工产业集群的关键,要立足现有化工产品的基础,延伸上下游产业链,开发精细化工产品。
2、深度开发氟化工产业。鼓励开发氢氟酸下游产品,重点发展高纯氢氟酸、氟碳表面活性剂、染料分散剂、织物整理剂等氟化工下游系列产品。建立氟化工业与医药、农药、染料、合成材料等产业的新链接。
3、做大做强生物化工产业。不断开发饲料添加剂和生物农药下游产品系列,拓展饲料金霉素、盐霉素等拳头产品和杆菌肽锌等产品市场,进一步研发新型添加剂产品,鼓励开发高效、低毒、安全的杀虫剂、杀菌剂等生物农药。
4、鼓励发展生物医药化工产业。发挥物产资源的优势,利用植物提取物,重点发展天然香料、合成药、中成药、生物制药、原料药等系列医药新产品,与国内外制药业、配香等轻化、日化行业相配套。
5、优化提升基础化工产业。立足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抓好煤化工及盐化工产品的结构调整,开发高附加值的精细化工产品,发展浓硝酸及浓硝酸盐等下游系列产品;开发硅酸钠下游其他无机盐化工产品,进一步提高白炭黑产品档次;延伸氯碱化工产业链,开发高浓度复合肥、复混肥和生物化肥,提升市场竞争力。
三、主要措施
(一)突出规划导向作用,促进产业集群合理布局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集中,协调发展”要求,重点抓好四大特色基地建设。
一是邵武下沙、晒口片氟化工生产基地。以邵武化肥厂为龙头,以华新化工有限公司为重点,深度开发氟化工产品,加速开发含氟织物整理剂、电子级氢氟酸等氟系列精细化工产品,邵武化肥厂的硝酸钾产品、食品级二氧碳,邵武正兴武夷轮胎公司的摩托车轮胎等化工产品加快投入建设。为保证下沙、晒口片生产基地的加速发展,对该片区工业用地要给予保障,邵武化肥厂周边地带,特别是该企业后山往晒口方向的地带,应尽快划定用以基地和项目发展用地,同时在征地、电力、供电等方面给予该片区企业与邵武市其他工业园区相同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是浦城、建阳生物化工和生物制药产业基地。浦城县以正大生化公司和绿康生化公司为龙头,加快年产1万吨盐酸金霉素项目的建成投产,年产10万吨钠他霉素和年产6000吨杆菌钛锌、年产50吨的药用级多粘菌素B等项目尽快投入建设;建阳市以三爱药业股份公司为龙头,加快原料药生产线中成药鱼腥草标准化提取项目的投入建设。
三是南平中心城市的日用化工、香料产业基地。以嘉联化工公司和天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为龙头,在扩大中高档白炭黑、硅酸钠、活性炭生产规模的基础上,加快硫酸钠产品的投产和硅酸钠下游产品的开发;香料产业重点是在人工合成麝香、十五内脂、桉叶油的开发投产。
四是顺昌埔上、富文片氯碱化工产业基地。以榕昌化工公司和富宝实业公司为龙头,加快四氯化钛和三聚氰氨项目的研发和投入建设,重点应放在氨、碱下游产品链的延伸。
南平中心城市及邵武、顺昌、浦城和建阳等地要认真制定化工产业发展布局和行业调控的规划。其中,浦城、建阳两地对环保的要求相对更严格,其化工产业的发展,主要是在现有基础上调整结构、提升层次、延伸产业链,重点是生化产品的深加工。新上酸碱类基础化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加快平台建设,拓展产业集群发展集聚空间
南平中心城市及邵武、顺昌、浦城和建阳4个重点县(市)各要抓好1-2个精细化工园区建设,走园区化的发展路子,力求做到土地、水、电、汽、运的统筹规划、统一布局,土地集约使用,环境集中治理,产业配套发展,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和谐发展,取得较好的 “磁场”效应和集聚效益。
(三)加大项目策划和招商引资力度,增强产业集群发展后劲
重点抓好项目开发和项目储备工作,加强项目策划包装,指导帮助企业做好项目的可研报告,以招商引资加快老企业技术改造。“十一五”期间南平中心城市及4个重点县(市)要各抓2-3项投资4000万元以上、10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弥补产业空白点,延伸产业链。
(四)加快基地建设,为林产化工提供原料保证
以企业为主体,采取“企业+基地”的形式,“十一五”期间在建阳、浦城、延平区分别建立3?5万亩香料基地,延平区及周边县(市)建立5万亩红豆杉基地。对企业所建的基地除享受国家和省上优惠政策外,林业、农业部门在种苗、营林技术、基地建设等方面予以扶持。允许林产化工生产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向农户购进的农林产品及下角料,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
(五)创建研发服务平台,提高研发能力
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协会牵头、民办公助”的形式,重点抓好五个研发中心建设:(1)以邵武永飞化工、华新化工为龙头的氟化工研发中心;(2)以浦城正大和绿康公司为龙头的生物化工研发中心;(3)以南平嘉联化工为龙头的白炭黑、活性炭研发中心;(4)以邵武化肥厂和顺昌富宝公司为龙头的煤基化工研发中心;(5)以南平天富和天源香精香料公司为龙头的香精香料研发中心。
(六)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强化产业集群人才支撑
大力引进高素质的科研人才,注重高科技公司或企业的加盟,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5.16”及“6.18”两个招商平台加强项目对接,以及通过举办精细化工科技合作洽谈会,为企业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建立合作关系牵线搭桥,加强产、学、研相结合,以增强我市精细化工产业的研发能力;重视培养精细化工专业技术人才,将精细化工企业经营管理者列为二次创业培训的重点对象;充分发挥闽北职业技术院校培训资源,采取订单培训和职业培训的办法,不断扩充我市化工行业后备人才。
(七)强化行业规划调控,实现可持续发展
1、合理开发利用萤石资源。严格按照南平市矿产资源规划,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产业发展状况,制定萤石勘查、开采、开发年度计划。
2、严格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审批,根据《福建省新建、已建矿山部分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目录的通知》(闽国土资〔2001〕41号)的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新建莹石矿山最小开采规模要达到6万吨以上。
3、严格实施矿产品准运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制度。交通运管部门要严格矿产品准运许可证的发放,公安交警部门要配合做好监管。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的萤石开采、加工和经营活动。
4、计划部门要严格限制氢氟酸单机能力1万吨级以下装置的建设,对违规建设的项目,环保部门不予发放环保许可证,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金融部门不予发放贷款,供电部门不予供电,国土资源部门不批项目用地;已建成投产的氢氟酸单机能力1万吨级以下装置的,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提升单机能力水平,达不到的应予以拆除。
(八)提高产业准入门坎,促进企业上档次
加大新办化工企业(项目)的宏观调控力度,实现产业、环境和谐发展。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项目)不允许投入建设和生产:
1、环境保护评价和安全评价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企业(项目)。
2、以卖原矿和原矿粗加工的化工项目。
3、每亩土地面积投资规模达不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项目)。各级工商、环保、安监、金融、供电、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强化调控力度。
4、对其他县(市)基础酸碱化工的限制要求。
(九)加快服务体系建设,优化投资环境
1、搞好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南平中心城市及4个重点县(市)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搞好园区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各类配套功能。
2、鼓励争创品牌。对南平中心城市精细化工企业创立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按照《南平中心城市产业集群发展基金管理细则》的规定予以奖励。
3、组建南平市化工行业协会。下设氟化工、生物医药化工、日用化工、煤基化工和橡胶化工五个专业委员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企业提供人才、技术、融资担保、培训、信息等服务。
4、加强软环境的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协调搞好村企共建,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政府各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规范各类收费征管,采取“重服务轻处罚”的管理模式,为企业发展提供宽松的发展环境。
四、扶持政策
(一)资金扶持。符合《南平市中心城市产业集群发展基金管理细则》条件的南平中心城市精细化工项目应优先支持,给予贴息补助、研发前期费用补助、用地补助及有关项目奖励;科技部门从南平市科技三项费用及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基金优先支持南平中心城市精细化工企业,用于开展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林业部门在3年内每年安排50万元的育林基金扶持南平中心城市林产化工生产企业建立生产基地、苗木及营林费用补助。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要加强银企对接的协调工作,建立为精细化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有效机制。
(二)项目支持。政府各部门在确定重点项目和产业集群重点技改项目时,凡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精细化工项目,要积极指导协助企业做好项目策划包装,积极向省上相关部门推荐申报,取得政府财政资金倾斜支持。
(三)用地倾斜。鉴于精细化工的产业特殊性和构建化工园区的必要性,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提前组织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优先考虑精细化工园区的用地指标,并由政府出面做好征地的协调工作。企业必须从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出发,合理规划、严格控制新增用地的规模。
(四)加速折旧。对精细化工企业受酸碱度高、强腐蚀的设备可以采取快速折旧的方法,提高企业的折旧率;对新开工的精细化工企业所购入的机器设备和现有企业为提高技术能力而购入的机器设备,五年内可享受每年20%的特别折旧率的政策。
(五)环境保护与治理。企业在更新改造环保设施或上环保治理项目时,环保部门应按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优先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南平中心城市(包括延平区)精细化工企业在市本级进行的环评费用由市财政予以补助。
(六)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精细化工企业利用本企业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企业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物作原料的,免征所得税一年。对经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的综合利用项目或企业,符合国家政策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企业应及时申报,税务部门应及时办理退税额手续并足额退税到位。
(七)扶持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对南平中心城市精细化工企业比上年增长超过12%以上的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提取50%,作为扶持精细化工产业发展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扶持南平中心城市精细化工产业龙头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新增用地的地价补助。
(八)鼓励新产品开发,提高产品附加值。允许精细化工企业的新产品研发费用在税前列支。如果企业发生的研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研发费实际发生额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九)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对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精细化工企业征占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返还地方的80%部分由企业先缴后返。
(十)稳定企业的用电正常。化工企业属于高危生产行业,用电要求比较高,在电力供应紧张时,要确保最低的用电负荷,限电或断电时要提前一天告知企业,以确保生产安全。
各县(市、区)可参照以上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扶持精细化工产业集群快速发展。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执行三年。由南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江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04]8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江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江机编[2004]14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4]15号)精神,保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是主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口岸和招商引资有关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划入的职能

1、原市经济贸易局承担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产业损害调查以及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与外经贸有关的职能。

2、原市发展计划局承担的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口岸管理的政策、法规,参与草拟地方性的相关政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和执行我市外经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我市进出口状况,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等宏观调控建议;贯彻执行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及实施办法,编报、下达进出口配额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推行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

(三)执行对外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管理办法;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协调管理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复出口。

(四)参与制定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检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管理招商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分析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人民政府报送有关动态。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加工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核准属市管理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宏观指导加工贸易工作;检查监督加工贸易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分析加工贸易发展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外经贸厅报送有关动态。

(六)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各项业务的管理。

(七)依照法律、法规核报或核准各类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和国家货运代理资格;执行境外发展、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核报市内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参与协调管理;负责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经营企业人同外派的审批;管理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常驻我市商务代表机构的核准业务;负责我市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招商活动等对外贸易经济活动的具体组织工作。

(八)拟订口岸建设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口岸配套设施的建设;负责口岸的开放、关闭、调整的审核上报和组织落实工作;督促、检查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按照分工,各司其责;协调处理口岸各单位的关系,指导各市口岸管理部门的工作;负责组织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处理重大涉外事件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解决查验单位工作、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

(九)综合协调我市有关世界贸易组织事务的具体工作;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内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十)指导国有外经贸行业有关商会、协会的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设11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政务信息的综合上报;负责公文处理、秘书业务、办公自动化、新闻报道、机要保密、文印通信、档案管理、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外出参观学习活动的联系安排和访问本局的重要宾客的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事务管理。

(二)计划财务科

负责编报外经贸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进出口指导性计划及部分进出口商品配额、年度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涉及外经贸的外汇、税收、信贷、价格、保险等政策,参与外经贸出口退税管理;负责外贸宏观运行状况的监测、统计分析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安排扶持外贸出口的各项外贸专项资金,提出对口岸建设资金和补助基金分配、使用的意见;负责局机关经费和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指导外经贸行业的财会业务。

(三)对外贸易发展科

拟订全市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方案,提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开拓国际(境外)市场规划,研究和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依照法律、法规核报或核准各类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和国际货运代理资格;申办和组织赴国(境)外举办展销会、洽谈会;协办、监管境内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等。

指导海外市场开发、规范经营秩序;负责境外设立企业(机构)的审核和宏观管理工作;负责对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进出口企业电子口岸的资料审核;处理对外经济合作有关重大事件。

(四)对外贸易管理科

管理进出口商品配额,组织实施出口配额招标,管理进出口许可证;负责纺织品配额许可、专用产地证的管理、打制和送签;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管理进出口商品目录;管理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负责供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鲜活商品的协调工作;联系进出口商会。

执行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管理规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配额的年度进口方案;贯彻执行进口机电产品招标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分析机电产品进出口情况并定期报送有关动态。

负责外经贸科技发展、技术进步和出口商品质量、品牌及标准化的协调管理;执行对外技术贸易的政策、管理规章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政策,协调管理技术和成套设备及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参与国际招标。

(五)外资管理科

参与制订吸收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参与拟订外商投资的政策、管理规章;审核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设立,核报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分析外商投资发展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外经贸厅报送有关动态并提出有关建议。

参与制订改善投资环境的政策措施;编制招商计划和招商目录。指导和协调招商引资促进工作;参与组织全市性的大型外经贸洽谈、招商引资、展销等重要活动。

(六)加工贸易科

宏观管理加工贸易工作,核准属市管理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分析加工贸易发展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外经贸厅报送有关动态;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工作;指导、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证配额;负责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有关的职能以及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配额的管理;管理进口关税配额;编制外商直接投资年度计划,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及分析。

(七)国家口岸科

负责一类口岸的开放、关闭及调整等业务的审核、申报和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全市一类口岸的发展规划及配套建设计划;负责市直一类口岸综合管理,协调处理口岸现场发生的矛盾和问题,指导五邑各市一类口岸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起草有关一类口岸的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实施一类口岸查验方法和监管模式的改革;督促查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规定,做好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及其行李物品的监管和检查工作;检查、督促口岸经营单位制定、落实建设计划,改善配套设施;组织口岸单位对干部、职工进行涉外政策、纪律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对口岸重大涉外问题和严重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市直一类口岸的安全检查和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监督工作,保证口岸安全畅通;组织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会同有关单位解决查验单位工作、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

(八)地方口岸科

负责二类口岸的开设、关闭及调整的审核和综合管理;协调处理口岸现场发生的矛盾和问题;督促查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规定,做好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监督管理、检查、检验;检查、督促口岸经营单位制定、落实口岸建设计划,改善配套设施;组织口岸单位对干部、职工进行涉外政策、纪律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对口岸重大涉外问题和严重违法违纪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会同有关单位解决查验单位工作、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负责口岸业务综合统计工作。

(九)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纪检监察、培训教育、安全保卫和信访工作;会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呈报口岸查验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组织参与国际商务专业人员的岗位资格考试和培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考试工作;负责局机关人员的工资、医疗保险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负责常驻人员的指标审核和管理工作。

(十)贸易促进科(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江门市支会牌子)

负责组织、协调开展促进对外贸易、吸引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及各种形式的中外经济技术合作等活动;组织工商企业及有关团体出访考察;组织相关企业参加国内、外举办的展销会、展览会、经贸洽谈会、研讨会、新闻发布会等;承办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书以及出口发票等对外贸易单据的认证工作;联络海内外商社及工商团体,接待海外商社及经贸界人士的来访、考察;发展贸促会会员;提供有关外经贸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宣传我市投资环境,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十一)政策法规科(挂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牌子)

负责外贸法规政策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参与草拟地方性的相关政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相关的法律事务;指导和协调我市企业参加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方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的应诉及相关工作;负责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案件的倾销幅度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指导并协调市内有关部门和相关中介组织产业安全方面的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机关行政编制24名,事业编制26名(人员经费按行政编制供给)。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科长(主任)21名,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2名,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1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