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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2:06:50  浏览:88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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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厦门市、大连市、沈阳市、哈尔滨市、武汉市、
广州市、西安市、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430号)精神,为了促进各行对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的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维护我行信誉,总行制定了《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现将该管理规定发送各行执行。

附:一 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本规定中的远期信用证是指所有非即期信用证。
(二)各行办理远期信用证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外汇管理和利用外资政策,并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背景。
(三)各行必须严格审查开证申请人的资格。开证申请人必须是“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中的在册单位;不在册单位以及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列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的单位申请开证,凭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备案表办理。
(四)各行办理远期信用证业务,必须严格审查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
1.对于委托中国银行办理远期信用证业务的客户,应为其核定开立远期信用证的最高授信限额。
2.为无授信额度客户开证,以及超过前款规定的客户最高授信限额开证,必须收取100%保证金;保证金必须专户管理,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办理以下远期信用证业务必须上报总行,经总行授权后方可对外开证:
1.开立360天以上(含360天以及修改展期后累计展延付款天数与原证付款天数之和超过360天)的远期信用证;开证前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逐笔审批。
2.单笔金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远期信用证。
(六)开立一年期以上的远期信用证属资本项目;开立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远期信用证余额纳入外债统计之内,但不占用外汇短期贷款指标。
(七)各行办理远期信用证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际惯例和有关规定,对已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汇票负有不可抗辩的付款责任。
(八)开证申请人在中国银行承兑到期时不能履行付款责任的,所需付汇资金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凭信贷部门出具的备用信贷或其他类似的书面证明文件办理开证的,由信贷部门贷款支付并负责事后管理;
2.凭国际结算部门授信开证的,由国际结算部门按规定垫款支付并负责事后管理。
(九)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破产、关闭等原因无法偿还银行垫款的,应依法处理抵押物。经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商定,若处理抵押物仍不足弥补银行垫款,其不足部分确为损失的,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批准后,在“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中列支。
二、远期信用证的审批
(一)凡需报总行审批的远期信用证业务,总行直属分行一律以行发文上报总行并附合规性文件。如因时间紧迫以传真报批者,事后需补寄文件正本或复印件。以便函报批者,总行将不予处理。
(二)凡与项目有关的用于成套设备进口的信用证应严格按照贷款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并落实项目的配套资金。
(三)如系中国银行贷款提供信用证项下付款资金或项目配套资金者,一律先由各行信贷部门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查。
(四)凡以分行授信额度作为信用证项下保证条件者,必须提供以分行名义出具的正式授信文件。
(五)除本条(六)、(七)规定的情况外,远期信用证报批需以下合规性文件:
1.与项目有关的成套设备进口。
(1)按照总行中银信管[1997]92号文中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审批规范格式要求”办理,同时还须附以下文件:
(2)有关部门进口许可批准文件(如系需进口许可的商品);
(3)进口合同的相关条款(如系代理进口,需附代理协议);
(4)信用证申请书;
(5)信用证草本;
(6)其他合规性文件。
2.其他商品进口。
(1)按照总行中银信管[1997]92号文中关于“流动资金贷款审批规范化格式要求”办理,同时还须附以下文件:
(2)有关部门进口许可批准文件(如系需进口许可的商品);
(3)进口合同的相关条款(如系代理进口,需附代理协议);
(4)信用证申请书;
(5)信用证草本;
(6)其他合规性文件。
(六)如系中国银行贷款提供远期信用证项下付款资金,报批需附以下合规性文件;
1.中国银行同意为该笔业务提供贷款的正式文件;
2.有关部门进口许可批准文件(如系需进口许可的商品);
3.进口合同的相关条款(如系代理进口,需附代理协议);
4.信用证申请书;
5.信用证草本;
6.其他合规性文件。
(七)若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证时已向中国银行缴纳100%信用证项下付款资金,报批需附以下合规性文件:
1.全额开证保证金入账证明;
2.有关部门进口许可批准文件(如系需进口许可的商品);
3.进口合同的相关条款(如系代理进口,需附代理协议);
4.信用证申请书;
5.信用证草本;
6.其他合规性文件。
(八)总行直属分行辖内行的远期信用证开证权限
1.总行直属分行辖内行的远期信用证单笔开证权限由各行确定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辖内行的开证权限必须低于总行对各直属分行的授权。
2.辖内行不得开立付款期限超过180天(含180天以及修改展期后累计展延付款天数与原证付款天数之和超过180天)的远期信用证,超过其权限者,必须按本条的规定附所需合规性文件报总行直属分行审批。
3.凡经总行批准后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应将信用证执行情况及时上报总行。
三、远期信用证的统计和报告
(一)总行直属分行应将辖内远期信用证业务汇总后填报银统113表银行远期信用证业务统计表和银统114表银行信用证项下银行垫款情况统计表,于每年1月15日及7月15日前报至总行国际部。
(二)总行直属分行应在每半年一次的工作报告中分析远期信用证业务状况及主要指标(见附二、附三)。
(三)总行对远期信用证业务实行余额管理,并将于每年初向各行下达远期信用证余额指标。
(四)信用证项下发生涉及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重大纠纷、重大案件以及严重越权与违规情况,各行要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国际业务部。
(五)以前文件凡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六)各行应依据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制定辖内的远期信用证管理规定。

附:二

银行远期信用证业务统计表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
银统113表
年 月 日 单位:万美元
-------------------------------------
| | 本 期 发 生 |期末未付款余额|
| 项 目 |-------------|-------|
| |笔数|开证金额|收取保证金|笔 数|金 额|
|-------------|--|----|-----|---|---|
| 远期信用证 | | | | | |
|-------------|--|----|-----|---|---|
| |180天以下 | | | | | |
|其|-----------|--|----|-----|---|---|
| |180(含)~360天| | | | | |
|中|-----------|--|----|-----|---|---|
| |360天(含)以上 | | | | | |
-------------------------------------
注:报告期分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和1月1日至12月31日。
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时间相应为7月31日以前和1月31日以前。

附:三

银行信用证项下银行垫款情况统计表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
银统114表
年 月 日 单位:万美元
---------------------------------
| | 本期发生 | 期末余额 |
| 项 目 |-------|-------|
| |笔 数|金 额|笔 数|金 额|
|---------------|---|---|---|---|
| 信用证项下银行垫款 | | | | |
|---------------|---|---|---|---|
| 其中:已转入贷款 | | | | |
|---------------|---|---|---|---|
| |180天以下 | | | | |
|垫款|------------|---|---|---|---|
| |180(含)~360天 | | | | |
|时间|------------|---|---|---|---|
| |360天(含)以上 | | | | |
---------------------------------
注:1.本表中“已转入贷款”指信用证项下银行垫款已转入银行信贷。
2.对于单笔垫款金额超过100万美元或垫款超过两年的要逐笔列出发生
在哪家分行。
3.本表报告期同附二。
附:四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430号文(略)。



199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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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

农质发[2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有关精神,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重要意义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直接面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农产品生产源头把关和质量控制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近年来,各地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力争三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的要求,结合乡镇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积极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取得了一些积极的进展。但是由于起步晚、基础弱、建设步伐严重滞后,目前大多数乡镇仍处于“缺机构、缺人员、缺手段”的状况,严重制约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支持,推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其作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任务,纳入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强化保障措施,加快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

  二、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坚持“政府主导、部门推动、立足现有、因地制宜”的原则,以满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实际需求为出发点,以监管服务职责正常履行、监管服务工作明确到位为检验标准,切实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队伍、条件、运行机制建设,全面提升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能力,为从生产源头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有力、有效的支撑。

  (二)建设目标

  到2011年底,在“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基本建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到2012年底,完成全国所有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任务。通过加强建设、加大投入,建立健全“职能明确、人员到位、力量匹配、业务规范、服务有力”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使其有明确的公益性单位性质和职责任务,有精干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必备的工作条件,有稳定的工作经费和规范的工作机制,切实全面提高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能力。

  三、建设方式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主要依托现有农业(畜牧、水产)技术推广和动植物疫病防控机构,通过加挂牌子、赋予职能、充实人员、完善条件,实施联合建设。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单独规划建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所),也可以跨乡镇建立区域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所)。具体建设方式由地方政府根据产业特点和发展需要确定。鼓励建立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点,作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所)的延伸和有效补充。

  四、职责任务

  主要承担农民质量安全知识的培训、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的推广、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各项监管措施的督促落实等任务,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是定期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通过多种形式提高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

  二是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示范,推广农民群众看得懂、会使用的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普及科学种养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

  三是承担对种植、养殖过程的督导巡查工作,重点对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防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流入生产环节,督促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记录。

  四是对产地农产品进行快速检验监测,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产地准出和质量追溯等工作。收集、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配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指导农资经营门店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受理假劣农资投诉举报。完成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五、建设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编办、人事、发改、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纳入食品安全保障和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快推进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进程。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加强综合协调和业务工作指导。地县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细化建设方案,狠抓任务落实,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二)强化能力建设。各地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必要的工作条件。每个乡镇至少要有2-3名专业技术人员、2-3套速测仪器、1间检测用房以及督导、巡查、抽样、办公的设施设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工作落到实处。对于编制不足的,要通过实施“特岗计划”,引进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工作。要加快建立日常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有关人员基本支出和业务工作所需经费要依法统一纳入公共财政年度预算。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强化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法律法规、技术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三)规范机构管理。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或动植物疫病防控机构实施联合建设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要统一纳入农业技术推广或动植物疫病防控机构的管理;独立建设的,要参照农业技术推广或动植物疫病防控机构的管理模式,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工作特点,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实行规范化管理。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省(区、市)实际,抓紧制定本省(区、市)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考核评价规范。

  (四)强化监督检查。农业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重点加强对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将适时组织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地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地县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管理的年度考评、日常检查和业务指导。对长期扎根农村、服务农民、成绩突出的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人员,要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请示》(鲁地税二字〔1998〕第150号)收悉。根据你局反映,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或组织,实际上具有了独立经济核算的基础,但没有开设银行结算帐户,而使用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的帐户,或者不使用
银行结算帐户;有原始凭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设置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而未设置帐簿、不编制会计报表;能够独立计算盈亏,却不独立计算盈亏。对这些企业或组织,如何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
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199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