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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度市级机关部门(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55:12  浏览:81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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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度市级机关部门(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度市级机关部门(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2004〕103号


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2004年度市级机关部门(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2月10日

2004年度市级机关部门(单位)
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根据《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4年度市级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考核的意见》(市委办〔2004〕32号)精神和属地管理原则,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20分)
  1、计划生育率 100%(5分)
  2、计划外怀孕率 1.5%以下(4分)
  3、综合避孕率 90%(4分)
  4、统计误差率 1%(2分)
  5、药具应用率、有效率、随访率 100%(3分)
  6、群众满意率 98%(2分)
  (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任务和要求(10分)。
  (三)优质服务和统计改革(37分)
  1、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卡建卡率达100%,统计月报告单上报准确、及时、规范,得10分。
  2、开展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要求已婚育龄妇女掌握3种以上避孕方法,与生育一孩对象协议签订率达100%,得3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3、全面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计生报刊、杂志征订符合要求,育龄人群人口与计生基础知识普及率达95%以上,得2分,每下降5个百分点扣1分。
  4、按时参加街道组织的会议、培训,得10分,缺一次扣1分。
  5、每年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透环妇检一次以上,透环率达100%,得2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5分。
  6、建立本系统下属单位外来、外出育龄妇女登记本,对外出人员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有联系,发证率达100%,得5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对外来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管理服务,验证率达100%,得5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
  (四)基层基础工作(3分)
计划生育各种资料保存完整,并装订成册,得3分。
  (五)加强领导(10分)
  1、建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得5分。
  2、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年内召开计划生育会议不少于2次,得5分。
  (六)根据计划生育统计改革的要求以及“社区管理、单位负责”的原则,主动配合计划生育部门抓好本单位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工作(10分)。
  (七)认真抓好本系统下属单位、挂靠单位及县(市、区)相关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10分)。
  (八)根据《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通知》(市委办〔1996〕12号)精神,严格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二、考核方法
  (一)由部门(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进行检查考核。
  (二)年初与市政府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14个部门(单位),根据签订的责任书,抽调人员会同市计生委进行考核。
  (三)考核扣分,扣完每项的基本分为止。
  三、考核年限和考核时间
  (一)考核年限: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二)考核时间:2004年12月21日—24日。

附:
  1、被考核部门(单位)名单
  2、年初与市政府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部门(单位)名单
附1:
  被考核部门(单位)名单
  1、党群部门(单位)(24个):
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各民主党派机关)、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委610办公室、市委政研室(市农办)、市台办、市直机关工委、市委老干部局、市委党校、市信访局、市档案局、市侨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文联、市社科联、市工商联、市残联、金华日报社
  2、政府部门(单位)(39个):
市发展计划委(市物价局)、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地税局(市国资办)、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外经贸局、市文体局、市广电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外侨办、市人防办、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体改办、市协作办、市内贸办(粮食局)、市供销社、市商行、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安全局、市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
  3、垂直管理部门(单位)(18个):
市气象局、市国税局、金华检验检疫局、金华海关、金华电业局、市邮政局、电信金华分公司、移动金华分公司、联通金华分公司、市烟草专卖局、人行金华中心支行、金华银监分局、市工行、市建行、市农行、市中行、市农发行、市无线处
附2:
  年初与市政府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部门(单位)名单
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计生委、市广电局、金华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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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对市区大中专毕业生实行见习培训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对市区大中专毕业生实行见习培训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4〕4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对市区大中专毕业生实行见习培训的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对市区大中专毕业生实行见习培训的试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改善就业和创业环境,改善劳动力供求的结构性矛盾,提高未能及时就业的大中专及其以上毕业生(以下简称大中专生)的实际工作水平,积累工作经验和创业能力,统筹兼顾做好大中专生就业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事局2003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03]131号)精神,决定对市区大中专生试行见习培训。具体办法如下:

一、实施见习培训制度的指导思想

深化劳动就业体制改革,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改善就业和创业环境,坚持统筹兼顾,坚持以人为本,鼓励企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鼓励大中专生到企业、到生产一线就业或自谋职业、自我创业,培养更多的既有一定理论水平又有实际操作技能和创业能力的新型人才,促进大中专生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二、实施见习培训的对象

凡具有泰州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全日制大中专生毕业后两年内,已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登记证》且6个月内未实现初次就业的,自愿提出见习培训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均可成为见习培训的对象。

三、见习培训基地的建立和见习培训内容的确定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经贸委等相关部门在市区重点发展行业中,选择一部分有一定知名度、能为见习培训提供相应条件,并志愿提供服务的企业,确定为见习培训基地,向社会公布。见习培训基地实行年度评估,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见习培训基地资格。

见习培训内容一般为市区重点发展行业中劳动力市场需求量较大、有一定技术含量、技能性和操作性较强的中高层次的职业技能。

四、见习培训方法

(一)报名。见习培训对象根据自愿的原则,持本人申请书、身份证、《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提出见习培训申请,填写《见习培训申请审核表》,经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确定后,根据见习培训单位提供的见习培训岗位与数量,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见习培训单位见习培训。

(二)签订《见习培训协议书》。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见习学员、见习培训单位三方在实施见习培训前签订《见习培训协议书》。《见习培训协议书》内容包括:见习培训期限、见习培训内容、见习培训补贴标准、见习培训计划、见习培训推荐机构及培训单位的职责、见习学员应遵守的见习培训纪律及其他需要协商的有关事项。

(三)实施见习培训。按照《见习培训协议书》,见习培训学员到见习培训单位进行见习培训。见习培训期满后,见习培训单位要对见习培训学员作出考核评价,填写《见习培训学员考核意见书》,同时,见习培训学员也要对见习单位的培训安排情况进行评价,填写《见习培训单位评估表》,一并送交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备案。

五、见习培训期限

见习培训期限一般为3个月,确有需要的经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培训期间见习培训学员与见习培训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如双方协商一致,见习培训单位可随时为学员办理招用手续。

六、见习培训补贴

市政府对见习培训学员进行生活补贴和保险,补贴和保险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

(一)对见习培训学员每人每月发放250元的生活费。

(二)为见习培训学员提供人身意外伤亡综合商业保险。

市政府将见习培训补贴经费列入再就业专项基金预算,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根据见习培训人数向市财政局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按月发给见习培训学员。

七、见习培训学员创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凡见习培训期满实施自我创业的大中专生,新办私营企业(国家规定限制的行业除外)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

(二)对新办企业开办经费、生产经营活动中流动资金不足部分,可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再就业小额贷款办法申请办理小额贷款。

(三)新办企业一年内可免缴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给予创业的大中专生本人社会保险补贴两年,即补贴应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部分。

八、附则

(一)各市及高港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三)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自从2011年2月22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关于创法律义工、树好形象和化社会矛盾工作实施意见》(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以来,法律义工以和谐的理念、和谐的标准、和谐的方式和司法能动方式,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并力促社区(村)创建“少讼社区(村)、无讼社区(村)、无纷争社区(村)”。通过一段时间的创立和积极探索,现已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效。为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漳平法院成立课题组对法律义工化解社会矛盾制度的适用情况和效果、存在不足和问题及完善等相关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法律义工实践现状
《实施意见》自2月份实施以来,仅半年有余,但其效果日益凸显。今年以来,法律义工同志们利用业余时间进社区开展法制宣传18次,接待群众法律咨询532人次,与司法、社区联合排查矛盾363起、诉前化解纠纷155起,举行人民调解员培训班3场次,协助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社区纠纷52起。同时,创出了漳平市第一个无讼村——卓宅村。法律义工的化解机制和效果不仅得到群众的支持,而且受到了上级领导的肯定和社会各界好评。为了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在院领导的带领下,课题组走访了法律义工六个点,对155件法律义工参与调解的案件进行调研。经调查分析,法律义工庭外调解制度适用情况有以下五个特点。
1、法律义工化解纠纷数增长快。在法律义工化解的155起纠纷中,其中2、3、4、5、6、7、8月分别为化解7、12、18、25、29、31、33起,分别以71.4%、50%、38.9%、16%、6.9%、6.5%,月平均递增31.62%。
2、邻里、熟人之间纠纷数量多。从155件法律义工化解纠纷案件的类型看,邻里、熟人之间民事纠纷案件为148件,占95.5%;与社区(村)外的人发生的民商事案件7件,仅占4.5%,前者是后者的21.1倍。这表明,邻里、熟人之间纠纷在法律义化解案件数中占绝大多数,此类纠纷矛盾如不及时化解,往往会造成和谐社会的硬伤。应当说,在第一时间及时化解邻里、熟人之间纠纷对于构筑社区(村)和谐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3、法律义工所化解的纠纷绝大部分是当事人意志自治启动程序的。在这155件法律义工调解案件中,有130件是当事人在社区(村)联系下自主启动,有25件是法律义工在排除中发现启动的。这说明,绝大多数当事人对法律义工调解有着较大的积极性和信任度,能够在纠纷发生后便试图通过法律义工主持下来积极协商,来寻求解决纠纷的途径。同时,也说明社会对法律义工庭外化解纠纷持肯定和欢迎态度,当事人积极,法律义工愿意。
4、法律义工化解纠纷成功率高、效率高、成本低。在该155起纠纷案件中,1天内化解的96件,2-5天化解的45件,6-10天化解的14件。案件化解时间远低于其它任何方式化解纠纷矛盾时间。从调解成本来看,这155件案件没有任何收费,纠纷化解实现零成本。这表明,通过法律义工机制方式化解纠纷不仅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且能第一时间、第一速度、以最小感情损害、公平地化解双方之间的争议,这也是一个解决民事争议的有效方式;并且作为诉调对接的必要补充,其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5、法律义工化解纠纷内容自由、反复率低。法律义工对当事人在庭外组织的协调和解工作,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只要双方就某一行为约定实施或不实施,或对争执的实体权利义务配置达成合意,且内容真实、合法,就没必要多加干预,不必受制于司法程序的条条框框,自由、灵活。同时,在该155起纠纷案件中,仅有2起要求司法确认,其余均自动履行,没有出现反复案件。
二、法律义工实践效果
从调研情况看,法律义工庭外化解纠纷矛盾效果好,而且受到群众的欢迎,受到了上级领导肯定和社会各界好评。
1、紧密联系社区,有求必应。“紧密联系社区,有求必应”是法律义工第一原则。如,近日,我院民一庭庭长陈德威一大早就接到了从福满社区打来的电话,“陈庭长,我这有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要请你帮忙调解。” 1个小时后,该案在陈德威和社区干部耐心释法调解下,拖欠工资的苏某的妻子终于表态同意在3天内付清该款。
法律义工充分发挥与社区(村)紧密联系纽带,能第一时间掌握矛盾现象,第一时间分析矛盾根源,在加上,法律义工法官在专业知识领域的特长,在梳理法律关系,分析争议焦点的独特优势,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第一时间,把纷争损害减少在最小程度,从而为实现“少讼社区、无讼社区或无纷争社区”的社会管理目标发挥不可替代作用。通过力量下沉和指导前移,使社区(村)的大量小纠纷得到了及时解决,大纠纷得到了有效缓和。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1-8月该院受理的传统离婚、赡养、扶养、相邻关系等几类案件明显减少,主要原因是全市基层调解组织调处了大量此类纠纷,有效地发挥了化解矛盾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2、关口前移,在第一时间化解了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这也是法律义工创建的初始目标。如,后福社区的吴大爷有3个子女,但子女间因财产分割起争议,进而相互推诿赡养老人的义务,从此吴大爷便无人照顾,但他又碍于面子,不想与子女对簿公堂,多年来只能靠着农村低保金来维持着自己的生活。前不久,当了解到所在社区内已设立了法律义工工作站,吴大爷便前来咨询来此办案的义工法官。在了解了老人的诉求后,义工法官和社区干部当天下午即组织吴大爷的子女到法律义工工作站调解。几个子女法律意识都较为淡薄,调解工作并不顺利。义工法官一方面向他们讲明赡养老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从情理慢慢劝说;社区干部因势利导,舒缓几个当事人的激动情绪,从“软肋”下工夫。经过了近3个小时的调解,3个子女终于同意轮流赡养老人了。当前,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多样,法官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只有做到提前介入、关口前移,才能从源头消除矛盾,这也是司法为民的本质所在,法律义工是法院司法服务向前台转移的一种有益的尝试。通过实践,从源头消除矛盾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3、主动走访排查,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主动走访排查,化解纠纷”是法律义工服务下沉的原则。如,家住漳平市菁城街道福满社区的凌某与邻居因相邻道路纠纷时常发生冲突,义工法官在一次社区矛盾分析会上了解了该情况后,立即与社区干部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律义工工作站进行调解,最终双方重归旧好、握手言和。
以前,纠纷只有到了社区、到了法院才可能组织调处,而此时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往往已闹到不可开交的地步了。为了能及时掌握社区矛盾纠纷,在法律义工工作站成立后,义工法官为了能更翔实地了解掌握社区矛盾纠纷情况,义工法官经常和社区干部开展入户走访活动,详细记载群众反映的每个纠纷情况和对法律的需求,建立便民法律服务台账,及时帮助解决或向有关部门反映群众的合理诉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4、立足实际,措施实。“立足实际,措施实”是法律义工工作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由驻地法官当义工来疏导、协调邻里纠纷时,挤占法官精力和时间不多,他们在做义工工作的同时也可以建立身边良好的人际关系,法官乐意接受,当事人也欢迎。如,法官蔡仔颖。一天晚饭过后,蔡仔颖便早早地来到了社区的法律义工工作站等双方当事人。在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主张后,蔡仔颖入情入理地为当事人分析案情,依据相关的法律耐心释法,明辨法律责任。当事人心中的疑团慢慢驱散了,心态也渐渐放松下来,与法官热烈地商谈起解决方案。两个小时后,这起标的额达10万余元的赔偿案终于有了圆满的结果,双方当事人就各笔赔偿款项达成了调解协议。肇事者点着头说道:“还是法官说服能力强!既能说出情理来,还能讲出法理来,这样的调解我服。”
5、形象好效果佳。自从2010年初建立了法律义工制度和今年进一步完善后,不仅立即受到当地百姓的极大欢迎,并在龙岩市和漳平市两级人大会上均得到积极评价。今年7月 3日《人民法院报》头版头条以“漳平——法律义工上路打造无讼社区 ”为题给予报道并配发编者按,称赞该院“化解矛盾于萌芽状态,解决纠纷于初成之时,使司法职能在保障社会和谐的生动实践中得以彰显”。龙岩中级法院林卫里院长对此给予充分肯定。正如漳平市顶郊社区居委会支书邓永嘉所说,“城市化建设后,居民大都住上了楼,各户紧密相邻更容易产生纠纷。以前受自身能力所限,对这些纠纷既管不了也管不好。现在有了社区法官的指导,基本做到了矛盾不出楼院,纠纷不出社区”。
三、法律义工化解矛盾机制存在的不足与问题
1、法律义工化解矛盾机制规范过于简单。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类似法律义工制度的相关规定,仅本院《实施意见》,由于经验不足等原因,《实施意见》过于原则、粗糙,缺乏可操作性,这不能不说是该制度的一大缺憾。比如,程序启动的主体、时间等没有做明确规定;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如何转换程序,和解协议瑕疵如何救济等均无规定。同时,就法律义工在庭外化解矛盾中的地位、作用也都没有明确规定。上述问题在实践中均已不同程度显现出来,急需在今后制度完善中作出回应,予以明确规范。总之,从根本上讲,漳平法院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备、规范的法律义工化解矛盾程序操作机制,该制度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
2、法律义工化解矛盾“义”字不到位。正是由于法律义工化解矛盾的相关规定和“义”字内容还十分缺乏,致使其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让人忧患的情形。在调查中发现,有的法律义工从成立至今没有调解过任何案件。目前,漳平法院所聘用的法律义工化参与化解矛盾工作仍是停留在志愿和内心倡导,停留在“义”字层面,没有任何约束力。事实上,此项工作要深入推动,还是需要有具体且硬性的操作规范,模棱两可容易导致法律义工无所适从或者不当适用法律义工化解矛盾机制。
3、法律义工化解矛盾机制价值与优势还有待进一步挖掘与实现。在当前方兴未艾的世界性社会管理改革潮流中,随着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风生水起,诉讼外和解也随之兴起与发展。不过,由于历来重视诉讼调解,民事诉讼法将其确定为一项极端重要的诉讼制度,作出了颇为详尽的规定。相比之下,当事人自行和解尤其是诉讼外和解制度的法律地位实难望其项背。在漳平法院实践操作中,法律义工诉讼外和解制度由于受诉讼调解制度的影响与制约,其适用状况仍不尽如人意。我国有着悠久的“和为贵”文化传统,且随着近年来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法律义工参与的诉讼外和解制度的地位越来越受到肯定,和解案件数也逐步在增加,从整体上看其适用空间与范围还有待进一步拓展。总之,从现有的相关规定及实践看,真正意义上法律义工参与的当事人和解制度在漳平法院还未有效建立,有待进一步努力。
四、完善法律义工化解矛盾机制的建议
1、明确法律义工化解矛盾机制的地位与作用。与诉讼调解相比,法律义工化解矛盾作为纠纷自行解决的一种方式,更强调当事人的自主合意,更能体现当事人主义色彩,并同样能够及时、有效地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讼累。因此,就法律义工化解矛盾的关系定位而言,我们认为,不管将其看作一项独立程序,抑或定性为诉调对接程序的一部分,均要进一步明确其对于化解纠纷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同时,还应从法律义工化解矛盾更加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来反思诉讼调解存有的负面性。对此,笔者认为,在当前及今后建立健全法律义工化解矛盾制度的过程中,要更充分体现自愿精神,并进而缓解乃至化解诉讼调解的固有缺陷。为此,我们有必要转换思维,跳出原有的主导型思维模式,转向构建以更加尊重当事人主体性为基础的纠纷化解机制,唯有如此,法律义工化解矛盾制度才能有生生不息的源头活水。
2、强化法律义工化解矛盾制度建设。明确法律义工化解矛盾的适用范围。法律义工化解矛盾充分展现当事人的程序意思自治,实体意思自治。因此,就法律义工化解矛盾启动的时间阶段而言,应适用于整个纠纷化解进程,允许当事人在任何阶段停止或启动化解程序。同时,就范围而言,原则不限类案,只要是社区(村)里纠纷就可以参与,但不宜涉公共利益的案件。
3、严格法律义工化解矛盾的期限规定。为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法律义工化解矛盾无期限的规定,应当在法律义工化解矛盾期限作出明确且硬性的规范。如明确规定法律义工化解矛盾期限原则上以10天为限,防止“和而不解”。同时,可探索建立法律义工定期向法院汇报化解进程机制,让协调小组全面掌握和解动态,以防止当事人拖延等不当行为。
4、规范法律义工化解矛盾的参与权。在法律义工化解矛盾程中,义工法官要积极承担促和协助职责,促使和解协议达成,而不可对和解进程消极放任。另,义工法官应通过参与掌控化解进度,如当事人以和解为借口拖延诉讼时,应及时终结这一程序。
5、积极利用其他化解矛盾的合力机制。除法律义工自己积极参与外,也可以邀请、委托有关个人或者单位居间促成当事人和解,尤其要充分发挥社区(村)领导固有的威望在和解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当事人申请法律义工和解与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相结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促进当事人和解的积极作用,对人民调解组织促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法院确认的,要及时确认,赋予其法律强制力。
6、建立法律义工化解矛盾协议确认机制。通过已有的和解协议确认机制,建立法律义工化解矛盾协议一经法院确认即生效的制度,可有效维护其严肃性、稳定性。
7、建立法律义工化解矛盾协议监督与救济机制。实践中,如果出现反复,法律义工化解矛盾协议是法院最终裁定确认的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就赋予了法律义工化解矛盾协议终结诉讼的功能。因此,有必要建立对法律义工化解矛盾协议的监督与瑕疵救济机制,以防止法律义工、当事人通过这种形式和解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这就要明确规定,对滥用者造成损失的,虽然“义”,责任人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者: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