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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滚装船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2:41:27  浏览:94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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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滚装船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加强滚装船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

19921009

交公安发(1992)894号



部属港航单位,双重领导港务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

近几年来,滚装船运输的发展开辟了快捷的海上通道,为跨地区的经济建设和商品流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滚装船运输也存在着一些危及安全的问题:一是船龄老,设备陈旧,防火结构不合理;汽车舱内车辆停放密集,固定装置不牢靠。二是有的承运车辆车况不好,油箱渗漏,制动不灵。有的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夹带燃油,火险隐患严重。三是港口对车辆及货物安全检查不落实,夹带易燃易爆危险货物上船的情况时有发生。港区通往滚装船码头的道路交通标志不明显,造成一些车辆在港区盲目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有的港口上下船人、车混行,交叉作业,极不安全。针对以上情况,为了确保滚装船运输安全,特作以下通知:

一、港口客运和公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对上船车辆的车况、装载货物及夹带燃油等情况应认真进行检查,把不安全隐患消除在上船之前。要设立固定的停车场地,方便上船车辆的管理和安全检查。港区通往滚装船码头的道路,要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上下船期间要加强交通管理,禁止人、车交叉作业。车辆在港区或汽车舱内行驶中发生的碰撞事故,由所在港公安部门按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二、有关船公司要高度重视滚装船运输的安全工作,切实加强对船员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心。对船舶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要及时研究整改。严禁违章超载。船舶要明确专人负责上船车辆的重点抽查和汽车舱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不安全苗头和隐患。船舶对载运的车辆要按次序摆放,并按规定进行绑扎,防止因风浪船舶摇摆产生移动和碰撞。要做好船舶机电设备、消防设施、汽车舱水喷淋灭火系统的维护保养,配齐配足灭火器具,加强船员消防应急训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做好旅客的消防安全宣传,严格明火和吸烟管理,确保航行途中不发生问题。

三、港务(航)监督和船舶检验部门,要把滚装船消防设备的监督、检验作为重点,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危及运营安全的问题,要坚决督促整改。

鉴于滚装船运输的安全管理涉及社会各个方面,直接关系到广大旅客、船员生命和车辆、船舶安全,为此,将制定的《滚装船运输安全管理通告》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同时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使乘船旅客、车辆驾驶员人人知晓,自觉遵守。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滚装船运输安全管理通告》

【章名】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滚装船运输安全管理通告

为了加强滚装船运输安全管理,保障船舶和旅客、船员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办法》,现将有关安全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需滚装船运输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在办理车辆运输手续时,应如实向客运部门申报车载货物品种及车辆设备状况,主动接受客运和公安消防、交警人员的检查。

二、上船车辆除油箱自备燃油外,严禁夹带燃油。

三、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毒害物品的车辆上船。

四、必须保持车辆设备状况良好,油箱不渗漏,制动有效、可靠。车辆进入港区,必须遵守港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不准违章驾驶或随意停放。上下船时,驾驶人员要谨慎操作,听从指挥,顺序行驶,严禁抢行、超车。

五、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乘船。任何人员不得在禁烟处所吸烟,无关人员不准进入汽车舱。

六、车辆在上下船行驶中发生碰撞事故,由港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七、客运和公安消防、交通管理、港务(航)监督部门以及船舶的有关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进行安全宣传和检查管理。

八、凡违反本《通告》规定者,由港航公安机关或客运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客运规定予以处罚。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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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5号

根据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已经1999年12月7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范围文字表述
总理 朱镕基

1999年1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

(图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范围文字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澳门半岛、(乙水)仔岛和路环岛。
澳门特别行政区北部与广东省珠海市的拱北陆路相连。关闸拱门以南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管辖。关闸拱门以北至珠海边防检查站原旗楼之间的地段维持原有管理办法不变。
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持澳门原有的习惯水域管理范围不变。



法官,需要点“贵族”气质

杨涛


法官不准留胡须;在公共场合不准划拳;着装走在大街上不能和老婆牵手……渝北区法院近日出台124条标准,以规范职业法官的行为。据悉,这是全国首个以量化标准考核法官的方法。(《重庆晚报》6月18日)
留胡须、划拳、在大街上和老婆牵手,这些可以说都是公民的权利,法官也是一个公民,怎么就不能享有这些权利呢?如果仅仅从法官是公民的身份这一点来看,我们是看不到渝北区法院出台的规定的合理性。
但是,法官是普通公民吗?是不是每一个公民都可坐堂断案,操生死夺予大权,所作的决定动辄关乎公民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显然并不是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这样权力,只有经过一定法律程序,严格选拔出来的公民才享有这种民众托付的司法公权力,这就是法官。
但仅仅从法官是享有公权力的公民这一点,还不足以说明法官为什么要放弃那些普通公民可以享有的权利。因为,在一个国家行使公权力的人群还很多,有些国家机关对享有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并没有这些要求。所以理解渝北区法院出台的规定恐怕还离不开司法工作的特性上。
法官享有决定公民财产、自由、生命的大权,负有保证法律统一实施,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但是,司法工作的重要性要靠司法的裁决的得以贯彻执行来体现。司法的裁决固然最终要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然而,遵守司法裁决最主要并不是靠国家强制力,而是裁决的公正性,公正赢得尊重、赢得遵守。因而,作为居中裁决,以适用法律解决纠纷为职业的法官形象就显得特别重要了。因为,“徒法不足自行”,法律是写在纸面上的,使法律活起来的是法官,法官把抽象的法律运用到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中,在某种程度讲,法官就是法律的化身。而要使民众相信法官能公正地适用法律,法官的中立、良好的道德操守、庄重的公众形象,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建立民众对法官的信心,进而建立对法官公正适用法律的信心,对法律的信心。有了民众对法律的信心,我们的法治大厦才能建立。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法官在法庭上是要穿法袍、戴假发,在日常生活中避免过度抛头露面。在那些国家,一个法官即使没有判过任何错案,但完全可能因为日常生活中的行为不检点等道德操守上的问题丢掉法官的宝座,法官成为了现代民主社会的“精神贵族”。在我们国家的长期以来的司法伦理并没有要求法官有“精神贵族”,“马锡五审判方式”要求法官深入田间地头,到群众中去,为群众分忧解难,与群众打成一片,但是,我们也要求法官用先进的文化引导群众,避免一些群众中的陋习。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当事人举证成为庭审的主流,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的形象越来越重要,避免一些陋习,提高道德素养,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培养一些“贵族”气质,我想这是时代对我们今天的法官的要求。
既然选择了大海,那就义无反顾地告别小溪;既然选择了高山,那就义无反顾地告别平地。我想,既然选择了法官这个神圣职业,选择作为正义的运送者,那么你就得放弃一些普通公民应享有权利,让自己行为和精神上“贵族”起来。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