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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发展全科医学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26:03  浏览:84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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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发展全科医学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发展全科医学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直属有关高校、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快发展全科医学教育,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现将《关于发展全科医学教育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发展全科医学教育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做出了"加快发展全科医学,培养全科医生"的重要决策。为了实现《决定》所确定的战略任务,加快发展全科医学教育,建设一支以全科医师为骨干的高素质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深入、健康、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发展全科医学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全科医学是以人为中心,以维护和促进健康为目标,向个人、家庭与社区提供连续、综合、便捷的基本卫生服务的新型医学学科。在我国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新时期,发展全科医学教育,培养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全科医师等有关专业卫生技术和管理人员,是改革卫生服务体系,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需要;是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需要;是改革医学教育,适应卫生工作发展的需要。
  新时期卫生工作的改革与发展,需要建立一支立足于社区,为广大居民提供基本卫生服务的卫生技术队伍,承担起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将预防保健措施落实到社区、家庭和个人。全科医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应用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开展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卫生技术人才。
  当前,我国以全科医师为骨干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尚未形成,全科医学教育体系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正在建立,对全科医学概念、全科医师的作用等存在模糊认识,全科医师培养工作亟待开展和规范。发展全科医学教育,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全科医学教育体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是贯彻落实《决定》,建设面向21世纪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保障。

二、全科医学教育的发展目标与基本原则发展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新时期的卫生工作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需要的全科医学教育体系,培养一大批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卫生保健需求的全科医学人才。
  到2000年,构建全科医学教育体系基本框架。在大中城市积极开展以在职人员转型培训为重点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开展毕业后全科医学教育试点工作。
  到2005年,初步建立起全科医学教育体系。在大中城市基本完成在职人员全科医师岗位培训,逐步推广毕业后全科医学教育工作。
  到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全科医学教育体系。形成一支高素质的以全科医师为骨干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适应卫生改革与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

基本原则

  1.坚持把全科医学教育纳入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中,统筹考虑,协调发展。
  2.坚持政府领导,各有关部门协调,医学院校和卫生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充分利用现有教育和卫生资源,促进全科医学教育健康发展。
  3.坚持以社区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制定适宜的培训目标、内容和方法,高标准、严要求,注重培训效果和效益评价,处理好质量与数量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4.坚持全科医学教育长远发展与当前实际需求相结合、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与我国国情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积极发展,逐步完善的原则。

三、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全科医学教育体系,加快全科医学人才培养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人才是关键。要充分利用现有医学教育和卫生资源,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全科医学教育体系,以毕业后教育为核心,当前要以师资培训和岗位培训为重点,积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加快全科医学人才培养。

(一)建立国家和省、市二级全科医师培训网络

  在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的基础上,选择有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或培训中心,逐步建立起以国家级培训中心为龙头,省级培训中心为骨干,临床及社区培训基地为基础的全科医师培训网络。国家级培训中心主要负责培训各省骨干师资和管理人员,省级培训中心负责全省的培训工作。全科医师临床培训基地主要设在二级甲等或县级及以上医院,社区培训基地主要设在一级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区级预防保健机构。制订临床及社区培训基地设置标准,加强基地建设,合理布局,提高效益。

(二)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全科医学教育

  1.高等医学院校全科医学知识教育

  在高等院校医学专业中设立全科医学有关的必修课和选修课,使医学生了解全科医学思想、内容及全科医师的工作任务和方式,并为将来成为全科医师或专科医师与全科医师的沟通和协作打下基础。

  2.毕业后全科医学教育

  毕业后全科医学教育是全科医学教育体系的核心,要以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为重点,使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本科学生毕业后,经过规范化的全科医学培训,取得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获得全科医学主治医师任职资格,优秀者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专业学位。从长远看,我国全科医师将主要通过毕业后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进行培养。

  3.全科医师继续医学教育

  对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全科医师,按卫生部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以学习新知识、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继续医学教育,使其适应医学科学的发展,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4.全科医师岗位培训

  对从事或即将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执业医师,采取脱产或半脱产的方式进行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考试合格,获得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现阶段应把在职人员转型培训作为重点,以适应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迫切需求。

5.管理人员培训

  对从事全科医学教育管理和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的人员进行管理学、社区卫生服务和全科医学等相关知识培训,提高管理水平,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发展。

6.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全科医学知识培训

  对在社区工作的执业护士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全科医学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充分发挥团队作用,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是培养全科医学人才的根本保证。毕业后全科医学教育是培养全科医学教育师资和学科骨干的主要途径。当前,要注意吸引一批热爱全科医学事业、有基层工作经验、在临床学科中有一定建树的专家,经过必要的全科医学知识培训后充实到师资队伍。
  按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各级各类卫技人员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大纲和教学计划,编写体现全科医学特点、适合岗位职责要求的科学、规范的系列教材,并加强对社会学、法学、心理学、公共卫生等方面知识的培训。

(四)开展全科医学教育研究,加强交流与合作

  全科医学教育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要深入研究,不断探索其理论与方法,开展教学效果和效益评价,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全科医学教育的发展经验,促进我国全科医学教育工作科学、规范、健康的发展。

四、加强领导,完善配套政策

  1.各级领导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要按照"决定"和十部委《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领导,树立人才为本、教育先行的观念,把全科医学教育作为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一项全局性、先导性、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实。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列出专款,用于全科医学教育的师资培养、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教材开发等,以推动全科医学教育健康发展。
  2.高等医学院校和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按各自的职责,切实承担起全科医学教育任务,把素质教育特别是职业道德教育放在首位,加强教学管理,改革教学方法,注重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严格考核制度,保证教育质量。
  3.对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服务规范、学历和培训要求等做出规定,逐步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4.制定全科医师执业标准,实行全科医师注册制度。
  5.制定有利于全科医师从事社区工作的优惠政策,稳定和吸引优秀人才服务社区。对开展全科医学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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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内外汇联行往来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内外汇联行往来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1年9月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内外汇联行往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办法》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办法是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行意见,本着为客户提供更加快捷服务的精神修订的。
二、本办法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为避免新旧制度交接时出现混乱,请各行于1991年12月10日后暂停1991年度的联行业务(总行营业部于12月20日向各行扣收贷款利息除外),并将本年度所办理的联行业务进行清理,在年度决算时,按有关规定,将联行余额结转新年度科目的上年户。在与总行对帐时,如有联行未达款项,应主动与有关业务行联系,及时查清处理。待收到总行批复结清国内外汇联行往来上年户的通知后,通过会计分录自制转帐凭证,将“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上年户余额和“管辖分行间往来”科目上年户余额对转结平。
三、联行凭证继续使用现有的联行报单。邮划报单的使用:第一联为收报行报单;第二联和第五联卡片帐改为分行转帐联使用;第三联和第四联销帐联改为总行转帐联使用;第六联为发报行报单。电划报单的使用:第一联为收报行报单;第二联和第五联卡片帐改为分行转帐联使用;第三联和第四联销帐联注销不予使用;第六联为发报行报单。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内外汇联行往来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行外汇业务的需要,完善国内外汇联行往来(以下简称外汇联行斑来)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汇联行往来自成体系,是我行系统内划拨外汇资金和办理异地外汇结算的重要工具。外汇联行往来专门办理分行之间外汇资金的往来清算以及异地结算。
第三条 建设银行外汇联行往来采用总行集中转帐制。参加外汇联行往来的分行必须在总行国际业务部开户,分行之间不互相开户。
第四条 建设银行外汇联行往来一般采用贷方报单,借方报单是总行按规定扣收分行款项时使用的特定报单,分行之间不得使用此报单。
第五条 联行往来分为往帐与来帐两个系统,通过划款报单进行清算。办理资金往来的开始行处理往帐为发报行,需同时向收报行发联行划款报单和向总行发联行转帐通知。
第六条 总行凭发报行的邮划报单转帐联,或电划转帐电传在起息日的当天办理联行往来转帐业务,同时以头寸借贷记报单的形式通知收报行,并对联行往来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收报行凭发报行发来的联行划款报单处理来帐业务,待收到总行的头寸借贷记报单后,再进行帐务处理。
第八条 外汇联行往来帐务,使用“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以及“管辖分行间往来”科目进行核算。
第九条 各分行办理外汇联行往来的联行行号和联行专用章及密押等,均由总行统一颁发。
第十条 自本制度生效日为止,输外汇联行往来的行,限于总行营业部及附录1所列的4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带俺号行除外)。二级分行的联行业务均通过辖内联行办理。新开办外汇业务的分行要求参加外汇联行往来,应先报经总行同意,待总行正式文件下发并通报各有关分行后,才能办理外汇联行往来业务。

第二章 凭 证
第十一条 外汇联行往来的基本凭证是联行报单,包括邮划借方报单、邮划贷方报单、电划借方报单、电划贷方报单、电划借方补充报单、电划贷方补充报单共六种。报单由总行统一规定格式、并统一编号与印刷,联次和用途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混淆、串换、短缺,也不能附加。
第十二条 报单的使用。联行往来办理国内分行间的异地外汇资金往来结算和按规定可由联行扣收的款项。发报行要求付款时:(贷)“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即填制贷方报单。扣收款项时:(借)“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即填制借方报单。各种联行报单使用时均加盖联行专用章。
第十三条 邮划报单各联,按下列规定使用:
邮划报单由六联组成:
第一联:由发报行寄收报行,收报行代外汇联行往来科目来户传票。
第二联:由发报行寄收报行,收报行转帐后,代作存放总行资金科目传票。
第三联和第四联总行转帐联:由发报行寄总行,总行作联行往来转帐传票。
第五联:发报行代存放总行资金传票。
第六联:发报行代外汇联行往来科目往户传票。
第十四条 电划报单由二联组成(电划报单与电划补充报单合计四联:
第一联和第二联电划补充报单由收报行填制。
第三联:发报行代存放总行资金科目传票(报单的第五联)。
第四联:发报行代外汇联行往来科目传票(报单的第六联)。
第十五条 电划补充报单。收报行收到发报行电传后,应填制电划补充报单。电划补充报单由二联组成。
第一联:收报行代外汇联行往来科目来户传票。
第二联:收报行代存放总行资金科目传票。
第十六条 发报行向收报行发出的联行划款电传和向总行发出的联行转帐电传格式由总行统一制定,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具体格式见附录2。

第三章 发报行处理手续
第十七条 发报行是办理外汇联行往来业务的开始行,根据客户委托和业务需要,填制邮划或电划的借方和贷方报单。
第十八条 发报行填制报单时,对发报、收报两行的行号、行名、币种、金额、起息日、汇款人等各项内容均应填写正确、清晰、字迹端正,并在邮划报单上加盖外汇联行专用章。报单涂改或字迹潦草均应将报单注销重填。报单摘要应书写清楚、扼要,以便收报行能及时处理。填写报单金额,凡电划报单、电划补充报单及邮划报单有附件的,可只填小写金额,填在有分位线的小写金额栏内,无附件的邮划报单,大、小写金额均应填写(使用打字机打的报单金额元以下应有小数点,元以上三分位应打明逗点)。填制邮划、电划报单均应加编密押。
第十九条 外汇联行往来报单,必须经过复核,才能寄发。复核时,对报单内容要仔细核对,如行号、行名、货币、金额等是否正确,邮划报单上是否已盖外汇联行专用章,报单附件与报单上写的内容是否相符,电划报单电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二十条 邮划业务的处理
(一)邮划第一、第二联报单连同附件,应以联行专用信封(适用国内人民币联行往来的红边专用信封格式,加盖“外汇”字样,以示区别)寄收报行。联行专用信封封面上应将收报行行名、地址和报单笔数逐栏填写清楚。联行专用信封应只寄报单、查询书等与联行业务有关的凭证,与联行业务无关的公文、函件、便条等应另装信封寄递,私人信件一律不得装附。
(二)第三和第四联报单应按货币分开整理,寄总行转帐。
(三)第五联报单作为存放总行资金科目的传票。
(四)第六联报单代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传票。
第二十一条 电划业务的处理
(一)根据联行业务的需要,填制电划报单第三、第四联(原报单的第五联和第六联)。
(二)第三联加编联行往来密押,作电传员发电稿的依据,交电传员向收报行和总行发电。然后作存放总行资金科目代传票,并以向总行发电电文稿作附件。
(三)第四联作外汇联行往来科目传票,以向收报行所发电传底稿作附件。
第二十二条 发报行在填写邮划报单或拍发电划报单上必须列明起息日,邮划报单起息日根据报单到收报行及总行的邮程确定,电划报单起息日一般应为明日(发电的第二日)起息。特殊情况可采取当日起息,但发报行发电时间不得迟于中午12:00之前。
第二十三条 发报行发电划报单采用总行标准格式,特殊情况可使用明码。

第四章 收报行处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 收报行收到发报行寄来的邮划报单及附件,应先与联行专用信封封面上所填报单笔数进行核对,并审查报单上的收报行行号、行名是否本行,是否漏盖、错盖联行专用章,有无错漏编密押等。经核对无误后,应立即核报单内容或有关附件办理转帐手续,不得积压,并以第一联报单代外汇联行往来科目来户传票。对暂时不能转帐的款项,应以“应收及暂付款项”或“应付及暂收款项”等过渡科目处理。
第二十五条 收报行应将收到的邮划报单第一联作外汇联行往来传票,借记或贷记外汇联行往来科目并自制凭证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
第二十六条 将收到的外汇联行往来报单第二联先专夹保存,待收到总行头寸报单,二者核对无误后借记或贷记“存放总行资金”及“管辖分行间往来”科目。
第二十七条 收报行收到发报行电传,经核押后填制电划补充报单办理转帐,电传作为“国内外汇联行往来”凭证的附件,帐务处理方法同上述邮划处理。
第二十八条 收报行每营业日终了应将专夹保管的而未收到总行头寸报单的联行报单第二联加以整理,及时向总行查询,反之则向发报行查询。

第五章 总行处理手续
第二十九条 总行凭发报行寄来的邮划报单第三和第四联转帐,一联用作发报行的代传票,一联作收报行的代传票,借记和贷记在总行的活期存款帐户转帐后以电传向收报行发贷记或借记通知。
第三十条 总行收到分行电划报单后填制借贷记转帐传票二联,一联作发报行代传票,一联作收报行的代传票,借记和贷记在总行的活期存款帐户转帐后以电传向收报行发借记或贷记通知。
第三十一条 总行转帐按发报行要求的起息日转帐,通知收报行时间不晚于要求的起息日,一般在收报日的明日。
第三十二条 总行收到发报行邮划报单的日期如晚于起息日,将仍按发报行要求的起息日转帐。

第六章 通过中国银行或其他国内同业机构转汇的处理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收款单位在中国银行或其他开办外汇业务的国内同业机构开户的结算款,汇入地有开办外汇业务的建设银行,应尽量要求收款单位在建行开户,并将汇款直接收帐。若不能在建行开户,应采取“先直后横”划拨方式,即汇款单位开户的建设银行,将款项通过外汇联行往
来划至收款单位所在地的建设银行,再由收款单位所在地的建设银行转划到收款客户开户的中国银行或其他开办外汇业务的国内同业机构。会计分录:
发报行:借:企业外汇存款——汇款单位户
贷:国内外汇联行往来——往帐户
收报行:借:国内外汇联行往来——来帐户
(转划行) 贷:国内同业往来——××行户
第三十四条 对收款单位在中国银行或其它国内同业机构开户的结算款、联行划款金额,分两种情况处理:
(1)美元解付金额为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收报行应及时付款。
(2)美元解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其它外币结算款,发报行需事先与收报行联系,收报行在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应予以支付。支付有困难的,应说明情况,由业务发生行从境外调入头寸到客户的开户行或者从当地中行汇款到客户的开户行。
第三十五条 异地收额客户所在地没有开办外汇业务的建行,汇款单位开户的建设银行办理异地结算划款时,可通过建立有同业往来关系的中国银行或其他开办外汇业务的国内同业机构转汇。
第三十六条 通过中国银行或其他开办外汇业务的国内同业机构解付汇款的分行,应在中国银行或其他开办外汇业务的同业机构开立帐户,并存有足以支付的款项。

第七章 年终结转及查清未达手续
第三十七条 在新年度开始后,应对外汇联行往来各货币增设上年户,并将各货币上年“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各户余额转入“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上年户”进行核算。
第三十八条 对上年户的处理
(一)发报行于新年度开始后,不得再填发外汇联行往来科目上年户的报单:
(二)收报行于新年度开始后,收到发报行寄来的上年的报单(以发报行发报日期为准),应在报单第一、第二联加盖“上年户”字样戳记,通过外汇联行往来科目上年户进行核算。
(三)总行于新年度开始后,接到各行寄来上年度转帐报单时,应注意勿与各行寄来的本年度报单转帐联相混淆。
第三十九条 结平上年户余额
总行收到发报行寄来的上年报单逐一转帐完毕,分行上报年终决算中的“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余额与“管辖分行间往来”科目余额借贷相等,即证明上年全行国内外汇联行往来帐已核对清楚,总行即通知各分行将各货币上年户余额结平。
第四十条 各行接到总行关于结清外汇联行往来上年户的通知后,自制转帐凭证,通过会计分录,将“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上年户余额和“管辖分行间往来”科目上年户余额对转结平,会计分录:
借(贷)国内外汇联行往来——上年户
(借)贷 管辖分行间往来——上年户

第八章 错帐处理方法
第四十一条 总、分行对外汇联行往来进行帐务处理,是一个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发生任何差错都会影响全行工作的进行,影响资金的正常周转,各行必须认真处理,严格复核,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更正。
第四十二条 各分行接到对方行或总行的查询,必须及时查明签复。报单若属我行外汇往来行处误发,致使收报行无法解付或转帐,收报行可将报单注销退还发报行;除此情况以外,一般不得将报单注销退回。发生错帐,不得以红字冲帐。为了避免各行处理方法不一致,造成帐务上的紊乱,现对比较常见的错帐处理方法统一规定如下:
(一)收报行收到发报行外汇联行往来报单,发现收报行行号、行名为其他联行误寄本行时,应代转寄正确的收报行,并以查询书通知发报行及总行。
(二)收报行收到外汇联行往来报单,发现金额或货币错误时,必须先对电或函向发报行查询,不得迳行冲正。
(三)发报行在发出外汇联行往来报单后,或接到收报行查询书发现错划收报行,或金额多划或少划时,应即以电划或邮划报单予以冲正,通知收报行及总行,并在报单上说明原因。
(四)发报行误将非外汇联行的行处作为收报行,填发外汇联行往来报单,发现后应及时通知总行同时请收报行将原报单注销退回,由发报行在退回的两联报单上加盖冲帐戳记并注明原因作为冲帐传票。
(五)对邮划报单已寄送收报行后,发现金额或货币简写有误,应即以加押电传首先通知收报行更正,再通知总行更正。各行经办和复核人员,均应注意不得单方面涂改第五、六联。

第九章 联行凭证、印章及密押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加强对联行凭证、印章及密押等的管理是防止差错、堵塞漏洞,保证我行外汇联行资金清算顺利进行和保证国家资金安全的重要条件。人民银行、建设银行总行制定印发的有关严格联行管理的制度及其他法规性文件,同样适用于外汇联行往来,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四条 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属于重要空白凭证。各行要按规定建立健全联行凭证保管制度。建立“联行空白报单登记簿”,按报单种类立户,登记报单起讫号码,并保证帐实相符。对各种联行空白报单,必须入箱入柜、加锁保管,并指定专人管理。领用时应填写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详细登记领用人姓名、时间、种类、数量、起讫号码。使用时应建立销号单销号制度。各种报单如因填写错误应予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有关科目传票的附件,并及时登记“作废报单号码登记簿”。每日营业终了,联行空白报单应入箱或入柜保管。
第四十五条 各分行外汇联行印章、密押,应选定专人分别掌管与使用。联行印章只限于签发联行划款凭证和联行对帐签证单使用。联行往来帐目的查询,查复等一律使用业务印章。使用密押人员不得超过两个(编押、核押各一人)。分管空白联行凭证人员不得兼管联行划款、联行印章和联行密押。
第四十六条 联行电划业务的电文稿和电划补充报单,应建立“发电和收电登记簿”,登记日期、行名、行号、金额和报单号码以及经办人姓名。电文稿发出前应经复核员复审,并在留底联签章证明;电划补充报单,应经复核员审查核对后据以办理转帐。

附一:国内外汇联行往来行名及行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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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行 行 名 ┃ 行 号 ┃ 联 行 行 名 ┃ 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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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行营业部 ┃F0101┃ 浙江省分行 ┃F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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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分行 ┃F0102┃ 宁波市分行 ┃F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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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分行 ┃F0201┃ 安徽省分行 ┃F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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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分行 ┃F0301┃ 江西省分行 ┃F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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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分行 ┃F0401┃ 福建省分行 ┃F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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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分行 ┃F0501┃ 厦门市分行 ┃F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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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分行 ┃F0601┃ 河南省分行 ┃F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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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分行 ┃F0701┃ 湖北省分行 ┃F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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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分行 ┃F0801┃ 武汉市分行 ┃F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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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分行 ┃F0901┃ 湖南省分行 ┃F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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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分行 ┃F1001┃ 广东省分行 ┃F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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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长春市分行 ┃F1002┃ 广州市分行 ┃F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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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分行 ┃F1101┃ 深圳市分行 ┃F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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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分行 ┃F1201┃ 珠海市分行 ┃F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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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分行 ┃F1301┃ 汕头市分行 ┃F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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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分行 ┃F1401┃ 海南省分行 ┃F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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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分行 ┃F1501┃ 广西分行 ┃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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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区分行 ┃F1601┃ 四川省分行 ┃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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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区分行 ┃F1801┃ 俺成都市分行 ┃F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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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分行 ┃F1901┃ 重庆市分行 ┃F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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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分行 ┃F2001┃ 贵州省分行 ┃F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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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分行 ┃F2201┃ 云南省分行 ┃F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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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分行 ┃F2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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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批准启用联行的分行。
第四十七条 联行的发报行接到收报行查询书或查询电报、电传时,应指定专人认真核对原报单或电稿,确定差错类型,及时查明答复。如需补拍电报或发报单抄本时,应经主管会计审批后,才能办理,并登记备查。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生效后,其它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即行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生效。

附二:发报行电划收报行联行划款业务电文格式
PCBC INTER安BRANCH PAYMENT ORDER
(发报行电划收报行联行划款业务电文格式)
TO:PCBC BR INT’L DEPT(REF NO:
━━━━
收报行联行号)
FM:PCBC BR INT’L DEPT(REF NO:
━━━━
发报行联行号)
DATE:(发报日)
OUR REF:(联行顺序号)
TEST(密押)FOR(金额)DD(起息日)
━━ ━━ ━━━
PLS PAY:
……
1.CURRENCY &AMOUNT:(币种及金额)
2.VALUE DATE:(起息日)
3.BENEFICIARY CUSTOMER:(收款人)
4.ACCOUNT WITH INSTITION:AND
NUMBER:(帐户行及帐号)
5.ORDERING CUSTOMER:(汇款人)
6.DETALLS OF PAYMENT:(汇款用途)
7.SENDER TO RECEIVER INFORMATION
:(附言)
COVER THROUGH PCBC H.O.INT’LCL
EARING DIV.
PCBC INTEP安BRANCH FUND TRANSFER
PAYMENT INSTRUCTION
(发报行电划收报行联行划款业务电文格式)
TO:PCBC HEAD OFFICE INT’L DEPT
INT’L CLEARING DIV。
FM:PCBC BR INT’L DEPT(REF NO:
━━━━
发报行联行号)
DATE:(发报日)
OUR REF:(联行顺序号)
TEST(密押)FOR(金额)DD(起息日)
━━ ━━ ━━━
PLS DEBIT OUR A/C WITH YOU AND
PAY:
…………………………………………………………………………………
1.CURRENCY & AMOUNT:(币种及金额)
2.VALUE DATE:(起息日)
3.BENEFICIARY:BR INT’L DEPT.
(××分行国际业务部)
4.DETALLS OF PAYMENT:(汇款用途)
5.SENDER TO RECEIVER INFORMATION:
(附言)


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政〔20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公安、国土资源、交通、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的建设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会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规划,市规划部门负责规划审查、报批工作。

  第六条 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未获得核准的,市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或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因装饰、装修、维修、建造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

  第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20日内,向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建筑垃圾产生总量、计划处置外运量、土方工程计划施工工期、处置场所);

  (三)计算建筑垃圾处置量的图纸资料。

  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建设单位在获得处置核准时,应按规划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向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证:

  (一)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二)有不少于挖掘机1台、装卸机1台、符合全密闭标准及安装卫星定位监控设施的运输车辆5辆等设备;

  (三)有健全的安全运输管理制度,符合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向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二)运输车辆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

  (三)注册资金证明资料;

  (四)运输设备登记明细表;

  (五)本单位制定的安全运输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核准的单位颁发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证,并将其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予以登记。

  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证的运输单位及已登记的车辆在《蚌埠城管网》上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证的运输单位在承运建筑垃圾前,应当持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协议向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单车准运证。

  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单车准运证。建筑垃圾单车准运证应当记载建筑工地名称、运输单位名称、车牌号、行驶的路线和时间、建筑垃圾倾倒地点等事项。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二)使用核准的车辆运输;

  (三)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丢弃、遗撒、泄漏;

  (四)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五)遵守交通法规和环境噪声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向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施工保证金。建设工程项目完结后,结清被污染路面的清扫、清洗代履行费用和行政处罚罚款后,退还余额。

  第十五条 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证的单位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被年审单位书面告知理由,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注销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证。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应当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保持驶离场地的车辆清洁。

  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经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地勘察,可以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有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的,由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