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政发[2008]6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1日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甘肃省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确保强农惠农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有关要求及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三农”的各项资金投入,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等。其中财政扶贫资金、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等已纳入相关财政专户管理的强农惠农资金,继续按原管理办法下达拨付到县市区。
第三条 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和县级(包括县、县级市、市辖区及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支付,暂无条件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的县市区,统一按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省财政厅确定一家金融单位为全省强农惠农专项资金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金融机构。省财政厅在代理金融机构开设强农惠农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专门用于强农惠农资金支付管理。
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与省财政厅确定的代理金融机构在当地分支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开设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户名格式为:××县市区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并及时将户名、开户行、账号、银行联系人姓名和电话、财政联系人和电话报省财政厅国库处备案。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为实有资金账户,专门用于中央和省级财政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
第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与当地农村信用社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统一代办广大农户惠农财政补贴提存业务。各乡镇财政所与农村信用社在本乡镇的营业网点签订协议,并设立“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的支付管理。
第二章 省级财政直接支付
第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中央财政下达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强农惠农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安排下达预算。市州财政部门收到强农惠农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及时将预算指标分解下达到县市区或市级部门(单位)。
第八条 对省级财政直接下达到县市区的中央和省级强农惠农专项资金,在预算指标下达并录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5个工作日内,省财政厅通过强农惠农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的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第九条 对中央和省级强农惠农专项资金中明确用于扶持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支出,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下达预算指标后,由省财政厅将资金通过强农惠农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贷款银行或龙头企业。
第十条 对中央和省级强农惠农专项资金中明确用于工程采购、大宗货物和服务采购的支出,由省级有关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后,省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专户直接将资金支付到企业或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强农惠农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受理直接支付业务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回单反馈省财政厅国库处。并向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发出《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其收到和支付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的原始凭证。
第十二条 对省级财政下达到市州并由市州部门或单位支出的中央和省级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由市州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省级财政下达到市州并由市州进行二次分配到县市区的中央和省级强农惠农专项资金,市州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预算指标2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划入所开设的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第十四条 对中央和省级强农惠农专项资金中列入省级有关部门或单位预算支出的,其支付管理按照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强农惠农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与省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县级财政支付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办理强农惠农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强农惠农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及时将预算下达到县级相关部门或单位,并区分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的支出类型,通过特设专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其中:
(一) 对属于县级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采购、物资采购和服务采购等支出,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政府采购,并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
(二) 对直接发放给农民的各项惠农补贴支出,按照惠农财政补贴“一册明、一折统”发放管理有关规定,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乡镇财政所在当地农村信用社设立的“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专户”。
(三) 对用于扶持龙头企业、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的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支出,将资金支付到贷款银行或企业收款人。
(四) 对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直接发放给农民以及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强农惠农资金支出,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确定的直接核算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的有关账户。
第十八条 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代理银行对于通过该账户直接支付的业务,应当于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县级财政部门,并及时向县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县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收到和支付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的原始凭证。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在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
(一) 组织制定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制度办法。
(二) 做好强农惠农专项资金预算分配等管理工作,制定有关制度措施和内部操作规程,按规定支付强农惠农专项资金。
(三) 组织、管理和监督强农惠农专项资金中由省级实施采购支出的政府采购工作。
(四) 对县级财政部门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资金支付的及时性和收款人信息等进行监督。
(五) 加强对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资金支付工作的管理监督,对支付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 省级有关部门在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
(一) 配合省财政厅制定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办法。
(二) 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及时分配下达或拨付强农惠农专项资金,并切实加强资金的支付管理与监督。
(三) 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做好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出中由省级实施的工程、大宗货物和服务等政府采购工作。
(四) 督促下级部门做好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州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
(一) 及时将上级下达的强农惠农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分解下达到县市区或市级部门(单位)。
(二) 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强农惠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 督促下级部门做好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和财务监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在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
(一) 按规定审核办理强农惠农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工作,确保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
(二) 按规定在代理金融机构开设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并做好特设专户管理工作。
(三) 加强对县级有关部门或单位、乡镇财政所“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等有关方面资金支付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负责核算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强农惠农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资金支付,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强农惠农专项资金集中支付代理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与县级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有关条款,及时、准确、规范办理资金支付、凭证传递和资金清算业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监督信息。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各有关部门、代理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级财政安排的强农惠农专项资金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工作中,市州、县市区财政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2005〕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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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的投资自主决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两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各级备案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及有关内容予以确认,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政行为。
前款所称备案机关是指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各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不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审批。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除以下投资项目外,依照本办法实行备案制:
(一)国务院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项目。
(二)使用政府性资金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协调和指导工作,综合全省企业投资项目信息,办理中央和省属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中央和省属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属企业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以及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属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
省经贸部门负责办理中央和省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和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属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
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地级以上市属企业总投资2亿元(不含)以下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地级以上市属总投资2亿元(不含)以下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县(市、区)属企业总投资3000万元(含)—2亿元(不含)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以及县(市、区)属总投资3000万元(含)—2亿元(不含)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县(市、区)属企业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以及县(市、区)属3000万元(不含)以下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
地级以上市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地级以上市属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县(市、区)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县(市、区)属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外(即需全省综合平衡的项目外),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备案机关享有与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相同的备案权限。
第六条 涉及全省综合平衡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备案:
(一)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手续的项目以及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项目。
(三)其他需要省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条件的项目。
第七条 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方式,由申请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各级备案机关应建立备案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备案网址。
第八条 企业向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申请时,备案机关发给《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或《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企业如实填报备案内容,并提供项目发起人及合作单位的法人证书等书面材料。
项目申请单位要对所有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备案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并向申请单位发放《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见附件4)或《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见附件5)。审查内容包括:
(一)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的项目;
(三)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四)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五)是否符合国家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 对所有申请备案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及时办理、答复。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对备案项目负有监督责任,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不具备备案条件的项目,不得办理备案。对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证的,应撤销对该项目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应在规定的权限内开展备案工作,不得无故拒绝和拖延办理备案手续。对无故拒绝、故意拖延以及过失延误办理备案的责任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各级备案机关,要设置和公布投诉电话,受理有关项目备案工作的投诉。
申请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按备案的内容进行建设。项目的规模、投资等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到原项目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前款所称重大变化是指项目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建设地址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 项目备案证有效期2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备案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备案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备案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备案证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凭项目备案证,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对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应备案而未备案、备案证被撤销或备案证失效的项目,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资源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违反规定给予办理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银行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要建立全省统一的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系统,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省统一要求,保证各级备案机关的备案信息系统建设及工作开展所需条件。
第十八条 各级备案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情况的动态监测,分析备案项目总规模和产业结构、布局等变化趋势,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并在国家保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符合本办法规定需备案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在此之前公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编码说明
为加强对企业投资的信息收集与统计分析工作,对备案的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实施15位数字的编码制度。
一、《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编码的前二位是年份代码,第3至第6位数字是市县代码,第7至第10位为行业代码,第11位为按报表类型分类的项目类型识别码,第12至第15位为项目在各市顺序码。
二、年份代码:为备案年份的后二位数,如2005年填05。
三、地区、行业分类代码:依据广东省统计局《统计分类标准和代码汇编》规定查对。
四、建设类型识别码:基建填1,更改填2。
五、项目顺序码:由备案信息系统自动产生,或由备案机关编排。
六、《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编码由各级备案机关根据投资人填写的《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内容统一编制。
七、各县(市、区)项目备案机关在发出《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备案证》前,必须向所在市发展改革部门申领《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