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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农牧水利基本建设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53:49  浏览:94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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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农牧水利基本建设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政办[2005]36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农牧水利基本建设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治州农牧水利基本建设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
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自治州农牧水利基本建设
“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针对当前农牧水利基本建设薄弱的状况,州人民政府决定从2005
年到2007年,每年由州财政安排500万元、从州级水费中安排1000万元,
作为“以奖代补”专项奖励资金,以调动基层和广大农牧民投入农牧
水利建设的积极性,推动自治州农牧水利建设再上新台阶。为充分发
挥“以奖代补”奖励资金的激励作用,结合自治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小康杯”评比活动,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行政范围内地方系统使农牧民受益的农牧基
本水利工程,即:渠道、管道等灌排渠系建筑物建设,泵站、机井等
提水设施建设及喷灌、滴灌、管灌等田间高新节水设施建设。

凡是国家和自治区投资的工程不再重复补助。

二、项目申报与立项

“以奖代补”项目是当年立项、当年完成并有显著效益的项目。
项目的实施要遵循“统一规划、民主自愿、前期立项、程序化管理”
的原则。各县市、州直国有农牧园艺场申请上报“以奖代补”项目,
要通过农牧民“一事一议”后(上报项目须有乡村农牧民通过“一事
一议”的决议材料作为立项的依据),委托水利设计部门编制立项申
请报告,报县市水利部门制定县市“以奖代补”项目年度计划,经各
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市水利局、财政局上报州水利局审查(州直
国有农牧园艺场直接报州水利局),再由州水利局、财政局编制自治州
年度“以奖代补”项目建设计划, 经自治州农牧水利基本建设领导小
组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每年年底前完成下一年项目的上报工作。

项目申请报告应明确农牧民投入和县市配套比例。对管理主体不
明确,资金方案不落实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安排补助资金。

三、项目建设管理

“以奖代补”项目审批立项后,自治州先下达40%的补助资金。各
县市、州直国有农牧园艺场按照项目审批的规模和内容实施,项目工
程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随意修改变更,确需修改设
计的必须报州水利局审批。项目竣工后,各县市、州直国有农牧园艺
场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州水利局和州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州
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会同州水利局、财政局等部门检查验收合格,
并经州水利局对工程量及资金进行审核通过后下达补助资金。

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和检查验收严格按照《巴州农村水利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办法》执行,同时要加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

四、奖励补助标准

输水工程:混凝土防渗渠道建设补助水泥审核用量的50%;塑膜
防渗渠道全额补助塑膜;管道灌每公里补助2万元。

田间节水工程:喷灌每亩补助150元;滴灌每亩补助200元;膜下
自压软管灌(小白龙)每亩一次性补助30元;一次性滴灌带每亩一次
性补助30元。

灌排渠系建筑物:补助水泥、钢材审核用量的50%。

地下水开发工程:新打机电井井深大于80米的每眼补助3万元,井
深小于80米大于60米的每眼补助2万元;更新机电井每眼补助1万元。

各县市、州直国有农牧园艺场于2005年完成并通过审查“十一五”
农牧水利基本建设规划的补助5万元。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州财政局、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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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山西省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绩效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山西省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绩效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04]303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报送〈山西省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绩效标准〉(草案)的函》(晋环函〔2003〕38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制订《山西省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绩效标准(草案)》(以下简称《绩效标准》)函复如下: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规定了二氧化硫的排放限值,《绩效标准》中控制的污染物是二氧化硫,属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做规定的污染物项目。
  二、地方排放标准是国家排放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地方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应采取与相应国家排放标准相同的体系和结构,以便于实施和管理。你省可根据新发布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发〔2003〕214号)对本省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和测算。若新标准的实施能够有效的控制二氧化硫污染,可不制订地方排放标准;若新标准不能满足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可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
  三、《绩效标准》的编制说明中,未就二氧化硫排放绩效限值对应的排放浓度与国家排放标准中的浓度限值的关系作出说明,因此无法确定《绩效标准》与国家排放标准的关系。
  在我国和其他国家,控制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一般是采用浓度和速率排放标准,只有极个别的地区采用绩效标准,而且绩效标准的实施要求具备相应的管理手段和措施,我国在此方面尚缺乏实践经验和基础条件。用排放绩效方法控制二氧化硫污染属于研究项目,根据其成果制订的标准,能否有效地运用于实际工作,应在实践中接受检验,制定标准更应慎重,还需对《绩效标准》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与示范。
  因此,建议《绩效标准》不作为强制实施的排放标准颁布,可作为电力行业内部试行的推荐性标准。

                 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4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47号)
                 
第四十七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的决定:
  免去张春贤的交通部部长职务;
任命李盛霖为交通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