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12:34  浏览:82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通知


皖政明电〔2005〕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5年11月18日公布实施。为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切实做好当前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条例》按照依法防控的指导方针,确立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建立了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和程序,明确了政府、社会和公民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职责,为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落实好各项应急准备措施,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
二、切实加强《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前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形势,及时组织学习,全面了解《条例》的各项规定,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积极开展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农民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活动,使《条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三、抓紧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工作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严格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应急工作24字方针和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逐级建立责任制,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做到处置迅速、措施果断、规范科学。要进一步严明防疫纪律。要认真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加强队伍建设,落实应急经费,储备防疫物资。要严格执行疫情监测、报告和公布制度,建立和完善疫情监测网络,准确把握疫情动态,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处置、早控制,确保迅速扑灭疫情。
四、全力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充分认识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真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预案准备到位,责任明确到位,措施落实到位。要进一步抓好禽流感疫情监测、免疫防疫、检验检疫、规范处置等关键环节,坚决控制疫情扩散蔓延,坚决防止禽流感向人传播。要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建立长效防疫机制。要坚持一手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不放松,一手抓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不动摇,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持养殖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保护和调动养殖户的生产积极性,努力促进农民增收。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7月30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照宪法、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尊重外商的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发展。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
第八条 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应当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未建立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上一级工会可以根据职工的要求派员到该企业指导、帮助组建工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予以合作。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经本企业工会批准,均可成为工会会员。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设工会主席主持工会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委员会和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不足二百人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会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等由企业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变动其主席或副主席的职务。因工作需要变动时,应当征得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企业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未终止时,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撤销、解散工会或将其合并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对本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协商。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生活福利、保险等事项与企业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应当由企业和工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监督企业行政方面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企业行政方面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应当事先与本企业工会和职工商定。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工会应当监督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付给职工相应的报
酬或安排补休。对违法强制工人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对违反国家劳动保护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纠正。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时,工会有权参加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无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的,工会有权要求其纠正,必要时可以提请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工会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组织和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在讨论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应当邀请工会代表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研究决定职工奖惩、工资分配、劳动保险、生活福利、职业培训、劳动保护、劳动工时等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外资企业工会可以对有关职工的工资、生活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提出建议,同企业行政方面协商处理。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解雇、处分职工,应当提前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职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教育职工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爱护企业财产,完成劳动任务。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教育职工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进中外职工之间的团结,合作共事。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文化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业务、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关心职工生活,协助企业合理使用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开展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业余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进行管理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协助企业搞好生产经营,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协作活动,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因劳资纠纷发生停工、怠工等事件时,工会应当与企业或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活动的保障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
第三十三条 建立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每月按上月企业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企业拒绝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的,应当每月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一级工会拨交工会筹备金,筹备金待工会建立时按规定返还企业工会。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财产、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终止时,属于企业工会自身所有的财产、经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开展活动,一般应当在生产时间以外进行;特殊情况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
经企业同意参加工会活动的职工和企业工会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贴,由企业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兴办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或变相阻挠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
(二)拒绝向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的;
(三)任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其办事机构的;
(四)阻挠、干扰工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对工会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拒交或拖欠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
(六)侵占工会财产或挪用工会经费的;
(七)侵害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八条 工会工作者玩忽职守,给职工利益和企业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30日

关于对贵州省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目录意见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贵州省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目录意见的函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报送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增补品种的报告》
(黔劳社呈〔2002〕19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你省关于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增加153个乙类药品品种
(西药78个、中成药75个)的意见。

二、你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发布后,请及时报我部备案。

附: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乙类药品目录西药、中成药调整增加品种表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