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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4:11:03  浏览:81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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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新形势下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宏观指导,明确“十五”期间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措施,促进中医药更广泛地走向世界,我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加强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和办法,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00二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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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政发 【 2006 】 8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通化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认定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4月16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日


通化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认定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引进项目、引进资金的考核认定工作,更好地落实《通化市市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市直机关2006年招商引资暨项目建设责任制》(通发〔2006〕6号)、《通化市2006年招商引资暨项目建设年实施方案》(通办发〔2006〕1号),确保招商引资暨项目建设年取得实效,根据《通化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通市政发〔2006〕1号),结合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年度内引进项目和资金的认定。
第二条 引进的项目、资金主要是指年度内落户在通化市区(含市直、东昌区、二道江区、经济开发区)内,并形成固定资产的生产型、经营型、科技型、社会公益型项目。
第三条 引进资金包括域内外直接投入的资金、各种借贷资金、向上争取资金和捐助馈赠资金等类型。
第四条 市级领导和市直责任单位引进的生产型、经营型和科技型等项目,落户在通化市区(含市直、东昌区、二道江区、经济开发区)的予以认定。

第二章 域内外资金、项目的认定

第五条 域内外资金是指来自通化行政区域内外的一切法人、自然人投入到我市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的资金。包括独资兴办企业、与我市企业合资合作、参股入股以及以设备等资产形式投入的资本和经营性资金。
第六条 客商投资新办独资企业,到位的注册资金凭企业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国地税登记复印件予以确认;形成的固定资产,实地查验后,凭会计凭证或资产评估报告予以确认。
第七条 客商新办合资、合作企业,外方以设备、参股入股等形式投入的资本和经营性资金,实地查验后,凭企业营业执照、会计凭证、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国家商检或其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予以确认。
第八条 客商并购企业开办生产或经营型等项目,凭资产转让合同和会计凭证予以确认。新增固定资产部分,实地查验后,以会计凭证或资产评估报告予以确认。
第九条 客商投资兴建社会公益型项目,实地查验后,凭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会计凭证和银行有关结算凭证予以确认。

第三章 借贷、融资资金的认定

第十条 借贷资金是指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为帮助企业和项目单位向国家各商业银行争取的贷款,投入到市本级生产型、经营型、科技型、社会公益型项目建设上,并形成固定资产的资金。企业向国(境)外发行的股票及国内主板股票市场上市发行、配股所募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以及为帮助企业和项目单位向国家各商业银行争取的贷款,用于项目建设,并形成固定资产的,实地查验后,凭银行计划下达书、开户行进帐单、资金到位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会计凭证、双方协议(合同)进行认定。外币按国家当日牌价折算。融资项目要有借贷合同。
第十二条 企业向国(境)外发行的股票及国内主板股票市场上市发行、配股所募集的资金,凭开户行进账单、资金到位证明予以认定。

第四章 向上争取资金的认定

第十三条 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的资金是指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国家或省正常拔付的专项资金以外,从国家、省有关部门争取的国债资金、各类基金、拨款、专项贷款及补贴、贴息等资金,争取的资金要落实到项目上,并形成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向上级争取的资金,投入到具体项目上,并形成固定资产,凭申请报告、主管领导签字认同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文件、银行有关凭证、会计凭证或资产评估报告,经现场查验后予以认定。

第五章 捐助和馈赠资金的认定

第十五条 捐助和馈赠资金是指国内外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或自然人等无偿捐助和赠送给政府、事业单位和团体的资金。
第十六条 捐助和馈赠资金,投入到具体项目上并形成固定资产,凭银行进帐单、财政部门认定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会计凭证,经现场查验后予以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以下情况不认定为引进项目和资金:
(一)各商业银行所发放的短期拆借贷款;
(二)用于抵顶域内债权人债务的资金或实物;
(三)经营者支付的广告和宣传费;
(四)经营者投入的非生产经营性实物;
(五)域内企业或经营性机构从域外获得的营业性收入或自然人获得的捐赠;
(六)用于非项目建设的消费性资金(不含办公楼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
(七)市招商引资暨项目建设年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不符合要求的资金。
第十八条 对于一个或多个引荐单位和项目单位共同参与的项目,不能重复统计上报。已明确引荐单位的域外资金,引资额计入引荐单位。引荐单位为多家且发生争议的,由各引荐单位依据贡献大小协商解决;特殊争议情况的,由市招商引资暨项目建设年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市招商引资暨项目建设年考评认定组负责对市级领导班子成员、市直机关和通化经济开发区引进项目、资金的考核认定工作。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按属地对招商引资进行认定,将相关材料报市招商引资暨项目建设年考评认定组复核并予以确认。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招商引资暨项目建设年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57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各办公室、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
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参加工作以后的工资待遇,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时期和国务院成立以后,曾经陆续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实施以来,基本上解决了转业、复员干部的工资待遇问题。但是,由于情况变化,同时,这些规定本身也有若干缺点,在贯彻执行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为此,现在作如下规定:
一、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应该按照所在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转业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一般的应该按照军队干部级别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比照表(附后)确定,转业到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应该参照比照表中同级工资款额确定。
被分配到乡一级机关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在按照上述规定确定以后,其高于同职人员的工资的部分不予降低。
二、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参加工作以后的工资待遇,应该按照所在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并且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予以评定,不能按照军队干部级别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比照表评定。
复员干部在参加工作初期一时不好评定工资的,可以采取暂时借支办法,待评定以后,多退少补。
三、已经参加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在本通知发布以前确定的工资,一般不再变动。
四、过去所颁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干部参加工作以后工资待遇问题的各项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都按照本通知执行。
军队干部级别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比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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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干部级别|国家机关行政|
|人员工资级别| 附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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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正 师| 11 | 转业的军级以
|副 师| 12 |上干部按其新任
级|准 师| 13 |职务,结合其具
----|------|------------|体条件评定。
团|正 团| 14 |
|副 团| 15 |
级|准 团|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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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正 营| 17 |
级|副 营|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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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正 连| 19 |
级|副 连|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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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正 排| 21 |
级|副 排|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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