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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4 00:42:29  浏览:80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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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大政发〔2002〕6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P>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
大连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名牌战略,加强大连市名牌产品的培育、保护和管理,提高我市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连市名牌产品是指产品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大连市名牌产品的申报、推选、评定等活动。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大连市名牌产品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区质 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大连市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荐等管理工作。

大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负责组织实施大连市名牌产品的评定工作,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市名推委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大连市名牌产品的申报、推选、评定工作,以市场评价为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不收费用,不实行终身制。

第六条 申报大连市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二)产品设计先进,性能可靠,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先进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实
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好,有 较高的知名度;

(四)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连续两年在国家、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均 为合格,出口商品检验合格,未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五)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行全面质量管理,通过质量体系认证或产品认证并有效运 行;

(六)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和技术装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七)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程度高。

第七条 下列产品不能申报大连市名牌产品:

(一)未经加工的产品;

(二)严重亏损的产品;

(三)生产过程污染严重的产品;

(四)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而未获认证的产 品。

第八条 大连市名牌产品评定程序:

(一)企业填写《大连市名牌产品申报书》,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地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向市名推委办公室推荐。

(三)市名推委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分送市名推委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四)市名推委专业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时采取用户跟踪、消费者评价、市场调查、监督抽查、重点考察等形式征求意见,提出评价意见和初选名单,提交市名推委。

(五)市名推委根据评价意见和初选名单,召开全体会议进行综合评定,初步认定大连市名 牌产品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市名推委提出异 议。经裁定异议成立的,原评定无效。

(六)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大连市人民政府授予“大连市名牌产品”称号,颁发证书、奖 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大连市名牌产品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在产品包装、使用说明等有关材料以及产品广告宣传中使用大连市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但必须注明获得称号的年份和有效期。

第十条 大连市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要续期的,应在期满前90日内按原申报程序申请确认。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大连市名牌产品的称号和标志。

第十一条 大连市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可免于市内组织的质量检验,在质量指标考核中按优等品统计,可以申报大连质量管理奖;可按产品销售额的1‰提取奖金,并允许税前扣除。

第十二条 对已获得大连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市名推委要择优推荐申报中国名牌、辽宁名牌产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万元;获得辽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奖励资金来源,县(市)、区企业,由市及县(市)、区两级财政和企业各承担三分之一;市级以上企业,市财政与企业各承担一半。企业承担部分,可在税前列支。奖金专项用于名牌产品的开发及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大连市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直至撤销其称号:

(一)多次发生消费者(用户)投诉,确属产品质量有问题的;

(二)产品质量水平下降的;

(三)经国家、省、市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产品本身当年出现亏损的;

(六)企业管理滑坡,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

第十四条 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与大连市名牌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名称使用;

(二)用与大连市名牌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图形作为产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使用;

(三)在产品上使用与大连市名牌产品相同或相似、并足以造成误认标志的;

(四)公开诋毁、丑化大连市名牌产品及其标志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

第十六条 参与大连市名牌产品评定工作的人员,应当为大连市名牌产品所有人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评定大连市名牌产品的实施细则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本办法前的有关规定,其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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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市外园林绿化企业进湛施工备案管理规定》

广东省湛江市园林局


湛江市《市外园林绿化企业进湛施工备案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我市园林绿化市场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市外园林绿化企业进湛施工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市外园林绿化企业进湛施工,必须办理进湛年度备案手续,持湛江市市政园林局核发的《外地园林绿化企业进湛登记备案通知》,方可进入湛江市招投标市场进行投标。
  二、进湛备案企业资质要求。省内企业必须具有三级(含三级)以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省外企业必须具有二级(含二级)以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三、进湛备案企业人员要求。驻湛机构需配有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
  1、三级企业配置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8人(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师1人,园林工程师 不少于2人。
  2、二级以上企业配置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10人(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7人)。其中建筑师1人,水、电工程师1人,园林工程师3人。
  四、办理备案必须提如下申请资料
  1、市外进湛施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
  2、市外企业进湛施工备案表(一式三份)。
  3、《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证明材料。
  6、企业在湛江市银行开户证明。
  7、企业施工业绩材料:一级企业须提供近3年来承担过不少于3个5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45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的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书;二级企业须提供近3年来承担过不少于3个2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的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书;三级企业须提供近3年来承担过不少于3个1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15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的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书。
  8、驻湛机构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需提供房产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房管部门颁发的租期在一年后到期的房屋租赁合同)。
  9、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在湛负责人的委托书。
  10、企业驻湛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及人员任职书、在湛身份证或有效期在一年后到期暂住证、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复印件。
  11、企业驻湛江备案其他专业人员的资格证明、身份证、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和岗位证书、社保证明。
  12、上述所有文件、证件等材料均需准备原件核对。
  五、企业必须如实逐项填报有关情况,不得伪造材料,如有弄虚作假这二年内取消在湛施工资格,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六、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一位技术负责人只能承接一个工程。特殊园林需承接第二个工程的,应由施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市市政园林局审查同意后,才能参加第二个项目的投标,但一位技术负责人最多只能承担二个工程项目责任。
  七、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园林窗口报送申请资料。
  2、市政园林局到申请单位驻湛办公场地核查。
  3、市政园林局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办理,申请单位到市政园林窗口领取批复件。
  八、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办理决定。
  九、市外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湛后,必须严格遵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加强管理,规范经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清除出本市园林绿化市场:
  1、未经备案和超越核定经营范围、超过核准经营时间承接工程的。
  2、非法挂靠,非法转包,转借、出卖证件的。
  3、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的。
  4、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政府主管部门处理的。
  十、市招投标部门、招投标代理机构要认真审查市外进湛施工的园林绿化企业准入制度,未办理进湛施工备案手续的市外企业所取得工程项目中标标书一律按废标处理。
  十一、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2005年3月30日颁发《关于加强市外进湛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管理的通知》同时作废。
  附《市外企业进湛施工备案表.doc》


湛江市市政园林局 
二〇〇六年 7 月 18 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规定》的通知

电力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规定》的通知
1998年3月19日,电力工业部


我国水电建设的水库移民管理体制,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已形成政府负责制和投资包干制等制度。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和完善水库移民的管理体制,保证水库移民工作顺利实施,提高工程建设效益,有必要建立水库移民监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规定》,并在新建大中型水电项目中试行,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水库移民监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以下简称水库移民)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水库移民监理制度,保证水库移民工作的顺利、准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水电工程水库移民安置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建大中型水电工程实行水库移民监理制度,并开展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工作。
第三条 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主要包括水电站建设征地所涉及的移民搬迁、生产生活安置和城镇迁建、专业项目复建等的实施进行监理。
第四条 水库移民监理实行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的依据是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国家批准的水库移民安置规划、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库移民安置实施计划以及依法签订的有关合同与协议。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及其授权单位负责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工作。

第二章 水库移民监理的政府监督
第七条 水电工程水库移民工作由国家水库移民的主管部门和涉淹省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府监督。政府监督是指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水库移民安置的落实进行监督、协调、管理。
第八条 主管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的部门实施政府监督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批全国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社会监理单位资质及监理工程师资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水库移民监理法规和有关管理办法;指导和管理全国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工作,协调处理水库移民监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等。涉淹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的主要职责是对辖区内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的工作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

第三章 水库移民监理的社会监理
第九条 水库移民的社会监理是指对水库移民安置的综合监理,即按照移民工作进度与枢纽工程进度相衔接的要求,对移民安置的综合进度、涉淹区域社会总体功能的恢复和补偿投资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理活动。移民监理单位应按合同或协议要求对移民安置的进度、质量、投资进行监控,协助地方政府协调移民安置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并要定期向国家水库移民监理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各有关单位报告水库移民安置实施情况。
第十条 承担水库移民监理工作的机构必须是依法注册和具有经全国水电监理的主管部门审批的监理资质的法人实体。
第十一条 水电工程的水库移民监理单位应采取政府委派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监理一般可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商省级移民主管部门联合择优委托合格的移民监理单位,必要时,国家电力管理部门可会同省级人民政府联合委派移民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移民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委托监理必须签定监理委托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单位的责权。合同中也要明确总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是移民监理单位履行移民监理委托合同的全权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三条 移民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派出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组成的移民监理机构进驻水电工程建设现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第十四条 移民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负有贯彻移民安置规划、实施计划和提出优化意见的职责。
第十五条 水库移民监理单位与有关方面的关系:
(1)项目法人应将监理单位、监理范围和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授予的权限、主要监理工程师名单,书面通知水库移民实施单位及相应的有关方面;
(2)水库移民实施机构应为监理单位提供方便,提供监理单位所需要的信息资料,包括移民资金的拨付与使用等有关资料;
(3)设计单位应派驻水库移民现场设计代表,并配合监理单位进行工作,向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设计资料;
(4)经办水库移民补偿投资的银行应向监理单位提供资金拨付的有关信息资料;
(5)参加地方政府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召集的有关移民工作会议,听取各方意见并陈述监理意见;
(6)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地方政府移民机构和设计单位下达的有关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和专项工程设计通知、图纸、文件等必须抄送移民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水库移民监理工作的一般程序:
(1)编制水库移民监理规划;
(2)依据有关合同文件编制监理工作规程;
(3)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工作规程进行监理;
(4)参与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的分项阶段性验收、竣工预验收并签署监理意见;
(5)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档案资料,并向委派单位及委托单位提交监理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水库移民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协助委派或委托单位起草水库移民安置实施包干合同以及参与对该合同的完善、补充事宜;
(2)按照批准的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参与水库移民安置实施计划的制定;
(3)按照项目建设进度的要求,参与水库移民搬迁计划的制定,对水库移民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理,并参与验收工作;
(4)根据上级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和专项复建设计,对各类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监控。
(5)对移民安置有关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6)参与水库移民资金计划编制,对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拨付、使用进行监督。
(7)建立移民监理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及委托单位报告。对各类移民安置和专项工程建设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建立档案,定期汇总和编制移民监理工作报告,及时上报重大问题,必要时应提交专题报告。
(8)协助地方政府移民执行机构对移民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政策学习。
(9)参与移民实施机构择优选择各种专项工程建设的勘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10)对移民搬迁安置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
第十八条 移民监理费用标准参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费用标准执行,并列入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概算。

第四章 水库移民监理的资质管理
第十九条 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由国家水电监理主管部门按照《水电工程建设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