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2005年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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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2005年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2005年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5) 2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锡林郭勒盟2005年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奖励办法》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锡林郭勒盟2005年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奖励办法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推进重大项目的策划、包装、推介和实施工作,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争取国内外投资、招商引资、金融融资和引导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内容分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任务和重点项目推进目标两部分。
三、考核范围:与行署签订固定资产投资责任状和承担重点项目推进目标的旗县市区、盟直部门,在我盟境内投资的重点项目建设业主,盟直相关服务部门。
目标设置
四、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以行署与各旗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签订的责任目标为依据,实际完成情况以统计局年终数字为依据,范围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五、重点项目建设目标以《锡林郭勒盟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行署与各旗县市区签订的责任目标为依据。
考核内容:
1、对全盟经济和旗县市区经济有重要影响的支撑项目,第一梯队的旗县市不少于3项,其他旗县市区项目不少于2项。
2、已经开展前期工作但推进缓慢,至今没有落地开工的重点项目,各地不少于2项。
3、根据本地资源优势、现实条件和薄弱领域,急需策划补充的新项目,各地不少于2项。
4、前期工作经费落实和前期项目推进程度。列入第一梯队的旗县市区前期工作经费不少于200万元,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少于3个;其它旗县市区前期工作经费不少于100万元,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少于2个。
六、列入考核范围的项目,允许以新实施的同类项目替补,替补项目的投资规模应与原列入考核项目的投资规模相当,半年调整一次。
七、重点建设项目以当年完成投资额为依据。
八、优质服务部门(不包括签订固定资产投资责任状的部门)以重点建设项目实际服务成效为依据。
考核办法
九、固定资产投资考核,依据行署与各旗县市区和盟直有关部门签订的固定资产投资责任状,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完成情况以及对全盟固定资产投资的贡献率进行评分;重点项目建设考核,依据推进的目标进度和投资进度评分。
十、各地固定资产投资考核总分值为200分,其中: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考核分值100分,各地完成投资对全盟的贡献率和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速分别占55%和45%;重点项目推进目标分值60分(具体项目推进目标以责任状为依据);前期经费投入和前期工作成果分值40分。
十一、部门固定资产投资考核总分值为100分,部门完成投资对全盟的贡献率和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速分别占55%和45%。
十二、重点项目业主奖项设置,按行业分为5大类,22个重大项目(国家投资项目除外)。
1、工业类重大项目奖9个(其中电力、煤炭开发各2个,化工、矿产采选、建材、农畜产品加工、高载能各1个)。
2、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奖5个(包括城市基础建设、公路、铁路、地质勘探)。
3、农牧林水类重大项目奖3个。
4、服务业类重大项目奖3个。
5、社会事业类重大项目奖2个。
十三、重点建设项目考核按行业分类,当年完成投资额以统计局年终数字为依据,由大到小选取。
十四、优质服务部门评选,依据参与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工作量和重点建设项目推进的实际效果选取。
考核评定程序
十五、固定资产投资奖,由盟发改委会同盟直相关部门进行考核,报请盟委、行署研究确定。盟发改委每月进行投资情况分析,同时对各旗县市区和盟直部门月度投资完成情况排序,作为全年固定资产投资考核评定的参考依据。
十六、重点项目业主奖,由旗县市区发改局和盟直部门按照奖项设置,填报《重点项目自检及奖项申报表》,经盟发改委会同盟直相关部门核实后,选择符合要求的项目业主,报请盟委、行署研究确定。
十七、优质服务奖,由盟直部门填报《优质服务奖项申报表》,重点说明参与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工作量和重点建设项目推进的实际效果,由盟发改委会同盟直相关部门进行初选,确定15个候选部门,报请盟委、行署研究确定奖励办法。
十八、固定资产投资奖项,设置旗县市区成绩特别突出奖3名,奖金各10万元;成绩突出奖3名,奖金各8万元;完成目标奖奖金各5万元。设置盟直部门成绩突出奖3名,奖金各8万元;完成目标奖奖金5万元。
十九、重点项目建设奖项,设置业主成绩突出奖22名,奖金各1万元。
二十、优质服务奖5个,奖金各2万元。
二十一、2005年盟财政安排专项奖励资金170万元。
二十二、设置的奖金主要用于奖励旗县市区、盟直部门、业主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附 则
二十三、除项目业主单位考核指标外,其它考核指标一并列入党政班子年度实绩考核内容。
二十四、本办法由盟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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