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58:20  浏览:96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吉府办发〔2003〕1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吉安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二年一月九日



吉安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安市委、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市直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发[2002]16号),吉安老龄协会更名为吉安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老龄委办公室),为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行政级别为正级科,挂靠市民政局,其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办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研究提出全市老龄工作发展的政策和规划,拟定实施办法。

(二)宣传党和国家关于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增强全社会的老龄化意识,从而继承和发扬尊老敬老的传统风尚。

(三)调查研究全市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及其产生的老龄问题,为党委和政府制定有效对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督促、检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所决定事项在有关部门和各地的落实情况并综合上报。指导城市社区和农村老年群众组织,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五)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总结推广好的典型和先进经验。

(六)负责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

(七)承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市老龄委办公室定事业编制3名。

领导职数:主任(正科级)1名,市老龄委办公室机关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租赁业务外汇管理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租赁业务外汇管理规定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租赁业务的发展,参照《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和外债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国营、集体和外商投资的租赁公司以及兼营租赁业务的金融和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租赁单位)与本市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国营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外商投资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承租单位)发生以外汇收付租赁业务行为的,均适用本规定。
凡本市租赁公司与本市以外的承租单位发生租赁业务的,其有关支付租赁费的外汇来源,可适用承租单位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租赁公司应在主管部门批准经营或兼营外汇租赁业务后二十天内,将批准的章程和业务范围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
第四条 承租单位用于支付租赁费只限于下列外汇∶
(一)承租单位的自有外汇;
(二)租赁受益项目新增产品销售所得的外汇;
(三)国家或地方政府拨给承租单位用于支付引进技术或设备租赁费用的专项外汇;
(四)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外汇。
第五条 承租单位用于向租赁单位支付租赁费用的外汇来源,应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并列入地方外汇支出计划。但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租赁费外汇来源申报书格式由外汇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条 租赁合同签订后,租赁单位应将合同副本连同下列资料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一)承租单位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的《租赁费用外汇来源申报书》;
(二)承租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三)承租单位项目基建部分已纳入国家或地方计划的证明文件。
外汇管理部门在收到合同副本及资料后七天内如无异议,则视同认可。
第七条 租赁项目如属租赁单位为境外租赁单位转租赁或联合租赁性质,应在与承租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注明。
第八条 租赁单位应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外汇管理部门编报下年度外汇资金来源和运用计划(资金来源包括以转租赁或联合租赁方式利用外资的部分)。但外商投资的租赁单位除外。
第九条 租赁公司以借款人名义向境外筹借商业贷款,须事先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对外正式签订借款合同。但外商投资的租赁单位除外。
第十条 租赁单位在境外借款合同签订后十五天内,必须将合同副本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租赁单位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一)本币和各种外币资产负债表;
(二)本币和各种外币损益计算书;
(三)各种外币收支情况表(季报)。
第十二条 外汇管理部门有权检查租赁单位的外汇收支情况及承租单位租赁费用的外汇来源和偿付情况。
第十三条 租赁单位和承租单位若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外汇管理部门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1988年5月15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和扶持商品粮棉大县发展农村经济,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举措,对促进粮棉增产,稳定供应,全面发展农村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团结协作,共同努力,把这件事情办好。

附:关于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的报告
国务院:
为了更好地扶持粮棉主产区发展农村经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的决定,我委会同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内贸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有关部门,就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和扶持粮棉大县发
展农村经济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提出了具体实施方案。现将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的意见
从1994年起,连续5年,国家每年安排10亿元专项贷款,在不同地区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
(一)指导思想
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地区资源和经济优势,优化农业生产和农村产业结构,引导和推动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进行科技、资金、物资等生产要素的综合投入,在农产品品种和质量方面进行深度开发;以生产、加工、储藏、运销一
体化的经济实体为龙头,使示范区生产商品化、服务系列化;通过建立贸工农一体化的经营组织,带动千家万户发展生产,进入市场,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中发挥示范作用。
(二)示范区选建原则和条件
原则上在每个省(区、市)选建一个示范区,对有条件的计划单列市也可适当安排。示范区建设范围可以是一个县,也可以是跨县连片的地区。
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的基本条件是:
1.农业生产商品化、专业化程度较高,能形成一定商品规模,市场覆盖面较大。
2.农村经济条件较好,农业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较完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较强,有一定的农副产品加工能力。
3.有示范推广价值,地域集中连片。
4.领导重视,科技实力强,农民文化素质较高。
5.水资源、能源、交通、运输、通讯等外部环境较好。
(三)示范区的类型和布局
根据示范区选建的条件,拟在全国不同地区选择建设以下几种类型的示范区:
1.外向型农业示范区。以国际市场为导向,增加农产品出口创汇为主。主要布局在黄、渤海周边地区,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南地区,以及其他沿海省(区、市)。
2.城郊型农业示范区。为城镇居民改善食物结构、提高生活水平提供优质农副产品。主要分布在京、津、沪等大城市郊区。
3.农产品转化型示范区。以粮食等大宗农产品加工、转化和综合利用为主,实行农工商、种养加工一体化经营。主要布局在平原、丘陵地区。
4.高科技农业示范区。以农业高新技术为先导,发展科技含量较高的粮食、棉花等农副产品。主要布局在便于以农业科研院所为依托、科技实力比较雄厚的地区。
5.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型示范区。通过对农业自然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林果业,探索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主要布局在山区、丘陵地区。
6.特色农业示范区。主要建设在立体农业、生态农业、旱作农业、节水农业、旅游农业等有一定基础的地区。
(四)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方向
1.引进和培育农林牧渔优良品种,促进大幅度增产,建设名特优高(产)农产品生产基地。
2.进行农产品加工转化、贮藏保鲜、包装运输和市场设施等建设。
3.开发和推广农产品生产、加工、保鲜等先进技术。
4.进行农业服务体系和农业科研、推广体系建设。
(五)示范区的审批程序和贷款规模
由省(区、市)计委(计经委)会同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共同编制示范区总体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测算经济效益,落实配套资金和还款办法,经农业银行省(区、市)分行组织评估后,于1994年7月10日前报送我委,同时抄报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 椭泄┮狄校挥晌椅嵬裨河泄夭棵虐凑展也嫡吆筒煌厍牟堤氐悖愿魇?区、市)上报的示范区建设规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推荐给中国农业银行审定,由中国农业银行下达示范区专项贷款资金计划。列入计划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坏盟嬉獗涓ㄉ枘谌莺徒ㄉ韫婺!? 示范区建设时间定为5年。国家下达的专项贷款规模,省(区、市)的示范区年平均控制在2500万元左右,计划单列市的示范区年平均控制在2000万元左右。
二、关于扶持粮棉大县发展农村经济的意见
从1994年起,连续5年,国家每年安排65亿元专项贷款(其中商品粮大县50亿元,优质棉大县15亿元),在全国选择一批商品粮棉大县,集中扶持发展农村经济。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粮棉主产区的资源和经济优势,在确保粮棉生产稳定增长的基础上,促进粮棉大县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和农副产品加工业,走增加产量与增值转化相结合的发展道路;通过国家专项贷款的支持,使粮棉大县的粮棉生产稳定增长,农村经济综合实力有较大提高
,农民收入有较多增加,在粮棉主产区探索强县富民的新路子。
(二)商品粮棉大县选择的原则和项目建设的重点
国家扶持的商品粮棉大县,以提供商品粮棉的多少为序,择优安排。
各地要找准推动粮棉大县经济快速发展的增长点和突破口,选择一批具有本地资源优势、起点较高、市场容量大、效益较好的项目进行扶持。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
1.发展名特优高(产)农林牧渔产品生产,建立名特优高(产)农产品良种繁育、生产、加工、储运体系。
2.加快粮食转化增值,发展畜禽、水产养殖业,建立必要的畜禽加工、饲料工业等设施。
3.发展以粮油等农产品和棉花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工业。
4.建设综合农田防护林体系,开展林产品加工和流通设施的建设。
5.建设节水农业和小水电设施。
6.在粮棉等主要农产品集散地和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
7.建设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综合服务体系。
(三)项目的审批和资金安排
由我委会同农业等部门确定国家扶持的粮棉大县和垦区名单。中国农业银行据此商我委后向各省(区、市)农业银行下达专项贷款资金计划,并抄送省(区、市)计委(计经委)。各省(区、市)根据下达的贷款规模,组织粮棉大县抓紧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区、市)计委(计经委)会
同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审查后,推荐给省(区、市)农业银行评估论证,下达粮棉大县专项贷款资金计划,同时汇总报我委和中国农业银行备案,抄送上级和同级农业、林业、水利、粮食、供销社等部门。列入计划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和有关程序办理,不得随意变更内容和规模。

严禁以各种名目兴建楼堂馆所、购买小轿车和安排其他非生产性建设。对个别项目经省(区、市)农业银行评估后,确实需要变更的,可由省(区、市)计委(计经委)会同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另行推荐项目。要逐步建立项目库制度,由农业银行择优选贷。
三、贷款期限与安排
示范区贷款执行国家规定的农业开发性贷款利率;粮棉大县贷款中央财政适当贴息,具体贴息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另行下达。这两项贷款的还款期限均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在示范区贷款规模和资金安排上,视各省(区、市)所提项目的特点和可行性具体审定;粮棉? 笙卮罟婺:妥式鸬陌才乓肷唐妨亢屯瓿闪该奘展喝挝窆夜场8髁该薮笙卦谑褂米ㄏ畲罱邢钅拷ㄉ璧耐保繁A该尬榷ㄔ霾瓿晒疑唐妨该薜氖展喝挝瘛F骄?年不能完成粮棉收购任务的,不再作为扶持对象。
除国家安排贷款外,地方(省、市、县)和建设单位也要安排相当于项目总投资额(含流动资金)20%—30%的自筹资金。为了管好用好这两项贷款,建议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贷款管理办法,下达各地执行。
四、项目的组织管理
建议各省(区、市)成立项目建设协调小组,由计划部门牵头,加强综合平衡和协调、服务工作;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行业项目的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对这两项贷款要安排专项配套资金,中国农业银行要保证贷款规模和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资金要与规模配套;审计
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财务审计和监督。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的督促、检查工作,农业部统一负责项目的统计报表工作。
各省(区、市)项目建设协调小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组织检查验收工作,并及时将建设情况报我委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建议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执行。
附件:国家扶持的商品粮棉大县和垦区名单(略)



1994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