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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利用外资考核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1:05:46  浏览:81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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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利用外资考核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利用外资考核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07〕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利用外资考核考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扬州市利用外资考核考评奖励办法

为激励先进,推动全市利用外资加速发展,特制订奖励办法如下:
一、利用外资综合考评奖
(一)奖励范围:
当年实际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注册外资实际到帐额、协议注册外资、新批具有一定规模的注册外资项目,及新开工项目的县(市、区)、开发区和园区。
(二)奖励对象: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开发区、化工园区管委会。
(三)考核计分办法:
1、实行百分制考核,完成外资实际到帐年度目标得75分,完成注册外资年度目标得25分。
2、未完成年度目标的不得分。
3、超额完成注册外资实际到帐目标给予加分:年度目标过亿美元的,每超额100万美元,加1.2分;年度目标低于1亿美元的,每超额100万美元,加1分。
4、新批准注册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大项目的,且当年实际到资30%以上,每个项目分别得2分、3分、5分、10分。
5、协议注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上、2000万美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且当年实际到资50%以上,每新开工一个项目,分别得1分、2分、3分。
6、当年增资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且当年实际到帐30%以上的,得1分、1.5分。
(四)综合考评奖励标准:
奖励等级:县(市、区)、市开发区、市化工园区总得分第一、二名为一等奖,第三、四、五、六、七名为二等奖,第八、九名为三等奖。
奖励办法: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15万元、10万元、6万元,并颁发奖状,对获得一等奖的单位,并给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颁发金牌一块。
二、利用外资目标奖
(一)奖励范围:
当年实际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注册外资实际到帐额、新批具有一定规模的注册外资项目,新开工项目的县(市、区)和相关单位。
(二)奖励对象:
奖金主要奖给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领导,明确考核指标的相关单位负责人。
(三)奖励标准:
1、完成注册外资实际到帐年度目标的,每100万美元奖1000元人民币;超额部分,每100万美元,奖3000元人民币。
2、新批准注册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大项目的,且当年实际到资30%以上,每个项目分别加奖5000元、10000元、20000元、40000元人民币。
3、协议注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上、2000万美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且当年实际到帐资金50%以上,每新开工一个项目,分别奖1000元、3000元、5000元人民币。
4、当年增资注册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且当年实际到帐30%以上,每个项目奖3000元人民币。
5、新批世界500强企业落户项目,每个项目奖5000元人民币。
三、奖励考核:
市政府成立奖励考核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外经贸局、财政局、统计局、监察局为成员单位,市外经贸局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四、说明:
1、上述发放的奖金均为税后所得。
2、2007年全市利用外资考评考核奖励以此文为准。
3、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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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三日





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湘潭市适当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函〔2010〕13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的种类:
(一)纳入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的费种原则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二)本次进入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的费种是“二费三基金”,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价格调节基金。
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由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收费办公室单列征收,所征费用直接进入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账户。
第三条 调整后的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征收范围:凡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含风景名胜园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住宅、办公用房、工业及商业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的征收标准和方式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

单位:元/㎡

土地级别



用地 标准

类型















备 注

商业类用房
280
240
190
160
130


住宅
170
130
110
90
70


工业类及办公类

(含配套建设)用房
130
110
90
70
60
办公用房含行政事业单位、医院、大中院校、企业办公用房、大中院校教学楼及学生公寓食堂等后勤服务配套设施用房、医院住院楼和医疗设施设备配套用房



除本规定减免项目之外的划拨土地,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新建10层及以上(含加层后超过10层及以上的)或基础埋深3米及以上(桩基式除外)的民用建筑,收费面积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1800元/m2。
2.新建10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城市居民住宅楼,收费面积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4%计算,收费标准为1100元/m2。
3.新建10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其他民用建筑,收费面积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3%计算,收费标准为1800元/m2。
(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10元/m2。
(四)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2元/m2。
(五)价格调节基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2元/m2。
(六)单列征收的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
1.普通砖混类结构房屋建筑,按建筑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28元/m2;
2.砼框架、钢网结构、工业厂房、商业门面、檐口高度超过24米以上的高层建筑,按建筑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42元/m2;
3.城市道路、桥梁等非房屋建筑项目,按建安工程总造价的3.5%收取。
第四条 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征缴方式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在建设工程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办公室核定征收金额,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征收。具体实施程序: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办公室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核定的报建项目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核定报建工程项目应缴费金额,开具缴费通知单交报建单位,报建单位持核定的缴费通知单到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缴费,报建单位出示缴费发票给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办公室核验。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本规定的征收标准核定收费金额,在市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收取,并缴入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第五条 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有关费种按规定免征及退返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对按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程项目,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确认通知,不征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后按本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规定应建未建少建,以及验收不合格的,且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凡按国家和省规定,经市新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验收确认已按规定要求使用新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新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按规定比例退返建设单位新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第六条 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除外)的分配:由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办公室按月结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在下月10日前划存各费种单位的财政专户。
第七条 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的减征、免征、缓征
(一)开工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含3万平方米)的商品住宅开发小区,应一次性缴纳报建综合规费。开工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不含3万平方米)的商品住宅开发小区,经批准可分期缴纳报建综合规费。分期缴纳的综合规费,收费按分段计算,报建时足额缴纳3万平方米的综合规费,超过3万平方米的部分,同时缴纳该部分50%的综合规费,余额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缴清。
(二)拆迁房屋按原面积原性质的建房、买卖房、经济适用房、村民安置住房、廉租房、部队军事和办公用房、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房和属于政府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见附件2)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建设工程报建综合规费,除国家、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可以减征、免征、缓征的建设工程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减征、免征和缓征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规费。法律、法规、规章以外需要减征、免征、缓征的建设工程项目,按《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潭政发〔2010〕4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施工前,要按规定缴纳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规费,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不缴纳报建综合规费、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骗取、伪造、涂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少报多建等违规现象实施监督检查,同时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监督。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规定,市城乡规划局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
第十条 凡未按规定缴纳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规费、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建设工程,一经查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责令其限期补缴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规费并可以按规定予以处罚。对施工单位在建设业主未补缴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规费和缴纳罚款就擅自复工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2010年11月1日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办理缴费手续(含政策规定分期缴纳及缓缴项目)或已办理报建手续并已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未开工但按规定办理了延期开工手续的建设项目),按《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潭政办发〔2007〕31号)规定的收费标准;2010年11月1日起,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湘价函〔2010〕137号文件和本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附件:1. 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标准一览表
2.政府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表


附件1
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标准一览表


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土地级别

标准

用地标准






商业
280
240
190
160
130

住宅
170
130
110
90
70

工业
130
110
90
70
60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民用建筑

类型

内 容
(一)新建10层及以上(含加层后超过10层及以上的)或者基础埋深3米及以上(桩基式除外)的民用建筑
(二)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城市居民住宅楼
(三)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其它民用建筑
说明

抗力等级
6级
6B级
6级
一次性调整到位

收费标准

(元/㎡)
1800
1100
1800

收费面积
地面首层建筑面积
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4%
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3%

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10

4.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2

5.价格调节

基金
2

单列征收的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
普通砖混类结构房屋建筑
砼框架、钢网结构、工业厂房、商业门面、

檐口高度超过24米以上高层建筑
城市道路、桥梁等非房屋建筑项目

28
42
按建安总造价的3.5%收取

备 注
一、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确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了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按文件使用新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的建设项目,经市新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验收确认后按比例返还新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附件2

政府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表

一、地下排污管网。
二、地上基础设施配套工程:
1.路基及路面工程(含征地拆迁)
2.桥涵
3.城市雕塑
4.公益广告
5.公共亮化设施(路灯、霓虹灯、景观灯)
6.公共城市园林景观
7.公共交通设施
8.公共消防设施
9.人行天桥
10.地下人行通道
11.轨道交通
12.城市绿化广场
13.社会停车场
三、公建配套设施
1.公厕
2.垃圾站



广电总局关于对卫星广播电视节目播出通道加强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对卫星广播电视节目播出通道加强管理的通知


2005年1月11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海峡之声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无线电台管理局,中广影视传输网络有限公司、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对卫星广播电视节目播出通道加强管理的通知》,《通知》说,为保证卫星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安全,规范播出秩序,便于节目监测和调度管理,根据《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和《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现对卫星广播电视节目播出通道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1、各单位利用卫星播出广播电视节目,要严格按照总局批准的节目频道和播出技术参数进行;严格执行总局制定的卫星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和维护规程。
2、各单位必须保证上星节目频道的完整性,不得插播与上星节目频道无关的节目;不得利用播出上星节目频道的卫星转发器传送非播出节目或节目素材。
3、各上星电视节目频道正常播出必须在画面上叠加频道名称或频道标识。 因设备故障或其它原因,导致上星电视节目无频道名称或频道标识播出的,按播出事故进行统计和处理。
4、每天节目播出结束后,上星电视节目频道播控中心应发送带有本频道明显特征的测试信号、静止图像或带有频道标识的黑场信号,因设备检修无法送出上述规定信号时,播控中心要提前通知上行站。
5、上行站应保持载波信号正常上行。对于必须停止发送载波信号才能进行的设备检修,上行站要提前通知总局安全播出调度中心和相关卫星测控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