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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印发关于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3:49:44  浏览:94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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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印发关于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印发关于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乡村兽医合法权益,根据《动物防疫法》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乡村兽医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

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乡村兽医队伍是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基础,是各项动物防疫措施实施的重要力量。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可以把动物防疫网络延伸到基层,可以把动物防疫意识强化到基层,可以把动物防疫技术传授到基层,有利于禽流感、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情的早发现,有利于各项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的落实。为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与管理,农业部出台了《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要求加强乡村兽医业务培训,严格规范乡村兽医从业行为。各地按照农业部要求,采取措施,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但总体上进展仍很缓慢,乡村兽医登记工作尚未全面推开,乡村兽医培训力度还不够,乡村兽医从业行为仍不规范。当前,我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仍很严峻,畜牧业生产发展任务繁重,各地务必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与管理,切实提高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抓住重点,全面推进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与管理

(一)加强乡村兽医登记管理。乡村兽医登记是最基本的乡村兽医管理制度。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到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各地要严格掌握乡村兽医登记条件,规范登记程序,明确从业范围,及时审核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要加强乡村兽医登记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乡村兽医管理档案,逐级汇总上报乡村兽医登记信息。要加快推进乡村兽医信息网络化管理进程,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乡村兽医。乡村兽医登记发证工作务必于2010年10月底前完成。

(二)加强乡村兽医培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乡村兽医培训,提高乡村兽医业务素质,是当前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点。各地要抓紧制定乡村兽医培训规划和计划,建立健全乡村兽医培训教材体系,加大乡村兽医培训经费投入力度,保证乡村兽医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要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鼓励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促进高水平的兽医人员向乡村流动、向规模养殖场集聚,逐步提高基层动物防疫综合能力。

(三)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各地要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切实规范乡村兽医兽药使用行为,严格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要将乡村兽医管理与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有机结合,统筹推进,要优先确定登记备案的乡村兽医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

三、加强领导,把乡村兽医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要把乡村兽医管理作为当前基层兽医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到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加强与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协调沟通,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努力解决乡村兽医培训经费。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和乡村兽医社会保险机制,切实解决村级动物防疫员和乡村兽医后顾之忧,稳定基层动物防疫队伍。要认真总结交流乡村兽医管理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和基层防疫工作宣传,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请各地将乡村兽医登记工作进展情况,以及乡村兽医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我部兽医局。

附件:乡村兽医登记表
http://www.agri.gov.cn/govpublic/SYJ/201002/t20100225_28262.html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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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1]2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墙体材料革新主管部门:

为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深入开展“十二五”时期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有效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缓解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我委组织编制了《“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研究提出了“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工作以及政策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的关键时期,一方面固体废弃物大量排放和堆存占用宝贵土地,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另一方面城乡建设发展对建材产品需求急剧增加,资源环境的约束矛盾日益突出。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是保护耕地,节约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缓解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措施。为了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十一五”墙体材料革新取得显著成效
(一)城市城区“禁实”任务基本完成。截至2010年底,全国600多个城市已基本实现城市(城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部分地区在完成城市“禁实”的基础上,开始向县城推进,已有16省(区、市)的487个县城实现“禁实”。部分地区已经开展禁止生产和限制使用粘土制品(以下简称“禁粘”)工作。
(二)新型墙体材料快速发展。2010年全国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已占墙体材料总量的55%,比2005年提高11个百分点,以新型墙体材料为主的生产和应用格局基本形成。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新建节能建筑累计面积48亿平方米,比“十五”末增加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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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新型墙体材料年产能6000万块标砖以上的企业达到5000多家,比“十五”末增加50%以上,改变了传统墙体材料企业以砖瓦窑为主小而散的局面。
(三)技术水平大幅提升。新型墙体材料装备产业得到壮大,全国年产值过亿的新型墙体材料装备企业从无到有发展到30多家。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质量和应用水平明显提高,呈现出系列化、标准化、规范化生产和应用,满足了城乡建设对墙体材料日益增长的需求。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自动化程度高的成套技术装备已达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已出口到80多个国家。
(四)节能减排成效明显。通过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技术改造、建筑应用,共实现节约标准煤约2500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5500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约50万吨。全国共关停粘土砖瓦企业1.4万家,淘汰落后产能1000多亿块标砖。
(五)利废节地效果突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消纳煤矸石、粉煤灰、尾矿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约15亿吨,减少毁田烧砖、堆存占地、关停企业腾退、淘汰粘土砖产能,合计节约耕地300多万亩,为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作出了积极贡献。
“十一五”期间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虽然取得显著成效,但实心粘土砖在城镇和农村居民建房中仍有较大市场;新型墙体材料品质需进一步提高;墙体材料革新推进能力有待加强。随着“十二五”时期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大宗固体废弃物产生和堆存占用大量土地,污染环境的问题仍相当严重。同时随着城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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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居住水平的不断提高,迫切需要大量品质优良的新型墙体材料,满足绿色节能建筑发展的需求,墙体材料革新面临着新形势和新挑战。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以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为重心,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以服务建筑、保护耕地、资源综合利用为目标,强化政策调控,发挥市场导向,深入推进“城市限粘、县城禁实”工作,大力发展节能、节地、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结合。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完善法规政策,依法推进;发挥企业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新型墙体材料的市场需求。
坚持因地制宜与区域特色相结合。统筹兼顾各地资源状况、气候条件以及建筑结构等因素,积极发展适合当地实际的新型墙体材料;综合考虑区域经济水平、文化风俗,打造不同区域、不同民族独具特色的建筑文化。
坚持技术创新与节能环保相结合。加强共性和关键性技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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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引进、吸收、推广先进实用技术,促进先进装备生产的国产化;适应建筑使用功能和绿色节能建筑的新要求,不断提升新型墙体材料节能环保等性能。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全国30%以上的城市实现“限粘”、50%以上县城实现“禁实”;全国实心粘土砖产量控制在3000亿块标准砖(折合)以下,新型墙体材料产量所占比重达65%以上,建筑应用比例达75%以上;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能耗下降20%;新型墙体材料技术装备整体水平显著提升,产品质量明显提高,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
三、“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重点工作
(一)深入推进“禁实”工作
在巩固城市城区“禁实”成果基础上,向广度和深度推进。新型墙体材料能够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地区开展城市城区限制使用粘土制品(以下简称:“限粘”)工作,限制使用粘土成分在20%以上的墙体材料,分批发布“限粘”城市名单;推动县城“禁实”,分批发布“禁实”县城名单,确保2015年全国半数以上县城实现“禁实”目标;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禁粘”,有序推进乡镇、农村“禁实”工作。
(二)加快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步伐
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向轻质化、高强化、复合化发展,重点推进节能保温、高强防火、利废环保的多功能复合一体化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应用。大力发展以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等为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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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在大宗固体废弃物产生和堆存量大的地区优先发展高档次、高掺量的利废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在人均耕地少、沙石资源比较丰富地区优先发展混凝土制品;在自然资源匮乏、粘土资源比较丰富地区适当发展空心化、多功能的粘土砌块制品。各地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区域主导产品,提高产品档次,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推动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升级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适时调整发布鼓励、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建立墙体材料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快落后产品、技术和设备的淘汰,推进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重点做好烧结制品企业的整合改造提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大力推广大断面隧道窑、节能变频技术、窑炉余热利用等先进生产工艺技术,提高企业节能减排水平。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从源头减少污染排放。积极推进品牌战略,引导企业争创品牌产品,鼓励规模企业、优质产品走品牌经营之路。鼓励企业多元化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重组联合,提高产业集中度,推动新型墙体材料产业规模化、管理现代化、装备自动化、生产标准化。
(四)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示范
组织实施示范工程,强化生产和应用示范,提升新型墙体材料整体水平。一是实施利废新型墙体材料示范工程,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通过技术研发,支持企业利用建筑废弃物、城市污泥、尾矿、磷石膏等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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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材料,提高综合利用效率。二是实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示范工程,在县城及周边加大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力度,结合安居工程、保障房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大力发展节能环保、阻燃防火的新型墙体材料;在有条件的乡镇农村,引导农村自建房使用节能环保的新型墙体材料,加大在新农村示范工程的应用。三是实施多功能复合一体化新型墙体材料示范工程,选择若干中心城市,有重点、有目标地培育建设多功能复合一体化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基地,推动多功能复合一体化新型墙体材料在城市建筑中的应用示范。四是实施龙头企业示范工程,选择骨干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采取扶优扶强政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具有技术优势、品牌优势、管理优势、文化优势的10家装备制造、100家生产示范龙头企业。
(五)强化基金和税收政策引导
充分发挥专项基金和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规定,进一步加强专项基金征缴工作管理,确保应缴尽缴,不得随意减免,杜绝挤占、挪用专项基金。加大专项基金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支持力度,提高专项基金投入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科研开发的比例。进一步研究完善和落实有关税收政策,引导企业,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新型墙体材料发展领域。
(六)增强能力建设
健全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制,形成管理、监察、服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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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加强行业管理能力建设,强化基础管理。加强墙体材料革新工作队伍建设,确保机构稳定,人员充实,完善目标管理机制。强化人员培训,培养一批高水平墙体材料革新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提高执法能力,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技术、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完善统计体系。构建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信息化平台,提升管理水平。建立科学规范的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评价机制。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将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制定发展规划,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墙体材料革新的发展目标、政策措施等,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地墙体材料革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机构,落实责任,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考核机制。
(二)完善政策措施
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法规政策,加快依法“禁实”,依法“推新”的步伐,依法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适时修订《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促进优化产业结构。制定和完善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发展的有关财税激励政策,研究出台取用粘土资源烧砖课以较高资源税的限制性政策。逐步拓宽财政、金融、投资支持渠道,加大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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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支持力度。各地要完善墙体材料革新的相关配套政策。
(三)强化技术支撑
鼓励产学研、生产应用的结合,加强共性和关键性技术的研发,组织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和装备。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支持骨干企业设立技术研发中心,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先进装备生产的国产化。
(四)健全标准体系
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准体系建设,完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准,提高标准的技术水平,研究制定多功能复合一体化新型墙体材料技术标准。加快完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用的技术标准、规程和图集,满足绿色节能建筑设计、施工对新型墙体材料提出的更高要求,促进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拓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范围。
(五)加强监督管理
加强对粘土砖生产用地的监督管理,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管,规范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管理,加大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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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度,对无照生产经营、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执法,依法处罚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格监督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销售行为,禁止质量未达标的墙体材料产品出厂销售。
(六)加强交流合作
研究出台相关措施,加快各地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在管理、标准、检测、应用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开展新型墙体材料国际技术交流,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建立合作机制,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展新型墙体材料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
(七)加大宣传力度
进一步加大对墙体材料革新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墙体材料革新有关的政策、法规和措施,普及新型墙体材料相关知识,宣传新型墙体材料节约能源资源,保护耕地和环境,维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宣传新型墙体材料优越性能、种类、标准、特点和正确的使用方法。推动全社会都来关心、关注和支持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努力营造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993年11月16日,建设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健康发展,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在城市及村镇从事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开发经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企业和兼营企业。
专营企业是指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的企业;兼营企业是指以其他经营项目为主,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等级;兼营企业不定资质等级。
第五条 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二)有独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任命的专职经理,并配备有同企业等级相适应的专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
(三)有不少于等级规定的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五五个等级。各级企业的资质标准如下:
(一)资质一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2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0人;
3、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总会计师、经济师以上(含经济师)职称的总经济师。工程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5、近三年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或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4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20%以上。
(二)资质二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0人;
3、工程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5、近三年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或与此相当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10%以上。
(三)资质三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5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
3、工程技术、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助理以上职称,配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统计人员;
4、具有二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5、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面积,或累计完成与之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四)资质四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
3、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五)资质五级企业:
自有流动资金不低于30万元,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临时聘用或兼职聘用的技术人员不得计入公司技术人员总数。
第九条 申请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企业资信证明;
(三)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四)企业统计年报资料;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建设部审批;二级以下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资质证书》格式由建设部统一制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二条 新开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凡资金、人员达到一、二、三级标准,而开发经历和经营实绩达不到相应标准的,按降低一级的资质等级审批。
新开办的房地产企业,应当在资质审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开业登记。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人代表和主要经济、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的同时,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每年核定一次。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标准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一、二、三、四级企业必须按照《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各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任务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五级企业只限于在本地区范围内的村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十九条 非生产型综合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自有资金达到两亿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达到一亿元以上;中央各部门所属工程建设公司达到建筑工程资质一级、自有资金一亿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地方工程建设公司达到建筑工程资质一级、自有资金5000万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经省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但不定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 以开发项目为对象从事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项目公司(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不定资质等级,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项目规模审定其资金、人员条件,并核发一次性《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一)申请资质等级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三)工程质量低劣的;
(四)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规定承担任务的;
(五)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的资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1989年9月23日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