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规则》的通知
川府发[2007]28号 二○○七年六月九日
现将《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务督办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政府执行力、提高公信力,确保政令畅通、促进决策落实的保障手段,也是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实现行政目标的重要工作方式。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务督办工作,提高政务督办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务督办工作原则: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二)明确责任,依法行政。政务督办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督办、机制完善、程序规范。
(三)改进创新,注重实效。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创新督办手段、确保督办实效,做到任务明、问题清、督到位,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
(四)加强协调,强化服务。整合力量,及时协调处理政务督办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努力为领导服好务、为部门服好务、为基层服好务。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三条 省政府政务督办工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为全省政务督办工作总责任人。副省长按照分工对总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全省政务督办工作的开展。具体工作由省政府督办室承担。
第四条 市(州)长为本地区政务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地政务督办工作的落实。副市(州)长按照分工对本地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负责抓好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五条 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务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部门政务督办工作的落实。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对本部门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负责抓好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六条 省政府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负责。省政府督办室对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协助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抓好省政府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省政府督办室是承担省政府综合督办工作职能的办事机构,与各市(州)政府督办室、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组成全省政务督办工作体系。省政府督办室按照《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规则》和省政府领导的要求开展政务督办工作,指导各市(州)政府督办室及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开展政务督办工作。
第八条 各市(州)政府督办室和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是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综合督办工作的办事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领导的要求做好政务督办工作,负责指导本市(州)、本单位(行业、系统)开展政务督办工作。
第四章 工作范围
第九条 政务督办工作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批示。
(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
(三)省政府全体会、省政府常务会等重要会议议定的事项。
(四)上级和本级人大、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的议案,审议意见,建议、批评、意见;上级和本级政协、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案、提案;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省政府下达各地、各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政务督办工作程序:
(一)立项。由政务督办工作机构将报请省政府领导审批的督办事项和领导机关、领导同志交办的督办事项进行立项,涉及全面工作的政务督办事项应按问题分类立项。
(二)交办。已立项的政务督办事项,由省政府督办室以《政务督办通知》的形式交有关市(州)或省级部门办理。
(三)承办。承办单位接到《政务督办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认真办理。办理答复时间原则上为5个工作日,具体要求以《政务督办通知》为准。
(四)反馈。承办单位办理政务督办事项时,应按《政务督办通知》的要求及时向交办单位报送《政务督办报告》。《政务督办报告》由承办单位第一责任人签发。
(五)催办。承办单位未按要求反馈办理情况,交办单位应及时催促承办单位报告办理情况,必要时应深入实地了解掌握办理情况,督促落实。
(六)归档。政务督办事项办结后,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政务督办工作机构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政务督办工作制度:
(一)逐级负责制度。政务督办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务督办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的督办,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及时督促、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承办单位在开展政务督办工作中遇到疑难、重大问题时,由本地、本部门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提出建议意见上报,按照省政府领导批示办理。
(三)通报考核制度。省政府将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办理落实省政府政务督办事项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由省政府督办室对各地、各部门完成省政府交办督办事项的情况进行监控并采取适当方式适时通报。
(四)安全保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的规定,需要控制知情范围的督办事项,必须在指定人员和指定范围内进行。
(五)公文处理制度。政务督办工作中涉及的各类公文,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网络管理制度。加强全省政务督办信息资源网的建设、维护,保证文件传输需求和网站信息内容及时更新。
第七章 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务督办工作,落实专门机构、配齐配强人员,建立健全政务督办工作体系;省政府各部门要将政务督办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工作职能,落实专门人员、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政务督办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三条 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求:
(一)政治坚定。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作风务实。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有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慎履职责,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工作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意见,努力促进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
(三)遵守纪律。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增强纪律意识,提高遵守纪律、执行政令的自觉性。准确、完整地贯彻执行上级的决策和指示,做到工作不越权限、不超范围,廉洁奉公、秉公办事。
(四)业务过硬。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做到依法办事、工作到位,能独立协调、正确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省政府督办室负责解释,原《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川府发〔2003〕24号)同时废止。
曲靖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8号
现公布《曲靖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曲靖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决算进行评定和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真实、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按规定在预算支出中安排评审业务费。
第六条 承担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积极主动配合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制定评审工作计划,提出评审工作具体要求;
(四)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五)稽核认可后签发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经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六)安排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七)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八)安排年度评审工作经费,加强投资评审工作经费使用监管;
(九)其他依法应当由财政部门承担的职责。
第八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具体负责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的组织管理和业务工作,并对各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各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的部门负责。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职责是:
(一)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设方案前期评审,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三)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进行控制,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
(四)对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的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评定和审查;
(五)依法参与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
(六)负责评审项目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评审结论和提出评审报告;
(八)积极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对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九)严格投资评审项目档案管理,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基金和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国债资金及国家各项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省级委托评审及市政府安排评审的项目;
(七)其它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机构(或人员);
(二)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进行初审;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和规定逐项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对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核实、取证;
(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八)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拨付工程建设资金时,必须按规定预留10%的工程尾款,待建设项目评审结论下达后再按规定结算支付;项目预算评审由财政按照项目预算金额预留10%的尾款,待建设项目预算评审结论下达后再按规定结算支付。
第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的项目,经投资评审审查后的概算作为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和控制相关建设指标的依据;经审查的工程预算评审报告和评审结论书作为确定项目投资额、调整项目计划、签订合同、办理拨款、贷款、竣工决算、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监督的依据;工程造价决(结)算和财务竣工决算的评审报告和评审结论作为办理工程尾款、结转工程造价、项目交付使用、国有资产移交、办理产权登记和明确债权债务的依据。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工程项目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一)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纸、结算书、施工组织设计和招投标文件;
(四)其他与工程造价审核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工程竣工图;
(六)工程建设有关合同;
(七)工程监理报告;
(八)设计变更情况及文件;
(九)建设单位、监理、施工方现场签证资料;
(十)竣工验收资料;
(十一)竣工财务决算资料。
第十五条 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的专业机构,对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的概算、预算、决(结)算或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后,应出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对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公正性、合规合理性负责。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对报告进行稽核,并返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核对认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审核依据工程项目施工图、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国家和地方统一制定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综合费用定额、估价表、施工同期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其他有关的计价取费规定综合审定。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项目及其概算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概算是否控制在经批准的范围内;
(二)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定额套用是否合理、费用计算是否正确、材料取价是否与施工同期市场价相符、综合组价价格是否具有市场竞争性;
(三)设备采购是否进行招投标、价格是否具有市场竞争性;
(四)变更工程项目及单位工程增减内容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计价是否合规和具有市场竞争性。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的《财政投资评审结论》由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稽核认可后签发,并下达《财政投资建设工程概、预(结)决算审核结论书》送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的依据是工程造价评审结论、《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相关财务制度及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
(二)是否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建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建设资金的来源和到位情况;
(四)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有挪作它用和其它违反法规的行为;
(五)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六)债权债务的结转是否真实,对象是否明确。
第二十一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由财政部门稽核认可后签发,并由财政部门下达评审结论和相关问题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拒报或无故拖延报送审核资料的,由财政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由财政部门根据情节暂缓下达预算或暂停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投资规模所增加的投资额,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资金和拨款。
第二十四条 转移、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或弄虚作假进行工程结算的工程,财政部门责令限期追回投资。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部门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及评审机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认可审计部门对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的概算、预算、(结)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决定,不作重复评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