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2:09:15  浏览:87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2009]955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和明码标价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了《北京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北京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明码标价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明码标价工作的管理机关,统一规定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全市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行业协会、各类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协助价格主管部门贯彻明码标价规定。
  农贸市场、摊群市场的明码标价工作,由主办单位按本规定负责组织落实。
  第五条 明码标价应当做到项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更换。
  第六条 明码标价应当使用商品标价签、价目本、价目表、价格牌、公示栏、电子屏幕或电子触摸设备等,经营者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计制作。同一经营场所明码标价的方式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 明码标价应当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和“监督电话:***”(监督电话指行业主管单位或本经营场所、本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
  第八条 销售商品应当使用商品标价签,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项目。
  不宜使用标价签的小商品,经营者应当逐件标明价格。
  第九条 降价销售商品应当使用降价标价签。降价标价签统一为黄色,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原价、现价、降价原因、降价期限等项目。
  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交易记录和票据等有关资料,以备查证。
  第十条 经营场所全场或降价区同幅度降价销售的商品,可在原标价签上使用降价胶贴标明现价,使用统一方式标明具体的降价幅度、期限及降价原因。
  第十一条 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服务区域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公布服务项目、计价单位、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收费标准等应告知的有关事项。
  经营者提供上门服务的,应当在服务前主动向用户出示与其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内容一致的价目表或价目本等,以便用户选择、查询。
  第十二条 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公示商品价格、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经营者需要变更标价签的标价项目或使用其它特殊标价方式的,需向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试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贵州省维护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秩序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维护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秩序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



第一条 为维护监狱、劳动教养场所改造、生产、生活秩序,保障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职责是依法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维护社会稳定;劳动教养管理所是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其职责是教育、感化、挽救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劳教人员)。
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所在地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组织和公民,应当支持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履行职责,维护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秩序。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基层政权组织,应当加强对公民的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建立联防组织和联防制度,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防止侵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
第四条 对地处偏远、地界交错、治安情况复杂的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报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所在地设立派出所管理辖区的社会治安。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不得冲击监狱、劳动教养场所或强行进入犯人、劳教人员生产区、生活区;不得强行进入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划定的警戒区。对冲击或强行进入监狱、劳动教养场所者,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人民警察?
妥ぜ辔渚慷佑腥ㄒ婪ú扇∏恐拼胧?
第六条 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其依法使用的土地、矿山和其他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产权有争议的,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上级人民政府?
饩觥?
第七条 对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依法使用的土地、矿山和其他自然资源,所在地县、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预防、制止非法开采矿山、侵占土地和哄抢财物等行为。对侵占矿山、土地或哄抢财物的,应责令退回或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构?
煞缸锏模婪ㄗ肪啃淌略鹑巍?
第八条 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依法使用的土地、矿山和其他自然资源,因国家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的,应征得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有关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九条 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围墙警戒地段内侧5米、外侧10米内应做到无障碍、无杂物、视野宽阔。监狱重要地段警戒区应设安全防刺网,防止犯人靠近。地处城市的监狱围墙外侧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尽可能设置一定距离的隔离带。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供水、供电。确需使用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水、电的,应征得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同意,并与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签订协议,按协议缴纳费用。
第十一条 严禁破坏通往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道路或堵塞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辖区交通。
第十二条 严禁以各种名目对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进行摊派。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有权拒绝各种名目的摊派。
第十三条 对协助、支持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履行职责并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在经济、文化、卫生、技术等方面积极支持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工作,协助做好九年制义务教育及扫盲教育。
第十五条 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必须与所在地的其他政法机关密切配合,同各类刑事犯罪分子和治安违法分子作斗争,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 对放任、纵容、煽动群众冲击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破坏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正常秩序,妨碍监狱、劳动教养场所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情节轻微者,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的人民警察及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处理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与其所在地群众的关系。对玩忽职守或放任、纵容犯人、劳教人员侵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所在地群众利益的,由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或其上级主管机关?
愿河兄苯釉鹑蔚闹鞴苋嗽焙推渌苯釉鹑稳嗽备栊姓Ψ郑还钩煞缸锏模婪ㄗ肪啃淌略鹑巍?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7年7月10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8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2004年5月13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3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

  你部《关于建立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教学〔2004〕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教育部牵头的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你部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教育部 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监察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保密局 武警总部 2004年4月27日)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职能

  统筹协调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快速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

  重大问题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教育部、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监察部、信息产业部、国家保密局、武警总部共8个部门和单位组成,教育部为牵头单位。教育部部长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任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在教育部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工作规则和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在每年高考前召开一次例会。根据需要或按照领导同志指示,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联席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的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研究、协调解决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快速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督促、检查、指导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联席会议例会的主要内容要形成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贯彻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三)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周 济  教育部部长

  成 员:李东生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万鄂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袁贵仁  教育部副部长

   吴明山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

   黄树贤  监察部副部长

   奚国华  信息产业部副部长

   沈永社  国家保密局副局长

   刘红军  武警总部副参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