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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关于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47:11  浏览:86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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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关于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关于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1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沈阳、长春、哈尔滨、济南、杭州、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外经贸委,国家商检局,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总公司(含华润、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外经贸部关于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外经贸部关于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外经贸审计工作的严肃性,督促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认真执行审计决定和采纳审计意见,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加强和改进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我部关于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经贸部及其所属的国有外经贸企事业单位和地方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国有外经贸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外经贸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组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审计决定系指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中所列的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执行的事项,以及审计机构向本单位其他部门、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要求其协助落实或监督落实的与审计有关的事项。批准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单位以下简称批准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中审计意见系指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有关被审计单位改进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的建议。
第五条 经批准的有关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应及时通知被审计单位,并抄报上一级外经贸审计机构。对于需要落实到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的事项,由被审计单位通知有关责任人。
第六条 对于需要本单位其他部门、机构协助落实或监督落实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审计机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机构。有关部门、机构应及时落实并向发出通知的审计机构报送有关情况。
第七条 对于经批准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执行,包括:补缴有关税款;上缴有关款项;追回或偿还有关款项;对有关事项进行清理;冲转有关帐目和改正有关报表、报告等。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执行审计决定结束后,应按审计机构要求的时限,将有关证明材料及执行情况说明书面报送审计机构。
第九条 对于审计机构提出的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应认真研究分析,并及时向审计机构反馈采纳情况。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对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批准单位负责人提出,并附必要的申诉材料,并通知审计机构。批准单位负责人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及时处理:
(一)原处理无不当的,维持原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执行;
(二)原处理错误或不当的,可部分或全部撤销原审计决定、审计意见。
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审计意见照常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未按前款规定提出申诉,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构及协助落实或监督落实的部门、机构应催其执行,并向批准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不按要求报送审计决定、审计意见落实情况的,审计机构应催其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按前款规定催促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仍不执行审计决定或拒报审计决定、审计意见落实情况的,经批准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由批准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应认真审查被审计单位报送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并对审计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十四条 审计机构发现原审计决定、审计意见有错误或不当的,应当主动进行复查,并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应将审计决定、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报告批准单位负责人,并抄报上一级外经贸审计机构。
第十六条 外经贸部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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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科技部、教育部


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2001-06-06

国科发高字[2001]184号

  为了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指导和推动我国大学科技园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明确“十五”期间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发展方向、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科技教育发展专项规划》所确定的有关任务,科技部、教育部研究制定了《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五”发展规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五”发展规划纲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明确“十五”期间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发展目标、指导思想和重点任务,指导和促进我国大学科技园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科技教育发展专项规划》所确定的有关任务,制订本规划纲要。

  一、形势与抉择

  今后五到十年,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将处于以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升级为主要特征的关键历史时期,既面临着知识经济所带来的良好发展机遇,也面临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激烈国际竞争的严峻挑战。江泽民总书记最近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90周年的讲话中指出:“大学应该成为科教兴国的强大生力军。

  要继续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加快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努力在全国建设若干所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一流大学。”他特别强调:“一流大学应该站在国际学术的最前沿,紧密结合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依托多学科的交叉优势,努力进行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特别要抓好科技的源头创新,并推动科技成果加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积极兴办大学科技园,把高等学校的人才和技术优势转化为产业和经济优势,既是党中央提出的重要任务,也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提高我国技术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客观要求。

  1、兴办大学科技园是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战略举措

  当今世界,知识和技术的更新速度日益加快,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周期大大缩短,科技创新将成为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智力资源将是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最重要的要素资源,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将更加突出地表现为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竞争。

  我国高等学校凝聚了大量高层次人才,是我国科技事业的重要力量。随着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知识经济的发展,高等学校在我国研究开发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重要。据初步估算,“九五”期间高等学校承担了1/2左右的国家基础性研究项目,1/3左右的国家863高技术研究项目,1/4左右的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取得了一大批研究成果,为我国科技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但是,由于受思想观念和客观环境的制约,蕴藏在高等学校中的智力优势远未得到充分发挥,成果转化渠道不畅,产业化发展未取得应有的效果。

  依托高校学科齐全、人才荟萃、成果累累、信息通畅的优势兴办大学科技园,为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平台,促进高等学校丰富的智力资源与其它社会资源的优化组合,是为国内外实践证明了的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有效途径。因此,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兴办大学科技园,把蕴藏在高等学校中的智力资源激活、解放出来,变人才和技术优势为产业和经济优势,对于加速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生长点,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2、兴办大学科技园是高校自身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向

  高等学校是科教兴国的强大生力军,大学的教学、科研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结合,是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大学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向,是大学教育功能在新形势下的一种延伸,是我国研究型大学向世界一流大学迈进的必然要求。大学科技园是大学教学、科研与社会经济发展结合的窗口。在大学科技园内,高校的科技成果不断得到转化,流向企业,拉动高校科研和市场的结合,使高校教学、科研和社会经济发展形成良性循环。同时,大学科技园为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和成长提供了实践基地,高校师生通过参与园区创新活动,使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既丰富了高校的教学内容,提高了教学和科研水平,又会促进和带动学科建设。因此,兴办大学科技园是深化科技和教育体制改革,推动科技、教育与经济结合的重要措施。

  3、我国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已经具备一定基础

  大学科技园是以研究型大学或大学群体为依托,利用大学的人才、技术、信息、实验设备、文化氛围等综合资源优势,通过包括风险投资在内的多元化投资渠道,在政府政策引导和支持下,在大学附近区域建立的从事技术创新和企业孵化活动的高科技园。它是高校技术创新的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孵化的基地、创新创业人才聚集和培育的基地、高新技术产业辐射催化的基地。

  结合具体国情,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在建设大学科技园方面进行了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特别是1999年科技部、教育部组织开展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试点以后,全国大学科技园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呈现良好发展势头,已经成为各类创新要素资源汇集、融合的新的聚焦点。据2001年初对其中22个大学科技园的初步统计,它们所依托的高校67所,共投入资金170.65亿元,其中吸引社会资金约130亿元,高校和地方投入约40亿元,两部资助的引导资金仅1500万元;科技园通过盘活校内及周边的现有建筑,已投入使用的孵化场地近100万平方米,在建的近160万平方米;观已入驻企业2778家,其中新注册的1763家,有459家即将育成出园;这些企业的从业人员68407人,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4813个,其中国家重点新产品2191个,申请各类专利9184项,其中已授权专利3482项;2000年园内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57亿元,比1999年的134亿元增长92%。大学科技园建设,不仅大大激发了高校科技力量投身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大业的积极性,为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持续健康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而且也为深化高等学校科技、教育体制改革,培养适应新经济发展要求的复合型人才提供了新鲜经验。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大学科技园试点工作所积累的经验,为“十五”期间我国大学科技园大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二、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发展原则

  我国大学科技园虽然取得了较快发展,但在总体上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十五”期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大发展的重要时期,是实现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的重要时期。要充分利用日益良好的社会环境条件,抓住机遇,促进大学科技园在“十五”期间取得新的更大发展,为实现“十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1、指导思想


  “十五”期间我国大学科技园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定》,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以市场为导向,以营造环境为重点,以技术和制度创新为保证,把大学科技园建设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基地,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高等学校服务经济建设的窗口和技术创新的示范基地,为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作出积极贡献。


  2、建设目标


  “十五”期间我国大学科技园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办好一批功能健全、管理规范的国家大学科技园,使之成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和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最活跃的创新源;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集团),培养一大批复合型创新人才和科技企业家;建立起完善的全国大学科技园组织网络和信息服务网络。同时在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建设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地方大学科技园。

  具体发展目标是:


——主要依靠地方和社会力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再建设一批大学科技园,其中服务功能健全、管理运行规范、具有示范作用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达到50个左右,少数要争取成为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的大学科技园;

——大学科技园五年孵化高新技术企业5000家左右,其中在信息、生物、新材料等重点高新技术领域,争取培育出50家左右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企业集团,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并在国内外占有一定市场;


——培养和凝聚一批高素质的科技企业家和创新创业人才,形成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大学科技园管理和服务人才队伍。


  3、发展原则

  “十五”期间是我国大学科技园大发展的时期,也是打基础的关键时期,关系到我国大学科技园未来发展的全局。因此,在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从国家中长期发展战略需求出发,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把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结合起来,与区域经济发展结合起来,通过与现有资源条件的优势互补,实现共同发展。

  二是要坚持因地制宜,多种模式发展。要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探索多种办园模式。大学科技园既可以办成综合性的,也可以办成专业性的;既可以一校多园,也可以多校一园;既可以与国内企业合办,也可以与国外企业合办。


  三是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要在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适当集中资源,培育若干有代表性的示范性国家大学科技园,带动全国大学科技园发展。

  四是要坚持技术创新与体制创新并重,按市场规律办大学科技园。要以精简高效为目标建立大学科技园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模式,逐步形成自我发展能力和良性循环机制。要充分尊重创业者、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创造性劳动,正确处理分配关系,积极探索新的分配机制和分配形式,充分调动各类创新创
人员的积极性。


  五是要发挥政府、高校和社会等多方面的积极性。要在各级政府宏观引导和政策扶持下,明确界定大学科技园的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努力从政策、资金、基础设施等方面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大学要充分开放信息、研究设施、图书资料等资源,鼓励师生到科技园创业。要大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和建设,努力把大学科技园建成人才、技术、资本、管理和服务等各类要素资源汇集、融合的良好舞台。


  三、重点建设内容


  “十五”期间我国大学科技园建设的重点任务是:围绕转化科技成果、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需要,努力做好发展规划,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体制、机制创新,健全支撑服务功能,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完善信息服务网络和组织网络,为实现总体发展目标创造条件。

  1、做好发展规划,加速基础设施建设

  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要统筹规划,量力而行,分步实施。要把大学科技园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大学科技园的发展目标、功能定位、重点任务、扶持政策和组织实施措施。既要做好大学科技园空间布局规划,也要做好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技术领域规划。

  要充分挖掘高校自身资源,并积极利用社会资金,加快大学科技园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包括孵化场地、通讯网络等在内的功能配套、设备齐全的基础设施,为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硬件环境。


  2、建立良好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良好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保障大学科技园健康、高效运行和发展的基础。大学科技园要根据“精简、高效、服务”的原则,因地制宜地设立园区管理机构,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官、产、学、研、金、介、贸”结合的管理体制。大学科技园和依托大学要坚持按经济规律办事,以产权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创新为中心,把学校的人才、技术优势与社会资源结合起来,实现校企之间的紧密合作。


  要在大学科技园内进行制度创新。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要通过产权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 建立产权激励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通过制度创新激励技术创新,增强创新创业的内在动力,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3、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要建立完备的支撑服务体系,构建创业平台,整合服务资源,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全过程全方位服务。大学科技园要吸引咨询公司、策划公司、产品设计公司、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资产评估中心、测试中心、人才培训中心、信息网络中心、技术交易中心等服务机构入园,为园内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要吸引高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入园,并在园内集聚一些大型高科技企业集团和众多的高科技小企业,达到数百家企业以上的规模,以加快园区聚集效应和创新网络的形成。


  努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人文环境。要弘扬创新创业精神,促进大学文化和企业文化的融合,努力营造标新立异、兼收并蓄、勇于创新、坚韧不拔、容忍失败、尊重个性、团结协作和宽松自由的创新创业氛围。

  4、建立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培育高技术企业,培养创新创业人才

  孵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是大学科技园最基本的功能。大学科技园建设初期,首先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建设。要根据依托高校技术和人才的优势和特点,建立综合型、专业型等各种不同形式的孵化器,完善孵化功能,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空间环境和服务条件,实现全程化、多方位的服务,使高科技企业顺利渡过初创期,提高孵化成功率。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大学科技园中最具成长性和最有活力的因素。大学科技园要发挥靠近创新源头的优势,创造有利条件,吸引包括毕业生、在职教师、在校学生和归国留学人员在内的各类创业者到园内创办科技企业。


  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过程也是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过程。要通过企业孵化和市场经济实践,使大批有作为的科技企业家和发明家在大学科技园里不断涌现出来。要注重培育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懂经营、善管理、掌握现代科技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5、建立风险投资机制


  要通过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要逐步建立创业孵化种子资金,并加强与金融、投资机构的合作,建立健全包括创业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创业孵化资金、担保资金等为内容的创业资本市场,为孵化和培育科技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要积极吸引社会企业向园内技术创新项目和高科技小企业投资,把风险投资公司引入科技园,并为风险资本公司运营和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同时,积极利用国内外股票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融通资金,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创业投资机制。


  6、加强信息服务网络和组织网络建设

  推动大学科技园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是“十五”期间我国大学科技园建设的重要任务。要利用先进的信息网络技术,建立起为创业者和高科技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平台,为推动产学研结合提供一个高效、便捷的信息通道。同时,积极筹备建立全国大学科技园协会,加强大学科技园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并与国际上的同类组织建立合作渠道。


  四、相关措施


  “十五”期间,科技部、教育部将积极协调相关方面,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对大学科技园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各大学科技园通过技术和制度创新,激发师生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积极借鉴国外大学科技园的成功经验,从理论和实践上探索一条适应我国国情的大学科技园发展之路。


  1、加强宏观指导


  大学科技园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把大学科技园建设纳入国家“十五”科技发展规划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以国家意志强化宏观指导和调控,加大扶持力度。

  科技部、教育部将加强对大学科技园工作的指导,并根据《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定期评估,优上劣下”的原则,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


  加强大学科技园发展战略研究,动态跟踪园区发展,及时提出推动大学科技园发展的政策建议,力争从国家层面上出台一个加快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政策,推动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启动二板市场,争取国家大学科技园企业优先上市。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要依靠各级政府,深入落实中央《决定》精神,切实把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经费,加大投入,支持大学科技园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激励政策等方面对大学科技园给予优惠和支持。


  各级科技、教育行政部门要为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提供专项支持,支持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建设和技术创新项目。


  国家和地方建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要积极扶持大学科技园的技术创新项目。“十五”期间,国家每年将投入一定经费支持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

  3、深化高校体制改革,鼓励师生创新创业


  高等学校通过深化改革,向大学科技园充分开放人才、技术、实验设施、文化氛围等综合资源,以产权为纽带,通过市场运作把学校的人才、技术优势与其他社会资源结合起来。


  要建立产权激励机制,通过股份、期权等分配方式,激发师生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结合起来,形成一种创业致富、创业成才为荣的文化氛围。


  4、加强国际合作


  以官方和民间等各种渠道,推动我国大学科技园与世界著名大学科技园的合作,吸收国外成功的管理经验,引进国外风险投资资金,并探索与国外共建大学科技园。组织大学科技园管理人员到国外考察、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国家物价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整顿中药价格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物价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整顿中药价格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九八五年以来,中药价格改革促进了中药生产和流通,使多年来生产波动过大、群众“抓药难”的问题得到缓解。但是,由于宏观配套管理措施没有跟上,出现了市场秩序混乱、价格暴涨暴跌等问题。为了加强中药价格管理,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生产稳定发展,现对整顿中药
价格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中药材价格
中药材价格管理要继续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1.加强中药材收购价格的管理。对国家规定的收购指导价(包括中国药材公司管理的二十种药材),各地要严格执行。对放开的中药材,各地物价和中药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生产的重点品种的收购价格加强指导,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和中药业务主管部门规定最高限
价或最低保护价,以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经营。
2.对中药材销售价格(不含小品种)实行综合差率控制办法。综合差率产地县最高不超过17%,二级站最高不超过20%,销地县(含三级批发)最高不超过14%。计划单列市执行省统一规定的差率和管理办法。
对于北京、天津、上海等保留一个经营环节的城市可在规定的两道环节差率内,由当地物价和中药业务主管部门从紧掌握确定,并报国家物价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为保证市场需要,对生产零星、分散、拣拾、价值低、用量小的中药材小品种销售价格,可以参照规定差率灵活掌握。具体品种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在报同级物价部门的同时,抄报中国药材公司备案。
在某些品种供过于求时,为了稳定生产,保护药农的生产积极性,鼓励产地药材公司收购储备地产中药材,其销售价格的制定,允许在进价基础上加必要的储备费用及合理的利润作价,但需报经省、市、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3.对国家收购指导价格的品种(包括中国药材公司管理的二十种药材)因供求情况变化产地需要调整价格时,应按照物价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和中药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同时抄送各销地药材公司,销地可根据产地价格相应调整销售价格。
4.进口药材不论中央外汇或地方外汇进口的品种,进口口岸批发牌价按照外贸拨交价加进销差率19%制定。口岸实行同一价格。销地一律按照国产药材作价办法订价。口岸之间(包括调给储备库和口岸联营单位)调拨按调出地批发牌价倒扣10%作价。
二、中成药价格
中成药价格管理权限要适当集中,具体管理品种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1.加强对中成药出厂价的管理。中成药生产企业所需原料应从国营药材公司进货。中成药出厂价要在严格审定生产成本的基础上,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审批。工业利润率除放开的小品种外,仍按10%执行。
2.中成药销售价格实行产地省一价,销地省一价。产地省进销差率最高不超过22%。调拨扣率:产地站对销地站倒扣13%,二级站对三级站倒扣7%。
3.中成药工业生产单位自销产品时,要按不同销售对象,实行不同价格:对二级站批发单位执行出厂价,对三级站执行二级站对三级站调拨价,对医疗卫生和零售单位执行当地当日批发价。
三、加强中药市场价格管理
1.各级物价部门对中药生产、经营单位的价格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帮助中药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与价格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职能机构,配备必要的专兼职价格管理人员。各级药材公司要认真带头执行国家物价方针、政策,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加强中药价格管理和检查。
2.中药商品必须坚持合理流向,制止商品倒流,迂回运输,层层加价。为了防止假劣药流入市场,医疗单位和零售企业都必须从当地药材公司进货,执行主营公司的价格;对当地供应不足允许自采的品种,要到当地主营公司办理定价手续。
3.加强对中药材集散市场价格的管理。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物价和中药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物价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药材集市价格进行管理,实行挂牌经营。对哄抬物价、抬价抢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以次充好、掺杂使假、
扰乱市场的各种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以上规定,凡生产、经营中药的单位都必须执行。对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199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