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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教育督导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5:49:55  浏览:95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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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教育督导规定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松政发〔2004〕4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教育督导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教育督导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松原市教育督导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促进和保障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督导是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教育督导范围是本市管辖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以及与教育相关的活动。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学机构。
  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综合督导评估实行归口管理,由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配合。
  第三条 教育督导机构是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教育督导工作。代表本级政府履行督政、督学的职能。其机构设在教育行政部门,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代管。
  第四条 市、县(区)教育督导机构的名称分别为“松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为正处级单位,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为正科级单位。
  教育督导室根据职责和任务配备教育督导人员。教育督导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督学和其他工作人员。
  教育督导室主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
  教育督导室设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专职督学、兼职督学、特约督学按有关规定任免和聘用,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书。
  第五条 市、县(区)教育督导机构专职人员由5-7人组成。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办公设备、交通工具,保证督学人员享受教育行政部门公务员的同等待遇。
  第七条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督导职责,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市、县(区)各项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本市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指导性文件和工作计划。
  (二)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级教育综合评估工作;总结推广教育工作经验。
  (三)对评选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提出建议;对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四)对教育工作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制定教育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评估指标体系,并负责对目标管理过程的检查、督促。
  (六)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下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及基础教育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七)在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本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督导报告,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
  (八)完成本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教育督导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听取本级督导工作汇报制度。把教育督导室列为本级政府的受文单位,发给与教育相关的文件。
  第十条 督导室主任、副主任参加或列席参加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局长办公会议;教育行政部门任免学校领导时,应征求本级督导室负责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室应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出改进教育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建立教育督导通报制度,必要时将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任务,履行教育督导职权,对所辖地区和有关教育机构进行行政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7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熟悉教育业务,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和一定的写作能力。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 督学在执行公务时有下列职权:
  (一)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资料并汇报工作。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四)制止各种违反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经督导,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领导,可建议有关主管机关给予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和领导人员可建议有关主管机关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六)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导单位若无正当理由应当接受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必要时督导室可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 督学在进行教育督导时,应当出示督学证件。
  第十六条 督学应当接受国家、省、市组织的教育督导培训。
  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的基本形式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机督导。根据需要,教育督导机构可以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教育督导。
  第十八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确定教育督导目的、内容,提前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二)督促、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并提出自查报告。
  (三)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论,提出整改意见。
  (四)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督导报告,必要时可以将督导结论向本级行政区域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对督导室和督学的督导措施拒不执行的。
  (二)阻挠、抗拒督学依据法律和政策行使职权的。
  (三)打击、报复督学依据法律和政策行使职权的。
  (四)有意向督学提供虚假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歪曲事实、不如实反应情况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职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通知》(松政发〔1998〕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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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市府发〔2007〕24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泸州市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此必须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应针对辖区内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调查研究,根据搬迁安置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搬迁安置实施方案,拟定详细计划和步骤,认真组织实施。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紧密协调配合,特事特办,简化办事程序,减免相关费用,努力为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做好服务工作。属集中搬迁安置的,国土、规建、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要结合新农村建设,认真做好搬迁农户新居房、水、电、路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搬迁户修建新居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确保在主汛期来临之前,将今年规划搬迁安置的地质灾害危险区群众全部安全迁离危险区。
三、落实配套资金。市、区县配套资金要抓紧筹措落实。省、市、区县三级补助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实行县级报帐制。各地要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共同履行好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此件从网上发出)


泸州市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避险
搬迁安置实施办法
(试行)

泸州市地处四川盆地南缘向云贵高原过渡地带,地势起伏大,地质构造复杂,特别是长江以南中低山区,坡陡谷深,在暴雨影响下,极易诱发地质灾害,属全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呈现点多面广、突发性强、危害大等特点。特别是夏秋多雨季节和采矿活动频繁的地区,经常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据调查,全市地质灾害隐患点多达700多处,涉及数千农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地质灾害已成为影响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
为了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迁离危险区域,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及泸州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防患于未然,预防为主,治理与避让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十大惠民行动”的部署,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市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稳步发展。
二、组织与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群众搬迁安置工程的领导,市、区县人民政府成立“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群众搬迁安置工作领导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土、财政、农工办、民政、扶贫、规划建设、农业、水利、交通、林业、救灾、监察、审计等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组负责协调和统筹解决搬迁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政府主要责任部门将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签定目标责任书,自上而下严格进行考核,对未完成搬迁安置任务,因地质灾害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三、搬迁安置原则
  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搬迁安置工作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统一规划,根据辖区内各地质灾害隐患点受灾害威胁的轻重缓急程度,分年度制定搬迁安置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付诸实施。
(二)搬迁安置工作以乡镇为单位,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三)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其危险区群众的避险搬迁安置以自力更生为主,政府补助为辅。
(四)因采矿或其他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其危险区群众的避险搬迁安置纳入统一规划,由诱发地质灾害的单位负责搬迁安置费用。
四、搬迁安置工作准备
(一)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域的认定。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是指通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委派的地勘专业队伍进行调查并列入《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在《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成果完成以后新发现的地质灾害危险区,依照有关规定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申报并经补充调查后,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认定。
(二)编制搬迁安置规划和实施方案。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成果编制辖区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规划”,并分年度编制“地质灾害危险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实施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实施。年度“地质灾害危险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实施方案”应具备以下内容:
1. 搬迁安置农户基本情况,应当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原居住地的村、社、组,灾害隐患点情况,拟搬迁安置地点等(见附件1: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户情况汇总表);
2. 搬迁安置工作进度安排;
3. 组织领导机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4. 相关保障措施;
5. 资金筹措、安排使用计划;
6. 地勘单位对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地质灾害(补充)调查与区划成果的意见;
7. 农户自愿搬迁安置申请表。〔凡列入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搬迁规划的农户,由农户填写《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农户自愿搬迁安置申请表》(附件2),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三)新宅基地选址
新宅基地选址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新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农村建房用地标准和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
2. 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建设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及交通、环保等相关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占或尽量少占林地;
3. 必须符合地质灾害(补充)调查与区划成果,必须避开地质、洪涝等灾害危险区,避免形成新的安全隐患;
4. 新宅基地应尽量在社(组)内调剂以降低修建成本并尽可能地方便搬迁农户的生产和生活;
5. 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凡有条件集中搬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水利、电力、民政等部门作好统一规划。
五、搬迁工作步骤
(一)制定搬迁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域年度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实施方案和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本乡镇搬迁安置实施办法,针对危险区域和灾害区域每户农户的具体情况,分户制定详细的搬迁方案。乡镇人民政府的搬迁安置实施办法应载明各搬迁户的拟搬迁地点、用地地类、用地面积、房屋结构、开竣工时间、搬迁安置方式(集中或分散)、搬迁时间、过渡方式等具体内容,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必须保证各搬迁户在主汛期来临前全部迁出危险区,并避免再次因地质灾害造成损失。
乡镇人民政府对搬迁户要建档建卡,实行每户建卡专档管理。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搬迁户实行搬前、搬中和搬后全程服务和管理,全面系统地实行计算机建档。
(二)宣传和动员
乡镇人民政府在实施搬迁安置工作前应召集列入年度搬迁安置规划的村社干部和农户进行宣传动员,务必使搬迁农户和所在的村社干部知晓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群众搬迁安置工作的目的、意义、原则、工作方法、步骤和时间要求等。
(三)搬迁安置方案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搬迁安置工程要按照政务公开的原则,将搬迁安置实施方案中各搬迁户的拟搬迁地点、用地地类、用地面积、房屋结构、开竣工时间、搬迁安置方式(集中或分散)、搬迁时间、过渡方式、补助金额等主要内容进行公示,以便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四)签定协议
搬迁安置方案确定后,由农户与乡镇人民政府签定搬迁安置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农户搬迁安置方式(新建或购房)、拟搬迁地点、开竣工时间、搬迁时间、过渡方式、按时复耕承诺、资金支付方式等主要内容。
(五)搬迁与过渡
搬迁户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搬迁安置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间迁离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将可移动的财物以及尚可利用的建筑材料拆运至指定的安全地带存放。农户搬迁后,立即将原居住房屋拆除,能复耕的应立即复耕。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在该区域设置地质灾害危险区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行人绕道通行。
从迁离地质灾害危险区至搬入新居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方式原则上采取投亲靠友解决居住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安全区域设置临时避险点,供无法解决过渡期居住问题的搬迁户临时避险居住。
(六)搬迁过程监督检查
在实施搬迁的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应派人到村社进行检查督促,并解决好搬迁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确保规划搬迁的农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迁离危险区域。
对个别列入搬迁规划而又拒不搬迁的农户,应多做宣传、说服工作,经多次做工作仍不搬迁的,农户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呈交自负其责的书面申明。但在主汛期和地质灾害易发期或该区域已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时,为确保农户人身安全,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之规定,可将其强制迁入临时避险点,直至渡过危险期。
(七)检查验收、兑现政府补助经费
搬迁工作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逐户进行验收并填制搬迁验收表,经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财政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标准直接将政府的补助款发放给农户。
六、资金筹措与管理
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群众搬迁安置所需的资金以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省、市、区县三级财政分别按8000元/户、2000元/户、1000元/户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农户自筹。
搬迁对象属于列入“移民扶贫工程计划”、“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计划”或其他补助搬迁项目的,各渠道补助资金应合并打捆安排使用,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区县财政在安排救灾资金时,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和集中搬迁安置的应有所倾斜。
各级补助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统一管理和“县级报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搬迁安置工作结束后,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搬迁安置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各区县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群众搬迁安置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解决。
七、部门协调与配合
各级国土、财政、农工办、民政、扶贫、规划建设、农业、水利、交通、林业、救灾等部门要相互协作,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为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群众搬迁安置工程做好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搬迁安置工程及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杜绝违规、违纪、违法和坑农、害农、劳民伤财等事件的发生。
八、工作总结
搬迁安置工作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在30日内将搬迁安置工作完成情况、建档情况、经验、存在问题、工作建议及下一步搬迁安置的初步方案等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户情况汇总表
2. 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农户自愿搬迁安置申请表

http://www.luzhou.gov.cn/zhengwu/UploadFiles_2450/200706/20070606174214993.doc

最高人民法院对在管制期间的反革命分子犯一般刑事罪的论罪与刑罚执行问题的函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在管制期间的反革命分子犯一般刑事罪的论罪与刑罚执行问题的函复

1957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2月5日〔57〕沪高法研密字第113号函悉。被判处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在执行管制期间又犯一般刑事罪,按反革命罪论处还是按一般刑事罪论处,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应按一般刑事罪论处。至于后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管制,如何执行,同意你院所提第一种办法,即在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管制。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