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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0:57:38  浏览:90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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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6〕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辽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辽阳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辽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新闻发布活动,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及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和部门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府各部门)进行新闻发布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对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新闻发布规章制度,向市政府提出新闻发布工作建议;
(二)制定新闻发言人岗位责任制,组织新闻发言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三)对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进行指导和管理,审定新闻发布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口径等方面内容;
(四)负责审批、邀请和接待新闻媒体等事项;
(五)负责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的具体承办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设新闻发言人。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担任,市政府各部门新闻发言人由各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宣传、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担任。
每个单位确定一名新闻联络员,负责新闻发布的日常组织联络工作。
第五条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定新闻发布计划、发布内容、发布材料,提出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时间;
(二)在新闻发布会上向新闻媒体发布新闻,接受记者提问;
(三)根据工作需要,在新闻媒体上发表谈话;
(四)根据实际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或部门领导发布新闻。
第六条市政府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重要政策、重大决策和重大改革方案的有关情况;
(二)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情况;
(三)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成果和重大成就;
(四)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情况;
(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解决情况;
(六)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紧急重要事件的处理情况;
(七)需要发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政府新闻发布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形式为主,以记者招待会、答记者问、通报会以及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上发新闻通稿等方式为补充。
第八条市政府及其部门可根据年初工作安排进行日常新闻发布。
遇有重大、突发或特殊事件发生,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可以临时决定进行新闻发布。
第九条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一般在指定的场所举行,特殊情况下可在其他场所举行。
第十条新闻发布程序:
(一)新闻发言稿的制审
市政府进行新闻发布,由业务相关部门牵头拟定发布事项内容,形成新闻发布初稿,经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修改,再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审定。市政府各部门以市政府名义进行新闻发布,应拟制新闻发布初稿,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再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二)新闻发布会的安排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会同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拟定好时间、地点、邀请记者范围等事项,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审定。市政府部门举行新闻发布会须经市政府批准。
(三)新闻发布会的召开
新闻发布会首先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然后接受记者提问。
(四)新闻发布资料的归档使用后的新闻发布稿件(含电子文档资料),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立卷保管,并定期向档案管理单位移交。
第十一条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一般邀请市本级新闻单位及中省直驻辽阳记者站的记者参加,有重大事项的新闻发布,经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批准可扩大邀请范围。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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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农市发[200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切实解决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农产品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农业部于8月至12月在全国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把握形势、掌握主动、突出重点、集中整治,坚持一手强化质量监管,一手强化宣传培训工作,监督与指导并重。增强全程监管能力,切实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行动目标

  总的目标是突出抓好源头治理、标准化生产、追溯跟踪、依法惩处、舆论宣传,逐步建立健全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的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具体目标是以查处投入品违规使用为重点环节,以水产和畜禽养殖为重点领域,集中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化学物质行为,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用药和农资生产、经营行为。

  三、重点内容

  (一)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以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合理使用为重点,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指导农民科学用药,建立农业生产档案,增强法律意识。使用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和其他化学物质。加强对执法人员和从事农业投入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经营意识。

  (二)开展农业生产环节用药检查。一是突出抓好水产养殖用药检查。重点查处水产品养殖过程使用氯霉素、硝基呋喃、孔雀石绿、己烯雌酚、环丙沙星、磺胺类、红霉素等禁限用药物行为。检查水产养殖企业建立生产记录、生产档案、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以及药品和饲料库是否有违禁药品和饲料。二是检查畜禽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禁用兽药和苏丹红等化学物质的行为。三是检查蔬菜、茶叶、水果等种植环节使用禁限用农药,双孢菇和白灵菇生产、包装使用荧光增白剂等行为。

  (三)开展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检查。一是以禁用兽药为重点,开展兽药专项检查。整顿和规范兽药经营秩序,坚决打击生产销售非法兽药产品行为。二是以三聚氰胺、“蛋白精”等违禁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饲料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生产销售饲料、浓缩饲料、蛋白饲料和宠物饲料的企业,添加三聚氰胺、三聚氰酸、羟甲基羧基氮、脲醛树脂、过碳酰胺等违禁化工产品的行为。三是以禁用农药为重点,开展农药专项检查。加大农药市场例行检查、监督抽查和违法处罚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农药行为。

  (四)开展认证产品专项检查。强化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以下简称“三品”)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认证农产品的资质、产地认定条件、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加强产地监测和对进入市场销售认证产品资质的确认,强化对获证“三品”的检查和监管工作,保证“三品”产品质量,维护“三品”的品牌形象。

  同时,要继续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与管理,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加大追查追溯工作力度,严禁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等流通环节。

  四、行动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上下联动。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专项整治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立即行动。要上下联动,重心下移,加强一线监管力量,保证监管人员和经费到位,迅速形成合力开展整治工作局面。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体部署,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合作,切实履行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二要强化抽查,依法查处。加大对主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的监测和监督抽查力度,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率。及时发布监测结果,对查出问题的生产者、经营者及产品要依法予以处理。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做到事实没有查清的不放过,不合格产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对有失职、渎职和违法行为的国家公职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

  三要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和科学消费知识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措施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安全生产、放心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主动提供新闻采访线索,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宣传导向作用。组织邀请新闻媒体到农业生产基地和检验机构采访,树立中国农产品优质品牌形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快速反应、主动发布,掌握舆论主导权。

  四要加强督查,务求实效。各省要组织对辖区内专项整治情况开展督查,检查各地专项整治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处理等情况,务求取得实效。农业部将组织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各省农业部门12月底前将本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上报农业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对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许可证的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对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许可证的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部EDI中心:
自1998年对一部分使用率较低的纺织品被动配额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许可证管理方式以来,成效显著,一部分配额类别的使用率有了较大提高。但同时也出现了个别企业为投机而占用配额,致使真正需要配额出口的企业无配额可领的情况。
为充分发挥出口企业使用非紧俏类别配额的积极性,同时防止出现恶意抢占配额用于投机的情况,使申领配额企业做到权利与义务平衡,外经贸部决定,进一步完善纺织品被动配额总量控制、自主申领类别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在出口涉及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出口许可证管理的纺织品时,应在签订外销合同前,向所属外经贸主管部门或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查询有关配额类别全国出口许可证签证情况及配额剩余数量。
二、出口企业根据全国配额剩余数量签订外销合同后,应即凭外销合同向所属签证机关申领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以确保货物出运前持有相应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三、对于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许可证的纺织品被动配额,签证机关须在审核企业的外销合同,并核实有关类别的全国配额剩余数量后,为企业签发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并将数据上报外经贸部EDI中心。
四、对于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许可证的纺织品被动配额,当EDI中心统计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签证率达到80%时,外经贸部将发出停止签发出口证书通知,EDI中心同时停止对外传送数据。未签证数量由外经贸部按照各地方、中央企业申请,依据“先到先得”的原则进行分
配。
五、对于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许可证的纺织品被动配额,如因业务变化致使已申领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不符合要求,企业可向签证机关申请撤证并换发新证。出口证书停签后的撤、换证须经外经贸部批准。
六、如不同时申请换发新证,企业已领取的出口许可证未经外经贸部批准不得撤销。如确需撤销,须说明原因,并通过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外经贸部批准。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申请。
七、企业必须按实际出口需要申领出口许可证,不得出于占用配额的目的,伪造出口合同,申领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外经贸部将对设限国海关反馈的出口许可证清关或换发进口许可证数据进行核查,如出口企业通过自主申领获得的配额在设限国的清关数量或
换发进口许可证数量低于出口证书配额签发数量的90%,外经贸部将取消该企业下一年度各自主申领类别的配额申领资格。
特此通知。



1999年8月20日